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绿色通道”服务制度(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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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绿色通道”服务制度(试行)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绿色通道”服务制度(试行)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绿色通道”服务制度(试行)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绿色通道”服务制度(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更好地为重点企业、弱势群体提供及时、便捷、高效的纳税服务,构建和谐共赢的新型征纳关系,根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绿色通道”是指办税服务厅为部分纳税信誉等级较高的企业、弱势群体等所提供的一种便利快捷的纳税服务通道和纳税服务形式。

其服务宗旨是:以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减少环节、提高效率为原则,为纳税人创造良好的办税环境。

第三条“绿色通道”的服务对象:(一)纳入当地重点建设项目的企业;(二)纳税信用等级A级企业;(三)总局定点联系企业山东成员企业、省局定点联系企业及其在各地的成员企业;(四)老弱病残及其他行动不便的特殊人群;(五)其他需要给予照顾的纳税人。

第四条各级办税服务厅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固定或流动的“绿色通道”窗口,并设置规范、醒目的标识。

对符合“绿色通道”服务对象条件的纳税人要定期进行认定审核,发放“绿色通道卡”或“办税优先卡”,纳税人需持卡办理涉税事项。

第五条“绿色通道”办税服务主要内容:- 1 -(一)主动引导。

符合“绿色通道”服务对象条件的纳税人,由办税服务厅导税员引导至“绿色通道”窗口。

(二)优先办理。

直接到“绿色通道”窗口,优先办理涉税事项。

(三)专人协助。

根据纳税人需求,办税服务厅可安排专人协助纳税人办理相关涉税事项,享受“随时申报,随时审核、业务代办”等无障碍式服务。

(四)即时办理。

凡属于办税服务厅职责范围能够完成、不需要实地核查的涉税事项,应当场为纳税人办结。

(五)积极协调。

办税服务厅职责范围不能够即时办理的涉税事项,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应主动告知纳税人,并及时转办其他业务部门。

其他业务岗位工作人员应积极予以配合,按规定最短时限为纳税人完成涉税事项。

第六条本制度由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七条本制度自制定公布之日起执行。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办税服务相关制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办税服务相关制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办税服务相关制度的通知》的通知【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鲁国税发[2016]60号【发布部门】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发布日期】2016.04.11【实施日期】2016.04.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办税服务相关制度的通知》的通知(鲁国税发〔2016〕60号)各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为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办税服务相关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6〕41号,以下简称总局《通知》),对首问责任、限时办结、预约办税、延时服务和24小时自助办税5项办税服务制度进行了完善。

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要求如下:一、切实做好落实省局于2010年研究制定了《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办税服务有关工作制度的通知》(鲁国税发〔2016〕60号),规范了《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导税服务制度(试行)》等八项办税服务制度,明确了各项办税服务工作的范围、方式和标准。

各项办税服务制度实施以来,全省各级国税机关根据制度要求,不断细化服务措施、创新服务手段,办税服务各项工作水平持续提升。

根据总局《通知》要求,各级国税机关要深入落实首问责任、限时办结、预约办税、延时服务、24小时自助办税等办税服务制度,进一步优化办税服务措施、拓宽办税服务渠道,推动办税服务工作质效不断提升。

二、完善相关制度随着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全面部署,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深入开展,“互联网+税务”行动计划稳步推进,我省国税系统基层税收管理方式、纳税服务手段、信息化技术水平取得了飞速发展,办税服务工作面对各种新形势、新问题,制定更加符合时代特点和工作实际的办税服务制度已成为进一步推动办税服务工作发展的迫切需要。

省局决定根据总局《通知》精神,完善修订各项办税服务制度,完善修订工作采取统一组织、分工合作的形式,委托在前期工作中落实相关制度方面成效明显、做法富有创新性和地方特色的部分市局负责,省局组织集中修订,。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深化纳税信息“一户式”管理工作的意见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深化纳税信息“一户式”管理工作的意见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深化纳税信息“一户式”管理工作的意见【标 签】纳税信息,一户式管理工作,一户式【颁布单位】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鲁国税发﹝2004﹞133号【发文日期】2004-09-13【实施时间】2004-09-13【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其他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深化全省纳税信息“一户式”管理工作(以下简称“一户式”管理),不断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工作意见。

一、深化“一户式”管理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深化“一户式”管理的指导思想是:认真落实省局“一、二、四、四”工作思路,以信息一体化建设为主线,通过纳税信息整合,实现纳税信息的集约化采集、处理和应用,推进税收管理科学化、精细化,优化纳税服务,提高税收管理质量和效率。

深化“一户式”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在现有的技术条件下,应突出抓好信息采集、数据共享和分析利用三个主要环节,为基层加强税收监控、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工作质量提供有效的管理手段。

(二)降低成本,提高效率 通过纳税信息集约化采集、简化办税程序、优化业务流程,以达到减轻纳税人负担,降低征纳双方的成本,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的目的。

(三)整合资源,数据共享 统筹考虑主要应用系统之间的衔接,整合现有相关软件的信息,实现信息资源的共享,全面提高现有信息资源的应用水平。

(四)点面结合,稳步推行 立足当前,兼顾长远,积极探索,不断完善。

在抓好试点的基础上,成熟一个,推广一个,积极稳妥地将"一户式"管理工作推向深入。

二、深化“一户式”管理的主要内容和工作安排 深化“一户式”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借助信息资源整合对纳税信息实施集约化管理,实现纳税人信息的集约化采集、主要应用系统的信息共享和信息资源的综合利用,做到各个系统之间的信息联通,部门之间信息共享,达到强化税收监控、提高工作效率、优化纳税服务的目的。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导税服务制度(试行)之欧阳理创编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导税服务制度(试行)之欧阳理创编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导税服务制度
(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方便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试行)》、《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省各级国税机关及其直属机构的办税服务厅导税服务岗位人员。

第三条导税服务是指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引导纳税人到相关的服务区域或窗口办理涉税事项、辅导纳税人填写涉税资料、使用自助办税设施、解答纳税人办税咨询等项服务的总称。

第四条办税服务厅要按照《山东省国税系统办税服务厅标识规范样本》的要求,规范设置导税台,配置一至两名导税服务人员,专门负责对上门办税的纳税人进行引导服务。

工作量及人员配置较少的基层分局办税服务厅可以不设置导税台,由相关人员兼职导税服务工作。

第五条导税员提供的导税服务包括:
(一)引导纳税人到排队叫号系统取号;
(二)引导纳税人到相关的服务区域或窗口办理各类涉税事项;
(三)辅导纳税人正确填写相关表格和涉税资料;
(四)辅导纳税人进行网上申报等自助办税事宜;
(五)辅导纳税人正确使用自助办税终端或办税服务厅设施;
(六)解答纳税人办税咨询,对自己不能解答的较为复杂的办税疑难问题,主动引导纳税人到相关岗位咨询;
(七)维持办税服务厅办税秩序等。

第六条导税员的工作要求:
(一)主动为纳税人提供准确、快捷的引导服务;
(二)熟悉各窗口职能及具体办税程序;
(三)注意仪表,税容整洁,举止端庄;
(四)文明礼貌,使用普通话,规范服务用语。

第七条本制度由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服务“一带一路”发展战略十项措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服务“一带一路”发展战略十项措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服务“一带一路”发展战略十项措施》的通知【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114【发文字号】鲁国税发[2015]106号【发布部门】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发布日期】2015.05.13【实施日期】2015.05.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服务“一带一路”发展战略十项措施》的通知(鲁国税发〔2015〕106号)各市国家税务局:为贯彻落实总局提出的落实“一带一路”发展战略要求、做好税收服务与管理工作的总体部署,顺应山东省作为“一带一路”重要战略支点和中韩自贸区建设的新形势,进一步为“走出去”搞好服务,助力山东开放型经济发展,省局制定了《税收服务“一带一路”发展战略十项措施》,现予印发。

请各单位结合实际,广泛深入开展宣传,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局(国际税务管理处)。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2015年5月13日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税收服务“一带一路”发展战略十项措施一、开展“走出去”企业大走访。

在全省国税系统开展“走出去”企业大走访、大调研活动,上门了解企业对外投资经营状况和涉税诉求,现场帮助企业解决涉税疑难问题。

筛选和确定100户典型企业作为省、市、县三级国税机关的“一对一”定点服务联系对象,建立税企双方日常联系制度,围绕政策宣传、信息传递、难题破解、税企协作等方面实施常态化和针对性服务。

二、简化税收协定执行程序。

认真执行我国对外签署的税收协定,及时高效做好“引进来”企业享受税收协定优惠待遇的审批改备案相关工作,为跨境纳税人提供良好的税收环境;简化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程序,帮助“走出去”企业及时享受税收协定优惠待遇,由市级国税机关直接受理“。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9.05.15•【字号】鲁国税发[2009]67号•【施行日期】2009.05.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鲁国税发〔2009〕67号)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9〕8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加强货物劳务税征管(一)加强增值税管理1、加强农产品增值税抵扣管理一是深入了解农产品收购加工企业的生产经营规律,摸清生产环节农产品消耗率、业务成本构成、投入产出比等情况,有针对性地加强农产品收购企业管理。

二是深入开展农产品收购企业分析评估工作。

充分依托分析预警和纳税评估两个系统,按照分级分类评估的思路,省局将筛选部分重点疑点大户,认真开展分析评估,深入核查农产品进项税额的真实性。

对以现金支付农产品收购款且数额较大的,予以重点评估。

同时,各市、县局应根据自身实际,选定本地区的重点企业,深入开展专项评估,进一步防范增值税虚开虚抵问题。

对于管理中发现的涉嫌偷骗税问题,要及时移交稽查部门,依法严肃查处。

三是继续落实农产品抵扣管理长效机制。

继续落实购进价格信息采集、预约定耗、重点企业信息备案等措施,不断强化农产品收购企业管理。

有条件的市,可应用农产品发票分析监控系统,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进一步规范发票开具,及时采集发票信息,强化数据分析评估,不断提高信息化应用水平。

2、切实抓好异常海关缴款书清查工作对2008年下半年稽核比对异常海关缴款书的清查工作,总局已经下文做出专门部署。

各地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成立专门的工作小组,加强对工作的领导和协调,按照全省统一的清查方案要求,分阶段分步骤做好清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6.23•【字号】鲁发改信用〔2020〕808号•【施行日期】2020.06.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信用正文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省有关部门,各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制度创新加快流程再造的指导意见》《差异化监管流程再造实施方案》等文件要求,为建立全省统一的信用分级分类标准体系,加快构建差异化监管模式,经过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研究制定了《山东省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0年6月23日山东省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全省统一的信用分级分类标准体系,加快构建差异化监管模式,全力打造一流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制度创新加快流程再造的指导意见》《差异化监管流程再造实施方案》等文件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开展信用分级分类,应遵循综合性、一致性、审慎性的原则,根据信用评价指标体系,通过数据分析处理和综合计分,建立科学合理的信用分级分类管理体系。

第二章信用评价第三条信用评价包括公共信用综合评价、行业信用评价和市场信用评价。

第四条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是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的基础。

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由省发展改革委依托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整合国家、省有关部门和各市归集共享的公共信用信息,根据统一的指标体系,对信用主体作出公共信用综合评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现将《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发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7月4日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纳税信用管理,促进纳税人诚信自律,提高税法遵从度,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纳税信用管理,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信息开展的采集、评价、确定、发XXX应用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已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并适用查账征收的企业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自然人纳税信用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类型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管理办法由省税务机关制定。

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主管全国纳税信用管理工作。

省以下税务机关负责所辖地区纳税信用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五条纳税信用管理遵循客观公正、标准统一、分级分类、动态调整的原则。

第六条国家税务总局推行纳税信用管理工作的信息化,规范统一纳税信用管理。

第七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联合开展纳税信用评价工作。

第八条税务机关积极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与相关部门建立信用信息共建共享机制,推动纳税信用与其他社会信用联动管理。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纳税咨询管理办法(试行)和纳税辅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纳税咨询管理办法(试行)和纳税辅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纳税咨询管理办法(试行)和纳税辅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0.12.28•【字号】鲁国税发[2010]241号•【施行日期】2010.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纳税咨询管理办法(试行)和纳税辅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国税发〔2010〕241号)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根据纳税服务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国税系统纳税咨询和纳税辅导工作,广泛宣传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普及税法知识,提高纳税人纳税申报质量和税法遵从度,不断提升纳税服务水平,省局在深入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纳税咨询管理办法(试行)》、《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纳税辅导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发现的矛盾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附件: 1.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纳税咨询管理办法(试行)2.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纳税辅导管理办法(试行)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附件1: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纳税咨询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广泛宣传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普及纳税知识,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纳税咨询服务应当坚持依法无偿、准确及时、便捷文明的原则。

第三条纳税咨询的方式包括现场咨询、网上咨询、电话咨询、短信咨询、信函咨询等咨询方式。

第四条纳税咨询服务的内容包括受理、解答纳税人咨询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以及税收政策、申报纳税知识、办税流程等涉税事宜。

第五条各级国税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纳税咨询服务运行机制,完善各类咨询服务的受理、转办、答复、公开等制度。

第六条各级国税机关应充分利用“一厅、一网、一线”建立健全纳税咨询服务平台,无偿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涉税事项“一次办好”清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涉税事项“一次办好”清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涉税事项“一次
办好”清单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8.08.17
•【字号】?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4号
•【施行日期】2018.08.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机关工作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涉税事项“一次办
好”清单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一次办好”改革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深化全省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我省税收营商环境,助力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按照《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一次办好”改革深入推进审批便民化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厅字〔2018〕31号)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编制了《行政权力事项“一次办好”清单》和《公共服务事项“一次办好”清单》(以下简称《清单》,见附件),现予以发布,并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涉税事项“一次办好”,是指纳税人办理《清单》范围内涉税事项,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主管税务机关一次性受理,在规定时限内办结。

二、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将根据政策调整、流程变化适时调整《清
单》,在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官方网站公布。

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2018年8月17日。

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引进高层次人才税收服务工作的通知

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引进高层次人才税收服务工作的通知

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引进高层次人才税收服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6.01.12•【字号】鲁地税发[2016]4号•【施行日期】2016.0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引进高层次人才税收服务工作的通知鲁地税发〔2016〕4号各市党委组织部、地方税务局:根据全省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总体部署和《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见》(鲁发〔2015〕13号)要求,为实施人才强省战略营造良好税收环境,更好地吸引高层次人才来山东创新创业,现就进一步做好全省引进高层次人才税收服务工作通知如下:一、开辟高层次人才税收服务工作“绿色通道”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地税部门要深刻认识做好高层次人才税收服务工作的重要意义,立足人才和地税工作实际,面向全省各类高层次人才,进一步明晰和落实相关优惠政策,开辟“绿色服务通道”,优化服务功能和内容,提供纳税预约服务、咨询服务以及编制发放服务手册等个性化税收服务项目,激发和调动各类人才创新创业活力,积极为全省高层次人才引进和培养发挥职能作用。

二、进一步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一)在鲁工作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以及其他高层次人才,取得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在鲁工作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省、市、县人民政府、用人单位引进的各类高层次人才取得的省级人民政府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省、市、县人民政府、用人单位引进的外籍高层次专家、学者等海外高层次人才,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境外出差补贴以及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合理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纳税服务考试题库

纳税服务考试题库

业务能力升级测试税收业务类题库——纳税服务(中)一、单项选择题(共27道)1.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开展纳税信用评价,并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对不同信用级别的纳税人实施分类服务和管理。

其中,可以享受‚绿色通道‛服务的是()。

A.A级纳税人B.B级纳税人C.C级纳税人D.连续3年A级纳税人参考答案:D难度系数:中答案解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规定,连续3年被评为A级信用级别的纳税人,可以由税务机关提供‚绿色通道‛服务或专门人员帮助办理涉税事项。

知识点:纳税服务—纳税服务内容—信用管理2.某企业未聘用专职的财务人员和办税人员,需委托税务代理机构代为办理税务事项。

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可以自主选择税务代理B.可以由税务机关指定税务代理C.不得委托税务代理D.必须委托税务代理参考答案:A难度系数:易答案解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09年第1号)的规定,纳税人有权就规定事项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

知识点:纳税服务—纳税服务内容—权益保护3.2017年8月,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1张2017年7月15日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按规定该发票进行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的期限是()。

A.自开具之日起30日内B.自开具之日起90日内C.自开具之日起180日内D.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参考答案:D难度系数:易答案解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知识点:纳税服务—税政管理—增值税管理4.某纳税人到国地税联合办税服务厅导税咨询岗咨询不动产出租代开发票的问题,导税咨询员因不了解此业务,没有回答也没有做出指引,导税咨询员的行为不符合纳税服务规范中的()。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货物运输发票协查取证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货物运输发票协查取证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货物运输发票协查取证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6.05.16•【字号】鲁国税发[2006]84号•【施行日期】2006.05.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货物运输发票协查取证工作的通知(鲁国税发[2006]84号)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地方税务局: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国税、地税稽查局的协作和配合,认真做好运输发票协查工作,更好地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协作的意见》(国税发[2004]4号)和《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其补充通知(国税发〔2004〕119号、国税发〔2005〕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加强省内货物运输发票稽核比对核查和案件协查工作提出以下几点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高度重视货物运输发票协查工作近期,我省发生了多起利用货运发票进行偷税的重大案件,涉及范围之广、涉案企业之多、涉案金额之大为历年来罕见。

为此,各级国、地局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积极配合,认真开展对货运发票案件的协查取证和稽核问题货运发票的审核检查工作。

各级稽查局要确定一名副局长分管此项工作,明确专门的联络人员,及时协商解决出现的问题,确保日常工作顺利运行。

对于委托方税务机关转来的协查函件和信息要及时进行处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脱延误,检查结果要按时回复委托方税务机关。

二、明确协查各部门工作职责货物运输发票协查分为货物运输发票稽核比对核查和案件协查两种类型。

稽核比对核查是指根据《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其补充通知(国税发〔2004〕119号、国税发〔2005〕6号)规定进行的稽核比对异常货物运输发票审核检查。

货物运输发票案件协查是指国、地税稽查部门在查办涉税违法案件过程中,对已抵扣增值税的货物运输发票及其业务真实性的协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改增工作期间加强国地税合作规范办税服务厅管理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改增工作期间加强国地税合作规范办税服务厅管理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改增工作期间加强国地税合作规范办税服务厅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6.04.19•【字号】鲁国税发[2016]65号•【施行日期】2016.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营业税正文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改增工作期间加强国地税合作规范办税服务厅管理的通知鲁国税发〔2016〕65号各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各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国税、地税办税服务厅合作共建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6〕4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服务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6〕43号)要求,为切实加强营改增工作期间国、地税办税服务厅合作共建工作力度,进一步规范办税服务厅、政务大厅、临时营改增服务专区办税服务管理,高效应对营改增各项纳税服务需要,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合作原则(一)统筹规划,有序推进。

各级国税、地税机关要不断深化合作内容,创新合作机制,积极推进办税服务厅国地税业务通办。

内部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形成合力,确保营改增工作期间国地税合作共建办税服务厅工作协同部署、有序推进。

(二)整合资源,协同开展。

各级国税、地税机关要整合国税、地税办税服务资源,共同办理国税、地税营改增相关业务事项,协同开展营改增办税服务。

(三)规范统一,优质服务。

严格落实《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及各项办税服务制度,规范营改增办税服务专区、窗口、岗位设置,合理配置人力资源,确保营改增工作期间办税服务工作平稳高效开展。

二、规范合作办税事项(一)落实业务办理规范严格落实《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全国税收征管规范》等业务规范,根据相关要求,明确营改增业务事项报送资料、规范办税服务环节操作步骤、缩短非即办事项办理时限、优化办税服务方式、升级办税服务标准,全面落实《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基本规范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加快推进升级规范落实。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优化纳税服务助力新旧动能转换的二十条意见-鲁国税发〔2018〕62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优化纳税服务助力新旧动能转换的二十条意见-鲁国税发〔2018〕62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优化纳税服务助力新旧动能转换的二十条意见正文:----------------------------------------------------------------------------------------------------------------------------------------------------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优化纳税服务助力新旧动能转换的二十条意见各市国家税务局、山东省税务干部学校,局内各单位:推进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实施以来,全省国税系统牢固树立“山东发展人人有责,动能转换人人尽责”的大局意识,以强烈的政治意识和责任担当,立足自身职能,主动对接服务,有力地助推了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建设。

为深入贯彻实施《山东新旧动能转换综合试验区建设总体方案》和《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服务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的指导意见》,全面推动“放管服”改革与新旧动能转换精准对接,经省局研究,推出服务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20项措施,努力实现纳税服务再优化、再创新、再突破。

一、以政策引领新旧动能转换1.编印政策指引。

统一编印分行业、分类型的《支持新旧动能转换税收优惠政策指引》和解读宣传手册,根据政策适用企业、行业,结合纳税人实际需求,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政策解读宣讲。

2.开展专项辅导。

发放联系卡,分行业、分类型由专人提供24小时政策咨询;12366热线开通专键,办税服务厅设置专岗,官方网站开设专栏,专项解答新旧动能转换税收政策;通过网络、电视、广播、新媒体开展专题宣传,丰富纳税人政策获取渠道。

3.实施精准对接。

筛选确定留抵税额退税名单,各级税务机关依分工与新旧动能转换企业一对一对接政策落地;与科技、发改、经信、财政等部门建立信息交换机制,及时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等清单,依托清单信息对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低税率优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营改增纳税服务工作的通知7.doc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营改增纳税服务工作的通知7.doc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营改增纳税服务工作的通知7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乐税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营改增纳税服务工作的通知【标签】纳税申报,营改增,发票管理,优化税收服务【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文号】税总发〔2016〕75号【发文日期】2016-05-25【实施时间】2016-05-25【有效性】全文有效【税种】纳税服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自3月5日营改增工作开展以来,通过各级税务机关的共同努力,各地办税服务厅秩序井然,开票系统运行正常,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取得了良好开局。

为再接再厉打好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第二阶段战役,确保营改增纳税人顺利申报,现就进一步优化营改增纳税服务工作通知如下:一、强化纳税申报的宣传培训6月份,营改增纳税人将迎来首个纳税申报期。

针对部分纳税人初次填报增值税申报表、不熟悉申报流程的实际问题,各地税务机关要强化对纳税申报的辅导培训,提前制作各类申报表填写样表、辅导填报“二维码”等,通过网站、手机APP等方式主动推送给营改增纳税人,帮助其熟练掌握申报表的填报。

同时要根据税收政策的调整,及时做好“二维码”的更新工作。

二、做好纳税申报的现场和上门辅导要在办税服务厅组建辅导队、增设预审岗,强化现场辅导和现场审核,帮助纳税人正确填报增值税申报表。

要组织税收管理员和业务骨干主动深入重点企业,尤其是对样本企业进行上门辅导,通过“一对一”“面对面”的方式帮助纳税人正确填写增值税申报表或者辅导其进行网上申报,确保在6月10日前所有样本企业完成好申报。

三、确保减免税优惠政策不折不扣落实各地税务机关要对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减免税申报、备案等工作进行重点辅导,确保纳税人全面、准确申报,确保减免税政策不折不扣得以落实。

四、做好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宣传工作纳入营改增试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暂不需要进行增值税发票认证,纳税信用A级、B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销售方使用新系统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也可以不再进行扫描认证。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两个工作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两个工作办法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两个工作办法的通知【标 签】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办法【颁布单位】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鲁国税发﹝2006﹞47号【发文日期】2006-03-10【实施时间】2006-03-10【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其他各市国家税务局、山东省税务学校,局内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信访条例》、《全国税务机关信访工作规则》、《全省国税机关信访工作规则(试行)》,进一步规范全省国税系统信访工作,现将《全省国税系统办理群众来信工作办法(试行)》和《全省国税系统接待群众来访工作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二OO六年三月十日 全省国税系统办理群众来信工作办法(试行) 为规范全省国税系统办理群众来信工作,根据《信访条例》、《全国税务机关信访工作规则》、《国家信访局办理群众来信工作规则(试行)》、《全省国税机关机关工作规则(试行)》制定本办法。

一、工作职责和受信范围 各级国税机关专(兼)职信访工作机构或人员,负责办理国内群众和境外人士写给各级国税机关及其领导的来信;向领导反映群众来信的重要信息;交办和督办重要来信事项;向有关单位或部门通报来信情况;办理其他信访事项。

领导同志本人对群众写给领导同志来信的办理另有要求的,按要求办理。

群众写给本单位负责同志的来信,经本人拆阅后交给办信工作人员办理的,按办理群众来信的程序和原则办理。

本办法所称“来信”,包括信件、电报、电子邮件、传真、贺卡、汇款单、包裹单等。

二、办信工作原则和重点 办理群众来信工作应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突出重点,兼顾一般,注重时效的原则。

群众来信中情况紧急、时限性强的来信,应按“急事急办”原则,采取电话、传真等方式及时通报有关单位或部门办理;需要转送原信的,再将来信函转承办单位或部门。

办信工作的重点是:向领导或部门提供群众来信中有重要参考价值的信息,为领导科学民主决策服务;交办、转送来信提出的事项,督促检查重要来信事项的处理,为群众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及时通报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来信情况,促使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解决在基层和萌芽状态,预防和化解矛盾;其他重要来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营改增纳税服务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6〕7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营改增纳税服务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6〕7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营改增纳税服务工作的通知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营改增纳税服务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6〕7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自3月5日营改增工作开展以来,通过各级税务机关的共同努力,各地办税服务厅秩序井然,开票系统运行正常,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取得了良好开局。

为再接再厉打好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第二阶段战役,确保营改增纳税人顺利申报,现就进一步优化营改增纳税服务工作通知如下:一、强化纳税申报的宣传培训6月份,营改增纳税人将迎来首个纳税申报期。

针对部分纳税人初次填报增值税申报表、不熟悉申报流程的实际问题,各地税务机关要强化对纳税申报的辅导培训,提前制作各类申报表填写样表、辅导填报“二维码”等,通过网站、手机APP等方式主动推送给营改增纳税人,帮助其熟练掌握申报表的填报。

同时要根据税收政策的调整,及时做好“二维码”的更新工作。

二、做好纳税申报的现场和上门辅导要在办税服务厅组建辅导队、增设预审岗,强化现场辅导和现场审核,帮助纳税人正确填报增值税申报表。

要组织税收管理员和业务骨干主动深入重点企业,尤其是对样本企业进行上门辅导,通过“一对一”“面对面”的方式帮助纳税人正确填写增值税申报表或者辅导其进行网上申报,确保在6月10日前所有样本企业完成好申报。

三、确保减免税优惠政策不折不扣落实各地税务机关要对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减免税申报、备案等工作进行重点辅导,确保纳税人全面、准确申报,确保减免税政策不折不扣得以落实。

四、做好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宣传工作纳入营改增试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暂不需要进行增值税发票认证,纳税信用A级、B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销售方使用新系统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也可以不再进行扫描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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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绿色通道”服务制度(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更好地为重点企业、弱势群体提供及时、便捷、高效的纳税服务,构建和谐共赢的新型征纳关系,根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绿色通道”是指办税服务厅为部分纳税信誉等级较高的企业、弱势群体等所提供的一种便利快捷的纳税服务通道和纳税服务形式。

其服务宗旨是:以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减少环节、提高效率为原则,为纳税人创造良好的办税环境。

第三条“绿色通道”的服务对象:
(一)纳入当地重点建设项目的企业;
(二)纳税信用等级A级企业;
(三)总局定点联系企业山东成员企业、省局定点联系企业及其在各地的成员企业;
(四)老弱病残及其他行动不便的特殊人群;
(五)其他需要给予照顾的纳税人。

第四条各级办税服务厅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固定或流动的“绿色通道”窗口,并设置规范、醒目的标识。

对符合“绿色通道”服务对象条件的纳税人要定期进行认定审核,发放“绿色通道卡”或“办税优先卡”,纳税人需持卡办理涉税事项。

第五条“绿色通道”办税服务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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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动引导。

符合“绿色通道”服务对象条件的纳税人,由办税服务厅导税员引导至“绿色通道”窗口。

(二)优先办理。

直接到“绿色通道”窗口,优先办理涉税事项。

(三)专人协助。

根据纳税人需求,办税服务厅可安排专人协助纳税人办理相关涉税事项,享受“随时申报,随时审核、业务代办”等无障碍式服务。

(四)即时办理。

凡属于办税服务厅职责范围能够完成、不需要实地核查的涉税事项,应当场为纳税人办结。

(五)积极协调。

办税服务厅职责范围不能够即时办理的涉税事项,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应主动告知纳税人,并及时转办其他业务部门。

其他业务岗位工作人员应积极予以配合,按规定最短时限为纳税人完成涉税事项。

第六条本制度由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七条本制度自制定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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