吴冠中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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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冠中诉上海朵云轩、香港永成古玩拍卖有限公司拍卖假画侵犯著作权案
案情简介吴冠中是中央工艺美术学院教授、全国政协常委,早年师从我国绘画大师潘天寿,后留学法国专攻油画。
归国后潜心研究中、西结合的画技、画法,是当今中国首屈一指的大画家之一。
1993年10月,上海朵云轩和香港永成古玩拍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成公司)在香港联合拍卖了一幅署名吴冠中画于工艺美院1966年的毛泽东肖像画—《炮打司令部我的一张大字报》。
吴冠中曾于拍卖前通过有关部门告诉上海朵云轩该画系伪作,但后者仍将该画予以拍卖,并以52.8万元港币成交。
吴冠中遂委托律师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状告上海朵云轩和永成公司侵害其著作权。
案件结果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吴冠中诉称上海朵云轩和永成公司出售假冒其署名的美术作品、侵犯其著作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支持;上海朵云轩和永成公司的行为共同严重侵犯吴冠中的著作权,造成其物质和精神损害。
因此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1995年9月28日作出判决:一、被告上海朵云轩和被告香港永成古玩拍卖有限公司联合拍卖假冒吴冠中署名的《毛泽东肖像》画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吴冠中的著作权,应当停止侵害;二、两被告在《人民日报(海外版)》、《光明日报》上载文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内容须经本院审核通过;三、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7.3万元。
案件背景由于中国画真伪难辨,历史上中国法院从未就一幅画的真伪作出过认定,有关此画真伪一时难以辨清,因此起诉上海朵云轩和永成公司侵犯吴冠中姓名权和名誉权比较困难。
此外,上海朵云轩辩称拍卖行的惯例是不对画的真伪负责。
我所律师接受委托后,首先请中国笔迹鉴定的权威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对该画中的署名笔迹进行科学鉴定,结论为:“…吴冠中画于工艺美院一九六六(重复字)年‟字迹,不是吴冠中亲笔所写”。
随后,根据此鉴定结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46条“制造、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行为是侵害著作权行为的规定,起诉上海朵云轩和永成公司侵害了吴冠中的著作权。
由于找到了突破口,把对画的鉴定变为对笔迹的鉴定,从而使对该画真伪的鉴定有了科学依据,并由于及时变更了诉因,从而使法院的判决有了更合适的法律依据,最终吴冠中胜诉。
中国各大报纸、电视台及美国、新加坡等海外报纸都对此案作过不少报导,并被最高人民法院作为案例刊登在1996年第二期《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用以指导全国类似案件的审理。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篇供全国各法院参考。
详见附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