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海域物权制度——以自然资源权属制度为视角
合集下载
相关主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何包 含 的关 系 , 者 的差 异 是 明显 的 : 一 , 两 第 准物 权 依据 特 别 法 而设 立 , 而物 权 依 据 私 法 而设 立④ 。 3 E¨ 8 第二 , 物权 的取 得 与 自然 资源 主 管 部 门 的行政 许 准
行政特 别许 可而 享有 的可 以从事 某种 国有 自然资 源 开 发或 作 某 种 特 定 的利 用 的权 利 , 取 水 权 、 矿 如 采 权 、 殖权 等( 。 理论 认为 这些 物权 主要 是 由矿 养 ! _该 ) 4
产资 源法 、 法 、 水 渔业法 等特 别做 出规定 的 , 因此 , 可 以将这 些权 利统称 为特 别法 上 的物权 。 有 学 者认 为 , 别 法上 规 定 的这 些 民事 权 利 主 特
r h nt e d at g p o eso h a g tLa o R. i ti h r fi r c s ft eRelRi h w f P. C.a l a h ia r vso s t ee n g n s wel st efn lp o iin h ro .Alo,te s h
类型化 分析 。
不 可 否认 , 界 对 自然 资 源物 权 的 提法 还存 在 学 不少争 论 。 从传 统 物权理 论 的 内部结 构来 看 , 者们 学 在 自然 资源所 有 权 方 面并 不存 在 过 多争 论 , 在对 但
除 自然 资源所 有权 之外 的其他 用 益性质权 利 的认识 角度 和研究思 路方 面 , 在着 较为 明显 的差异 , 存 目前
论 中用 益 物 权 的对 他 人 之 物 使 用 和 收 益 的 基 本 特 征 , 以资 源他项 权利 也属 于用 益物权 的范 畴” 所 的观 点 , 者不 敢苟 同 。 笔
活动 中对 自然 资 源 的支 配性 和排 他性 权 利 的 总称 , 它是 一 个 内容 丰 富 的权利 体 系 。 自然 资 源 物权 _但 3 理论所 体 现 出来 的应 该 是一 个 整 体 的研 究 思路 , 对 于每 一种 具体 的权 利设 计 而 言 , 须 进行 针 对性 的 必
如果 要 提 出 自然 资源 物 权 化观 点 的话 , 能 泛 不 泛 而谈 , 必须 具体 问题 具体 分析 。笔者 理解 的“ 自然 资源 物权化 ” 该是 : 与 自然 资源利 用有 关 的权 利 应 在 类 型 中 ( 称 自然 资源 使 用 权 ) 对本 来 就 应该 属 于 或 , 用益 物权 的权利 类型 要正本 清 源 ,去 公 留私” 必 须 “ , 要使 之“ 权化 ” 即恢 复其 传统 民法 的本来 面 目, 物 , 去 掉其 中不必 要 的行政 干预 成分 。 而对 于准 物权 , 不 则
O n pr pe t f t e r a o r y o he s a a e
— —
f o t e pe s c i e o he o r m h r pe tv ft wne s p oft e n t r lr s r e r hi h a u a e ou c
t e s a a e n o t e Re l g t L w f R. i a h e r a i t h a Ri h a o P. Ch n .
Ke r y wo ds:he o ne s p oft t alr ou c pr t w r hi hena ur es r e; ope t hes a a e usn i ft e r a;he Re lRi ht ry oft e r a; ig rghto he s a a e t a g Ia o R. ,w fP. C
Ab t a t Th a e n l z d d fe e t v e n t e s se o h wn r h p o h a u a e o r e, u s i n d s r c : e p p r a a y e i r n i ws o h y t m f t e o e s i f t e n t r lr s u c q e t e f o c u i u l h o mu a in o h r p r y o a u a e o r e I r e o a s r t e q e t n wh t e h o c p a to sy t e f r lto ft e p o e t fn t r lr s u c . n o d r t n we h u s i e h r t e c n e t o
权、 水权 、 业权 和狩 猎权 等组成 。 渔 ]
然 属性 和 经济 规 律 的基 础上 , 过 国内立 法 赋予 自 通
然 资 源物权 人 依 法或 者 依合 同取得 、 法 律 规定 的 在 范 围内按 照 自己的 意志 支配 法 定 自然 资 源 、 享受 其 利 益并 排除他 人 干涉 的特定 民事权 利 的过 程 。还有 学 者认 为 , 自然资 源 物权 是 在 自然 资 源 的开 发利 用
关键词 : 自然 资 源 权 属 ; 域 物 权 ; 域 使 用 权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物 权 法 》 海 海 《 中 图 分 类 号 : F 6. D 919 文献 标 志 码 : A 文 章 编 号 :0 37 5 一2 1 ) 20 7 —7 1 0 —6 9( 0 1 0 —0 30
TA N G ipi g Ba— n
( ma iisa dS ca ce c c o lB in ie st fTeh oo y, ej g 1 0 2 , ia Hu nt n o ilS in eS h o , ej g Unv r i o c n lg B in 0 0 2 Chn ) e i y i
列规范 的总称 。它是 自然 资 源其他 制 度建 立 和运行 的基 础 , 为 自然 资 源 主体及 其 权 限规 定 如 果 模 糊 因
找 到 自然 资 源物 权 这 种 提 法 。 传 统 民法 理论 基 【在 2
础上, 同时又 突破 传统 民法理 论 的思维 定式 , 有关 对 自然资 源权 属关 系所 涉及 的一 些 支配性 和 排他 性 的 权 利 类 型进 行 合理 化 的解 释 和论 证 , 出 自然 资 源 提 物权 的理 论 观点 , 学者 做 出的一 种有 益尝试 。 学 是 有
ofp op r y ofs a ar a d s e i t t a rr v e d t e l tn he u i i ft e r a a h ihi r e t e e oe x s ,he p pe e i we her gu a i g oft sng rghto hes a a e nd t e fs ng
和混乱 , 会直 接影 响 国家 对 自然资 源 的管 理秩 序 , 会
造 成人 们开发 利 用资 源 的秩序 混乱 。 自然 资源 物权
收 稿 日期 : 0 1 0 — 9 2 1-52
基 金项 目 : 国 海 洋 发 展 研 究 中心 重 点 项 目 ( C D 0 9 1 中 AO Z 2 0 0 )
pa rs m m a ie he t or tc la pe u rz d t he e ia s wel a h r c ia i niia c m b yi he c l st e p a tc lsg fc n e ofe od ng t onc ptoft sng rg e he u i i htof
有 学者 认为 特别 物权就 是准 物权 。7 [ ] 笔 者对 自然 资源 物权 的提法 持谨慎 的态 度 。在
自然 资源权 属制 度 中 , 自然资 源所有 权之 外 , 自 除 与
然 资 源利 用 有关 的权 利 主要 分 为两 种 类 型 : 类 纯 一 粹 属 于 传统 民法 的用 益 物 权 范 畴② ; 一类 即上 述 另 的准 物权或 特别 法上 的物权 ⑧ 。 为“ 认 资源 他项权 利 是 对 公有 资 源 的非 所 有利 用 , 全具 备 传 统 民法 理 完
作 者 简 介 : 柏 平 (9 6 )男 , 谭 1 6 一 , 湖南 耒 阳人 , 学 博 士 , 京 工业 大 学 人 文 学 院 讲 师 , — i: p 0 2 s ac r。 法 北 E malt 2 0@ i .o b n n
7 4
中 国 海 商 法 年 刊
第2 2卷
者认为, 自然 资源 物权 化 就 是 在尊 重 自然 资 源 的 自
第2卷 2
第 2期
中 国 海 商 法 年 刊
An nua f Chi a M artm e La lo n ii w
V o1 2 N o. .2 2
21 0 】年 6月
J n 2 1 u. 0l
谭柏 平 . 海 域 物权 制 度 —— 以 自然 资 源 权 属 制 度 为 视 角 [] 中 国海 商 法 年 刊 ,0 1 2 () 7— 9 论 J. 2 1 ,2 2 :37
海域 资 源 是 自然 资 源 的一 种 重 要 类 型 , 了解 自 然 资 源权 属 制度 的共 性 与一 般 规 定 , 助 于对 海 域 有 物权 制度 作进一 步探 讨 。
一
制度 是 中 国民法典 和物 权 法起 草 中不可 回避 的一 个
问题 。1 解 决 中国现 行 自然 资 源权 属 制 度 存 在 的 _为 ] 问题 , 对 自然 资源 的法律 制度 性 安排 和权 利 义务 并
有代 表 性 的学说 主 要有 “ 别 法上 的物 权说 ” 浮 动 特 “ 用益物 权说 ” 准用益 物权 说” 准物权 说 ” 。 或“ “ 等
有 学者认 为 , 特别法 上 的物权 是公 民 、 法人 经过
能一 味地“ 物权 化” 。笔者 不赞 成准物 权仍 然属 于物
权 范畴 的提 法 , 为 准物 权 与物 权 的 概念 不存 在 任 认
论 海 域 物 权 制 度
— —
以 自然 资源 权 属 制 度 为 视 角
谭 柏 平
( 京 工 业 大 学 人 文 学 院 , 京 1 0 2 ) 北 北 0 0 2
摘 要 : 析 有 关 自然 资 源 权 属 制 度 的不 同观 点 , 自然 资 源 物 权 这 一 提 法 提 出谨 慎 的质 疑 。回顾 《 分 对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 物 权 法 》 法 过 程 中对 “ 域 使 用 权 ” “ 业 权 ” 系 的处 理 及 最 后 的 规 定 , 在 此 基 础 上 , 析 海 域 物 权 概 念 能 立 海 和 渔 关 并 分 否成 立 的 问题 。最 后 , 结 把 海 域 使 用 权 写 入《 华人 民共 和 国 物权 法 》 总 中 的理 论 意 义 与实 践 意义 。
的重 新 配 置做 出 回应 , 有些 学 者 也 提 出 了 自然 资 源 物 权化 理论 。 而 , 然 在传 统 民法对 物权 的分类 中很难
、
对 自然 资 源 物 权 这 一 提 法 的质 疑
自然 资 源 权 属 制 度 是 指 关 于 自然 资 源 归 谁 所
有 、 用 以及 由此 产 生 的法 律 后 果 由谁 承 担 的一 系 使
行政特 别许 可而 享有 的可 以从事 某种 国有 自然资 源 开 发或 作 某 种 特 定 的利 用 的权 利 , 取 水 权 、 矿 如 采 权 、 殖权 等( 。 理论 认为 这些 物权 主要 是 由矿 养 ! _该 ) 4
产资 源法 、 法 、 水 渔业法 等特 别做 出规定 的 , 因此 , 可 以将这 些权 利统称 为特 别法 上 的物权 。 有 学 者认 为 , 别 法上 规 定 的这 些 民事 权 利 主 特
r h nt e d at g p o eso h a g tLa o R. i ti h r fi r c s ft eRelRi h w f P. C.a l a h ia r vso s t ee n g n s wel st efn lp o iin h ro .Alo,te s h
类型化 分析 。
不 可 否认 , 界 对 自然 资 源物 权 的 提法 还存 在 学 不少争 论 。 从传 统 物权理 论 的 内部结 构来 看 , 者们 学 在 自然 资源所 有 权 方 面并 不存 在 过 多争 论 , 在对 但
除 自然 资源所 有权 之外 的其他 用 益性质权 利 的认识 角度 和研究思 路方 面 , 在着 较为 明显 的差异 , 存 目前
论 中用 益 物 权 的对 他 人 之 物 使 用 和 收 益 的 基 本 特 征 , 以资 源他项 权利 也属 于用 益物权 的范 畴” 所 的观 点 , 者不 敢苟 同 。 笔
活动 中对 自然 资 源 的支 配性 和排 他性 权 利 的 总称 , 它是 一 个 内容 丰 富 的权利 体 系 。 自然 资 源 物权 _但 3 理论所 体 现 出来 的应 该 是一 个 整 体 的研 究 思路 , 对 于每 一种 具体 的权 利设 计 而 言 , 须 进行 针 对性 的 必
如果 要 提 出 自然 资源 物 权 化观 点 的话 , 能 泛 不 泛 而谈 , 必须 具体 问题 具体 分析 。笔者 理解 的“ 自然 资源 物权化 ” 该是 : 与 自然 资源利 用有 关 的权 利 应 在 类 型 中 ( 称 自然 资源 使 用 权 ) 对本 来 就 应该 属 于 或 , 用益 物权 的权利 类型 要正本 清 源 ,去 公 留私” 必 须 “ , 要使 之“ 权化 ” 即恢 复其 传统 民法 的本来 面 目, 物 , 去 掉其 中不必 要 的行政 干预 成分 。 而对 于准 物权 , 不 则
O n pr pe t f t e r a o r y o he s a a e
— —
f o t e pe s c i e o he o r m h r pe tv ft wne s p oft e n t r lr s r e r hi h a u a e ou c
t e s a a e n o t e Re l g t L w f R. i a h e r a i t h a Ri h a o P. Ch n .
Ke r y wo ds:he o ne s p oft t alr ou c pr t w r hi hena ur es r e; ope t hes a a e usn i ft e r a;he Re lRi ht ry oft e r a; ig rghto he s a a e t a g Ia o R. ,w fP. C
Ab t a t Th a e n l z d d fe e t v e n t e s se o h wn r h p o h a u a e o r e, u s i n d s r c : e p p r a a y e i r n i ws o h y t m f t e o e s i f t e n t r lr s u c q e t e f o c u i u l h o mu a in o h r p r y o a u a e o r e I r e o a s r t e q e t n wh t e h o c p a to sy t e f r lto ft e p o e t fn t r lr s u c . n o d r t n we h u s i e h r t e c n e t o
权、 水权 、 业权 和狩 猎权 等组成 。 渔 ]
然 属性 和 经济 规 律 的基 础上 , 过 国内立 法 赋予 自 通
然 资 源物权 人 依 法或 者 依合 同取得 、 法 律 规定 的 在 范 围内按 照 自己的 意志 支配 法 定 自然 资 源 、 享受 其 利 益并 排除他 人 干涉 的特定 民事权 利 的过 程 。还有 学 者认 为 , 自然资 源 物权 是 在 自然 资 源 的开 发利 用
关键词 : 自然 资 源 权 属 ; 域 物 权 ; 域 使 用 权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物 权 法 》 海 海 《 中 图 分 类 号 : F 6. D 919 文献 标 志 码 : A 文 章 编 号 :0 37 5 一2 1 ) 20 7 —7 1 0 —6 9( 0 1 0 —0 30
TA N G ipi g Ba— n
( ma iisa dS ca ce c c o lB in ie st fTeh oo y, ej g 1 0 2 , ia Hu nt n o ilS in eS h o , ej g Unv r i o c n lg B in 0 0 2 Chn ) e i y i
列规范 的总称 。它是 自然 资 源其他 制 度建 立 和运行 的基 础 , 为 自然 资 源 主体及 其 权 限规 定 如 果 模 糊 因
找 到 自然 资 源物 权 这 种 提 法 。 传 统 民法 理论 基 【在 2
础上, 同时又 突破 传统 民法理 论 的思维 定式 , 有关 对 自然资 源权 属关 系所 涉及 的一 些 支配性 和 排他 性 的 权 利 类 型进 行 合理 化 的解 释 和论 证 , 出 自然 资 源 提 物权 的理 论 观点 , 学者 做 出的一 种有 益尝试 。 学 是 有
ofp op r y ofs a ar a d s e i t t a rr v e d t e l tn he u i i ft e r a a h ihi r e t e e oe x s ,he p pe e i we her gu a i g oft sng rghto hes a a e nd t e fs ng
和混乱 , 会直 接影 响 国家 对 自然资 源 的管 理秩 序 , 会
造 成人 们开发 利 用资 源 的秩序 混乱 。 自然 资源 物权
收 稿 日期 : 0 1 0 — 9 2 1-52
基 金项 目 : 国 海 洋 发 展 研 究 中心 重 点 项 目 ( C D 0 9 1 中 AO Z 2 0 0 )
pa rs m m a ie he t or tc la pe u rz d t he e ia s wel a h r c ia i niia c m b yi he c l st e p a tc lsg fc n e ofe od ng t onc ptoft sng rg e he u i i htof
有 学者 认为 特别 物权就 是准 物权 。7 [ ] 笔 者对 自然 资源 物权 的提法 持谨慎 的态 度 。在
自然 资源权 属制 度 中 , 自然资 源所有 权之 外 , 自 除 与
然 资 源利 用 有关 的权 利 主要 分 为两 种 类 型 : 类 纯 一 粹 属 于 传统 民法 的用 益 物 权 范 畴② ; 一类 即上 述 另 的准 物权或 特别 法上 的物权 ⑧ 。 为“ 认 资源 他项权 利 是 对 公有 资 源 的非 所 有利 用 , 全具 备 传 统 民法 理 完
作 者 简 介 : 柏 平 (9 6 )男 , 谭 1 6 一 , 湖南 耒 阳人 , 学 博 士 , 京 工业 大 学 人 文 学 院 讲 师 , — i: p 0 2 s ac r。 法 北 E malt 2 0@ i .o b n n
7 4
中 国 海 商 法 年 刊
第2 2卷
者认为, 自然 资源 物权 化 就 是 在尊 重 自然 资 源 的 自
第2卷 2
第 2期
中 国 海 商 法 年 刊
An nua f Chi a M artm e La lo n ii w
V o1 2 N o. .2 2
21 0 】年 6月
J n 2 1 u. 0l
谭柏 平 . 海 域 物权 制 度 —— 以 自然 资 源 权 属 制 度 为 视 角 [] 中 国海 商 法 年 刊 ,0 1 2 () 7— 9 论 J. 2 1 ,2 2 :37
海域 资 源 是 自然 资 源 的一 种 重 要 类 型 , 了解 自 然 资 源权 属 制度 的共 性 与一 般 规 定 , 助 于对 海 域 有 物权 制度 作进一 步探 讨 。
一
制度 是 中 国民法典 和物 权 法起 草 中不可 回避 的一 个
问题 。1 解 决 中国现 行 自然 资 源权 属 制 度 存 在 的 _为 ] 问题 , 对 自然 资源 的法律 制度 性 安排 和权 利 义务 并
有代 表 性 的学说 主 要有 “ 别 法上 的物 权说 ” 浮 动 特 “ 用益物 权说 ” 准用益 物权 说” 准物权 说 ” 。 或“ “ 等
有 学者认 为 , 特别法 上 的物权 是公 民 、 法人 经过
能一 味地“ 物权 化” 。笔者 不赞 成准物 权仍 然属 于物
权 范畴 的提 法 , 为 准物 权 与物 权 的 概念 不存 在 任 认
论 海 域 物 权 制 度
— —
以 自然 资源 权 属 制 度 为 视 角
谭 柏 平
( 京 工 业 大 学 人 文 学 院 , 京 1 0 2 ) 北 北 0 0 2
摘 要 : 析 有 关 自然 资 源 权 属 制 度 的不 同观 点 , 自然 资 源 物 权 这 一 提 法 提 出谨 慎 的质 疑 。回顾 《 分 对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 物 权 法 》 法 过 程 中对 “ 域 使 用 权 ” “ 业 权 ” 系 的处 理 及 最 后 的 规 定 , 在 此 基 础 上 , 析 海 域 物 权 概 念 能 立 海 和 渔 关 并 分 否成 立 的 问题 。最 后 , 结 把 海 域 使 用 权 写 入《 华人 民共 和 国 物权 法 》 总 中 的理 论 意 义 与实 践 意义 。
的重 新 配 置做 出 回应 , 有些 学 者 也 提 出 了 自然 资 源 物 权化 理论 。 而 , 然 在传 统 民法对 物权 的分类 中很难
、
对 自然 资 源 物 权 这 一 提 法 的质 疑
自然 资 源 权 属 制 度 是 指 关 于 自然 资 源 归 谁 所
有 、 用 以及 由此 产 生 的法 律 后 果 由谁 承 担 的一 系 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