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管理办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文件编码:S G R Z G11/2 6 山东钢铁集团日照有限公司管理文件
专利管理办法
版次:第2版
2017-05-25发布 2017-05-25实施山东钢铁集团日照有限公司发布
修改履历
1 目的
为鼓励技术创新,保护山东钢铁集团日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知识产权,鼓励和调动职工的创新积极性,保障公司及所有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2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范围内的专利管理。
3 引用文件
3.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号,2008年)3.2《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6号 2010年2月1日起施行)
3.3《山东省专利保护条例》(2002年5月16日山东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
3.4SGRZG 05/02 《文件和资料控制管理办法》
3.5SGRZG 11/27 《技术秘密管理办法》
4 定义
本办法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中的相关定义。
5 职责
5.1 总经理负责批准申请专利、引进专利、转让专利、对职务发明专利发明(设计)人进行奖酬等重大事项。
5.2 科技质量中心负责公司的日常专利管理工作,并就重大事项提出意见报公司领导;负责受理全公司职工有关专利问题的咨询;负责协助对外专利侵权纠纷的处理和专利诉讼。
5.3 财务部负责对专利使用经济效益审查、专利奖励费用的支付和审核监督。
5.4 公司各单位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专利管理工作。
6 管理内容及要求
6.1 各单位的专利工作必须接受公司统一领导,未经公司审批,任何单位不得自行决定申请和放弃专利。
6.2 公司及所属单位员工完成的发明创造,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职务发明创造,其专利申请权归公司。
6.2.1 在本职工作中做出的发明创造。
6.2.2 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做出的有关发明创造及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
6.2.3 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做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6.2.4 本条所称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本条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6.3 以公司名义申请的专利,申请被批准后,专利权归公司所有。
6.4 鼓励职工进行非职务发明,但不允许将职务发明以个人名义申请专利。如果发生这类侵权行为,公司将对当事人进行行政、经济处分直至采取法律措施。职工就其发明创造的职务或非职务性质与单位发生争议的,将提请当地专利管理机关处理。
6.5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明确规定不授予专利权的项目,不予办理申请事宜。
6.6 公司各单位对职工做出的发明创造要及时进行分析评价,凡基本符合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要求的,由各单位随时向科技质量中心提出申请。
6.6.1 申请专利的项目,应由发明人填写《申请专利审批表》(附表1),由发明人所在的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以部门发文形式报科技质量中心。
6.6.2 各单位上报的申请项目,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查审批:
由科技质量中心统一组织对拟申请项目进行详细的评审,就其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作出判断,就其申请专利的必要性和经济效益提出综合分析意见;
报公司领导审批;
对领导批准申请专利的项目,由科技质量中心负责安排办理该项专利申请的具体事宜。
6.6.3 发明人应负责提供申请专利所需要的材料,包括:
发明的构成及详细说明材料;
经济价值和应用前景;
附图及其说明等。
6.6.4 发明人或设计人应按期填写《专利维持、放弃理由申报书》(附表2),由发明人或设计人所在的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以单位发文形式报科技质量中心,由科技质量中心组织审查会,请专家进行分析评价,形成审查意见,再由公司领导审批。
6.7凡准备申请专利的项目,为确保其新颖性,申请前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发明内容公开于众,科技鉴定、评估、评奖、展览、发表论文等应在办理专利申请后进行。凡准备申请国外专利的,应首先申请中国专利,在申请中国专利后一年内由科技质量中心请示公司领导同意后可申请国外专利。
对于经论证不适合申请专利但可作为技术秘密管理的发明创造,由科技质量中心根据公司《技术秘密管理办法》的相应规定进行管理。6.8 职工调离、离退休,及外来学习进修、临时工作人员在离开单位前,各单位必须督促其将与本单位技术工作有关的资料交还单位,并要求其承担保密义务。
6.9以公司名义申请的专利,其专利申请及专利维持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由科技质量中心统一缴纳。
6.10 公司所属各单位与其它单位签订有关技术开发的合同,或者签订其它在将来履行中可能产生发明创造的合同时,必须在合同中明确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归属,与合同有关的人员及单位对此必须层层落实,严格管理。
6.11 有关单位在引进专利技术(设备)时,必须及时向科技质量中心通报。必要时由科技质量中心组织人员对所涉及的专利进行检索和论证。有关单位与外方签订涉及专利或将来可能涉及专利问题的涉外合同时,应对专利事宜或可能涉及的专利事宜作明确约定。
6.12 奖惩要求
6.12.1 公司所有的职务发明专利,各单位及个人均不得擅自对外输出或交流,需要对外输出或交流时必须向科技质量中心提出申请,经总经理批准,并办理登记手续。转让收益的30%归发明人所有。
发给公司职务发明专利申请的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奖金,由公司财务统一支付。
6.12.3 在公司内实施的专利申请被授权后,公司从实施该专利取得的年经济效益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给公司发明人或设计人及有关人员的一次性实施报酬。
公司所有的专利在专利权有效期内实施,但经济效益难以计算的,由发明人提交实施小结;由所在单位组织评审;财务部对经济效益审查;科技质量中心确认评审结果,必要时公司组成评审组再次进行评定。按照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