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拍卖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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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商务厅关于做好拍卖等企业下放(委托)审批和备案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商务厅关于做好拍卖等企业下放(委托)审批和备案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商务厅关于做好拍卖等企业下放(委托)审批和备案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商务厅•【公布日期】2013.08.08•【字号】黔商发[2013]227号•【施行日期】2013.08.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商务厅关于做好拍卖等企业下放(委托)审批和备案工作的通知(黔商发〔2013〕227号)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贵安新区管委会,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遵义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高新技术开发区,仁怀市、威宁县商务主管部门:根据《贵州省商务厅关于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的实施意见》(黔商发[2013] 184 号)精神,拍卖企业、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设立审批和二手车交易市场及经销企业备案权限已下放(委托)各地,为确保下放后的审批和备案工作顺利推进,省商务厅制定了《拍卖企业设立审批流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设立审批流程》和《二手车交易市场及经销企业备案流程》,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培训,按照有关规定和流程,切实做好拍卖企业、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设立审批和二手车交易市场及经销企业备案工作。

各地要按照《拍卖法》、《拍卖管理办法》、《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和《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定拍卖、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和二手车交易市场行业发展规划,按照规划合理设置企业(市场),避免重复建设、浪费资源、恶性竞争,促进拍卖、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和二手车交易等行业持续健康有序发展。

要建立健全行业准入和退出机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地行业发展规划设置要求,认真审核申请设立的企业,严把准入关。

要加强日常监督和考核,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对本地拍卖、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进行年审,及时报告年审情况。

要对违法违规和不遵守各项管理制度的企业勒令限期整改,对严重违法违规及丧失继续经营条件的企业要依法予以注销,畅通退出关。

省商务厅对各地拍卖企业、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二手车交易市场审批、备案和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抽查,定期通报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2015修订)(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拍卖行为,维护拍卖秩序,保护拍卖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拍卖企业进行的拍卖活动。

第三条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第四条拍卖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对全国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拍卖标的第六条拍卖标的应当是委托人所有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第七条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买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不得作为拍卖标的。

第八条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需经审批才能转让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在拍卖前,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委托拍卖的文物,在拍卖前,应当经拍卖人住所地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鉴定、许可。

第九条国家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税款、罚款的物品和其他物品,按照国务院规定应当委托拍卖的,由财产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指定的拍卖人进行拍卖。

拍卖由人民法院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罚金、罚款的物品以及无法返还的追回物品,适用前款规定。

第三章拍卖当事人第一节拍卖人第十条拍卖人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从事拍卖活动的企业法人。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本院机关对外委托司法鉴定、评估和拍卖的规定(试行)-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本院机关对外委托司法鉴定、评估和拍卖的规定(试行)-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本院机关对外委托司法鉴定、评估和拍卖的规定(试行)正文:----------------------------------------------------------------------------------------------------------------------------------------------------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本院机关对外委托司法鉴定、评估和拍卖的规定(试行)(2002年10月2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78次会议通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以及全国法院司法鉴定工作会议精神,全省法院将逐步规范、理顺、建立健全对外委托司法鉴定、评估和拍卖工作。

为使本院机关此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总则第一条凡进入审判、执行程序的案件,需要进行司法鉴定、评估的,应当由司法行政处对外委托办公室(以下简称外委办)对外委托司法鉴定、评估。

实行审鉴分立。

第二条执行程序中的委托拍卖工作,归口外委办统一办理委托拍卖手续。

第三条外委办对外委托司法鉴定、评估和拍卖,依据尊重当事人选择与人民法院指定相结合的原则办理。

第四条外委办对受托的社会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以下简称鉴定人)以及评估、拍卖机构的工作过程实行监督。

第五条外委办的对外委托司法鉴定、评估和拍卖工作,应当建立档案。

二、鉴定人等名册的建立第六条外委办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建立鉴定人以及评估、拍卖机构名册,供当事人和本院选择、使用。

第七条建立名册前,应当在媒体上刊登公告,请鉴定人以及评估、拍卖机构到外委办报名,领取入册申请书。

部分必需的专业无人报名的,由外委办主动联系,请其报名,领取入册申请书。

第八条对申请入册的鉴定人以及评估、拍卖机构,由外委办进行考核,提出考核意见报请院长审批。

第九条已批准入册的鉴定人及评估机构,由外委办报最高法院备案,并予公告。

最新《拍卖监督管理办法》全文

最新《拍卖监督管理办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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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1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01号公布,根据2013年1月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9号修订)第一条为了规范拍卖行为,维护拍卖秩序,保护拍卖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拍卖企业、委托人、竞买人及其他参与拍卖活动的当事人在拍卖活动中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对拍卖企业及拍卖企业进行的拍卖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一)依法对拍卖企业进行登记注册;(二)依法对拍卖企业、委托人、竞买人及其他参与拍卖活动的当事人进行监督管理;(三)依法查处违法拍卖行为;(四)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设立拍卖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有关部门审核许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五条拍卖企业举办拍卖活动,应当于拍卖日前到拍卖活动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备案内容如下:(一)拍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二)拍卖会名称、时间、地点;(三)主持拍卖的拍卖师资格证复印件;(四)拍卖公告发布的日期和报纸或者其他新闻媒介、拍卖标的展示日期;(五)拍卖标的清单。

拍卖企业应当在拍卖活动结束后七日内,将竞买人名单、成交清单及拍卖现场完整视频资料或者经当事人签字确认的拍卖笔录,送拍卖活动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具备条件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通过互联网受理拍卖活动的备案材料。

第六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拍卖企业的备案材料保存期限应当不少于五年。

第七条拍卖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于拍卖日七日前发布拍卖公告。

拍卖现场管理制度

拍卖现场管理制度

拍卖现场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拍卖现场管理,保障拍卖交易的公平、公正、公开,确保拍卖现场秩序井然,特制定本《拍卖现场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二、拍卖现场管理组织及职责1、拍卖现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由各拍卖机构设立,负责制定拍卖现场管理规则,监督拍卖现场秩序,并对拍卖现场管理人员进行考核评定。

2、管理委员会成员包括拍卖现场管理人员代表、拍卖机构代表、监督机构代表等。

管理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例会,并在必要时召开临时会议。

3、管理委员会有权对拍卖现场管理人员进行考核评定,根据考核结果给予奖惩措施。

三、拍卖现场管理人员职责1、拍卖现场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严格遵守拍卖法律法规及拍卖现场管理规定,维护拍卖秩序,保障拍卖现场交易的公平、公正、公开。

2、拍卖现场管理人员应当严格履行职责,认真执行拍卖现场管理规则,认真对待拍卖现场的每一个细节,提供良好的服务质量和保障。

3、拍卖现场管理人员应当积极主动地处理拍卖现场的各类问题,及时协调解决因拍卖交易产生的纠纷和矛盾,确保拍卖现场的正常秩序。

四、拍卖现场管理规则1、拍卖现场的设置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拍卖机构规定,确保拍卖现场的安全、便捷以及参与交易的公平性。

2、拍卖现场应当设置明显的标识牌,标识牌上应当标注拍卖现场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以及拍卖时间、厂家、规格、环保指标等拍卖现场情况。

3、拍卖现场应当配备足够的拍卖现场管理人员,拍卖现场管理人员应当提供专业化的服务,确保拍卖现场交易的公平、公正、公开。

4、拍卖现场管理人员应当制定详细的拍卖现场管理计划,明确拍卖现场管理人员的工作职责,做好拍卖现场物品展示,保障拍卖现场交易的公开透明。

5、拍卖现场管理人员应当全程记录拍卖现场的各项重要工作,确保拍卖现场交易过程的规范与合法。

五、拍卖现场管理考核评定1、管理委员会有权对拍卖现场管理人员进行考核评定,考核内容包括拍卖现场管理规则的执行情况、服务质量、纠纷处理等方面。

拍卖行业务管理制度(拍卖行管理制度)

拍卖行业务管理制度(拍卖行管理制度)

拍卖行业务管理制度(拍卖行管理制度)拍卖行业务管理制度一、引言拍卖作为一种特殊的交易方式,因其公开透明、竞价成交的特点在各个领域被广泛应用。

为了确保拍卖行业务能够有序进行并保证交易的公平、公开性,拍卖行需要建立一套科学的管理制度。

本文将介绍拍卖行业务管理制度的建立与实施。

二、拍卖行管理制度的内容1. 拍卖行的组织结构董事会:负责制定拍卖行的发展战略和政策。

管理层:负责具体的运营和管理工作。

部门设置:包括市场部、财务部、法律部等。

员工配备:拍卖行需要拥有经验丰富、专业能力强的员工团队。

2. 拍卖行的业务流程拍卖准备阶段:确定拍卖物品、拍卖时间及地点等。

拍卖过程:包括登记参与者、公示物品、竞价环节等。

成交与结算:确认最高价、签订合同、完成支付和交割等。

3. 客户服务规范诚信经营:拍卖行需要建立良好的信誉,确保交易的可靠性。

保护客户利益:保障客户的交易权益,防止不当竞价和欺诈行为。

信息公开:拍卖行需要及时公布拍卖物品信息、竞价规则等。

4. 风险管理措施市场风险:拍卖行需要做好市场调研,预测市场走势,避免价格波动对交易的影响。

合规风险: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防范法律风险,保证拍卖行业务的合法性。

信息安全:保护客户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和网络攻击。

三、拍卖行管理制度的建立与实施制度建立:由拍卖行管理层根据实际情况和市场需求制定管理制度,并经过董事会审批。

培训和执行:拍卖行需要对员工进行相关制度培训,并严格执行管理制度。

监督和评估:董事会对拍卖行的运营情况进行定期监督和评估,及时调整管理制度。

四、结论拍卖行作为一个特殊的交易平台,必须建立科学有效的业务管理制度,保证交易的公平、公开和公正。

通过不断完善管理制度,拍卖行可以提高运营效率,增加客户信任度,推动行业的良性发展。

以上就是拍卖行业务管理制度的基本内容和建立实施方式,在实践中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以确保拍卖行的健康发展和持续经营。

拍卖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

拍卖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

拍卖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15.10.28•【文号】商务部令2015年第2号•【施行日期】2015.10.28•【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商务其他规定正文拍卖管理办法(2004年12月2日商务部令2004年第24号发布,根据2015年10月28日《商务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拍卖行为,维护拍卖秩序,推动拍卖业的对外开放,促进拍卖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以下简称《拍卖法》)和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拍卖企业进行的拍卖活动。

各种经营性拍卖活动,应当由依法取得从事拍卖业务许可的企业进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拍卖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经营性拍卖活动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商务部是拍卖行业主管部门,对全国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级)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拍卖企业从事拍卖活动,应当遵守《拍卖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企业申请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变更和终止第六条申请从事拍卖业务许可的企业的投资者应有良好的信誉,无违反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七条企业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二)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四)有至少一名拍卖师;(五)有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拍卖业务规则;(六)符合商务主管部门有关拍卖行业发展规划。

第八条企业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公司章程、拍卖业务规则;(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四)法定代表人简历和有效身份证明;(五)拟聘任的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六)固定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租用合同。

拍卖库房管理制度

拍卖库房管理制度

拍卖库房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拍卖库房管理,保障拍卖品安全,提高管理效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拍卖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拍卖库房是指拍卖公司专门用来存放拍卖品的场所。

第三条拍卖库房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保障拍卖品的安全、完整。

第四条拍卖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拍卖库房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及工作流程,确保拍卖品的管理有序、安全、高效。

第五条拍卖公司应当配备专门的库房管理员,负责库房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拍卖公司应当做好拍卖库房的保险工作,确保拍卖品在库房中的安全。

第七条拍卖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库房巡检制度,定期对库房进行巡查,确保库房设施完好无损。

第八条拍卖公司应当建立库房进出检查制度,确保拍卖品的来源合法,避免潜在风险。

第九条拍卖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库房盘点制度,定期对库房的存货进行盘点,确保拍卖品的数量和质量无误。

第二章库房管理流程第十条拍卖公司应当根据库房管理制度,明确拍卖库房的管理流程,包括以下内容:(一)拍卖品的入库流程:拍卖品由拍卖公司接收后,由专人验收并登记,再交由库房管理员进行入库操作。

(二)拍卖品的出库流程:经过拍卖程序,确定拍卖品的归属后,由库房管理员根据相关手续进行出库操作。

(三)库房巡检流程:设立专门的巡查人员,每日对库房进行巡检,确保库房设施完好无损。

(四)库房保险管理流程:建立库房保险管理台账,保障拍卖品的安全。

(五)库房盘点流程:每季度对库房的存货进行盘点,确保拍卖品的数量和质量无误。

第十一条拍卖公司应当根据库房管理流程,建立相应的信息化系统,实现对库房管理过程的全程监控和追踪。

第十二条拍卖公司应当建立库房管理档案,将拍卖品的入库、出库、巡检、保险、盘点等过程记录在案,以备查阅。

第三章库房权限管理第十三条拍卖库房应当设立相应的权限管理制度,保障拍卖品的安全。

第十四条拍卖公司应当根据员工的职责分工,设定不同的权限等级,对库房的出入、操作等行为进行控制。

拍卖公司管理制度范本

拍卖公司管理制度范本

拍卖公司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拍卖公司的管理行为,提高工作效率,确保拍卖交易的公平、公正和规范进行,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拍卖公司管理制度适用于拍卖公司的各个部门和全体员工。

第三条拍卖公司在制定、实施和监督管理制度时,应当坚持法律法规的合规原则,遵循市场规则,强调自律管理。

第四条拍卖公司管理制度应当由公司领导班子按照公司的发展战略和经营理念,履行公司管理职能的需要,制定和修订。

第五条拍卖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管理运作体系,建立高效的公司管理机制,建立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

第六条拍卖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机制,确保公司的业务运作平稳、有效和安全。

第七条拍卖公司应当建立和完善奖惩制度,鼓励优秀员工,约束不良行为。

第八条拍卖公司应当定期评估管理制度的有效性,及时检查制度的执行情况,及时修订和完善管理制度。

第九条拍卖公司应当加强员工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业务水平和职业素养。

第十条拍卖公司应当加强对外部环境的研究和关注,及时了解行业动态,做好市场预测。

第十一条对于不履行管理制度的拍卖公司员工,公司有权视情况做出奖励或处罚。

第十二条本管理制度解释权归拍卖公司领导层所有。

第二章拍卖交易管理制度第一条拍卖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拍卖交易管理制度,保障拍卖交易的公平、公正和规范进行。

第二条拍卖公司应当明确拍卖交易的程序和流程,建立规范的拍卖交易操作流程。

第三条拍卖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拍卖规则,对拍卖物品的标的、起拍价、加价幅度等进行规范。

第四条拍卖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风险防范机制,确保拍卖交易的安全、有序进行。

第五条拍卖公司应当建立和完善投诉处理机制,对于用户的投诉和意见应当及时处理。

第六条拍卖公司应当建立和完善不良用户名单,对于恶意串通、恶意竞价等不正当行为的用户,公司有权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七条拍卖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资金监管制度,对于拍卖交易中的款项进行专款专用。

第八条拍卖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信息保密制度,对于拍卖交易中涉及到的用户信息要严格保密。

拍卖行业的管理制度

拍卖行业的管理制度

拍卖行业的管理制度在现代社会中,拍卖行业作为一个重要的交易平台,承载着众多珍贵物品的流转和价值的实现。

为了保障拍卖活动的公平、公正和规范进行,拍卖行业建立了一系列的管理制度。

本文将围绕拍卖行业的管理制度展开讨论,从立法、资质要求、市场监管等方面探究其运行机制。

一、拍卖行业的立法基础拍卖行业的管理制度首先依托于相应的法律法规,以明确拍卖活动的法律地位及规范行为准则。

我国《拍卖法》于2001年正式颁布实施,为拍卖行业提供了明确的法律基础。

该法规定了拍卖活动的范围、拍卖人的资质要求、竞买人的权益保护等内容,保障了拍卖行业的有序开展。

二、拍卖人的资质要求为了保证拍卖活动的专业性和诚信性,拍卖行业对拍卖人的资质要求非常严格。

拍卖人需要经过相应部门的审核,并取得相应的拍卖经营资质才能从事拍卖活动。

拍卖人必须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熟悉法律法规,并遵守行业的行为准则和道德规范。

此外,一些地方性的拍卖机构还要求拍卖人具备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责任心,以便更好地维护市场秩序和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三、竞买人的权益保护拍卖行业的管理制度还包括一系列的规定,以保护竞买人的权益。

拍卖活动通常涉及到高价值的物品和资产,一旦涉及到诚信、信息透明度等方面的问题,就可能引发纠纷。

为了避免此类情况的发生,拍卖行业对竞买人的权益进行了特别的保护。

例如,拍卖行必须提供准确详细的拍卖公告,包括物品的描述、起拍价、竞拍规则等信息,确保竞买人能够充分了解拍卖物品的情况。

另外,在竞拍过程中,拍卖行也会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监督拍卖过程是否公正透明,以保障竞买人的利益。

四、市场监管与自律机制拍卖行业的管理制度也包括市场监管和自律机制。

政府相关部门对拍卖行业进行定期检查和监管,确保拍卖行业的稳定运行和合规经营。

同时,拍卖行业也建立了自律组织,由拍卖行和业内从业人员组成,负责制定行业规范、处理纠纷、加强行业自律等工作。

自律组织通过建立行业准则、组织培训、发布行业动态等方式,促进拍卖行业的健康发展。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交易场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交易场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交易场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7.16•【字号】黔府办发〔2017〕25号•【施行日期】2017.07.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交易场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府办发〔2017〕25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交易场所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7月16日贵州省交易场所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交易场所经营行为,加强交易场所的监督管理,保障市场参与者合法权益,切实防范风险,促进交易场所健康发展,服务实体经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的通知》(国办发〔2017〕11号)及国家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交易场所,是指在贵州省内由省人民政府或省有关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权益类交易、商品现货类交易的各类交易平台(仅从事车辆、房地产等实物交易的交易场所除外)。

权益类交易是指从事产权、股权、债权、林权、矿权、用能权、用水权、排污权、碳排放权、知识产权、文化产权、金融资产权益等交易的活动。

商品现货类交易是指立足现货,具有产业背景和物流等配套措施,由买卖双方进行公开的、经常性的或定期性的商品现货交易的活动。

省外交易场所在本省设立分支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政府金融办作为全省权益类交易场所的监管部门、省商务厅作为全省商品现货类交易场所的监管部门,负责做好全省各类交易场所的准入审核、统计监测、违规处理等工作。

贵州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贵州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贵州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贵州省国资委贵州省经贸委文件贵州省财政厅黔国资产权[2006]34号————————————————————————————关于印发《贵州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省有关部门,贵阳市国资委,各市(州、地)经贸委(局)、财政局,各监管企业:为规范我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督管理,促进企业国有资产的有序流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我们制定了《贵州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并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贵州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贵州省国资委贵州省经贸委贵州省财政厅二〇〇六年三月二十九日贵州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督管理,促进企业国有资产的有序流动和优化重组,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指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贵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明确的负责各市、州、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各市、州、地经贸委(局)。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所出资企业是指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贵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各市、州、地人民政府所属的国有企业。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是指国家对企业以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应当享有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五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持有国有资本的企业(以下统称转让方)第十一条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拍卖管理办法(2019修正)

拍卖管理办法(2019修正)

拍卖管理办法(2019修正)第一条为规范拍卖行为,维护拍卖秩序,推动拍卖业的对外开放,促进拍卖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以下简称《拍卖法》)和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拍卖企业进行的拍卖活动。

各种经营性拍卖活动,应当由依法取得从事拍卖业务许可的企业进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拍卖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经营性拍卖活动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商务部是拍卖行业主管部门,对全国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级)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拍卖企业从事拍卖活动,应当遵守《拍卖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企业申请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变更和终止第六条申请从事拍卖业务许可的企业的投资者应有良好的信誉,无违反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七条企业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二)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四)有至少一名拍卖师;(五)有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拍卖业务规则;(六)符合商务主管部门有关拍卖行业发展规划。

第八条企业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公司章程、拍卖业务规则;(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五)拟聘任的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六)企业已购买或租用固定办公场所的书面承诺。

第九条拍卖企业从事文物拍卖的,应当遵循有关文物拍卖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国家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税款、罚款的物品、人民法院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罚金、罚款的物品以及无法返还的追回物品和其他特殊国有资产等标的的拍卖应由具有相应拍卖资格的拍卖企业承担,具体资格条件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规范管理、择优选用的原则制定,并报商务部备案。

贵州省交易场所管理办法(试行)

贵州省交易场所管理办法(试行)

贵州省交易场所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交易场所经营行为,加强交易场所的监督管理,保障市场参与者合法权益,切实防范风险,促进交易场所健康发展,服务实体经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的通知》(国办发〔2017〕11号)及国家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交易场所,是指在贵州省内由省人民政府或省有关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权益类交易、商品现货类交易的各类交易平台(仅从事车辆、房地产等实物交易的交易场所除外)。

权益类交易是指从事产权、股权、债权、林权、矿权、用能权、用水权、排污权、碳排放权、知识产权、文化产权、金融资产权益等交易的活动。

商品现货类交易是指立足现货,具有产业背景和物流等配套措施,由买卖双方进行公开的、经常性的或定期性的商品现货交易的活动。

省外交易场所在本省设立分支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政府金融办作为全省权益类交易场所的监管部门、省商务厅作为全省商品现货类交易场所的监管部门,负责做好全省各类交易场所的准入审核、统计监测、违规处理等工作。

未经审批,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设立交易场所,组织开展或变相组织开展交易活动。

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交易场所的日常监督管理,履行属地风险处置职责。

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对相关交易活动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履行行业风险处置职责。

第四条交易场所应当依法合规经营,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履行市场主体责任,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

第五条交易场所行业协会实行自律管理,鼓励各类交易场所加入交易场所行业协会。

第二章设立、变更和终止第一节设立第六条按照“总量控制、合理布局、审慎审批”的原则,统筹规划各类交易场所的数量规模和区域分布,审慎批准设立交易场所,原则上不重复批设同类别的交易场所,使交易场所的设立与监管能力及实体经济发展水平相协调。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04年第24号《拍卖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11月15日商务部第14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拍卖行为,维护拍卖秩序,推动拍卖业的对外开放,促进拍卖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以下简称《拍卖法》)和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拍卖企业进行的拍卖活动。

各种经营性拍卖活动,应当由依法设立的拍卖企业进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拍卖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经营性拍卖活动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商务部是拍卖行业主管部门,对全国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级)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拍卖企业从事拍卖活动,应当遵守《拍卖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拍卖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第六条申请设立拍卖企业的投资者应有良好的信誉,无违反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七条设立拍卖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1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二)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四)有3名以上取得拍卖业从业资格的人员,其中至少有1名是拍卖师;并有与主营业务密切联系的行业从业资格的专职或兼职人员;(五)有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拍卖业务规则;(六)符合商务主管部门有关拍卖行业发展规划。

第八条申请设立拍卖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公司章程、拍卖业务规则;(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四)拟任法定代表人简历和有效身份证明;(五)拟聘任的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及从业人员的相关资质证明;(六)固定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租用合同;第九条拍卖企业从事文物拍卖的,应当遵循有关文物拍卖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法范文

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法范文

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法(1994年6月30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6号发布根据1997年12月23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行政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8年8月4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修改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开发、利用城镇国有土地,加强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权管理,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城镇国有土地是指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属于全民所有的土地(以下简称土地),但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除外。

第四条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开发、统一出让、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国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均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经营。

第六条依照本办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营活动,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土地使用者开发、利用、经营土地,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七条省、州、市、县、特区人民政府及地区行署土地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土地使用权出让工作,负责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终止的权属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八条按本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需要进行地价评估的,由取得土地资产评估资格的专业性评估机构进行。

第二章土地使用权出让第九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地价款的行为。

前款所称的地价款,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地费和土地开发费等。

第十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地价款,由市、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地块用途、使用年限、地块大小、形状、容积率、区位、土地开发成本和市场行情等因素,在基准地价的基础上核定。

贵州省物价局关于土地交易服务收费的通知-黔价房[2009]236号

贵州省物价局关于土地交易服务收费的通知-黔价房[2009]236号

贵州省物价局关于土地交易服务收费的通知正文:---------------------------------------------------------------------------------------------------------------------------------------------------- 贵州省物价局关于土地交易服务收费的通知(黔价房[2009]236号)各市(州、地)物价局:为促进土地使用权交易有形市场建设和加强市场交易行为管理,进一步规范土地交易服务收费行为,根据《价格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规范土地交易服务收费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土地交易服务机构应为各级政府编制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自收自支的土地交易服务机构,在其履行职责并为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双方提供下列服务时,可收取土地交易服务费。

(一)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洽谈和中介服务等活动场所;(二)收集、交流和发布国有土地使用权供求信息,公示市场行情和交易结果,组织编写年度土地市场分析和预测报告;(三)组织实地勘测、征询规划设计方案或指标、地价评估。

拟定招标、拍卖和挂牌方案,制作招标、拍卖和挂牌文件。

组织实施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等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交易及其服务。

对交易合同进行鉴证。

协助办理交易土地的登记发证。

提供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

二、土地交易服务收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土地交易服务机构为交易人提供交易服务,按下列规定和标准可下浮收取交易服务费:(一)以招标方式出让、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按《贵州省物价局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黔价费<2002>387号)执行。

(二)以拍卖、挂牌方式出让、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采用差额定率累进收费,具体标准如下:档次成交价(a)费率交费主体一a≤500万元2%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交易服务费由受让方承担;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交易服务费由交易双方各方承担50%。

贵州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贵州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贵州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印发《贵州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贵州省国资委贵州省经贸委文件贵州省财政厅黔国资产权[2006]34号————————————————————————————关于印发《贵州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省有关部门,贵阳市国资委,各市(州、地)经贸委(局)、财政局,各监管企业:为规范我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督管理,促进企业国有资产的有序流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我们制定了《贵州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并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贵州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贵州省国资委贵州省经贸委贵州省财政厅二〇〇六年三月二十九日贵州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督管理,促进企业国有资产的有序流动和优化重组,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指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贵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明确的负责各市、州、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各市、州、地经贸委(局)。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所出资企业是指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贵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各市、州、地人民政府所属的国有企业。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是指国家对企业以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应当享有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五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持有国有资本的企业(以下统称转让方)将所持有的企业国有产权有偿转让给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受让方)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拍卖公司管理制度

拍卖公司管理制度

拍卖公司管理制度1. 引言拍卖是一种重要的交易方式,对于拍卖公司而言,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是确保拍卖活动顺利进行的关键。

本文档旨在介绍拍卖公司管理制度的要点,包括拍卖规范、人员管理、风险控制等方面的内容。

2. 拍卖规范2.1 拍卖程序•拍卖公司应制定详细的拍卖程序,确保拍卖活动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拍卖流程包括:拍卖准备、拍卖通知、登记报名、资格审核、竞价过程、成交确认等环节,每个环节都应有明确的规定。

2.2 拍卖物品管理•拍卖公司应建立完善的拍卖物品管理制度,包括物品鉴定、评估和保管等方面的要求。

•物品鉴定应由专业鉴定人员进行,确保拍卖物品的真实性和价值。

•拍卖物品的保管应安全可靠,在拍卖过程中需要严格控制和监管,以防止丢失或损坏。

2.3 拍卖广告宣传•拍卖公司应进行相关的广告宣传,以吸引更多的参与者参与拍卖活动。

•广告宣传内容应真实、准确,不得夸大宣传或误导参与者。

3. 人员管理3.1 员工选拔与培训•拍卖公司应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员工选拔和培训,确保拍卖活动的专业性和高效性。

•员工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熟练掌握拍卖规则和操作流程。

3.2 内部监督与考核•拍卖公司应建立内部监督机制,对员工进行监督和考核,确保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内部监督应独立、公正,通过制度化的考核和评估来评判员工的工作表现。

3.3 客户服务•拍卖公司应重视客户服务,建立满意度调查和投诉处理制度,及时解决客户的问题和投诉。

•客户服务应友好、专业,建立良好的客户关系,提高客户满意度和忠诚度。

4. 风险控制4.1 信息安全•拍卖公司应建立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参与者的个人隐私和交易信息的安全性。

•信息安全包括网络安全、系统安全、数据安全等方面的要求,拍卖公司应采取适当的技术和措施进行防护。

4.2 交易风险控制•拍卖公司应建立交易风险控制制度,包括风险评估、风险预警和应急处理等方面的内容。

•根据不同拍卖物品的特点和市场情况,拍卖公司应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策略,降低交易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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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拍卖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商贸物资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81号
【发布部门】贵州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5.02.03
【实施日期】2005.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贵州省人民政府令
(第81号)
《贵州省拍卖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月26日省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长石秀诗
二00五年二月三日
贵州省拍卖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拍卖行为,维护拍卖秩序,保护国家利益和拍卖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拍卖活动及参加拍卖活动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国有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以拍卖方式出让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拍卖人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从事拍卖活动的企业法人。

本办法所称委托人是指委托拍卖人拍卖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竞买人是指参加竞购拍卖标的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买受人是指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

本办法所称公物拍卖人是指经政府指定承办公物拍卖的拍卖人。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拍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拍卖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制定并实施拍卖行业发展规划。

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拍卖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拍卖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拍卖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设立拍卖企业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规定的条件,向所在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拍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拍卖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10日内作出初审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拍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省人民政府拍卖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初审意见后,10日内完成审核。

符合条件的,颁发拍卖经营批准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答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持拍卖经营批准证书,向所在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拍卖人设立分支机构,应当依法经预设分支机构所在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拍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向所在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六条拍卖下列物品,拍卖保留价由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后,应当委托财产所在地公物拍卖人进行拍卖:
(一)国家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税款、罚款的物品和其他物品;
(二)人民法院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罚金、罚款的物品以及无法返还的追回物品;
(三)交通运输、邮政等单位依法提存的物品;
(四)国家规定应当委托拍卖的其他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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