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政治制度当代西方国家司法制度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外国政治制度:当代西方国家司法制度
司法制度 Judicial System 主要内容一、司法制度的概念内涵二、法系与司法原则三、司法机关四、联邦制国家联邦与州司法权的分配五、审判制度六、司法审查制度和行政裁判制度七、中西司法制度的不同八、我国司法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改革目标一、司法制度的概念内涵司法司法权司法机关司法制度、特点(1)司法司法的概念:又称对法的适用。

是国家司法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解决纠纷的专门活动。

特征:判断、解决纠纷。

司法的功能就是旨在以一种确保对争诉双方都公平和正当的方式使冲突解决制度化。

――英国《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2)司法权的归属――司法机关美国宪法3条第一款:合众国的司法权,属于(联邦)最高法院和国会不时规定和设立的下级法院。

日本:宪法76条规定:一切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及由法律规定设置的下级法院。

德国:基本法92条:司法权赋予法官,由联邦宪法法院、本基本法规定的联邦法院和各州法院行使。

我国:宪法规定:中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

刑法94条:本法所称的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人员。

1997年10月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

3 司法制度内涵及特点定义:关于国家司法机关法院\检
察院的性质、地位、职权、任务、组织、人员以及活动原则和运行程序等各方面制度的总称。

特征:关于司法机关的制度;关于司法机关司法权的制度;关于司法机关运用司法权进行司法活动的制度。

二、法系与司法原则(一)法系(families of law)法系,比较法学的概念之一,意指具有相同或相近的传统、原则、制度和特征等要素的一类法律制度的总和。

当代世界主要有两大法系: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大陆法系大陆法系 Continental Law System 是在欧洲大陆首先出现并发展的,故名大陆法系;它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形成,法律的主要表现形式为法典,故又可称为罗马法系或法典法系。

主要特点欧陆法系以成文法为主,通常不承认判例法的地位(但也有例外,如法国行政法就承认判例法);具有悠久的法典编纂的传统;在法学理论上崇尚理性主义、倾向于建构重视逻辑,抽象化的概念体系;在司法审判中传统上要求法官严格按照法条审判。

英美法系英美法系 Anglo-American Law System 包括英国法和美国法两个支系,故名英美法系;它是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而形成的法律的总称,故通常称为普通法法系 common law system ;由于其以判例法为法的主要表现形式,故亦称判例法系。

主要特点判例是主要法律渊源;程序法的相对重要性;经验重于逻辑;司法的特殊地位。

司法的职能不仅具有解决案件纠纷的职能、发展法律的职能,而且还具有平衡价值的职能。

中华法系中国法律从《法经》,到《唐律》,再到《大清律》,独具传统、自成一体。

尤其是唐朝的《永徽律》和长孙无忌的《疏议》对东南亚产生巨大影响,因此被誉为中华法系,也称远东
法系。

特点:法自君出,礼法结合,司法从属于行政。

作为审判活动根据的不仅是律,更重要的还有礼以及作为礼与律的精神的“春秋大义”。

除根据法律解决纠纷,司法之外的民间解决纠纷机制不仅普遍,而且受到鼓励。

司法在中华法系的地位是卑微的。

――曹沛霖《比较政治制度》P276 (二)司法原则(1)司法公正原则(2)司法独立原则(3)法律平等原则(4)审判公开原则(1)司法公正原则司法公正原则(judicial justice),它除了通过司法独立、审判公开等各个司法原则体现出来外,还具体体现为公正或正义的法院、公正的诉讼程序、公正的处理和法律援助等。

包含程序公正―任何人不能做自己的法官,也不能审理与自己利益有牵涉的案件;双方诉词平等听取。

关于程序公正始自1215年英国《自由大宪章》,1791年美国《人权法案》第5条“非经正当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

我国刑事诉讼法(6条)、民事诉讼法(7条)也有相关规定。

(2)司法独立原则司法独立原则 independence of judicature ,在西方国家,司法独立的基本含义是法院、法官独立地行使司法权,法院、法官的审判活动只服从法律,不受外来干涉。

独立的内容:从主体看包括法院整体的独立和法官的独立,甚至包括陪审团的独立;从独立内容看,包括法院权能的独立、法官身份独立和法官精神的独立。

(3)法律平等原则法律平等原则 equality before the law ,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human are equal before the law 原则的简称。

“我们的制度之所以被称为民主政治,因为政权在全体公民手中,而
不是在少数人手中。

解决私人争执的时候,每个人在法律上都是平等的。

”――伯利克里(公元前433-429)公元前433-429 1789年法国《人权和公民权宣言》在权利方面,人们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

1948年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 1948年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第一条: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

从狭义上讲,法律平等仅指司法平等,包括法律给予人民以平等保护;法律对全体公民以统一的适用;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

埃莉诺??罗斯福与《世界人权宣言》 1949 (4)审判公开原则审判公开原则 open trial ,它包含两层含义:一是审理和判决应当公开,二是犯罪的证据应当公开。

这是18世纪意大利著名法学家贝卡利亚提出的。

《论犯罪与刑罚》(1764)中指出:审讯和判决应公开,证据应公开,以便舆论监督。

1738-1794 人人完全平等地有权由一个独立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的和公开的审讯,以确定他的权利和义务并判定对他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

――《世界人权宣言》第十条此原则是司法程序区别于行政程序的一个重要特征。

法院是个公共场合,公众可出入任何法庭。

所以,应三公开:证据公开、公示;审理公开;辩论公开。

三、司法机关审判机关――法院检察机关――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司法部等各国法院组织系统概述(1)英国法院组织体系英国的法院组织系统十分复杂。

英国法院又可分为中央法院和地方法院两级。

中央法院包括最高法院(高等法院和上诉法院)、枢密院司法委员会(Judicial Committee of the Privy Council)和上议院。

地方法院则包括治安法院和郡法院等。

若从审
理案件的性质来分,又可分为民事法院和刑事法院两个系统。

民事法院系统包括郡法院、高等法院、民事上诉法院和上院。

刑事法院则有治安法院、皇家法院、刑事上诉法院和上院。

英国上院和上诉法院上院 The House of Lords 在英国法院系统中处于最顶端,它作为英国的最高法院,具有民事和刑事案件的上诉管辖权。

上诉法院 The Court of Appeal 以大法官 Lord Chancellor 为院长,由16名上诉法官组成,下设民事庭和刑事庭,分别审理民事和刑事案件的上诉。

英国民事法院系统高等法院 The High Court of Justice 由王座法庭 Queen’s Bench Division 、大法官法庭 Chancery Division 、家事法庭 Family Division 三部分组成,三者在管辖范围上有特定的分工。

郡法院 County Courts 在民事审判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它享有广泛的司法管辖权,处理各种轻微的民事纠纷。

英国刑事法院系统皇家刑事法院 The Crown Court 是根据1971年《法院法》设置的一个新的司法机构,全国划分为6个巡回区,每个区设若干皇家刑事法院。

每个巡回区所设置的皇家刑事法院又分为三个等级。

治安法院 Magistrates’ Courts 又称速决裁判法庭,是刑事法院系统最低审级。

(2)美国联邦法院组织系统美国联邦法院组织系统以联邦最高法院为首,包括分设全国各地的次级法院。

现今的结构是:最高法院、11个上诉法院、94个地区法院以及5个有特别裁判权的法院。

联邦法院结构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最高法院 United States Supreme Court 是联邦法院系统中的最高组织,由1名首席法官和8名副法官组成。

最高法院是最终上诉法院,它不仅有最高裁判权,还
握有“司法审查权”,有权判定立法或行政部门的行动是否违宪。

联邦司法中心英文名称:Federal Judicial Center FJC * ?
中文名称:联邦司法中心 ? 网址: ? 英文简介:The Federal Judicial Center is the research and education agency of the federal judicial system. It was established by Congress in 1967 28 . §§ 620-629 , on the recommendation of the Judicial Conference of the United States. The many specific statutory duties of the Center and its Board fall into a few broad
categories: conducting and promoting orientation and continuing education and training for federal judges, court employees, and others; developing recommendations about the operation and study of the federal courts; conducting and promoting research on federal judicial procedures, court operations, and history. ? 中文简介:联邦司法系统的研究教育机构。

? Supreme Court of the United States
正门上写着一行字:法律下的公平正义(Equal justice under law 位于正门左侧的雕塑“正义之沉思”女神(Contemplation of Justice
正门右侧的雕塑“法律守护神”
(Guardian or Authority of Law 美国联邦上诉法院和地区法院
上诉法院 United States Courts of Appeal for the Circuit 又称
巡回上诉法院,是联邦法院系统中介于地区法院和最高法院之间的中
级法院,目的是为了便利案件的处理及减轻最高法院的负担。

地区
法院 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s 是最低一级的联邦法院,是联邦法院系统的初审法院,全国共有94个联邦地区法院。

美国联邦专门法院专门法院 United States Special Courts 是由国会根据特别需要,通过有关法令为审理某些特殊类型案件而建立的。

它包括权利申诉法院 United States Court of Claims 、关税法院 United States Customs Court 、税务法院 United States Tax Court 和军事上诉法院等。

(3)法国司法系统在法国司法系统中,占据主要地位的是司法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

法国没有独立的检察机关,而是附属在司法机关内。

法国最高司法会议 the Supreme Judicial Council 和司法部 Justice Ministry 是掌管法院系统的组织、设置、撤销、人事调动和经费等事项的司法行政机关。

法国法院系统在司法行政机关之下是法院系统。

法国的法院系统与英美等国不一样,它有普通法院 Common Law Court 和行政法院 Administrative Court 两个不同的系统,二者各自独立行使司法权,没有隶属关系。

普通法院负责审理普通民事和刑事案件,它主要由三个等级的法院组成。

行政法院系统包括中央的最高行政法院和各级地方设的行政法庭,另外还包括一些专门行政法庭,它们主要负责审理国家机关、官员同公民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

(4)德国联邦法院系统德国联邦法院系统由三类法院构成,即:普通法院 Common Law Court 、专门法院 Special Court 和联邦宪法法院 Federal Constitutional Court 。

普通法院共分四个层次,地方法院、地区法院、上诉法院和联邦法院。

普通法院的最高审级法院是联邦上诉法院,主要是审理
上诉案件。

德国各专门法院是根据联邦立法逐步建立的,现设有联邦行政法院、联邦财政法院、联邦劳工法院和联邦社会法院等专门法院。

(5)日本法院系统日本的法院分最高法院和下级法院两类。

下级法院又分为高等法院 High Court 、地方法院 Local Court 、家庭法院 Family Court 和简易法院 Summary Court 。

日本各级法院的职权最高法院受理对下级法院判决的控诉和对违宪及对最高法院判例有抵触的案件。

最高法院有终审权,制定法院规则,管理司法行政和“违宪审查权”。

高等法院受理对简易法院、地方法院和家庭法院判决的控诉,对“内乱罪”进行初审。

地方法院和家庭法院两者同级。

简易法院是最基层的法院,处理轻微的民、刑事纠纷。

(6)俄罗斯联邦法院系统俄罗斯联邦的法院系统由三个子系统组成:一是宪法法院 Constitutional Court ,二是普通法院 Common Law Court ,三是仲裁法院 Arbitral Court 。

俄罗斯各级法院的职权宪法法院是负责解释俄罗斯联邦宪法、审理宪法诉讼案的司法机关,按联邦宪法规定的诉讼程序行使审判权。

俄罗斯的普通法院系统包括联邦最高法院、联邦成员共和国最高法院、各边疆区、州、联邦直辖市、自治州、自治专区、区(市)法院和军事法院。

普通法院按照民事、刑事和行政诉讼程序行使审判权。

仲裁法院主要依照经济仲裁程序审理经济争议案件。

四、联邦制国家联邦与州司法权的分配美国联邦与州拥有两套法院系统和行政、立法部门一样,美国的法院也有联邦和州两套系统,彼此相互独立、无从属关系。

唯一例外的是,在涉及联邦的问题上,联邦最高法院有权对州法院的判决进行复
审;当州法律与联邦法律或宪法发生冲突时,州最高法院可直接将案子上诉联邦最高法院进行审理。

德国的单一司法体制德国联邦法院的组织机构和美国联邦法院不同,联邦和各州的法院不是两个平行的系统,而是单一的司法体制,各类法院依类分别构成垂直的关系,以联邦法院为州以下三级法院的最高审级法院;联邦不在各州专设自己的司法机关,而就其法律事务委托州的机构和官员办理,各州法院不仅执行州的法律,也执行联邦法律,它们既是联邦法院的下属法院,又是地区和地方法院的上诉法院,而且各级法院都运用统一的法典。

五、审判制度诉讼制度――实现权利的最后救济途径。

陪审制度――普通公民参与审判的制度。

法官制度――职业化的法官制度。

律师制度――司法民主的一个重要制度。

各国司法程序特点英国法表现出明显的“程序法” procedural law 的特点。

英国的司法程序有几个重要的特点:第一,英国的司法程序实行“无罪推定”presumption of innocence 的原则。

第二,实行“对审主义”、“辩论主义”原则 adversary doctrine 。

第三,实行陪审制度 jury system 。

第四,“司法独立”原则 Judicial Independence 。

美国的诉讼程序美国的诉讼程序是一个极为复杂的过程,概括起来说不外乎三个基本阶段:即庭审前阶段、庭审阶段和上诉阶段。

美国庭审阶段实行“辩论主义”原则,原告和被告双方互相对质抗衡,通过双方律师的辩护来澄清事实,法官(judge)扮演一个“相对消极”的角色,在双方辩论结束后,根据陪审团认定的事实做出最终的法律判决。

法国的司法程序和法官地位法国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
讼都有各自不同的程序。

法国的法官实行终身制,法官一旦任命并宣誓就职,非经弹劾,不得被罢免、撤职和强制提前退休;非经本人同意,不得调动和升迁。

法官犯有判国罪、贿赂罪或其它严重的罪行才被弹劾。

德国的司法程序德国“基本法”第104条对司法程序作了基本的规定。

从普通法院体系看,其采取的是四级二审,辅之以复审的制度。

法庭审案实行由审判员参加的陪审制度。

德国“基本法”赋予法官享有很高的社会地位,按规定他们独立行使职权,只服从法律。

法官坚持“司法独立原则”,不接受联邦议院、联邦参议院、政府内阁及其它相应机构的指示;法官在审理案件中,按“自由心证”和“无罪推定”原则办事。

日本的司法程序日本的司法程序是指法院、检察院和律师对各类案件进行起诉、辩护和审判的审级制度和诉讼程序、审理方式。

日本采用的是四级法院三审制度,简称“三审制”。

日本的法官是国家机构中具有特殊地位的公务人员。

日本的检察制度是刑事审判中,代表国家对罪犯提起公诉的机构,刑事案件的起诉权由检察机关掌握。

俄罗斯的审判原则俄罗斯的现行审判原则大体承袭了苏联时期的形式,但独立性更强些。

其主要内容包括:第一,法院是唯一审判机关的原则,第二,法官独立的原则,第三,诉讼公开的原则,第四,刑事案件不得缺席审理的原则,第五,当事人有平等辩论权的原则,第六,陪审员参加诉讼程序的原则。

六、司法审查制度和行政裁判制度(1)西方国家的违宪审查制度所谓违宪审查制度 Judicial Review System ,是指国家通过一定的程序(多为司法程序)来审查或裁决国家的立法(法律)和行政(法令)或者国家
机关领导人的行为是否符合(违反)宪法的一种基本制度,是一种为防止违宪而设立的专门制度。

三种不同的宪法审查体制在世界各国宪法发展潮流中,逐步形成了三种宪法审查体制:一是普通法院监督体制,即由普通法院 Common Law Court 行使违宪审查权 power of review of constitutionality 。

二是特设的专门机关监督体制,即由特设的专门机关(宪法法院或宪法委员会) Constitutional Court 来行使违宪审查权。

三是立法机关监督体制,即由立法机关(议会)Parliament 来行使违宪审查权。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 the power of judicial review ,就是最高法院有权判决联邦法律或州法律,以及总统和政府的行为是否违宪。

这种权力并不是一般意义上的解释宪法的权力,实质上是拥有改变宪法的权力。

但是,最高法院并不是在有关法律制定前后提出该法是否合乎宪法,而是在它受理的案件判决中宣布该法是否违宪。

宪法法院的违宪审查制度宪法法院 constitutional court 违宪审查 review of constitutionality 的出现是世界现代宪政史上新出现的一种制度。

最早在宪法中规定设立宪法法院的国家是奥地利共和国。

在德国,宪法法院于1951年建立,除了对立法的违宪审查外,它还有权裁决宪法性组织之间的争议、联邦和各州之间或者各州之间的争议。

在法国,1958年设立宪法委员会 Constitutional Council ,有权裁决关于立法权限和制定法规之间的权限划分的争议,有权裁定议会任何一院的规则是否违宪的问题,以及国际条约和法律是否违宪的问题。

立法机关的违宪审查凡是承认立法权至高无上的国家,则
大多由最高国家立法机关(议会)行使违宪审查权。

在英国,不存在由其它机关(如司法机关)来审查立法合宪性的问题,司法机关无权宣布某项立法违宪。

(2)行政裁判制度行政诉讼不同于民事、刑事诉讼,主要是指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违法的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

行政裁判制度主要是对诉讼案件进行裁判的制度。

七、中西司法制度的不同(1) 1、理论基础不同。

西方:三权分立理论;中国:议行合一理论。

既立法又产生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

2、组织体系不同。

西方不包括检察院,只指法院,一般是三级制;中国还包括检察院,法院体制实行单一制,上下级法院之间存在严格的控制关系,并设有军事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等专门法院。

3、职责权限不同。

西方:审判、解释法律、违宪审查、制定程序规则、创设法律和处理非诉讼业务(如财产登记、检验遗嘱等),比中国法官的权力要大。

4、审判模式不同:英美法系自不必说,即使是大陆法系国家目前也渐渐向抗辩式靠拢。

中西司法制度的不同(2) 5、人事任免不同:实践中,我国的院长、副院长、检察长和副检察长由党委提出人选,再由权力机关任免。

西方国家的任职条件和任免程序要严格得多。

6、管理体制和司法人员的待遇不同。

西方国家司法人员的管理不同于一般行政人员,而中国较为相像。

7、工作制度不同。

中国是通过集体领导的方式工作。

法院有审判委员会,检察院有检察委员会。

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有监督职能等。

西方在检察系统实行检察长负责制。

8、政党对司法工作的影响作用不同。

西方的党派只能通过安插、设置人员扩大影响。

八、我国司法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改
革目标现状及问题:第一,司法独立难以做到;第二,司法人员素质不高;第三,司法工作行政化―(1)司法机关的设置与行政机关相对应,完全按行政区划设置;(2)对司法人员确定行政级别,按行政干部进行管理,如厅局级法官、检察官,副部级审判员等。

(3)实行首长负责制和请示汇报制度等带有浓厚行政色彩的工作方式。

第四,重实体轻程序的思想根深蒂固;第五,司法腐败日趋严重。

中国司法改革的三大目标(1)司法公正。

标准:裁判条件公正;裁判标准公正;裁判程序公正;裁判结果公正。

司法效率:第一,合理确定办案期限,严格执行审限要求;第二,建立多元化司法体制,单一型人民法院体制已难以适应需求,应建立行政法院和其他专门法院等;第三,合理确定庭审功能,加快庭审进度,提高当庭宣判比例等。

应借鉴外国成熟做法,建立庭前程序,即法庭开庭前视案件的具体情况召开当事人及律师参加的庭前会议,要求当事人向对方展示事实和证据;建立举证时效制度(不能在法定期限内举出的证据视为无效);第四,改革执行体制,完善执行程序,加大执行力度。

如将法院执行体制改为行政执行体制,建立债务人收入申报制度,存款通报制度,强制劳务抵债制度等。

第五,采取有效措施,缩短诉讼期限。

中国司法改革的三大目标(2)司法独立: 1、司法机关独立于行政机关; 2、司法机关独立于社会组织和民众; 3、司法机关内部独立―法官只服从法律,法官的等级只是一种技术性的级别,而不应成为行政隶属的依据。

法院院长不得擅自审批案件,改变法官判决。

建立法官独立审案、判案制度至关重要。

司法是一种个人化色彩浓重
的活动,它的直接言辞原则、辩论原则讲求的是判断者的亲历性。

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局面必须加以改变。

最高法院 9 位大法官审理案件数: 上诉案件: 8,500; 全面复审案件: 87 上诉法院179位法官分布在13个管辖区每个管辖区有6至28位法官审理案件数: 66,600 地区法院 678位法官分布在94个地区
每个地区有2至27位法官审理案件数: 348,000 * 20XX年, 大约数字 * * 所谓对审主义,是指当事人双方在审理中主张以及陈述,必须平等、充分和穷尽地给予双方机会的原则,这也是通常所谓的“当事人对等原则或武器平等原则”。

所谓自由心证,就是对证据的证明力及其取舍、法律不作规定,而由法官根据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并以自己的法律意识及道德良知来自由判断、取舍的证据制度指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也即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个人或组织(行政相对人)抗辩式是英美法系审判制度最主要的特点。

这个制度有两个基本要素:其一是由诉讼双方提出其主张和证据;其二是由中立的法官和陪审团依据双方的主张和证据来认定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

* 所谓对审主义,是指当事人双方在审理中主张以及陈述,必须平等、充分和穷尽地给予双方机会的原则,这也是通常所谓的“当事人对等原则或武器平等原则”。

所谓自由心证,就是对证据的证明力及其取舍、法律不作规定,而由法官根据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并以自己的法律意识及道德良知来自由判断、取舍的证据制度指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