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风险评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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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风险评估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了提高行政执法决定质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风险评估,是指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职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运用科学、系统、规范的方法,对重大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可能引发的风险进行识别、分析、预防的工作。

第三条大连市政府、区(市)县政府及其所属行政执法机关,以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市政府派出机构,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四条市及区(市)县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级政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风险评估的监督、指导。

第五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风险评估纳入市政府依法行政考核内容,工作经费列入行政执法机关预算予以保障。

第六条行政执法机关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进行行政执法决定风险评估,市及区(市)县政府、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市政府派出机构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由

其承办部门进行风险评估。

应当进行风险评估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具体标准或者范围,由作出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结合工作实际确定,并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第七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风险评估的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具有法定职权,程序是否合法,作出的决定是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律适用准确;

(二)从轻或者从重决定的依据是否明确,行政裁量是否适当,为实现行政目的可能对当事人造成的不利影响是否控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或者幅度内;

(三)同类案件或者事项是否具有相对普遍的社会认知、或横向比较具有可借鉴性,是否有审判机关判例可供参考,与审判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沟通意见是否具有相对一致性;

(四)存在的不可避免风险因素是否处于行政执法机关的风险预判中且具备相对充分的应对处置准备。

第八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风险评估的程序:

(一)审查执法主体及程序的合法性;

(二)审查从轻或从重等裁量情节的合理性;

(三)审查执法决定是否符合同类案件或者事项的先例;

(四)审查并评估是否存在风险隐患及其可控性;

(五)作出风险评估报告。

第九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风险评估报告的内容:

(一)重大行政执法事项基本情况;

(二)风险稳定评估工作基本情况;

(三)决定的合法性、合理性审查情况及同类案件或事项先例比较情况;

(四)存在的风险及风险等级;

(五)风险是否可控的说明。

第十条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承办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风险评估,可以征询法制工作机构意见并在风险评估报告中一并说明。

鼓励行政执法机关建立法律顾问参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风险评估工作机制。

第十一条经评估确认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为低风险等级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作出行政执法决定。

第十二条经评估确认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具有一定风险隐患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以在法定期限内暂缓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对案件、事项进一步补充调查后再作出执法决定。

第十三条行政机关再次作出执法决定,确有必要重新进行风险评估的,应当重新进行风险评估。

第十四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评估人员的执法风险意识教育,提高行政执法风险预判和应

对能力,保证行政执法决定风险评估意见的准确性、客观性,并对其出具的行政执法决定风险评估报告负责。

第十五条鼓励市政府所属行政执法机关、区(市)县政府及其所属执法机关、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市政府派出机构,对行政执法过程进行全程实时风险评估,根据评估情况扩大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进行音像记录的范围,规范行政执法行为,降低行政执法风险。

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应当进行风险评估而未进行风险评估,导致重大行政执法风险后果发生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20年月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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