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干部选拔任用动议环节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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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干部选拔任用动议环节的思考
2014年1月,中央新修订颁布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干部选拔任用全过程进行了改进完善。省委随后颁布了“一个意见、七个办法”,就干部调整的各个程序进行了分节指导。本次干部任用政策调整的亮点之一即增加动议环节。干部动议是干部调整的总开关,新《条例》增加动议环节,把过去客观存在,但没有程式化的内容,用3条、不足200字明确提出来,使得干部任用的程序链条更为完备,更为透明,既为党组织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领导和把关提供了依据,也强化了党组织在选人用人上的责任。
一、严格把握调整启动程序,重点解决干部动议“三个问题”
新《条例》颁布后,我们高度重视,第一时间下发了学习通知,通过党委中心组带头学、举办讲座专题学、发放测试题等形式,以领导干部和组工干部为重点,深刻领会《条例》的基本内容和精神实质,通过学习进一步明确了何时动议、由谁动议、怎样动议三个干部动议环节的重要问题。
1.把握调整动议时机,解决“何时动议”问题。新《条例》颁布后,我们一是明确定期动议时机。将区管领导班子换届、干部年度调整作为定期动议指标,规定每年年底调整交流,加强干部队伍建设。二是适时启动临时动议。当出现区管领导职位空缺、
干部正常交流、机构变更和上级调任等情况出现时,我们根据中心工作需要和干部队伍建设需要,适机提出区管领导班子调整充实和干部任免的临时动议。三是严禁不得启动动议情况。按照文件规定,我们进一步明确在我们主要负责同志职务发生变化,机构调整改革干部冻结时,以及严重超机构职数等情况下,坚决不启动干部动议程序,严把动议前置关口。通过定期动议和临时动议相结合的动议模式,明确了调整动议时机,通过将监督关口前移,从而更加规范了干部选任工作。
2.认清调整动议主体,解决“由谁动议”问题。新《条例》明确规定,“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是干部动议的发起主体,作为干部动议权行使的主要部门,党委或党委组织部负责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动议启动后,由党委组织部依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在收集汇总各方面建议的基础上提出初步建议方案,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其他领导干部提出启动干部调整的动议建议。在干部动议中,给党委组织部相对独立的责任和职能,排除其他部门、个人的干扰,严格执行动议程序,有效避免了程序空转,强化了党委组织部在干部选任中的权重和责任。特别是行使动议权这个核心问题上,既充分尊重党委和党委组织部在用人上的“首发权”,又明确权力责任的界限,坚持班子集体决策,突出了党组织的领导、把关作用。
3.理清调整动议程序,解决“怎样动议”问题。按照省委《党政领导干部人选动议酝酿办法》的规定,党委进一步改革调整了动议方式。一是对动议流程进一步细化,按干部管理权限定期对干部职位空缺情况进行梳理,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
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议。在提出初步建议基础上,由党委组织部研究提出初始提名的原则意见,报党委主要领导同意后确定。二是进一步强化酝酿沟通干部调整范围和配备方式,在党委主持下,分别征求四大班子“一把手”、分管副区级领导和区直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及业务主管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意见。三是进一步优化提名方式。除党委、党委组织部可以综合各方面意见酝酿产生提名人选外,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通过个人自荐、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署名推荐等方式产生提名人选。以上动议方法程序的改革创新,既有利于扩大干部工作的民主,又强化了党管干部原则。
二、突出把握“三个强化”,科学规范动议操作细节
为确保动议执行不走样、不变通,党委把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贯穿干部动议酝酿环节始终,着眼于更严格的选拔标准、更规范的选拔程序、更严明的选拔纪律,科学把握、规范操作每一个细节。
1.强化责任主体,充分发挥党组织的领导和把关作用。党委和党委组织部牢牢掌握干部问题上的话语权、决定权。由党委组织部门负责研究制定动议具体实施办法。新《条例》出台以来,我区共召开涉及干部调整的党委常委会13次,涉及干部提拔、交流48人次。在调整前,由党委组织部首先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上报市委组织部,经同意后,执行干部调整程序。党委严格履行召开部委会、五人小组会、党委常委会等规定程序,充分发挥党组织集体的领导和把关作用,做到有序动议、合理动议、科学动议。
2.强化条件限制,严格按标准化要求选任干部。一是严格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