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的执行程序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1、被告被告人是否在缓刑期内,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就不需要被执行拘役四个月?

答复:被告人在缓刑期内,没有违反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法律规定,且未出现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就不需要被执行拘役四个月。

《刑法》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刑法》第七十七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2、如果被告人缓刑考验期限内表现良好,免于执行拘役,是否会有法院的确认文书?

答复:如果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表现良好,社区矫正期满后,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司法所)会向社区矫正人员(被告人)发放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宣布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不再执行。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三十条:社区矫正人员矫正期满,司法所应当组织解除社区矫正宣告。宣告由司法所工作人员主持,按照规定程序公开进行。

司法所应当针对社区矫正人员不同情况,通知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群众代表、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社区矫正人员的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参加宣告。

宣告事项应当包括:宣读对社区矫正人员的鉴定意见;宣布社区矫正期限届满,依法解除社区矫正;对判处管制的,宣布执行期满,解除管制;对宣告缓刑

的,宣布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不再执行;对裁定假释的,宣布考验期满,原判刑罚执行完毕。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向社区矫正人员发放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并书面通知决定机关,同时抄送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3、如果有免于执行拘役的法律文书,是否该案就算执行完毕?该案应告终结?

答复:司法所出具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并书面通知决定机关,同时抄送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表示本案执行完毕、案件终结。

4、在判决书内容中,没有提到被告公司及被告人因为该行贿获得任何非法所得,判决词中也没有关于没收非法所得的内容,就此是否可以推断,法院在审判过程中没有获得相关证据证明被告公司和被告人的行贿行为与某项具体的利益获得相关?

答复: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单位行贿罪属于行为犯,只要是单位为谋取不当利益进行了行贿行为或者违反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无论目的是否达成,无论是否有非法所得,均构成单位行贿罪。因此,法院在单位行贿罪的判决中是否对非法所得作出判决不是单位行贿罪成立的必要条件,法院判决书中未提及被告人因行贿行为获得非法所得,无法说明被告人的行贿行为与某项具体的利益获得是否相关。

《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