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机动车车主的民事责任研究(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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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机动车车主的民事责任研究
内容摘要:由于经济发展的日益深化以及普通大众的购买力大幅提升,曾经被视为奢侈品的机动车成为了普通大众的日常必需品。作为应用汽车而产生的消极影响,交通事故成为了现代共同重视的社会问题。参考发达国家获得的经验,制定出全面性较高和系统性较强的交通事故民事责任法律法规,才能够使交通事故中机动车车主的民事责任得以有效贯彻与落实。交通事故中机动车车主的民事责任能够得到有效处理,关系到普通大众的切身利益以及当代社会的和谐稳定。
关键词:交通事故;机动车车主;民事责任
伴随改革开放的日益深化与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普通大众的购买力大幅提升,曾经被视为奢侈品的机动车成为了普通大众的日常必需品,方便了普通大众的快捷出行,而日益普及的机动车又推动了社会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日益大众化的机动车导致了意外交通事故不时发生,既带给个人与社会巨大的灾难,又阻碍社会经济的进步。频繁发生的机动车交通事故,影响了交通事故法律法规的制定与责任主体的认定,需要从相关社会制度层面加以完善。如何合理而科学地认定机动车交通事故的民事责任,尽可能地使各方权益得以维护,成为了社会各界普通关注的问题。
一、担当交通事故责任遵循的归责准则
所谓遵循的归责准则,涵义为判断机动车车主是否承担民事责任的通用标准。无论责任构成因素,还是民事责任类别,抑或责任减免分担,都与责任的归责准则密切相关。
1、过错责任准则
所谓过错责任准则,涵义为使机动车车主担当损害民事责任的,并非考虑机动车车主存在损害,只在于由于机动车车主存在过错。换而言之,无过错也就谈不上责任。过错责任准则能够体现对交通事故行为的非道义性以及违法性价值判断,强调行为人权衡个人自由与社会安全,期望行为人尽到谨慎对待他人的义务,否则必然遭受法律法规的制裁。所以,过错责任准则具有较强的教育与预防功能,能够维护社会的安定秩序,引导大众的行为标准,预防事故的频繁发生。
2、过错推定准则
可以这样说,过错推定准则是从过错责任准则演化而来的,这是因为,其一,过错本身是伴随科学技术的发展与人们认知的深化而不断变化的,部分案件受限于科技水平与客观因素,较强判断当事人行为的过错,需要通过过错推定来确定;其二,就某些案件而言,加害人更为清楚造成损害的缘由,因而有责任担当是否无过错的举证。基于保护受害人的态度,能够免去受害人的举证责任而使受害人在诉讼中更好
地维护权益。
3、无过错责任准则
所谓无过错责任准则,涵义为只要机动车车主与伤害相关,那么不管不对是否存在,均应该担当赔偿伤害责任的归责准则。社会经济的飞速增长催生了高度危险行业的成长。高度危险行业一方面丰富了生产手段与改善了生活条件,另一方面也存在不容轻视的现实以及潜在危害。为了更好地保护与救济受害人,无过错责任准则完全放弃评判事故过错,以实现合理分配事故造成的损害。作为相对而言较为独立的归责准则,无过错责任准则相对独立地调整部分交通事故的民事责任归属,具有不容忽视的存在价值。
二、担当交通事故责任必需的构成因素
所谓民事责任的构成因素,涵义为机动车车主担当民事责任的因素,也就是说机动车车主是否应担当民事责任的标准。机动车车主责任的归责准则与构成因素紧密相关。如果说归责准则解决的是机动车车主应否担当民事责任的依据问题,那么构成因素解决的就是具体考虑机动车车主所担当的民事责任问题。
1、由机动车引起
概而言之,机动车应该具备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第一,机动车应该由机械力所驱动,由人力推动的非动力车辆不属于机动车。第二,非轨道类运输车辆才属于机动车,有轨道类运输车辆不属于机动车。第三,陆路类行驶车辆才属于机动车,水路类运输工具不属于机动车。第四,将机动车运用于公共道路运输。总的来说,我国的机动车归属范围较广,这无疑是有益于保护受害人公益与维护公共安全的,然而我国的机动车归属也并非是完美无瑕的,少数游离于机动车归属之外的车辆类型则从一定程度上损害了社会公共安全。因此,机动车的归属既是认定交通事故民事责任的重要环节,也是关系到多方权益的重要问题。
2、在使用中发生
假若机动车在未发挥公共道路运输功能的过程中造成损害,那么机动车就不会存在交通事故的民事责任。例如,在车展中,因为展台倒塌而使机动车对观众造成人身损害,这种情况下的机动车并未使用,机动车对观众造成的人身损害应该适用于普通民事责任的规定,而不能适用于交通事故的民事责任规定。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虽未明确对造成交通事故的机动车是否使用加以规定,但在实际的机动车交通事故民事责任认定时应该考虑到这一构成因素。
3、造成一定的损害
车主使用机动车需要导致受害人合法权益遭到损害。引发的交通事故损害通常包括人身伤亡与财产损失,具体计算标准参考普通民事责任规定的人身与财产损害赔偿尺度。交通事故对受害人造成的精神损害,只要与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相符就应
该获取救济。将精神损害抚恤金请求权归属于交通事故民事责任,一方面是因为将精神损害抚恤金请求权归属于普通民事责任欠缺逻辑的必然;另一方面是由于将精神损害抚恤金请求权引入交通事故能够强化对受害人的保护。
4、与损害构成因果联系
可以这样说,相当因果关系论是被实务界普遍赞同的判断车主民事责任的论点。作为较为可行的认定标准,相当因果关系学说通常能够准确认定交通事故的民事责任。相当因果关系论总体而言是由前提性与相称性所共同形成的。假若说前提性属于损害与侵权的事实判断;那么相称性则属于与分散损害相关的价值判断。应该说明的是,机动车是否碰撞受害人,虽无法决定因果关系的判断,但也具有不容忽视的影响。例如,受害人因躲闪超速机动车而受到伤害,应该成立因果关系。
总的来说,交通事故中机动车车主民事责任的认定采用比较客观的方法。机动车驾驶者的留意义务对认定交通事故过错至为要紧。假若行为人没能遵守公共道路交通中有关优先通行权的规定而给他人带来损害,那么应当成为认定过错的客观标准。如此一来,受害人的权益才能得到更好地保护,尤其对于处于弱势一方的非机动车与行人而言更是如此。
三、担当交通事故责任常见的责任类别
交通事故触发的责任纠纷是司法实践中关系到事实判断最难与适用分歧最大的问题。尤其在机动车车主与驾驶人相互分离的普遍情况下,正确认定交通事故中机动车车主民事责任的责任主体是能否妥善处理交通事故民事责任纠纷的关键所在。哪类主体担当民事责任,属于责任类别所要克服的问题。
1、替代责任
行为实施人与责任担当人彼此处于特定地位,存在特定关系,同时在特定状态下导致他人损害,才可能构成民事责任的替代责任。交通事故责任的替代责任主要分为以下三种情况:其一,用人单位员工为驾驶者时的替代责任。驾驶者以员工身份服务于用人单位,机动车归用人单位所支配,驾驶者与用人单位结成劳动关系。作为用人单位的一部分,驾驶人使用机动车创造的价值归用人单位所有,两者存在支配关系,此时用人单位应担当交通事故的民事责任。其二,需要劳务提供方担当的替代责任。劳务提供方提供劳务的目的在于接受劳务方的利益,根据利益与责任相协调的准则,此时的交通事故民事责任应由接受劳务一方担当。其三,由未成年子女不经允许而私自驾驶时的替代责任。未成年子女私自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由于监护人员具有监护未成年人的义务,未成年人无责任能力应由监护人担当民事责任。当驾驶者根
本不存在过错时,机动车车主担当交通事故责任,并且禁止向驾驶者追偿,民事责任完全归属机动车车主担当。当驾驶者的确存在过错时,机动车车主有权向驾驶者追偿对受害人担当的责任。
2、自己责任
当机动车车主亲自使用机动车时,假若造成他人损害,机动车车主应该担当相应责任。这种情况下的机动车方面归属唯一主体形式,是较为常见的代表性自己责任。当机动车车主家人使用机动车时,造成受害人损害,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判断机动车车主是否担当民事责任。情况一:机动车车主共有人使用机动车,构成自己责任,需要由机动车车主共有人共同担当民事责任。情况二:不是机动车车主共享人而使用归属其他家人共享的机动车,因为机动车作为共享财产,此时仍然构成自己责任,需要由非机动车车主共有人担当民事责任的连带责任。情况三:非机动车车主驾驶归属其他家人个人所有的机动车,假若机动车运行利益归属家庭,那么就构成自己责任,需要由家庭共同担当民事责任。当合伙人使用由合伙人共有所有的机动车时,交通事故损害需要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担当,此时构成的责任也判断为自己责任,但是合伙人担当的责任则断定为连带责任。
3、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涵义为由几位车主共同所有的机动车致使交通事故的,每位机动车车主都应当担当全数的民事责任,但共有人之间担当因人而异的责任份额。加重行为人的民事责任,保障受害人的赔偿请求权得以实现,从而获得充分的救济,此为规定交通事故民事责任的连带责任原因所在。由于行为人造成伤害的严重性以及造成伤害的不可分性,机动车车主共有人共同担当连带责任成为保障交通事故民事责任得以履行的必要前提。就庇佑交通事故的受害人而言,车主共有人担当连带责任能够更佳地实现抵偿受害人损失的目的。一旦机动车车主共有人担当的连带责任确认,法院能够执行任何机动车车主共有人的部分或者全部财产,从而使判决内容容易落实。交通事故中机动车车主共有人担当连带责任,不仅能够有效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而且有益于构建安全有序的交通环境。
四、担当交通事故责任适用的减免分担
伴随机动车数量的日益增多,每年都因交通事故而导致了巨大的人员伤亡以及巨额的财产损失。如果仅凭侵权责任制度,那么交通事故的民事责任很难得以有效落实,因此有必要借助于减免规定与分担规定加以完善。
1、减免规定
所谓减免规定,涵义为减弱或免去交通事故责任的规定。交通事故民事责任的减免规定应该受到严格的控制,一般只有在符合不可抗
因素、受害人的故意以及过失相抵等情况时才能适用。作为公允担当伤害的规定,过失相抵是应用到民事责任的通用规定。不管民事责任发生的关系到底怎样,过失相抵均能够运用。运用过失相抵准则,应该注意下面几个方面:其一,交通事故当事人过错的认定,交通事故的过错认定通常采用客观认定法,驾驶人的注意义务是非常重要的;其二,交通事故引发于机动车与行人之间时,机动车需要证明行人的过失;其三,过失相抵应用在交通事故中并非强制执行。
2、分担规定
所谓分担规定,通常包括交强险以及工伤保险等方面。有关交强险的运用,应该注意下面几个方面:其一,交强险通常存在强制性;其二,交强险一般存在针对性;其三,交强险的目的在于赐予无辜受害人应该的保障;其四,交强险强调分项限额规定与执行单一赔偿限额规定;其五,交强险属于限额内的完全保险。实施交强险,其目的在于强化维护受害人的权益以及分担行为人的责任。有关工伤保险的运用问题,交通事故实务界通常采纳兼而得之的看法,而交通事故理论界一般坚持互相补充的准则。
综上所述,作为应用汽车而产生的消极影响,交通事故成为了现代共同重视的社会问题。交通事故引起普泛关注的缘由在于其与公众公共利益密切相关。交通事故中机动车车主的民事责任能够得到有效处理,关系到普通大众的切身利益以及当代社会的和谐稳定。参考发达国家获得的经验,制定出全面性较高和系统性较强的交通事故民事责任法律法规,才能够使交通事故中机动车车主的民事责任得以有效贯彻与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