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海域物权制度——以自然资源权属制度为视角
自然辩证法与海洋保护的策略
自然辩证法与海洋保护的策略自然辩证法是中国传统哲学中的一种思维方式,强调对自然界的观察和理解,以及人类与自然的和谐共生关系。
海洋保护作为一项重要的环境保护任务,也需要运用自然辩证法的思想来制定策略并推动实施。
本文将探讨自然辩证法与海洋保护的关系,并阐述一些可以采取的策略。
自然辩证法的核心理念是“天人合一”,即人与自然是一个整体,相互依存、相互影响。
在海洋保护中,我们需要从整体的角度看待海洋生态系统,并意识到我们的行为对海洋环境的影响。
首先,我们应该摒弃人类对海洋资源的过度开发和捕捞行为,避免破坏海洋生态平衡。
其次,我们需要加强对海洋生态系统的科学研究,深入了解海洋的生态环境和物种多样性,为制定合理的保护策略提供科学依据。
海洋保护的策略可以从多个方面入手。
首先,加强海洋环境监测和治理,建立健全的海洋环境保护制度。
通过监测海洋污染、海洋废物排放、海洋温度和酸化度等指标,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保护海洋生态系统的健康。
其次,制定严格的海洋保护法律法规,加大对海洋资源的保护力度。
例如,禁止非法捕捞、禁止破坏性的渔业活动等措施可以减少对海洋生态的破坏。
另外,加强对海洋保护技术和装备的研发投入,提高海洋环境保护的能力。
除了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技术手段的应用,教育和宣传也是海洋保护不可或缺的一环。
通过开展海洋环境教育和公众宣传,提高社会大众对海洋保护的认知和参与度。
学校可以加强对海洋环境知识的教育,培养学生保护海洋的意识和行动。
社会组织和媒体可以组织宣传活动,加强对海洋保护的宣传和倡导,引导人们形成良好的保护习惯。
此外,国际合作也是海洋保护的重要策略之一。
海洋问题是全球性的,各国应加强合作,共同应对海洋环境挑战。
在国际层面,通过制定共同的海洋保护政策和行动计划,加强信息交流和技术合作,实现跨国界的海洋保护,提高海洋生态系统的整体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综上所述,自然辩证法与海洋保护是密不可分的。
通过运用自然辩证法的思维方式,我们能够更好地认识和理解海洋生态系统,制定合理的海洋保护策略。
海域权属管理制度
海域权属管理制度一、前言海域是指国家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以及内海、领海、毗连区以外的自然延伸地域,包括内海外海海域等。
海域权属管理制度是指国家对海域的控制和管理,保障国家海洋安全、维护国家海洋主权和利益,促进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体系。
在国际法上,每个国家都有主权海域,因此海域权属管理制度在每个国家都有重要的地位。
本文将从海域权属管理制度的原则、内容、实施和监督等方面进行分析和探讨。
二、海域权属管理制度的原则1. 主权原则主权原则是指国家对自己的临近海域和内海拥有独立的控制权,包括对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主权权利。
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国家对领海和临建海域拥有主权权利,对于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则拥有海洋权利。
因此,海域权属管理制度的首要原则是维护和巩固国家对海域的主权权利。
2. 合理利用原则海域资源是国家的重要战略资源,合理利用海域资源是国家海洋权利的重要内容。
为了保障海域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海域权属管理制度应当建立健全,保护海域环境,促进海域资源的有效开发和利用。
3. 保护环境原则海域是全球自然资源宝库之一,同时也是脆弱的生态系统。
在海域资源的开发和利用过程中,必须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保护海域环境,保持海域生态平衡,促进可持续发展。
4. 公平公正原则海域权属管理制度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原则,不论地域大小、经济强弱,国家都应当享有平等的海洋权利。
同时,为了维护国际海洋秩序,国家之间需要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相关国际法律法规进行合作和沟通。
5. 法治原则法治原则是指海域权属管理制度应当建立在法治基础上,保障国家和公民的海洋权益,依法开展海域活动,并保证行为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海域权属管理制度应当与国家的海洋战略、发展规划、法律法规保持一致,确保海域资源的科学开发和合理利用。
三、海域权属管理制度的内容1. 领海管理领海是指毗邻海岸线的部分海域,国家对领海拥有主权权利。
从内海领海的法律地位看海洋权益的重要性
从内海领海的法律地位看海洋权益的重要性内容摘要:本文从内海,领海的法律地位入手,解读海洋权益和其重要性。
本文首先阐述了联合国海洋公约中规定的内海和领海的法律地位及内海和领海的概念。
而后又说明了海洋公约的概念和海洋权益对于一个国家的重要性。
最后又简要的分析了我国的海洋权益。
关键词:海洋权益法律地位海洋公约一.内海领海的法律地位内海是指一国领海基线以内的海域。
它包括一国的内陆海、内海湾、内海峡、海港以及其他直线基线与海岸之间的海域。
《海洋法公约》称为内水,依通常理解内海应为内水的一部分。
内海与国家的陆地领土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国家对其行使完全的、排他的主权,有关内海的法律地位均由各国国内法确定。
由于内海的这种地位,外国船舶未经许可不得驶入一国内海,也不得进行捕鱼和其他海洋活动,否则,就构成了对沿岸国领土主权的侵犯。
领海是沿海国领土的组成部分,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沿海国由领海基线向外不超过12海里范围的海域为该国领海,领海的主权地位与领土同等并且“此项主权及于领海的上空及其海床和底土”。
国家对领海内的一切人、物、事件具有排他的管辖权。
主要包括以下权益:对自然资源拥有所有权,即沿海国拥有对领海内的生物、非生物资源开发和利用的权利。
对领海上空拥有领空权,即未经许可外国飞机不得进入该国领海上空。
沿海航运及贸易权,即沿海国为了保障主权和经济利益,只准许本国船舶从事沿岸港口之间的航运和贸易的权利。
除非在互惠原则下相互给予这种权利,否则,外国船舶不得从事这种活动。
对有关制度拥有立法权,即沿海国有权制定有关航行、关税、移民、卫生、电缆和管道,以及助航设备和设施的保护,水域保护和海洋生物资源养护等制度的法律和规章,并有权对违反者予以相应的制裁。
紧追权,即沿海国发现外国船舶在其领海内违反本国法律和制度时,可以实行追逐并可紧追至公海的权利。
中立权,即沿海国在战时保持中立时,交战国不得在其领海交战或拿捕敌国船舶。
海域管理基本制度及相关政策法规
物权法规定海域物权的重大意义
海域物权法律制度上升到《物权法》进行规定,也 就上升到国家基本民事法律层次。
海域第一次与矿藏、水流并列规定,在国家基本法 律中明确作为重要的国有财产。
把海域这种自然资源转变为民法上的不动产,有利 明晰海域权属,定分止争,运用市场手段配置海域 资源。
海域使用权与采矿权、取水权的关系
使用海域的时间具有连续性,且在三个月以上; 特定的开发利用活动具有排他性。
亦即只要此项利用发生后,在此海域中不能有其他的固 定开发利用活动。
临时海域使用
满足上述一、二点(使用特定海域 和固定海域),时间不足三个月但可能 对国防安全、海上交通安全和其他用海 活动造成重大影响的排他性用海活动也 要依据《海域使用管理法》进行管理, 这就是临时海域使用。
海域使用权与土地使用权的区别
所有权来源不同:土地有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之 分,而海域专属于国家所有,海域使用权单一地 来源于国家海域所有权。
使用权类型不同:土地使用权分散为建设用地使 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林地权、 草原使用权等。而海域使用权名称统一。
管理体制不同:土地使用权分散在不同部门管理。 而海域使用权只由一个部门进行管理。
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海洋局文件 关于加强围填海规划计划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海洋局文件 关于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通知 关于印发《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印发《海域使用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监察部、人事部、财政部、国家海洋局 《海域使用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海域管理的法律制度
主要内容
一、海域管理法律体系 二、海域管理主要概念 三、海域管理基本制度 四、围填海管理政策 五、养殖用海管理政策
海域使用权问题研究
海域使用权问题研究一、现代海域使用权具有私法性质海洋具有巨大的经济效用,一直为人们所利用,但长期以来,海洋并未成为私法上的产权主体。
重要原因之一是人们通常不能长期独享海洋。
人类利用海洋的传统方式是船舶航行和捕鱼,两者都不能构成对海洋的独占统治。
一个事物可以排他性控制的前提是该事物是可以指定的,即“物权法中的事物必须具有可以具体确定的属性,难以指定的事物很难被真实支配。
权利,因此不能成为物权法中的物权。
在现代测绘技术进入我们的日常生活之前,我们无法通过日常生活中常用的测量和定位方法将海洋的一部分与其他部分清楚地区分,也就是无法指定海域。
由于海域不能明确,特别是海域不能作为不动产登记的主体,传统民法上不能将海域作为物权客体。
我国《宪法》和《民法通则》在规定所有权制度时没有明确将海域列为所有权对象,《民法通则》和《土地管理法》也没有明确规定将海洋列为陆地的一种形式。
但近年来,部分海洋也成为私法监管的对象,其变化是由经济发展的需要、海洋利用技术的提高、海洋利用方式的改变等驱动的。
随着人口的增加和生产技术的发展,人类越来越重视海洋资源的开发利用。
人们利用海洋资源方式的更新和拓展,特别是海水养殖和海洋采矿业的快速发展,导致人们对一部分海洋——海域的专属使用逐渐普遍化。
从事海水养殖,如养殖鱼、藻、虾、蟹、贝类等,需要长期稳定占领特定海域;从事海洋开采,如海上油气勘探,需要在矿区建设钻井平台或采油平台,这也需要长期稳定占领特定海域;此外,在近海建造建筑物或游乐设施,划出一定海域作为旅游经营者经营的观光区或休闲区等,也需要长期稳定的占用。
使用特定海域。
人类使用海洋方式的变化引发了许多必须通过法律解决的问题。
(一)从事海水养殖或海洋采矿等,需要对特定海域进行长期稳定的占用和使用,这些特定海域利用现代测绘技术可以很容易地确定。
因此,这些特定的海域是可用的、特定的,可以看作是民法上的事物。
(二)为有效利用海洋资源,特定海域使用者的经营活动必须受法律保护,不得受他人干涉。
以《物权法》立法为契机进一步完善海域物权制度
和 我 国 当时 没 有 颁 布 物 权 法 律 制 度 有 关 系 。 久 前 ,经过 全 国人 大 常 委 会 第 七 次 审 议 的 物 权 法 ( 案 ) ,在 所 有 权 一 草 》
编 巾 明 确规 定 了海 域 国家 所 有 权 , 用 益 物 权一 编 中规 定 了 在
域 使 用 管理 法 》 际 上 扩 大 了不 动 产 的 范 围 , 合 财 产 法 律 实 符
制 度 的 发展 趋 势 。
三 是 实 现 了对 海 域 物 权 的统 一 管 理 。 海 域 使 用 管 理 法 建 立 了 由海 洋 行 政 主 管部 门 集 中统 一 管 理 的 管 理 体 制 , 统 i
海 域 使 用权 , 海 域 纳 入 了物 权 法 的 调 整 范 围 。 一 规 定 极 将 这 大地 完 善 了我 国 动 产 用 益物 权 体 系 , 我 国物 权 法 更 加 富 使 有科 学 性 和 系统 性 。 当 然 现 在 物 权 法 ( 案 ) 对 海 域 使 草
◆ 上海 同盛投 资 ( 集团)有限公 司 副总裁 诸葛 宇杰
侄。
贳 实 施 海 域 法 ) 各 级 海 洋 行 政 ) , 邮 『】 财 政 部 门 负 有 和
・
职 责 。 颦 希Fra bibliotek如 既 往 地 密 切配 合 、齐心 协 力 ,依
规 调 节 海 域 使 刖 f , 断 提 高 海 域 为 管 理 敬 率 , 为 实 现 海 域 使 片 合 理 有 {
20 年 l 0 1 0月 2 ,全 国人大 常委颁布 了 《 7r ] 海域 使用管
理 法 。 不仅 是 我 国海 洋 法 制 建 设的 + 里 程 碑 , 且也 是 这 个 而 我 国 自然 资 源 物 权 法 律 制 度 的一 个 荸大 进 步 。具 体 来 说 ,在
关于自然生态资源资产产权管理体系构建的几点认识
关于自然生态资源资产产权管理体系构建的几点认识【摘要】本文在解析自然资源资产及产权的内涵基础上,分析现有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的构成、现状、存在问题,有必要进一步完善产权制度体系,并提出了字与资源资产产权体系框架、“所有者-管理者-监管者”明晰的管理机制。
【关键词】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体系“所有者-管理者-监管者”管理体系自然生态资源是指天然存在、有利用价值、可提高人类当前和未来福利的自然、环境因素的综合,包括土地、草原、水、森林、动植物、矿产、海洋等自然物质要素,以及作为生态系统和聚居环境的大气、水环境等环境资源。
十八届三中全会重大决定提出,要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探索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实行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健全国家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体制,完善自然资源监管体制。
本文重点对何为自然资源资产及其产权?现有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有哪些?为何要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体系框架构想?自然资源资产的管理体制?等有关问题进行探讨。
1、什么是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当自然资源具有明确的所有权、稀缺性等社会属性时,可进行资产化,成为自然资源资产。
稀缺通常指相对需求而言供不应求。
例如,在水资源丰富地区,它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人与水资源的矛盾是治涝的矛盾。
只有在水资源短缺地区,水资源转化为水资源资产。
自然资源资产的产权根据自然资源资产特性,可规定一定的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和处置权等权利体系。
2、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现状?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是以自然资源为标的的所有、使用、转让等一群物权的法律制度总称。
具体来说,现有的自然资源资产的权利体系在所有权划分为国家和集体所有两部分基础上,已明确权利主要包括承包经营权、林权、取水权、渔业权、矿权、海域使用权、自然资源使用权或者获得权。
与由物权法规定或承认的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典型物权不同,自然资源资产目前核心关注于所有权基础上的特殊用益物权,即准物权的权利体系。
《海域使用管理法》的修订与海域使用权制度的完善
《海域使用管理法》的修订与海域使用权制度的完善
谭柏平
【期刊名称】《政法论丛》
【年(卷),期】2011(000)006
【摘要】我国《海域法》实施九年多来成绩斐然,但该法与其他法律之间仍然存在冲突,尤其是《物权法》颁布实施之后,《海域法》与现代物权法理论的矛盾更加突显,因此,有必要在《物权法》的架构下,全面梳理与完善《海域法》中对海域使用权制度的规定,修订内容主要涉及海域使用权的取得方式、登记制度、流转制度、海域使用权的终止与收回,以及与海域使用有关的其他权利类型等。
【总页数】10页(P91-100)
【作者】谭柏平
【作者单位】北京工业大学人文学院,北京朝阳10002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321.1
【相关文献】
1.论海域使用权流转制度的完善——以《海域使用管理法》修订为视角 [J], 谭柏平;周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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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试论完善多种用海功能的海域使用权抵押制度的路径 [J], 董翰霖
4.试论海域使用权登记制度之完善
——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修订为视角 [J], 程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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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海域物权制度对传统物权制度的挑战和发展
成 其为 海域 。虽 然 陆 地 也 是 连 成 一 体 , 它 可 根 但
据 耕地 、 林地 、 草地 、 湖泊 、 山地 等 具体 形 态 的不 同
管理 。
计 上 的分割使 用 , 域无 法进 行物 理 切 割 , 内部 海 其
永 远都 在进 行 着 物 质 和能 量 的 交 换 , 域 的 价 值 海
也 正在 于其一 体性 。其次 , 域 的流 动性 表 现 在 : 海 海水 是 海洋 上 的水 的 固有 称 呼 , 地 上 的 水 不 叫 陆 海水 , 叫河水 或 叫湖水 , 或 区别 于 海水 。海 水 不 仅
日益 紧缺 和土 地 利 用 的 不 断发 展 , 下 和 地 上 空 地
有的土 地使 用 权 的 制度 设 计 , 然 可 以减 少 立 法 诚 成本 , 是毫无 意 义 , 但 因其既 没有 看 到海 域 与陆 地 的差异 , 也与 实际做 法相 脱节 。事 实 上 , 绝大 多 数 学 者都认 为 , 域 与土地 属于 不 同 的不 动产 类 型 , 海
而进行 物理 上 的 分 割 使用 , 互 间几 乎 不 会 产 生 相 影 响 。而对海 域划定 宗 海使用 只 是 观念 或制 度 设
在所属 的管 理 机 关 上 , 域 的 登 记 和 管理 机 关 是 海
海洋行 政 主管 部 门 , 地 的登 记 和 管 理机 关 是 土 土
地行 政 主 管 部 门 , 者 分 别 归 于 不 同 行 政 机 关 二
论海域物权法律制度
法 》 的一 种 特 殊 的 物 , 由是 在 现 今 的物 权 法 上 理 律 理 论 发 展 中 物 权 的 标 的 不 仅 限 于 有 体 物 已成 为 共 识 ,物 权 可 以在 集 合 物 上 设 立 。换 言 之 , 我 们 在 判 断一 个 物 是 否 构 成 物 权 法 上 的 物 时 , 仅 不 要 考 虑 物 的 独 立 性 和 物 理 属 性 , 必 须 考 虑使 用 也
域 或 者 说 是 在 被 动 地 利 用 海 域 , 是 , 着 科 技 但 随
、
海 域 的物 权 属 性 分析
进 步 和 控 制 自然 资 源 的 能 力 的 不 断 增 强 , 域 使 海
用 的特 定 类 型登 记 、海 上 执法 均 已成 为 现 实 , 海
近 年 来 , 国海 洋 经 济 发 展 迅 猛 , 洋 开 发 我 海 力 度 加 大 , 域 使 用 主 体 呈 现 多 元 化 趋 势 , 域 海 海 的物 权 属 性 ( 济 价 值 ) 经 已受 到 极 大 的 重 视 。 随 着 人 类 陆 地 资 源 I趋 枯 竭 , 域 资 源 已然 成 为 经 E I 海 济 发 展 的 重 要 支 柱 。 海 域 完 全 可 以 成 为 《 权 物
需要 或者 权利体 系扩张趋 势 。从法 律 属性上 分
析 , 域 作 为 民 法 上 的权 利 客体 既 有 必 要 性 又 有 海
可行性 。 民法 上 物 权 在 创 设 新 的 权 利 种 类 时 首 先
《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物权法 》 以下简称 《 权法 》 ( 物 )
对 海 域 物 权 的确 认 其 意 义 尢 为 深 远 。具 体 而 言 , 海 域 物 权 制 度 建 立 了 合 理 利 用 海 域 、保 护 海 洋
论海域物权制度对传统物权制度的挑战和发展
、
海域使 用权对单一土地用益物 权制度的挑战
海域 使用权 与 土地 使 用权 的关 系 从根 本 上 取决 于海域 与陆地 的关 系 , 从地 理 角 度 看 , 海域 是 陆 地 的 延伸, 海域 可看做 一 种 特殊 的土 地 形态 , 而 将 海域 从
使 用权 的制度设 计 一并 纳 入或 准用 已有 的土 地使 用
同, 即海 洋与 陆地 的差异 。海域 的下 列三个 特性是 陆
方式 已被打破 。尽管如此 , 海域的复合性还是有别于 土地 , 有其独特性和复杂性 。 除了上面三个特性, 海域在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
上要 强于 土地 。海洋 所没有 的: 海洋的一体性、 海水的流动性和海域的 复合性 。首先 , 海域 的一 体性 表 现 在 : 域是 海 洋 的 海
权 的制度 设计 , 种海 陆一 体 的构 想诚 然可 以减少立 这 法成 本 , 是毫无 意 义 , 但 因其 既没 有 看 到海 域 与 陆地 的差异 , 与实 际做 法 相 脱 节 。事 实上 , 大 多数 学 也 绝
的立体性 , 海域包括水 面、 水体 、 海床和底土, 每个部 分可单独确权使用 , 这不 同于土地 , 土地按其属性可 分为地面、 地上和地下 , 但传统的土地使用权并未加
不 叫海水 , 或叫河 水 或 叫 湖水 , 区别 于 海水 。海 水 不 仅将 海洋连 成一体 , 而且 源 源 流 动 , 海域 上 的 海水 及 其流 动 的特性 是 海域 区别 于 土地 的重 要标 志 。陆地 上 的土地使用 权包 括 建设 用 地 使 用 权 和农 用地 使 用 权, 皆是利用 土地及 其 上 的空 间 , 水则 是 海域 所 特 海 有的 , 区别于 土地 。再 次 , 域 的 复 合性 也 可 叫海 域 海
国际海底区域
第三节 国际海底区域的开发制度
一、关于国际海底区域开发制度的争论
广大发展中国家根据国际海底及其资源是全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的原则,主张国际海 底资源的开发应在严格的国际控制之下进行,应由代表全人类的国际海底机构统一进行开发。 这就是“单一开发制”。 (二)国际注册制和执照制
国际海底区域
第一节 国际海底区域制度的产生
一、国际海底区域制度产生的背景
20世纪60年代以后,由于意识到大陆架以外的深海海底要进行商业开发,各国家间开 始了对海洋资源权利的竞争。
一些海洋大国和超级大国利用其掌握的技术和资金优势,抢先开发工业需要的深海海 底资源,并且极力主张在深海海底应实行“海洋自由”的原则;
秘书长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不应寻求或接受任何政府的指示或管理局以外来源的 指示。秘书长应就管理局的工作向大会提出年度报告。
四、企业部
企业部是直接进行国际海底区域内活动以及从事运输、加工和销售“区域”回收的矿 物的管理局机关。
企业部接受大会和理事会领导,但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企业部在开发“区域”资源时 应在《海洋法公约》的限制下,按照健全的商业原则经营业务。企业部在进行业务时应享有 自主权。管理局和企业部互不对对方的行为或义务负任何责任。
第二节 国际海底区域的法律地位
一、国际海底区域是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
(一)“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是一个法律概念 (二)“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的涵义
由于一系列国际文件,特别是《海洋法公约》的制定,使得“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 概念的一些重要法律特征即不得据为己有、实行国际管理、各国公平分享其收益、为全人类 利益和和平目的而利用等得到了具体体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的公法属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的公法属性黄异;周怡良【摘要】The paper aims to interpret the characteristics of public law in th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the Administration of the Use of Sea Areas which also displays the characteristics of private law.As the characteristics of public law in th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the Administration of the Use of Sea Areas are identified in this paper,it will further demonstrate why th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the Administration of the Use of Sea Areas with the characteristics of public law possesses the ownership over the sea areas as well as the right to use sea areas which both are clarified certainly as the characteristics of private st,it will discuss the concept of the sea area in both public and private law.%《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具备公法性质,但却兼含一些私法性质的规定。
论我国海岛的保护与管理_以海岛立法完善为视角_周珂
第8卷第1期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Vol18No11 2008年1月Journal of China University of G eosciences(Social Sciences Edition)J an12008论我国海岛的保护与管理———以海岛立法完善为视角3周 珂1,谭柏平2(1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21北京工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北京100022)摘 要:结合我国物权法的实施,分析了以海岛使用权为核心的海岛权属问题;论证了我国以特殊用途海岛为标志的海岛分类保护与管理制度;并对我国海岛现行管理体制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了完善建议。
我国在海岛权属关系、海岛用途管理与级别保护以及海岛行政管理体制等方面存在的不足之处有待于在海岛立法中予以完善。
关键词:海岛;物权;保护;管理;立法中图分类号:D92213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20169(2008)0120037207 海岛具有很高的资源、生态、经济和军事价值。
但由于海岛具有独立、封闭、生态系统脆弱、土地资源有限等特点,且其分布范围广,地区跨度大,海岛利用的要求因岛而异,因此,针对海岛的保护与管理制度既不同于陆地资源,甚至也有别于海域。
尽管我国在海岛保护与管理方面积累了许多宝贵的经验,特别是《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管理规定》的颁布实施,使海岛保护与管理有章可循,《物权法》的颁布实施也为海岛保护与管理提供了重要依据。
但是我国海岛保护与管理仍有诸多不足,有待于在海岛立法中予以完善。
一、清晰的海岛权属关系是海岛保护与管理的前提条件 关于我国海岛的权属问题,由于在我国宪法与法律、行政法规中都没有做出具体明确的文字表述,因此,人们在理论上和实践中的认识都较为混乱。
有的地方认为其毗邻海域中的海岛属于本地所有是天经地义的,甚至由当地土地部门颁发了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这种错误的确权不仅侵害了国家的海岛所有权制度,而且混淆了有居民海岛和无居民海岛的权利属性;还有的地方认为公民个人可以成为岛主,海岛可以由个人来行使所有权。
海域资源的所有权和用益物权讲解
明确海域使用权用益物权的基本 性质是权利确立与制度设计的前提。 深入理解海域使用权的涵义,实现海 域使用权制度设计的科学与合理,还 需要进一步探讨海域使用权的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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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1
Part 2
1.2海域使用权及其制度解析:
解析一
涵义与性质
就海域使用权的涵义界定而言,需要解决海域使用权物权 化的论证和物权化后权利内涵的剖析两大问题。 就海域使用权的性质界定而言,既需要对海域使用权与传 统物权进行对比分析,又需要将海域使用权置于自然资源物 权中明确权利及其客体的特殊性。
特征。就特定性而言,海域使用权的客体海域是需要具备特定内部物质结构的空间资源,而海域
空间资源会随着海水的流动性等情况产生很大的变化,海域空间资源的特定性并不典型。就排他 陛而言,由于海域具有功能的多宜性、生态系复杂性、资源的多样性和开发利用的立体性等诸多 特点,因此决定了海域不存在类似于陆地、林地、草地那样的功能单一、区域独立、界线明确的 区块,这就决定了海域使用权的排他陛是具有限定性的。
计。由于海域特殊性的存在,传统物权理论对它的接纳程度有限,由此导致了海域使用权及其相 应制度建立的困难。 从总体上看,海域使用权相较于一般物权的特殊性集中表现在: 首先,海域使用权的客体具有不同于一般物权客体的特殊性。海域使用权的客体是特定区域的 海域。海域具有流动性、复合性等特征,以此区别于一般物权客体物显著的特定性、排他性等特 征。海域使用权客体的特殊性是海域使用权区别于一般物权的基本前提,也是传统物权理论体系 迟迟没有接纳其成为新的物权种类的根本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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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Part 1
Part 2
1.2海域使用权及其制度解析:
论我国无居民海岛的保护与管理——以规范海岛使用权为视角
万 琪
( 海南大学 法 学院, 海南 海口5 7 0 2 2 8 )
【 摘 要】 我 国无居 民海岛的保护与管理存在使 用权权属关 系不清晰、 开发利用缺乏长远规划等问题。 无居民海 岛使 用权 的权 利属 性是 用益 物权 。应 完善 关 于无 居 民海 岛使 用权 的取得 、 变更 、 流 转和 消灭 的一 系列 法律 制 度 。
与盲 目性 导致海 岛生态环境遭到破坏 ,主要体现在
人为 的季 节性 捕鱼导致渔业 资源枯竭 ,肆意挖掘珊 瑚 岛导致 岛礁 的存在 受到威胁等 。西沙群 岛的玳瑁 等珍稀 动物濒 临绝迹 ,一些鸟类栖息 的岛礁 已经形 成不了鸟群 ,有些具有特 殊生态环境 的岛礁 已失去 其特 性。大多数无居 民海 岛地势低洼 ,极易受海平 面上升 和海 洋风暴潮的侵袭 ,也亟须加强预防性保 护措施 。⑨ 总体上看 , 无居 民海 岛的生态环境有待进
【 关键 词 】 无居 民海 岛 ; 使 用权 ; 物权 ; 用益 物权 【 中 图分 类号 】 D 9 2 3 . 2 【 文献标 识 码 】 A 【 文 章编 号 】 1 6 7 3 —2 3 9 1 ( 2 O 1 3 ) O 3 一o 0 5 4 一O 3
一
、
我 国无居 民海岛的管理现状
步保 护, 开发利用结构应多元化 , 否则海 岛的持续
发展将 得不到保障 。 二、 无居民海 岛1 吏 用权 的法律属性
2 0 0 9 年 1 2月 2 6日, 《 海 岛保护法》 开始 实施 。 该法明确 了无居 民海 岛归国家所有 ,使无居 民海 岛
的保护有 了法律依据 。然而 ,法律只规定 了无居 民
②参见 《 新 闻背景 : 中国百分之九十 四的海 岛为无居 民海 岛》 , 载h t t p : / / w w w . c h i n a n e w s . c o m / g n / n e w s / 2 0 0 9 / 1 1 - 0 6 / 1 9 5 1 9 9 5 . s h t m l , 2 0 1 2
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制度省思与权能重构
生产资料 。在 我 国, 自然资源不能作 为私人所 有权 的客体 ,只能 由国家或 集体 所有 ;国家所 有 的 自然 资源包
括专 属 国家所 有和非专 属 国家所有 ,非专属 国家所有 的 自然 资源可 以 由集体所有 ,但不能 由私人所 有 。 自然 资源包 括 土地 资源 、水 资 源 、矿 产 资源 、生物 资 源 、气 候 资 源 、海 洋 资 源 等①。我 国 《 物权法》 规 定 了最 为宽泛 的 自然 资源 国家所 有权 。《 物权 法 》第 4 6条规 定 :“ 矿 藏 、水 流 、海 域属 于 国家所 有 。 ”第
体 化 占有 、使 用 、收 益 、处 分 这 四项 所有 权 权 能 内涵 , 以及 拓 展 权 能 种 类 、体 系化 构 建 管 理 权 能 来 完善 自然 资 源
国 家所 有 权 制度 。
关 键 词 : 自然 资源 国家 所 有权 ;权 能 ; 重构
中 图分 类 号 :1 3 9 1 2 . 6 0 1 文 献标 识 码 :A 文 章 编 号 :1 6 7 1 — 0 1 6 9 ( 2 0 1 4 ) 0 2 — 0 0 5 0 — 0 9
第1 4卷第 2期
2 0 1 4年 3月
中 国地 质 大 学学 报 ( 社 会 科 学版 )
J o u r n a l o f Ch i n a Un i v e r s i t y o f Ge o s c i e n c e s( S o c i a l S c i e n c e s E d i t i o n )
5 0 —
一
刘
超 : 自然 资 源 国家 所 有 权 的制 度 省 思 与权 能 重构
4 7条规 定 :“ 城 市 的土地 ,属 于 国家所 有 。法 律规定 属 于 国家所 有 的农 村 和 城市 郊 的土 地 ,属 于 国家 所 有。 ”第 4 8条 规定 :“ 森林 、山岭 、草原 、荒 地 、滩涂 等 自然 资 源 ,属 于 国家所 有 ,但 法 律 规定 属 于集 体 所 有 的除外 。 ”我 国 《 物权 法 》 中规 定 自然 资源 国家 所有 权 的 直接 的法 律 依 据是 我 国 《 宪 法 》对 于 所有 权
我国海域使用权转让法律制度的若干思考
我国海域使用权转让法律制度的若干思考费宏达;李明阳【摘要】海域使用权人转让海域使用权是其对海域使用、收益权能的体现,是权利的内在要求。
我国《物权法》和《海域使用管理法》对海域使用权转让制度缺少明确、具体的规定,存在制度的缺位,但现实对于海域使用权转让的需求却日益增多,亟须完善我国海域使用权转让法律制度。
在《物权法》一般性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海域使用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提出立法上的完善建议。
建议海域使用权转让采取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登记应当采取生效主义,建立海域使用权转让合同制度的任意性规范,规定转让海域使用权应当具备的条件,规定出资入股的具体程序和要求,以及建立海域使用权价值评估制度和流转平台制度等配套制度。
应当遵循海域使用权的物权属性,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体系。
【期刊名称】《知与行》【年(卷),期】2016(000)003【总页数】4页(P30-33)【关键词】海域使用权;转让;制度【作者】费宏达;李明阳【作者单位】大连财经学院法学院,辽宁大连116622【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0依法治国研究广泛意义上的海域使用权转让包括海域使用权的买卖、互换、赠予和出资入股等流转方式,其法律特征在于海域使用权权利主体的变更。
我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允许海域使用权转让,但其规定过于原则性,尽管该法授权国务院制定海域使用权转让的具体办法,但该具体办法一直未见颁布,可见,我国海域使用权转让制度还很不完善。
这样的立法现状不利于海域使用权流转的顺畅进行,也不利于海域使用权财产价值的充分体现,从而不利于海域资源的最优化配置。
海域使用权转让,即海域使用权从出让人处转移到受让人处,转让这一法律行为必然引起海域使用权的物权变动。
物权变动必然涉及物权的变动模式和登记效力,而变动模式涉及转让合同问题,海域使用权的转让还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
而对于上述问题,相关法律并没有作出规定。
(一)应当明确海域使用权物权变动模式和登记效力1.明确海域使用权的物权变动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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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特 别许 可而 享有 的可 以从事 某种 国有 自然资 源 开 发或 作 某 种 特 定 的利 用 的权 利 , 取 水 权 、 矿 如 采 权 、 殖权 等( 。 理论 认为 这些 物权 主要 是 由矿 养 ! _该 ) 4
产资 源法 、 法 、 水 渔业法 等特 别做 出规定 的 , 因此 , 可 以将这 些权 利统称 为特 别法 上 的物权 。 有 学 者认 为 , 别 法上 规 定 的这 些 民事 权 利 主 特
r h nt e d at g p o eso h a g tLa o R. i ti h r fi r c s ft eRelRi h w f P. C.a l a h ia r vso s t ee n g n s wel st efn lp o iin h ro .Alo,te s h
类型化 分析 。
不 可 否认 , 界 对 自然 资 源物 权 的 提法 还存 在 学 不少争 论 。 从传 统 物权理 论 的 内部结 构来 看 , 者们 学 在 自然 资源所 有 权 方 面并 不存 在 过 多争 论 , 在对 但
除 自然 资源所 有权 之外 的其他 用 益性质权 利 的认识 角度 和研究思 路方 面 , 在着 较为 明显 的差异 , 存 目前
论 中用 益 物 权 的对 他 人 之 物 使 用 和 收 益 的 基 本 特 征 , 以资 源他项 权利 也属 于用 益物权 的范 畴” 所 的观 点 , 者不 敢苟 同 。 笔
活动 中对 自然 资 源 的支 配性 和排 他性 权 利 的 总称 , 它是 一 个 内容 丰 富 的权利 体 系 。 自然 资 源 物权 _但 3 理论所 体 现 出来 的应 该 是一 个 整 体 的研 究 思路 , 对 于每 一种 具体 的权 利设 计 而 言 , 须 进行 针 对性 的 必
如果 要 提 出 自然 资源 物 权 化观 点 的话 , 能 泛 不 泛 而谈 , 必须 具体 问题 具体 分析 。笔者 理解 的“ 自然 资源 物权化 ” 该是 : 与 自然 资源利 用有 关 的权 利 应 在 类 型 中 ( 称 自然 资源 使 用 权 ) 对本 来 就 应该 属 于 或 , 用益 物权 的权利 类型 要正本 清 源 ,去 公 留私” 必 须 “ , 要使 之“ 权化 ” 即恢 复其 传统 民法 的本来 面 目, 物 , 去 掉其 中不必 要 的行政 干预 成分 。 而对 于准 物权 , 不 则
O n pr pe t f t e r a o r y o he s a a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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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o t e pe s c i e o he o r m h r pe tv ft wne s p oft e n t r lr s r e r hi h a u a e ou c
t e s a a e n o t e Re l g t L w f R. i a h e r a i t h a Ri h a o P. Ch n .
Ke r y wo ds:he o ne s p oft t alr ou c pr t w r hi hena ur es r e; ope t hes a a e usn i ft e r a;he Re lRi ht ry oft e r a; ig rghto he s a a e t a g Ia o R. ,w fP. C
Ab t a t Th a e n l z d d fe e t v e n t e s se o h wn r h p o h a u a e o r e, u s i n d s r c : e p p r a a y e i r n i ws o h y t m f t e o e s i f t e n t r lr s u c q e t e f o c u i u l h o mu a in o h r p r y o a u a e o r e I r e o a s r t e q e t n wh t e h o c p a to sy t e f r lto ft e p o e t fn t r lr s u c . n o d r t n we h u s i e h r t e c n e t o
权、 水权 、 业权 和狩 猎权 等组成 。 渔 ]
然 属性 和 经济 规 律 的基 础上 , 过 国内立 法 赋予 自 通
然 资 源物权 人 依 法或 者 依合 同取得 、 法 律 规定 的 在 范 围内按 照 自己的 意志 支配 法 定 自然 资 源 、 享受 其 利 益并 排除他 人 干涉 的特定 民事权 利 的过 程 。还有 学 者认 为 , 自然资 源 物权 是 在 自然 资 源 的开 发利 用
关键词 : 自然 资 源 权 属 ; 域 物 权 ; 域 使 用 权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物 权 法 》 海 海 《 中 图 分 类 号 : F 6. D 919 文献 标 志 码 : A 文 章 编 号 :0 37 5 一2 1 ) 20 7 —7 1 0 —6 9( 0 1 0 —0 30
TA N G ipi g Ba— n
( ma iisa dS ca ce c c o lB in ie st fTeh oo y, ej g 1 0 2 , ia Hu nt n o ilS in eS h o , ej g Unv r i o c n lg B in 0 0 2 Chn ) e i y i
列规范 的总称 。它是 自然 资 源其他 制 度建 立 和运行 的基 础 , 为 自然 资 源 主体及 其 权 限规 定 如 果 模 糊 因
找 到 自然 资 源物 权 这 种 提 法 。 传 统 民法 理论 基 【在 2
础上, 同时又 突破 传统 民法理 论 的思维 定式 , 有关 对 自然资 源权 属关 系所 涉及 的一 些 支配性 和 排他 性 的 权 利 类 型进 行 合理 化 的解 释 和论 证 , 出 自然 资 源 提 物权 的理 论 观点 , 学者 做 出的一 种有 益尝试 。 学 是 有
ofp op r y ofs a ar a d s e i t t a rr v e d t e l tn he u i i ft e r a a h ihi r e t e e oe x s ,he p pe e i we her gu a i g oft sng rghto hes a a e nd t e fs ng
和混乱 , 会直 接影 响 国家 对 自然资 源 的管 理秩 序 , 会
造 成人 们开发 利 用资 源 的秩序 混乱 。 自然 资源 物权
收 稿 日期 : 0 1 0 — 9 2 1-52
基 金项 目 : 国 海 洋 发 展 研 究 中心 重 点 项 目 ( C D 0 9 1 中 AO Z 2 0 0 )
pa rs m m a ie he t or tc la pe u rz d t he e ia s wel a h r c ia i niia c m b yi he c l st e p a tc lsg fc n e ofe od ng t onc ptoft sng rg e he u i i htof
有 学者 认为 特别 物权就 是准 物权 。7 [ ] 笔 者对 自然 资源 物权 的提法 持谨慎 的态 度 。在
自然 资源权 属制 度 中 , 自然资 源所有 权之 外 , 自 除 与
然 资 源利 用 有关 的权 利 主要 分 为两 种 类 型 : 类 纯 一 粹 属 于 传统 民法 的用 益 物 权 范 畴② ; 一类 即上 述 另 的准 物权或 特别 法上 的物权 ⑧ 。 为“ 认 资源 他项权 利 是 对 公有 资 源 的非 所 有利 用 , 全具 备 传 统 民法 理 完
作 者 简 介 : 柏 平 (9 6 )男 , 谭 1 6 一 , 湖南 耒 阳人 , 学 博 士 , 京 工业 大 学 人 文 学 院 讲 师 , — i: p 0 2 s ac r。 法 北 E malt 2 0@ i .o b n n
7 4
中 国 海 商 法 年 刊
第2 2卷
者认为, 自然 资源 物权 化 就 是 在尊 重 自然 资 源 的 自
第2卷 2
第 2期
中 国 海 商 法 年 刊
An nua f Chi a M artm e La lo n ii w
V o1 2 N o. .2 2
21 0 】年 6月
J n 2 1 u. 0l
谭柏 平 . 海 域 物权 制 度 —— 以 自然 资 源 权 属 制 度 为 视 角 [] 中 国海 商 法 年 刊 ,0 1 2 () 7— 9 论 J. 2 1 ,2 2 :37
海域 资 源 是 自然 资 源 的一 种 重 要 类 型 , 了解 自 然 资 源权 属 制度 的共 性 与一 般 规 定 , 助 于对 海 域 有 物权 制度 作进一 步探 讨 。
一
制度 是 中 国民法典 和物 权 法起 草 中不可 回避 的一 个
问题 。1 解 决 中国现 行 自然 资 源权 属 制 度 存 在 的 _为 ] 问题 , 对 自然 资源 的法律 制度 性 安排 和权 利 义务 并
有代 表 性 的学说 主 要有 “ 别 法上 的物 权说 ” 浮 动 特 “ 用益物 权说 ” 准用益 物权 说” 准物权 说 ” 。 或“ “ 等
有 学者认 为 , 特别法 上 的物权 是公 民 、 法人 经过
能一 味地“ 物权 化” 。笔者 不赞 成准物 权仍 然属 于物
权 范畴 的提 法 , 为 准物 权 与物 权 的 概念 不存 在 任 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