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员工保险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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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与员工办理完毕劳动合同解除手续后,须在一个月内为员工办理完毕保险停保减员手续,并停止为其缴交社保费用。
3、员工提出书面辞职申请,但未办理完成离职手续即离开单位的,单位有权在一定期限内通知员工办理完成其余离职手续,经单位通知仍不办理的,单位按照社保规定,停止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并有权追究其相关责任。
4、超过产假期限仍未到岗的应提前15天向公司提出申请,经公司同意后可由个人全额承担社保费用,否则社保将停止缴纳,责任自负。
5、如因员工未能及时提供材料造成参保延后的,由员工个人承担相应费用及责任。
6、 如因员工个人原因无法及时提供社会保险转入手续,影响在公司参保,所产生的后果由员工个人承担。
7、单位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社保费用缴纳。
第七条 保险报销
1、根据国家规定员工发生伤病等情况时,持手中所有医保资料到医院就诊治疗,治疗费用由个人支付。
2、有医保卡的出院时直接报销,个人仅承担未报销部分;无医保卡的应留存相关发票和单据,将所有票据报公司企管部,由企管部到相应部门走流程报销,报销费用打至员工个人账户。
3、鉴于公司员工发生伤病时的紧急情况,可暂由公司现行垫付资金最高2000元用于治疗或住院就诊,员工应第一时间交还公司或在工资中扣除,此费用结清后方可进行保险报销。
第六条 纪律要求
1、由于公司办理社保手续错误,导致多缴社保费用的,由公司承担相应费用,并追究保险工作直接管理人员的相关责任。
2、员工月度出勤不足15天的,当月社保费用全部由员工个人承担,员工产假、春节假或派外学习除外。
3、员工休产假前需提前向公司财务缴纳休产假期间个人承担部分的社保费用,由公司按月准时缴纳保险,如因个人原因未提前缴纳个人承担费用导致停交的责任自负。
第7条附则
1、本规定的解释权归公司企管部。
2、本规定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3、公司以往文件与本规定有悖时,以本规定为准。
制度下发
公司各部门
3、权责:
3.1 公司企管部负责办理录用、调动、离职时员工保险的相关手续。
3.2 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公司办理人员须告知员工保险参保时间、需提供的相关资料、公司和个人承担的保险缴费比例、每年的新基数标准及保险缴费情况和进度。
3.3 公司要明确告知参保的员工只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才能享受相应社会保险待遇。
制度内容
第一条 保险缴纳时间
1、意外伤害保险
1.1 员工入职上岗前一天需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1.2 员工在职期间意外伤害保险不得断交,直至公司为员工购买社保或员工离职方可停止缴纳意外伤害保险。
2、社会保险
2.1 公司在员工入职30天内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费用按照劳动合同签订的起始月份开始缴纳。
第三条 参保条件
1、山东佳润转正正式员工。
2、当员工须转入社会保险时,员工应与公司作出协商承诺保险转入时间范围,并在承诺时间内办理完毕保险转入的手续。
3、公司在办理社会保险转入前,保证员工前期社保费用无欠缴,如有欠缴,其前期应缴未缴的费用,公司不予承担。
第四条 保险停保、转出
1、员工离职一个月内应结清与公司的各项欠款等费用,办理完工作交接手续,持相关手续资料到企管部办理劳动合同解除。
2.2 社保费用由公司统一按月缴纳,个人承担部分由公司代付,然后在员工当月下发的工资中扣除。
第二条 保险新增、转入时间
1、公司在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一个月内,根据当地社保规定于15号前为其办理完毕社会保险新增或转入手续。
2、员工新买社保或转入社保手续的应按照社保局要求提供相应资料,并于当月10日前将资料提交到企管部,因个人原因资料未提供或超时提供导致时间推后的责任自负。
文件类型
规章管理制度
文件名称
分管部门
企管部
文件编号
保险管理制度
发布日期
2019年5月1日
监 督Baidu Nhomakorabea人
总经理
责 任 人
部门负责人
1、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的保险管理。
2、目的:
为了加强员工的社会保险关系管理,规范员工各项社会保险关系的办理程序,确保各项社会保险按时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4、对象:
4.1 凡入职山东佳润的员工,均在入职前一天为其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4.2 凡与公司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原则上都是参加社保购买,但因员工在其他单位或自行参保的,经本人申请说明不需为其办理社保的可以不购买社保,公司为其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5、更新、变更:
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及要求,本制度原则上每年1月1日进行更新,社保基数根据国家要求时间变更。
4、离职员工需办理保险转出手续的,须提供现任公司保险转出的相关证明文件或介绍信。
5、已离职员工申请办理保险转出手续时,员工应结清各项欠款费用后,方可办理转出手续。
6、在职员工购买社会保险后,无特殊原因中途不得停止。
第五条 保险基数
1、公司按照当地社保中心本年度核定的基数作为本年度员工保险缴费基数。
2、员工从原公司将社会保险转入本公司的,若原缴费基数与单位规定的缴费基数不同,应调整为本公司的缴费基数。如不能调整,需暂沿用原缴费基数缴纳的,经上报公司总经理批示后执行,超出公司同级别缴纳的费用部分由本人承担。
3、员工提出书面辞职申请,但未办理完成离职手续即离开单位的,单位有权在一定期限内通知员工办理完成其余离职手续,经单位通知仍不办理的,单位按照社保规定,停止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并有权追究其相关责任。
4、超过产假期限仍未到岗的应提前15天向公司提出申请,经公司同意后可由个人全额承担社保费用,否则社保将停止缴纳,责任自负。
5、如因员工未能及时提供材料造成参保延后的,由员工个人承担相应费用及责任。
6、 如因员工个人原因无法及时提供社会保险转入手续,影响在公司参保,所产生的后果由员工个人承担。
7、单位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社保费用缴纳。
第七条 保险报销
1、根据国家规定员工发生伤病等情况时,持手中所有医保资料到医院就诊治疗,治疗费用由个人支付。
2、有医保卡的出院时直接报销,个人仅承担未报销部分;无医保卡的应留存相关发票和单据,将所有票据报公司企管部,由企管部到相应部门走流程报销,报销费用打至员工个人账户。
3、鉴于公司员工发生伤病时的紧急情况,可暂由公司现行垫付资金最高2000元用于治疗或住院就诊,员工应第一时间交还公司或在工资中扣除,此费用结清后方可进行保险报销。
第六条 纪律要求
1、由于公司办理社保手续错误,导致多缴社保费用的,由公司承担相应费用,并追究保险工作直接管理人员的相关责任。
2、员工月度出勤不足15天的,当月社保费用全部由员工个人承担,员工产假、春节假或派外学习除外。
3、员工休产假前需提前向公司财务缴纳休产假期间个人承担部分的社保费用,由公司按月准时缴纳保险,如因个人原因未提前缴纳个人承担费用导致停交的责任自负。
第7条附则
1、本规定的解释权归公司企管部。
2、本规定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3、公司以往文件与本规定有悖时,以本规定为准。
制度下发
公司各部门
3、权责:
3.1 公司企管部负责办理录用、调动、离职时员工保险的相关手续。
3.2 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公司办理人员须告知员工保险参保时间、需提供的相关资料、公司和个人承担的保险缴费比例、每年的新基数标准及保险缴费情况和进度。
3.3 公司要明确告知参保的员工只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才能享受相应社会保险待遇。
制度内容
第一条 保险缴纳时间
1、意外伤害保险
1.1 员工入职上岗前一天需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1.2 员工在职期间意外伤害保险不得断交,直至公司为员工购买社保或员工离职方可停止缴纳意外伤害保险。
2、社会保险
2.1 公司在员工入职30天内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费用按照劳动合同签订的起始月份开始缴纳。
第三条 参保条件
1、山东佳润转正正式员工。
2、当员工须转入社会保险时,员工应与公司作出协商承诺保险转入时间范围,并在承诺时间内办理完毕保险转入的手续。
3、公司在办理社会保险转入前,保证员工前期社保费用无欠缴,如有欠缴,其前期应缴未缴的费用,公司不予承担。
第四条 保险停保、转出
1、员工离职一个月内应结清与公司的各项欠款等费用,办理完工作交接手续,持相关手续资料到企管部办理劳动合同解除。
2.2 社保费用由公司统一按月缴纳,个人承担部分由公司代付,然后在员工当月下发的工资中扣除。
第二条 保险新增、转入时间
1、公司在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一个月内,根据当地社保规定于15号前为其办理完毕社会保险新增或转入手续。
2、员工新买社保或转入社保手续的应按照社保局要求提供相应资料,并于当月10日前将资料提交到企管部,因个人原因资料未提供或超时提供导致时间推后的责任自负。
文件类型
规章管理制度
文件名称
分管部门
企管部
文件编号
保险管理制度
发布日期
2019年5月1日
监 督Baidu Nhomakorabea人
总经理
责 任 人
部门负责人
1、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的保险管理。
2、目的:
为了加强员工的社会保险关系管理,规范员工各项社会保险关系的办理程序,确保各项社会保险按时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4、对象:
4.1 凡入职山东佳润的员工,均在入职前一天为其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4.2 凡与公司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原则上都是参加社保购买,但因员工在其他单位或自行参保的,经本人申请说明不需为其办理社保的可以不购买社保,公司为其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5、更新、变更:
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及要求,本制度原则上每年1月1日进行更新,社保基数根据国家要求时间变更。
4、离职员工需办理保险转出手续的,须提供现任公司保险转出的相关证明文件或介绍信。
5、已离职员工申请办理保险转出手续时,员工应结清各项欠款费用后,方可办理转出手续。
6、在职员工购买社会保险后,无特殊原因中途不得停止。
第五条 保险基数
1、公司按照当地社保中心本年度核定的基数作为本年度员工保险缴费基数。
2、员工从原公司将社会保险转入本公司的,若原缴费基数与单位规定的缴费基数不同,应调整为本公司的缴费基数。如不能调整,需暂沿用原缴费基数缴纳的,经上报公司总经理批示后执行,超出公司同级别缴纳的费用部分由本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