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植物检疫法规考试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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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疫:就其起源而言,是当人类面临瘟疫的威胁,借助立法和法律法规的执行,对来自疫区的可以患者及其传染媒介,实行强制阻隔,以预防疫病传入,从而保护人类健康的强制行为。

植物护照:有欧共体统一签发的、贴在同一批次同一商品上的健康标签,贴有标签的产品,即代表着检疫合格的产品,既可以在个国内流通,也可以在欧共体其他国家流通。

有害生物:主要指危害或可能危害人类利益的生物,即对人体健康、农业安全生产及生态系统等有害的物种。 非限定的有害生物:已经广泛发生或普遍发生的有害生物,没有特殊的重要性。

限定的有害生物:指在一个国家或地区未发生或虽已发生但分布未广、且正在进行官方控制的、有潜在经济重要性的有害生物,即由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须对其采取限制措施的有害生物。

检疫性有害生物:指对某一地区具有潜在经济重要性,但在该地区尚未存在或虽存在但其分布未广,并正由官方控制的有害生物。

限定的非建议性有害生物:是一种在进口国虽有广泛分布,但存在于进境的种植材料上,并将对其原有用途造成不可接受的损害的非检疫性有害生物,因而进口方的法律、法规可以规定对其采取限制措施。

疫区:是指正由官方划定的发现有检疫性有害生物存在与危害,并且由官方采取措施控制中的地区。

低度流行区:依据特定有害生物发生危害程度来确定,经主管当局认定,有害生物发生水平低,并已采取了有效的监测、控制或根除措施的地区。

非疫区:即有科学证据证明未发现某种特定的有害生物分布,并由官方维持这种状况的地区。

A类疫病:是指危害严重、传播迅速、具有穿越国界潜力、可造成严重的社会经济或公共卫生后果以及在动物和动物产品国际贸易中影响较大的传染病。

B类疫病:是指在某些国家范围内,有社会、经济或公共卫生重要性,在动物和动物产品贸易中有一定重要性,但其严重程度,低于A类传染病。

一类传染病、寄生虫病:是指传播迅速、潜在危险性大,一旦发生将给社会经济和公共卫生带来严重影响,并对动物及其产品的国际贸易造成重大损失的国际性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

二类传染病、寄生虫病:是指对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社会经济和公共卫生有重要影响,并对动物及其产品的国际贸易有较大影响的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

检疫证书:是指动植物检疫机关出具的关于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健康或者卫生状况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如《动物检疫证书》、《植物检疫证书》等。 行政执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按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能,在行政管理领域内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通过具体行政行为实施国家法律的“活动”。 有害生物低度流行区:主管当局确定的由一个国家、一个国家的一部分、几个国家的全部或一部分组成的一个地区;在该地区特定有害生物发生率低并有有效的监测、控制或消灭措施。

受威胁地区:生态因素有利于有害生物定植、有害生物在该地区的存在将带来重大经济损失的地区。

定植:当一种有害生物进入一个地区后在可以预见的将来长期生存。

●世界上第一个以防止植物危险性病虫害传播为目的的国际法规是《葡萄根瘤蚜公约》1881年在瑞士伯尔尼。

●国际贸易与动植物检疫的关系: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相互促进。

●美国植物检疫工作:动植物检疫局。两个重要部门:植物保护和检疫处、兽医处。

●澳大利亚是最早提出“可接受的风险”的国家之一。

●1929 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相似国际动物卫生法典实施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协定。

1.动植物检疫法规基本内容:

(由国际组织或各个国家地区政府负责制定、颁布实施)⑴法规名称。⑵立法宗旨。⑶执法的主管部门和各级执法机构。⑷名词术语解释。⑸检疫法规分项和检疫范围分项。⑹规定禁止进口或限制进口物品。⑺检疫程序。

⑻奖惩和法律责任。⑼法规的公布日期和生效日期。⑽根据法规制定具体实施规章的办法。⑾其他规定。

2.动植物检疫条款的作用:

⑴动植物检疫条款是农产品对外贸易合同中的重要条款,是维护买卖双方合法权益的依据。

⑵动植物检疫为对外贸易提供了稳定的、高质量的出口货源。

⑶合格的动植物检疫证书,是农产品顺利通过、结汇的重要凭证。

⑷动植物检疫结果,是户主对外进行索赔的重要依据。

⑸动植物检疫有助于打破某些国家多年设置的对一些动植物及其产品禁止入境的法令,为农产品的出口开辟更广阔的市场。

3.欧共体的新举措:

①单一市场机制下,使动植物及其产品卫生健康标准,无论在国内或国外都是同意的;同样产品在欧共体成员国之间销售没有限制。

②所有的动植物及其产品的检查检疫都从内部边界转移到产品的生产地域外部边界。

③基于各国经济发展和自然环境的差异性,有些地方的动植物需要保护,欧共体则建立了保护区。

④在欧共体内部用“植物护照”取代植物检疫证书。

⑤在欧共体委员会建立统一的检疫管理机关,它不从事具体的建议,只是监督各国的建议人员执行欧共体的共同检疫标准,或者就某一问题进行决策。

4.国际贸易与动植物检疫的关系:

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相互促进。

一方面国际贸易促进了动植物检疫的产生和发展;另一方面,动植物检疫法规和检疫管理的日益完善,有对国际贸易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

5.检疫性有害生物确定依据:

①国内尚未发生或虽有发生,但分布不广并正在由官方控制的有害生物。②危险性大的有害生物。③能随动植物及其产品传播的有害生物。

6.检疫性有害生物杜额定原则:

①双方协定优于国内法,凡双方协定中规定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即使国内法中没有规定为检疫性有害生物,仍须作为检疫性有害生物实施检疫。

②协定一方国家规定为检疫性有害生物,但双边协定中没有被规定为检疫性有害生物的,不能作为双方动植物进出境的检疫性有害生物;但协定中规定有相互尊重对方国家的法律规定的除外。

③双边协定中另一方国家未规定动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的,中国向该国家出口检疫物时,适用双边协定中规定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7.植物检疫处理原则:

①经检疫发现输入植物、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感染三类有害生物,有有效处理方法的,作除害处理,经除害处理合格的,准予放行;②无有效除害处理方法,但通过限制措施能达到防疫目的的,采取限制措施;③感染特别严重或因感染失去使用价值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8.植物检疫处理要求:

⑴下列情况之一须作退回或销毁处理:①输入植物或植物产品,经检疫发现三类有害生物,感染特别严重,或因感染已失去使用价值的;②无有效处理方法,通过限制措施达不到防疫目的的。

⑵下列情况之一须做熏蒸、喷雾、冷热等除害处理:①输入植物或植物产品,经检疫发现三类有害生物、有有效处理方法的;②输入植物种子或种苗等繁殖材料,经隔离检疫发现三类有害生物,有条件作除害处理的无有效除害处理方法,能通过限制措施达到防疫目的,采取下列限制措施:改变用途;限制使用范围、使用时间、使用地点;限制加工地点、加工方式、加工条件等。

9.一类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录制定原则和依据:

①该类病虫害在我国尚未发生或分布不广,能严重危害农林牧业生产,其主要受害作物是国家重要资源。②该类病虫害繁殖力、抗逆性强、适应性广,能经多种途径传播,一旦传入能导致重大损失。③目前尚无有效的检疫、除害处理和防治方法。

10.二类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录制定原则和依据:

①该类病虫害在我国尚未发生或局部发生,能严重危害农林牧业生产,其主要受害作物是国家或地区性资源。②该类病虫害繁殖力强,适应性广,一旦传入,能造成严重损失。③有一定的除害处理方法,但防止困难。11.进境植物检疫一、二类有害生物名录:

一类危险性病、虫、杂草的有33种,包括:昆虫类10种,线虫类3种,真菌类11种,细菌类3种,病毒类6种;

二类危险性病、虫、杂草的有51种,包括:昆虫、螨类和软体动物30种,线虫类5种,真菌类2种,细菌类3种,病毒类7种,杂草类4种。

12.一个中心目标:防止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和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传入、传出国境,保护农、林、牧、渔业生产和人体健康,促进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

13.两项检验检疫工作:进出境动物及其产品的检验检疫,进出境植物及其产品的检验检疫。

14.三项检疫名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对需要实施动植物检疫的范围和对象做了原则规定,根据这一原则规定,分为检疫物名录、应见病虫害名录和禁止进境物名录。

15.四个检疫范围:进境、出境、过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

16.五项检疫制度:

①检疫审批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对进境动物及其动物产品、部分植物及其产品进行检疫审批并决定是否签发检疫许可证的手续。

②检疫报检制度:输入种畜禽及其精液胚胎的,应当在进境前30日报检;输入其他动物的,淫荡再进境前15日报检;输入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的,应当在进境前7日报检。

③检疫监督制度:包括注册登记制度、资格审查制度以及检疫追踪制度。④检疫证书制度。⑤检疫收费制度。

17.六大类检疫业务:

①进境检疫。②出境检疫。③过境检疫。④运输工具检疫。⑤旅客携带物检疫。⑥国际游报检疫。

18.七大检验检疫措施:①境外产地检疫。②进出境现场检疫。③隔离检疫。④实验室检验检疫。⑤检疫处理。

⑥风险预警措施。⑦快速反应措施。

19.隔离检疫制度:

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制度:输入种用大中家畜的,应在国家检验检疫机关设立的动物隔离检疫场所隔离检疫45d;输入其他动物的,应在口岸检验检疫机关指定的动物隔离场所隔离检疫30d。2)出境动物隔离检疫制度:输出动物,出境前需要经隔离检疫的,在口岸检验检疫机关指定的隔离场所进行隔离检疫。

20.违反《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责任:①罚款。②吊销检疫单证。③注销注册登记。④取消熏蒸、消毒资格。

21.禁止经营下列动物、动物产品:

1)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情有关的;2)疫区内易感染的;3)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4)染疫的;5)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6)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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