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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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完善公司重大事项决策制度,规范领导干部决策行为,严格决策程序,防止决策失误,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根据党章、《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三重一大”(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要民主决策,按程序决策。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三条公司领导班子要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充
分发扬党内民主,努力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正确决策的能力和水平。
第四条公司领导班子要坚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议事决
策,凡属公司“三重一大”事项,都要集体讨论决定,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
法规和上级的决议决定得到正确贯彻执行。
第五条班子成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要正确处理好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保证权力正确行使,防止权力滥用。
第三章“三重一大”主要内容
第六条重大决策
(一)贯彻落实上级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重要指示的意见和措施;
(二)企业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管理办法和年度计划;
(三)公司体制和机制等重要改革方案 ;
(四)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 ;
(五)财务年度预决算及资产重组、产权重大变更等资本运作方案;
(六)重大技术改造方案以及重要技术和设备引进方案;
(七)内部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以及对机构、人员的调整方案;
(八)工资制度、福利制度、住房公积金制度、医疗保险制度、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调整及实施;
(九)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安全稳定、表彰奖惩等重要问题;
(十)资产处置、废旧物资处理;
(十一)重大责任事故、突发性事件的处理及涉及单位和职工利益的重要事项;
(十二)向上级报告、请示的重大事项 ;
(十三)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中层干部任免奖惩
(一)对中层管理人员以及基层站所长的选聘、任免;
(二)后备干部的管理;
(三)市、省级以上荣誉人选推荐 ;
(四)涉及中层管理人员以及基层站所长的重要奖惩及对违犯党纪政纪干部职工的处理意见;
(五)其他干部管理的重要事项。
第八条重大项目安排
(一)年度计划;
(二)企业基本建设项目及重大投资,技改大中修项目;
(三)重大、关键性的设备引进和重要物资设备购置等重大招投标管
理项目
(四)车辆、大宗办公设施及其他重大设备的购置;
(五)办公、生活设施的新建及 2万元以上的非生产项目;
(六)较大工程承发包项目的招投标以及其他重大项目的安排;
(七)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项目安排。
第九条大额度资金使用
(一)2万元及以上的大宗物资采购或工程项目结算、工程资金分配;
;
(二)集中发放单位员工奖金;
(三)对外担保;
(四)资产的出租、处置方案;
(五)1万元以上非生产性资金使用,以及重大捐赠、赞助;
(六)其他大额度资金使用。
第四章决策原则和方式
第十条决策原则
(一)依法决策原则。“三重一大”决策必须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循党的方针政策和党的纪律,遵循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依权决策原则。领导班子对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必须按照职责和权限进行。
(三)民主决策原则。讨论“三重一大”事项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集思广益,统一认识,确保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
第十一条参与决策的范围及决策方式
集体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根据具体内容、具体情况选择讨论决定的方式。主要方式有:党委会议、党委扩大会议、司务会议、总经理办公会议、职工代表会议等。根据会议内容需要,可扩大到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
集体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结果和表决方式应记录在案。
第五章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应按规定程序决策,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
应由领导班子以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
议题的有关材料要在领导班子会议召开前送达参加人员,并保证其有充足时间了解相关情
况。
第十三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班子成员要通过多种
方式对有关议题进行充分酝酿,但不得作出决定或影响集体决策。
第十四条重大决策的运作程序
(一)有关单位和职能部室根据领导指示和工作需要,提出需要研究决定的事项。
(二)党政主要负责人协商,确定需要讨论决策的议题。
(三)分管领导召集有关单位和职能部室进行初步审核,广泛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
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对与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实行公示制度,扩大职工参与度,并提出可行性论证意见。
(四)根据所要决策事项的内容,召开党委会议、党委扩大会议、司务会议、总经理办公会议、职工代表会议讨论表决。
(五)对所决定的事项,要按照规定实行政务公开,接受职工群众的民主监督。
第十五条重要干部任免的决策程序
(一)由党政主要领导提出干部任免有关事项。
(二)党支部对拟提任(聘任)对象按有关规定进行考察,并形成考核意见。
(三)对拟提任(聘任)的干部人选,在提交集体讨论决定前,征求党委纪检委员的意见。
(四)将拟任免(聘任或解聘)的干部名单提交党委会议讨论决定。没有经过党支部考察的,不
能提交会议讨论。多数人不同意的,应暂缓决定任免(聘任或解聘)。
(五)党委会议研究通过的拟提任(聘任)干部名单在一定范围内向职工群众公示。
第十六条重大项目安排的决策程序
(一)由有关单位和职能科室、分管领导或党政主要负责人提出意见。
(二)有关职能部室组织调研,进行可行性研究与论证。
(三)分管领导听取职能部门调研和可行性论证情况汇报,并提出具体意见。
(四)根据所要决策问题的内容,召开相应形式的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七条大额度资金使用的决策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