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1讲_债务人财产界定的基本规则、债务人财产的收回(收回权)、破产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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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单元债务人财产

本单元考点框架

考点11:债务人财产界定的基本规则(★★★)(P330)

1.界定时点

债务人财产包括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

2.表现形态

(1)除债务人所有的货币、实物外,债务人依法享有的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用益物权等财产和财产权益,人民法院均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2)债务人已依法设定担保物权的特定财产,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债务人财产。债务人的特定财产在担保物权消灭或者实现担保物权后的剩余部分,在破产程序中可用以清偿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和其他破产债权。

(3)债务人对按份享有所有权的共有财产的相关份额,或者共同享有所有权的共有财产的相应财产权利,以及依法分割共有财产所得部分,属于债务人财产。

3.不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的情形

(1)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承揽、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合同或者其他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2016年、2015年案例分析题)

(2)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

(3)所有权专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

(4)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

考点12:债务人财产的收回(收回权)(★★★)(P331)

(一)出资的收回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2016年案例分析题)

2.管理人代表债务人提起诉讼,主张出资人向债务人依法缴付未履行的出资或者返还抽逃的出资本息,出资人不得以认缴出资尚未届至公司章程规定的缴纳期限或者违反出资义务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

3.向其他责任人追收

管理人有权依法代表债务人提起诉讼,主张公司的发起人和负有监督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等,对股东违反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承担相应责任,并将财产归入债务人财产。

(二)董监高的非正常收入及其侵占的企业财产

1.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

2.非正常收入的界定及所形成债权的性质

债务人有破产原因,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获取的以下收入,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上述规定中的非正常收入,管理人有权主张返还:

(1)绩效奖金;

(2)普遍拖欠职工工资情况下获取的工资性收入;(2018年案例分析题)

(3)其他非正常收入。

【提示】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返还上述第(1)、(3)项非正常收入形成的债权,可依法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因返还上述第(2)项非正常收入形成的债权,按照该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的部分作为拖欠职工工资清偿;高出该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的部分,可以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

非正常收入及所形成债权的性质

非正常收入类型债权性质

债务

有破

产原

绩效奖金普通债权

普遍拖欠职工工

资情况下获取的

工资性收入

按照该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的部分

职工劳动债权

高出该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的部分

普通债权

其他非正常收入普通债权(三)质物和留置物的取回

1.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可以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为债权人接受的担保,取回质物、留置物或解除债务人财产上存在的物权担保。

2.管理人所作的债务清偿或者替代担保,在担保物的价值低于被担保的债权额时,以担保物当时的市场价值为限。

3.管理人拟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担保取回质物、留置物,或者与质权人、留置权人协议以质物、留置物折价清偿债务等方式,进行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财产处分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未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人民法院。

考点13:破产撤销权(★★★)(P332)

(一)破产撤销权1——积极减少债务人财产

1.基本法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法定的积极减少债务人财产的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2.积极减少债务人财产的行为

基本类型细化解释VS债权人的撤销权(1)放弃债权

①包括放弃债权等权利、不为诉讼时效

的中断、撤回诉讼、对诉讼标的之舍弃

②债务人对外享有债权的诉讼时效,自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中断。

债务人无正当理由未对其到期债权及

时行使权利,导致其对外债权在破产申

请受理前1年内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重新计

算上述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

放弃债权、放弃债权

担保或者恶意延长

到期债权的履行期,

对债权人造成损害(2)无偿转让财产

①“财产”,既包括实物财产,也包括

财产性权利

②无偿行为的方式并不局限于“转让”,

无偿设置用益物权等其他无偿行为也

应包括在内

无偿转让财产,对债

权人造成损害(3)

以明显不合理

的条件进行交

①不论相对人是否知情,均可撤销

②“条件”,不仅限于价格一项,也包

括付款条件、付款期限等

③人民法院根据管理人的请求撤销对

债务人财产以明显不合理价格进行交

易的,买卖双方应当依法返还从对方获

取的财产或者价款;因撤销交易,债务

人所产生的应返还受让人已支付价款

的债务,作为共益债务清偿

以明显不合理的低

价转让财产或者以

明显不合理的高价

收购他人财产,对债

权人造成损害,并且

“相对人知道”该情

(4)

对没有财产担

保的债务提供

财产担保

是指对原来已经成立的债务补充设置

物权担保;债务人在可撤销期间内设定

债务的同时提供的财产担保,该情形属

于对价行为,并未造成债务人财产的不

当减少,不能撤销(2018年案例分析

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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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对未到期的债

务提前清偿

是指对在破产申请受理之后才到期的

债务,提前到破产申请受理之前清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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