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中信用证结算欺诈及其防范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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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中信用证结算欺诈及其防范案例分析
某外贸公司与香港公司达成了一笔1019公吨镀锡铁皮和镀锌薄板,金额约20万美元的交易。

支付条件为即期信用证,规定为2月和3月。

不久,中国银行广州分行很快开出了信用证,规定了商品的名称和规格、数量、重量和装运期等。

中国船运公司应托运人请求,向其发运了48个集装箱,供其装货和加封。

3月24日承运人签发了"已装船"清洁提单,3月25日,香港方寄单至中国银行,并且香港的中国船运公司"海星"号轮到达黄埔。

集装箱明显完好,封条未动。

但启封以后,发现箱内只有充满脏水的铁桶,没有镀锡铁皮和镀锌薄板。

3月30日,收货人立即将该欺诈行为通知了中国银行,并要求其通知指定的议付银行。

但中国银行收到一份香港银行打来的电传,说已根据提示汇票和单据支付了货款。

这时,外贸公司发现商业发票与提单两者不符:即信用证内的商品发票中要求规格为50厘米,而提单内规格为50毫米。

4月14日,我方提出,香港议付银行可以行使追索权,向出口商索回货款。

3天以后,中国银行又收到香港议付银行的电传,说中国银行提出偿还货款的要求超过了允许的合理时间,因此,要求中国银行(开证行)立即偿付。

中国银行无奈作了偿付。

来源:考试吧()2008年3月11日【考试吧:中国教育培训第一门户】
一、买卖双方要做到的相关程序是:
(一)买卖双方签订买卖合同,约定以即期跟单议付信用证方式支付付款。

(二)开证申请人(外贸公司)根据合同填写开证申请书并交纳押金或提
供其他保证,请开证行开证。

(三)开证行根据申请书内容,向受益人开出信用证并寄交出口人所在地
银行(中国银行)。

(四)通知行核对印鉴无误后,将信用证交受益人(香港公司)。

(五)受益人审核信用证内容与合同规定相符后,按信用证规定装运货物、
备妥单据并开出汇票,在信用证有效期内,送议付行议付。

(六)议付行按信用证条款审核单据无误后,把货款垫付给受益人。

(七)议付行将汇票和货运单据寄开证行或其特定的付款行索偿。

(八)开证行核对单据无误后,付款给议付行。

(九)开证行通知开证人付款赎单,进口商验单后付款。

(十)开证行将单据交给进口商,进口商凭以提货。

二、此案例中的外贸公司应做到以下几点:
(一)外贸公司在要求中国银行签发信用证时,应先对受益人的资金情况
和信用情况进行调查。

按照现行《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商会第
600号出版物,简称UCP600),银行所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货物,他
们只是按照信用证规定审核单据。

因此,卖方很可能制作假单据。

如果
外贸公司在合作之前就调查清楚香港公司的资信情况就可以避免这次的
损失了。

(二)由于香港与大陆近在咫尺,并且当地有许多中国公司和一些中国的
银行,买方完全可以委托一家中国公司于装载货物之前或期间当场对货
物进行检验。

如果外贸公司可以及时的发现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的问题,就可以避免问题的发生。

(三)外贸公司和中国银行在发现受骗以后,审单太慢,发现严重不符点
后向香港银行索偿时已过了银行审单合理时间(7天)。

其应该在发现不符后就及时向香港银行提出所发现的问题。

(四)在国际贸易活动中,买卖双方可能互不信任,买方担心预付款后,
卖方不按合同要求发货;卖方也担心在发货或提交货运单据后买方不付款。

因此需要两家银行做为买卖双方的保证人,代为收款交单,以银行信用代替商业信用。

所以,案例中的中国银行在这一活动中所使用的工具就是信用证。

信用证结算方式把由进口商履行付款责任,转为由银行来履行付款,保证出口商安全迅速收到货款,买方按时收到货运单据。

自出现信用证以来,这种支付方式发展很快,并成为国际贸易中普遍采用的主要支付方式。

但是,从此案例的情况来看,建立在银行信用基础上的信用证方式尚存在着各种陷阱与欺诈,信用证内在交易的基本原则存在导致欺诈产生的理论缺陷,内潜着很强的欺诈风险。

因此,此外贸公司需要正确运用信用证结算方式和采取有效防范信用证结算欺诈的措施。

(五)外贸公司应该清楚的了解信用证欺诈的构成:
一般,信用证欺诈的构成应具备以下条件:
1.信用证一个或几个当事人主观上是出于故意,既明知其欺诈行为可能使
另一方当事人陷于错误认识,并希望另一方当事人基于这种错误认识而为一定行为。

2.客观上欺诈的一方有积极的欺诈行为,如伪造虚假情况或蒙蔽事实真
相,明知该做法会给对方造成损害还去作为的行为。

3.受欺诈人基于错误认识做了某种显然使自己处于不利地位的行为。

应当指出的是,在信用证欺诈中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性是区别于买卖合同中一般违约的重要特征,在违约行为中,违约人不存在利用信用证方式欺诈对方并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的故意。

如果外贸公司在操作的过程中,严格的做到以上五点,就不会被香港公司所欺诈。

三、外贸公司该如何处理信用证结算中可能存在的问题:
(一) 单证不一致”的处理
单证不一致,即单据缮制没有完全符合信用证明规定。

这是最常见的事故。

其结果就是直接导致不符点,甚至导致单据被拒付。

单证完全按照信用证要求出具。

对于不是自己出具,而是第三方如货运公司出具的提单一类,事先务必与他们仔细核对草稿,并书面确认。

拿到正本以后,再检查一次,看是否与确认的草稿一致。

出现问题的,在分清责任的同时,火速更换。

对于日期实效方面的不符,请货运公司协作。

对于国家机构比如商检局出具的单据,不易灵活处理,因此要慎重一些。

如果信用证条款中对这类单证有特别要求的,先与商检机构沟通咨询,看是否能满足客户要求。

无法完全满足的,坚决要求修改信用证条款。

因外贸市场灵活多变,品质要求也参差不齐,对于商检局提出异议的产品,可以通过“客户确认”的保函形式协商解决。

(二)“单单不一致”的处理
单单不一致,指同一套单证里不同单据相同栏目的内容不一致。

这个问题通常是由于部门分工协作制单中的疏漏造成的。

审单证的时候,不但要逐张审核,还可以“横”审,即比对不同单证同一栏目内容。

在贸易过程中,收到信用证后
应立即与合同核对,看看条款是否比合同要求严格,能否办到,不行的话应及时和进口商联系并且协商,在办妥之前不要急于发货,否则就会陷于被动。

最好的解决办法是银贸的通力合作。

应当严把单据关。

在信用证业务中,受益人应当严把单证质量关,严格按照信用证来制作单据,完成制单后应仔细复核,做到“单单一致、单证一致”,可以将除提单之外的单据提前制好以后先交到议付行进行预审,若有不合格就等待提单签发以后绘制合格再正式交给议付行。

与银行审单“严格符合”的原则相适应,对贸易企业制单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制单工作必须以银行审单工作依据的原则为基础,做到单证、单单、单货三相符,即信用证的条款必须在单据上体现,各种单据之间必须相互一致,单据与货物一致。

四、香港公司(出口商)在贸易中应该这样做:
(一) 从受益人的角度看,应该从严审核来证和制备单据。

信用证业务具有银行
信用介入商业信用的特点,受益人向银行提交单据请求付款时,所有单据必须符合信用证的条款,才构成开证行确定的付款承诺。

即使只是对信用证条款稍有背离,银行也有权拒收不符单据。

(二) 在贸易过程中,收到信用证后应立即与合同核对,看看条款是否比合同要
求严格,能否办到,不行的话应及时和进口商联系并且协商,在办妥之前不要急于发货,否则就会陷于被动。

最好的解决办法是银贸的通力合作。

应当严把单据关。

在信用证业务中,受益人应当严把单证质量关,严格按照信用证来制作单据,完成制单后应仔细复核,做到“单单一致、单证一致”,可以将除提单之外的单据提前制好以后先交到议付行进行预审,若有不合格就等待提单签发以后绘制合格再正式交给议付行。

与银行审单“严格符合”的原则相适应,对贸易企业制单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制单工作必须以银行审单工作依据的原则为基础,做到单证、单单、单货三相符,即信用证的条款必须在单据上体现,各种单据之间必须相互一致,单据与货物一致。

(三) 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以下简称L/C)的最大好处是提供了一个可靠的
帐房――付款人,这就是银行,而且是指定的某大银行。

如果他拿到的L/C 不符合买卖合同,他就可以终止合同而不付运,另外再索赔。

如果符合买卖合同,且没有特别难以达到的要求的,他拿到后,做一些该做的事情如找船等,在最后一天的付运期之前把合同要求数量的某一品种的货物付运出去,然后取得一套单证,其中包括最重要的提单(以下简称B/L),即可前往结汇。

L/C要求的一般是清洁的B/L,要求B/L的内容和L/C的内容一致。

因此,香港公司要严格按合同准时如数付运货物,否则拿到与L/C不一致的B/L就无法结汇了。

而在此案例中,外贸公司由于发现问题是已经超过了银行审单合理时间,所以最终迫于无奈作了偿付。

当然,在案例中香港公司利用与合同不符的货物欺诈外贸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

五、防范信用证结算欺诈风险的措施:
由案例中跟单信用证诈骗的各种情况来看,诈骗分子的行骗对象主要是外贸公司,而受害者还涉及出口方银行。

其如果能够和外贸公司应密切配合,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即可避免或减少上类诈骗案的发生。

综合上述案例,我们可以汲取教训,在贸易过程中,无论是进口商亦或是出口商,都可实施如下防范对策:(一).银行的防范
对于信用证欺诈的防范,银行在其中起着关键的作用,有效地发挥银行的审
单把关作用,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银行作为信用证的开证行或通知行,都应明确自身的责任和义务,为客户提供有效、周到的服务,尤其是开证行在收到信用证之后必须核对签字或密押,确定真实无疑,杜绝假冒信用证。

在受益人不知道如何审证时,银行应对收到信用证的延误、残缺或其他差错向开证行进行查询与澄清,避免软条款信用证。

2.银行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各项规章制度和自律机制,加强风险防范意识,加强内部员工的法律意识和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

内部员工素质的提高是银行进行防范的各项措施的基础,也是防止内部人员与不法分子同谋进行欺诈的一个重要前提。

3.银行在办理信用证业务时,除了严格执行国家外汇管理政策外,同时还可以通过对经常客户建立开证档案,认真统计这些客户以往开立信用证的情况,也可以通过运用自身广泛的分支机构和网点以及灵活、快捷的信息系统获取掌握影响企业资信变化的各种因素和其资信的最新状况。

4.在积极扩大业务网络的同时,保持高度警惕,选择资信良好的银行作为业务伙伴。

信用证付款是通过银行的国际业务网络实现的,银行本身的信誉良好以及银行之间有良好的合作关系无疑会便利信息的及时传递,便利银行之间合作打击信用证欺诈行为。

(二).开证申请人的防范
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进口商)是信用证的最终付款人,作为进口商的外贸公司所面临的最大欺诈是货物欺诈,即付款后收到残、次货物或者与合同规定不符的货物,为了避免或有效减少此类风险,外贸公司应做到以下防范:
1.做好事前的资信调查。

(1).对进口商说,贸易伙伴的资信可靠是防止发生信用证欺诈发生的关键。

在签订以信用证为支付方式的买卖合同之前,要汲取这次的教训,应详细地了解对方的资信状况,选择资信情况好的贸易商作为交易伙伴。

出口方银行必须认真负责地核验信用证的真实性,并掌握开证行的资信情况。

这一点直接关系到对方是否有履约能力以及是否能诚实守信地履约。

在实践中,应当通过出口商所在国的资信评估机构、商业行业协会等组织机构对其资信进行调查,并建立完备的供方档案,以供今后查询。

如果我国相关部门能提供国外企业信用信息,对海外欠账问题进行追踪观察,及时公布“低信用”公司名单,并且,外贸公司又能够及时的查询到企业的信用信息,无疑就能避免悲剧的上演。

(2).若作为出口企业,应该慎重选择贸易伙伴。

在寻长找贸易伙伴和贸易机会时。

应尽可能通过正式途径(如参加广交会和实地考察)来接触和了解客户,不要与资信不明或资信不好的客户做生意。

在签订合同前,应设法委托有关咨询机构对客户进行资信调查,以便心中有数,作出正确的选择,以免错选贸易伙伴,导致最终自食苦果。

2.选择适当的贸易术语,力争买方对船公司、银行和保险公司的选择权。

贸易术语(Trade Terms)是用来表示买卖双方所承担的风险、费用和责任划分的专门用语。

在国际贸易中,每种贸易术语都有其特定的含义,不同的贸易术语,不仅表示买卖双方各自承担不同的风险、费用和责任,而且也影响成交商品的价格。

为防止信用证欺诈,作为出口商应尽量使用C组贸易术语,作为进口商应尽量使用P组贸易术语。

贸易术语如何选用与买卖双方各自的经济利益息息相关。

对于外贸公司来说,选择FOB贸易术语能将租船订仓、货物保险的选择交易权控制在自己手中,一方面外贸公司可以选择自己熟悉的信誉良好的船公司送货,
另一方面还可以派人到装货港口检查和核对货物是否符合合同的要求,如果案例中的外贸公司做到这些,就可以杜绝香港公司在货物方面的欺诈了。

3.明确订立信用证条款,严格审核单据。

外贸公司要按时开出符合合同规定的信用证,收到开证行中国银行转寄来的单证要求其付款时,要根据“单证相符”、“单单相符”的要求认真审核,如出现单据与信用证不符或单据与单证不符时,其有权拒绝付款赎单,因此在开立信用证时,对香港公司提出的单据做出严格要求。

另外,外贸公司还应根据合同的具体要求对提单、保险单、商业发票、质检证书等提出明确而具体的要求,就可以防止香港公司针对漏洞提交不符合合同的单据而符合信用证的单据。

(三).受益人的防范
作为信用证的受益人:香港公司,在贸易中,防止被诈骗的发生,其应采取以下措施做好防范:
1.慎重订立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信用证条款。

(1).信用证的有效期必须合理、适当。

贸易双方一旦确定信用证支付方式,作为受益人,出口商应要求进口商尽快开出信用证,并使信用证有合理、适当的有效期,以使受益人有合理充分的时间要求修改不合理条款及安排装运。

反之,当受益人临近装运期才收到信用证,一旦发现其有与买卖合同条款不符或无法履行某些条款,出口商就没有充分时间要求修改不合理条款及安排装运。

(2).明确订立信用证条款的内容。

货物买卖合同信用证条款是买方申请开立信用证的条件和依据,开证行根据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开立信用证。

出口商要防止进口商利用信用证欺诈,关键在于订立合同时,尽量不接受“软条款”,杜绝进口商利用虚假信用证或“软条款”信用证的可能性,即在订立信用证条款时出口商应当慎重,仔细推敲,尽量不接受“软条款”。

对于信用证当中的软条款,能避免的要尽量避免,不能避免的要坚持对方修改信用证,否则不能急于出货。

尽可能的拒绝接受预付定金、违约金、质押金的条件;更不要过早预付资金,草率签订贸易合同。

所以,应当明确地订立信用证条款,决不能含糊其词,尤其是单据条款和装运条款。

单据条款主要是规定单据的种类及份数,这是信用证最主要的条款,因为银行付款与否仅凭单据。

2.严格审核信用证,认真制作单据。

出口商在收到银行转交来的信用证时,应当根据合同条款认真地全面审核合同与信用证是否符合,如出现合同与信用证不符的情况,出口商有权要求进口商修改信用证条款,以防假冒信用证或信用证条款与合同规定不相符,或者有“软条款”。

另外,出口商接受信用证后,要根据“单证相符”、“单单相符”的原则对信用证要求的一系列单据应认真制作,并认真审核其向银行提供的各项单据。

进口商在付款赎单前对卖方提交的单据应全面、及时审核,审核单据是否和信用证要求相符,是否属于伪造的单据。

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修改意见,要求改证。

改证时应注意,最好一次完成,通过原通知行向开证行提出。

对于欺诈性单据应请示银行止付或请求法院发布禁付令强制银行拒付。

对假冒信用证应停止发货并立即通知银行止付。

(四)及时调查货运航程及行踪
包括船名、船东、船龄防范信用证欺诈的又一环节是及时、充分地把握船运航向动态。

买方可根据合同中的运输条款,派人或委托有资信的商检机构到装运港,了解与船运有关的情况,等,货物是否上船、起航日期、航行计划、抵达日
期等情况。

货船起航后,买方应随时了解航向动态,如果发现异常情况须立即报告保险公司,追查承运人、代理人、卖方的律师等。

(五)提高信用证贸易商业务素质
提高信用证贸易商的业务素质是防范信用证欺诈的关键。

作为信用证贸易商必须具备船舶、海运、海上保险等国际货物买卖过程等方面的知识和经验,有熟练的信用证支付方式的业务技能。

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防范信用证欺诈。

由于信用证欺诈是一种典型的跨国欺诈活动,国际社会的有效合作对预防和控制信用证欺诈是有重大意义的,通过加强各国之间的信息交流和采用统一单据的格式等措施可以有效地预防信用证欺诈行为的发生。

银企双方还应携手合作,一致对外,树立整体观念,互相配合增强防诈信息。

一旦发觉诈骗分子的蛛丝马迹,立刻跟踪追击,并严惩不贷,以维护信用证业务的正常开展,确保我国对外贸易的顺利进行。

总之,兵来将挡,水来土掩,只要企业人员做到熟悉国际贸易规则,培养树立良好的风险意识,勤于研究各种结算方式下出现的各种可能风险,在工作中,细心研究付款过程中的每一个可疑之处,就可以有效防范各种风险,也只有这样才能做到未雨绸缪,安全稳妥地与外商进行交易,促进我国外贸业务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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