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中信用证结算欺诈及其防范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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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中信用证结算欺诈及其防范案例分析

某外贸公司与香港公司达成了一笔1019公吨镀锡铁皮和镀锌薄板,金额约20万美元的交易。支付条件为即期信用证,规定为2月和3月。不久,中国银行广州分行很快开出了信用证,规定了商品的名称和规格、数量、重量和装运期等。中国船运公司应托运人请求,向其发运了48个集装箱,供其装货和加封。3月24日承运人签发了"已装船"清洁提单,3月25日,香港方寄单至中国银行,并且香港的中国船运公司"海星"号轮到达黄埔。集装箱明显完好,封条未动。但启封以后,发现箱内只有充满脏水的铁桶,没有镀锡铁皮和镀锌薄板。3月30日,收货人立即将该欺诈行为通知了中国银行,并要求其通知指定的议付银行。但中国银行收到一份香港银行打来的电传,说已根据提示汇票和单据支付了货款。这时,外贸公司发现商业发票与提单两者不符:即信用证内的商品发票中要求规格为50厘米,而提单内规格为50毫米。4月14日,我方提出,香港议付银行可以行使追索权,向出口商索回货款。3天以后,中国银行又收到香港议付银行的电传,说中国银行提出偿还货款的要求超过了允许的合理时间,因此,要求中国银行(开证行)立即偿付。中国银行无奈作了偿付。

来源:考试吧()2008年3月11日【考试吧:中国教育培训第一门户】

一、买卖双方要做到的相关程序是:

(一)买卖双方签订买卖合同,约定以即期跟单议付信用证方式支付付款。

(二)开证申请人(外贸公司)根据合同填写开证申请书并交纳押金或提

供其他保证,请开证行开证。

(三)开证行根据申请书内容,向受益人开出信用证并寄交出口人所在地

银行(中国银行)。

(四)通知行核对印鉴无误后,将信用证交受益人(香港公司)。

(五)受益人审核信用证内容与合同规定相符后,按信用证规定装运货物、

备妥单据并开出汇票,在信用证有效期内,送议付行议付。

(六)议付行按信用证条款审核单据无误后,把货款垫付给受益人。

(七)议付行将汇票和货运单据寄开证行或其特定的付款行索偿。

(八)开证行核对单据无误后,付款给议付行。

(九)开证行通知开证人付款赎单,进口商验单后付款。

(十)开证行将单据交给进口商,进口商凭以提货。

二、此案例中的外贸公司应做到以下几点:

(一)外贸公司在要求中国银行签发信用证时,应先对受益人的资金情况

和信用情况进行调查。按照现行《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商会第

600号出版物,简称UCP600),银行所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货物,他

们只是按照信用证规定审核单据。因此,卖方很可能制作假单据。如果

外贸公司在合作之前就调查清楚香港公司的资信情况就可以避免这次的

损失了。

(二)由于香港与大陆近在咫尺,并且当地有许多中国公司和一些中国的

银行,买方完全可以委托一家中国公司于装载货物之前或期间当场对货

物进行检验。如果外贸公司可以及时的发现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的问题,就可以避免问题的发生。

(三)外贸公司和中国银行在发现受骗以后,审单太慢,发现严重不符点

后向香港银行索偿时已过了银行审单合理时间(7天)。其应该在发现不符后就及时向香港银行提出所发现的问题。

(四)在国际贸易活动中,买卖双方可能互不信任,买方担心预付款后,

卖方不按合同要求发货;卖方也担心在发货或提交货运单据后买方不付款。因此需要两家银行做为买卖双方的保证人,代为收款交单,以银行信用代替商业信用。所以,案例中的中国银行在这一活动中所使用的工具就是信用证。信用证结算方式把由进口商履行付款责任,转为由银行来履行付款,保证出口商安全迅速收到货款,买方按时收到货运单据。

自出现信用证以来,这种支付方式发展很快,并成为国际贸易中普遍采用的主要支付方式。但是,从此案例的情况来看,建立在银行信用基础上的信用证方式尚存在着各种陷阱与欺诈,信用证内在交易的基本原则存在导致欺诈产生的理论缺陷,内潜着很强的欺诈风险。因此,此外贸公司需要正确运用信用证结算方式和采取有效防范信用证结算欺诈的措施。

(五)外贸公司应该清楚的了解信用证欺诈的构成:

一般,信用证欺诈的构成应具备以下条件:

1.信用证一个或几个当事人主观上是出于故意,既明知其欺诈行为可能使

另一方当事人陷于错误认识,并希望另一方当事人基于这种错误认识而为一定行为。

2.客观上欺诈的一方有积极的欺诈行为,如伪造虚假情况或蒙蔽事实真

相,明知该做法会给对方造成损害还去作为的行为。

3.受欺诈人基于错误认识做了某种显然使自己处于不利地位的行为。

应当指出的是,在信用证欺诈中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性是区别于买卖合同中一般违约的重要特征,在违约行为中,违约人不存在利用信用证方式欺诈对方并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的故意。

如果外贸公司在操作的过程中,严格的做到以上五点,就不会被香港公司所欺诈。

三、外贸公司该如何处理信用证结算中可能存在的问题:

(一) 单证不一致”的处理

单证不一致,即单据缮制没有完全符合信用证明规定。这是最常见的事故。其结果就是直接导致不符点,甚至导致单据被拒付。单证完全按照信用证要求出具。对于不是自己出具,而是第三方如货运公司出具的提单一类,事先务必与他们仔细核对草稿,并书面确认。拿到正本以后,再检查一次,看是否与确认的草稿一致。出现问题的,在分清责任的同时,火速更换。对于日期实效方面的不符,请货运公司协作。对于国家机构比如商检局出具的单据,不易灵活处理,因此要慎重一些。如果信用证条款中对这类单证有特别要求的,先与商检机构沟通咨询,看是否能满足客户要求。无法完全满足的,坚决要求修改信用证条款。因外贸市场灵活多变,品质要求也参差不齐,对于商检局提出异议的产品,可以通过“客户确认”的保函形式协商解决。

(二)“单单不一致”的处理

单单不一致,指同一套单证里不同单据相同栏目的内容不一致。这个问题通常是由于部门分工协作制单中的疏漏造成的。审单证的时候,不但要逐张审核,还可以“横”审,即比对不同单证同一栏目内容。在贸易过程中,收到信用证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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