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名股东能否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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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股东能否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公司的形式有许多,那么小编我今天来说一下股份制的公司。在一些股份制的公司中存在着隐名股东,这究竟是一种怎样的存在,这种股东能否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关于这些问题,律伴网小编为你整理以下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

一.隐名股东

隐名股东也叫实际投资人,是指依据书面或口头协议委托他人代其持有股权者。与隐名股东对应者,通常被称为显名股东。

隐名投资是指投资人实际认购了出资,但是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股票(仅指记名股票)、出资证明书和工商登记等却显示他人为股东的一种投资方式,在这种投资方式中,实际出资并享有投资收益的人被称为“隐名投资人”、“实际投资人”或者“隐名股东”,而被个投资公司对外公示的投资者则可称为“显名股东”。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的不同:集中体现在股东资格的认定上,行使权利的便利上。

二.股东代表诉讼

相对于以股东私益权为目的的直接诉讼而言,股东代表诉讼是基于股东共益权而产生的间接诉讼,其目的是为了维护公司的利益,制止损害公司的行力。但因为股东行使的是本应由公司享有的诉权,为了防止股东滥用该诉权谋取私剃,损害公司名誉桶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各国立法均对股东提起代表诉讼加以限制。根据我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股东提起代表诉讼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必须存在损害事实。公司应当受到损害并存在客观的损失。这种损害的产生主要有以下原因: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内幕交易及短线交易;操纵市场;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为自己确定过高的薪酬;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抢夺本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等。①(2)必须用尽公司内部救济。股东代表诉讼是针对公司内部监督机制失效情形所作出的制度设计,因此只有在穷尽了公司内部一切可能的救济手段后,公司利益仍然无法得到弥补时,股东才能够启动代表诉讼。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当董事有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符合条件的股东在提起代表诉讼前,必须先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监事有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应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只有当监事会、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在收到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的,符合条件的股东才可以直接提起诉讼。需要说明的是,在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提起代表诉讼可以不受权利用尽原则的限制。(3)原告股东的资格须受到限制。《公司法》对股东资格的限制采取了双轨制。就有限责任公司丽言,对提起代表诉讼的股东资格没有限制,只要是具备公司的股东资格都有权提起代表诉讼。而就股份有限公司,能提起代表诉讼的股东必须是连续180天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而且上述股东必须在起诉时以及起诉期间持续持有该公司的股份。

这一限制的目的主要是为了防止少数股东滥用代表诉讼权恶意坼讼的情形。隐名股东不能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股份制的公司对于一些投资人来说很好控制,这个制度有利于吸引更多的资金,所以这样的公司极易被除创始人之外的人控制,但是如果经营得当盈利也比较高。如果您需要关于这方面的帮助,律伴网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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