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危废焚烧处置过程的焚毁去除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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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危废焚烧过程的焚毁去除率(DRE)

南京大学赵玉明

2016年12月17日

危废焚烧过程需不需要控制特征有机污染物的排放?这个问题看起来荒唐,实质反映了一个严酷的现状----当前大多数危废焚烧处置单位的排放物中,除二恶英外,没有控制其他特征有机污染物。

根据《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焚毁去除率(DRE)定义如下:

焚毁去除率(DRE)指某有机物质经焚烧后所减少的百分比。用以下公式表示:

DRE=(Wi-W0)/Wi×100

式中:Wi----被焚烧物中某有机物质的重量;

W0----烟道排放气和焚烧残余物中与Wi相应的有机物质的重量之和。

根据DRE的定义,其涵义如下:

(1)危废焚烧过程排放的烟气、炉渣和飞灰中必须控制特征有机污染物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表3中,除二恶英外,似乎并未提出其他特征有机污染物的控制要求,实际上,由DRE已经非常清楚表达了:焚烧处置的各类危废中,有什么特征有机污染物,就应当在烟道排放气和焚烧残余物(炉渣和飞灰)中控制什么特征有机污染物的排放量。

(2)执行DRE的作用

很简单,一是严格控制危废焚烧处置过程的特征有机污染物排放量;二是减少危废焚烧处置过程的焚烧残余物(炉渣和飞灰)量。

目前,危废焚烧处置过程的炉渣和飞灰量常常达到处置量的25~35%,需要再次作为新危废安全填埋,给环境和监管都造成巨大压力。从原理上讲,除了焚烧废酸、废碱、废盐渣和某些含无机物较多的危废外,大多数的危废焚烧残余物的量不应该有那么大。通过执行DRE,将能有效地控制危废焚烧残余物量,降低整个社会的环境压力和环境成本。

(3)应明确在烟气、焚烧残余物(炉渣和飞灰)中特征有机污染物具体控制限值

危废焚烧处置单位应对拟接受的某类典型危废进行采样,危废焚烧处置工艺和设备供应商应根据业主提供的某类典型危废中特征有机污染物的检测结果,进行设备、工艺运行参数的优化。

环境影响评价承接单位应根据业主和工艺和设备供应商的提供的资料,在危废焚烧处置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中,通过核算,明确提出烟气、焚烧残余物(炉渣和飞灰)中特征有机污染物的控制要求(排放限值)。

具体的特征有机污染物因子和排放限值,建议参考《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及其他相关排放标准。先核算出焚烧烟气中排放限值,在明确焚烧残余物(炉渣和飞灰)中特征有机污染物的控制要求(排放限值)。

(4)对烟道排放气和焚烧残余物中特征有机污染物的监管

监管相对简单:对焚烧处置单位某批拟焚烧处置的危废采样--在焚烧实时工况下,对该批的烟道排放气和焚烧残余物采样--实验室检测--根据检测结果进行监管、执法。

以上工作虽然较为繁琐、复杂,为了大家和各自家里小朋友们头顶上的蓝天和呼吸的空气,各位环境从业人员辛苦一些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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