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店经营者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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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店经营者的权利义务

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经济增长速度加快,购物形式也是多种多样的,如电视购物、网络购物等。网络购物给了我们消费者很多的方便,免去了很多麻烦,它似乎有成为中青年购物的主要形式的趋势。然而,作为网店经营的主体,也似乎成为了中国工商局与消费者观注的。下面,我将谈谈网店经营者的权利义务。

工商总局出台了《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分为6章、44条,对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的义务、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的义务、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监督管理等进行了规定。违反这一《办法》有关规定的,最高可被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办法》将于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根据《办法》,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自然人,应当向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提出申请,提交其姓名和地址等真实身份信息。

同时,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自然人,应当向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提出申请,提交其姓名和地址等真实身份信息;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

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也应当对申请通过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自然人的经营主体身份进行审查;对暂不具

备工商登记注册条件,申请通过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自然人的真实身份信息进行审查和登记。

根据《办法》,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既可以是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也可以是自然人。

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既是制定《办法》的重要指导原则,又是《办法》的主要内容之一。《办法》根据网络消费特点,从消费者有效识别网络经营主体真实身份、网络商品和服务经营行为规范、交易合同、交易凭证、交易信息保护、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维护消费者权益应当履行的义务、消费者申诉处理办法等几个方面作出了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规定。

在维护网络商品交易平台秩序方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是第一责任人,负有重要管理责任。为此,《办法》单列一章(《办法》第三章)规定提供网络商品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的权利义务,其主要义务包括以下十个方面:交易主体经营资格审查、登记、公示;合同约责;制定实施管理制度;交易商品或服务、交易信息检查监控;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等权利的保护;经营者商业秘密和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制止违法行为,报告、协助、配合查处违法行为;交易信息保存;统计报送。

当然,网店经营者履行了相应的义务,也会有着相应的权利存在。为了保护市场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我们也应该关注其经营者的权利。网店经营者也和普通经营者一样有着:自主定价权、提出意见

建议权利和检举控告权。特别是自主定价权和检举控告权我认为是最为重要的。首先自主定价权决定了网店店主的定价,网店经营减少了门面费、库存费以及其它实体店相应的费用,这就意味着它有着更大的利润空间。所以网店店主的商品自主定价更体现着特殊性,既不能定的更实体店一样高,也要保证在经营网店时有着相应的利润存在。所以。因此,网店经营者的自主定价权应该受到特殊的保护与监督。其次,网店经营者的检举控告权利是值得相应的重视的,买卖合同缔结是在网络平台,买家与卖家必然会因为空间距离问题产生一些简单而又不好解决的问题。以中国网购主流平台淘宝来说,职业差评师往往能让一家信誉很好的皇冠店变的臭名昭著。而方式不过在网店商品多给几次差评而已。网店店主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特别注重自己拥有的检举控告权,不能使自己成为某些人敲诈勒索的对象。

网络经营是新兴市场主体的构成部分,它在发展的过程中会存在很多的问题,也有着其它实体店不能比拟的优势。作为网店经营者,应该好好的履行自己的义务,也要合理使用自己的权利。

经济法学院10级

2010021175

李春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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