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最新3C认证证书和3C认证标志控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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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第 1 页,共 1 页1.目的

加强对本公司3C认证证书及3C认证标志的管理,确保顾客利益,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适用范围

适用于3C证书的管控及3C标志的使用和管理。

3.定义

4.职责

4.1生产(包装)部负责认证标志的使用。

4.2.仓库负责认证标志的收发。

4.3.品管部负责3C认证标志的使用监督。

4.4质量负责人负责3C证书的管控及保管。

5.工作流程

5.1.认证标志的使用及管理:

5.1.1. CCC标志的使用严格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加施管理要求》(国家认监委公告

2018年第10号附件1)及最新“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加施管理要求”执行。。

5.1.2. CCC标志椭圆型长短轴外直径比例为8:

6.3,具体图形比例如图一所示:

名称 A A1 B B1

比例值8

7.

5

6.3 5.8

5.1.3. CCC标志的颜色

统一印制的标准规格CCC标志的颜色为白色底版、黑色图案。如采用印刷、模压、模制、丝印、喷漆、蚀刻、雕刻、烙印、打戳等方式(以上各种方式在以下简称印刷/模压)在

文件编号:第 2 页,共 1 页产品或产品铭牌上加施CCC标志,其底版和图案颜色可根据产品外观或铭牌总体设计情况合理选用。

5.1.4. CCC标志的加施位置

统一印制的标准规格CCC标志,必须加施在获得认证产品外体明显的位置上。印刷/模压CCC标志的,CCC标志应当被印刷、模压在铭牌或产品外体的明显位置上。在相关获得认证产品的本体上不能加施CCC标志的,其CCC标志必须加施在产品的最小包装上及随附文件中。获得认证的特殊产品不能按以上规定加施CCC标志的,必须在产品本体上印刷或者模压“中国强制认证”标志的特殊式样。

5.1.5. 印刷/模压CCC标志的加施要求

CCC标志可按照基本式样比例放大或者缩小,但不得变形,且确保认证标志图案的清晰可识。

5.2.认证标志制作、申请和发放:

5.2.1.统一印制的标准规格认证标志的制作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印制机

构承担。

5.2.2.如日后改为认证标志的印刷的,则印刷设计方案由本公司先向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

理委员会指定的机构(以下简称指定的机构)提出申请,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后,方可自行制作。

5.3.认证标志的申请使用

5.3.1.本公司先持申请书和认证证书的副本向指定的机构申请使用认证标志。

5.3.2.当本公司以函件或者电讯方式申请使用认证标志的,先向指定的机构提供申请书、

认证证书副本的书面或者电子文本,申请使用认证标志。

5.3.3.本公司申请使用认证标志,将按照国家严格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加施管理要

求》,对认证标志进行收发登记,并经质量负责人批准后按定量发放。

5.3.4.车间人员认真按照认证标志的使用规定进行使用,并做好相应的管制记录。

5.4.认证标志的监督管理:

5.4.1.品管部对认证标志的发放和使用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

5.4.2.公司当获得认证后,将遵守以下规定:

A.对认证标志的使用情况如实记录和存档;

B.保证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符合认证要求;

C.对超过认证有效期的产品,不使用认证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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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在广告、产品介绍等宣传材料中正确使用认证标志,不利用认证标志误导、欺诈消费

者;

E.接受国家认证认可监督委员会、各地质检行政部门和指定认证机构对认证标志使用情

况的监督检查;

F.不伪造、变造、盗用、冒用、买卖和转让认证标志以及其他违反认证标志管理规定。

6.认证证书的管控

6.1 认证证书的保管

61.1 工厂的3C认证证书由质量负责人妥善保管,不得伪造、涂改、出借、出租、转让

认证证书。

6.1.2认证证书有效期为5年,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使用的,认证委托人应当

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前90天内申请办理。

6.2 认证证书的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的变更,由认证机构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相应处理:

(一)获证产品命名方式改变导致产品名称、型号变化或者获证产品的生产者、生产企业名称、地址名称发生变更的,经认证机构核实后,变更认证证书;

(二)获证产品型号变更,但不涉及安全性能和电磁兼容内部结构变化;或者获证产品减少同种产品型号的,经认证机构确认后,变更认证证书;

(三)获证产品的关键元器件、规格和型号,以及涉及整机安全或者电磁兼容的设计、结构、工艺和材料或者原材料生产企业等发生变更的,经认证机构重新检测合格后,变更认证证书;

(四)获证产品生产企业地点或者其质量保证体系、生产条件等发生变更的,工厂经认证机构重新检查合格后,变更认证证书;

(五)需要扩展其获证产品覆盖范围的,应当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的扩展,认证机构应当核查扩展产品与原获证产品的一致性,确认原认证结果对扩展产品的有效性。经确认合格后,可以根据认证委托人的要求单独出具认证证书或者重新出具认证证书。

认证机构可以按照认证规则的要求,针对差异性补充进行产品型式试验或者工厂检查。

6.3 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注销、暂停、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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