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社会福利企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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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社会福利企业管理办法

《上海市社会福利企业管理办法》已经1999年5月31日市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经过,现予发布,自1999年9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社会福利企业管理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7号

市长徐匡迪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保护和扶持社会福利企业,加强对社会福利企业的管理,维护社会福利企业中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福利企业,是指集中安置残疾人劳动就业达到国家规定的比例,并享有相应的政策优惠的特殊企业。

社会福利企业所安置的残疾人,是指具有一定就业能力的,持有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残疾人证的残疾者。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社会福利企业。

第四条 (发展原则)

本市依法保护和扶持社会福利企业,提倡全社会关心、帮助社会福利企业。

社会福利企业发展应当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实现对有一定就业能力的残疾人的社会保障,促进社会稳定。

第五条 (残疾职工权益保障原则)

社会福利企业的残疾职工在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等方面,与健全职工享受同等的待遇。

第六条 (政府规划)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残疾人就业需要和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制订社会福利企业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七条 (主管和协管部门)

上海市民政局(以下简称市民政局)是本市社会福利企业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上海市社会福利企业管理处(以下简称市福利企业管理处)具体负责社会福利企业的管理。

区、县民政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区、县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社会福利企业的管理。

各级财政、税务、工商、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社会福利企业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格认定

第八条 (资格认定的条件)

社会福利企业除符合工商登记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社会福利企业发展规划;

(二)安置残疾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比例;

(三)生产和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适合残疾人的就业特点;

(四)具有适合残疾职工的劳动岗位;

(五)具有适合残疾人生理状况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劳动保护措施。

第九条 (提交材料)

申请成为社会福利企业的,应当向其所在地的区、县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可行性报告;

(三)残疾人员名册及其残疾证明和住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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