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信贷前的尽职调查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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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参与银行信贷前的尽职调查业务

文/郭百利河北冀港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法制意识的提高,律师调查或出具律师意见书的法律服务需求越来越多,除公司上市、发行债券等法规规定必备律师法律意见书要求的公司、金融业务等领域外,其他行业也越发越重视律师尽职调查的作用。在此,仅就银行业进行信贷前律师参与尽职调查业务的必要性作简单分析。

一、律师参与银行业信贷前尽职调查业务的重要性未被充分重视

银行业信贷前尽职调查业务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人员通过现场调研和其他渠道尽可能地获取、核实、分析研究有关借款人及有关信贷业务、担保等方面的情况,揭示和评估信贷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并提出应对措施,为贷款决策提供依据。信贷前尽职调查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信贷业务、管理信贷风险的基本保障,是降低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信息不对称、减少贷款风险隐患的重要手段,有助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出正确决策。银行系统内对信贷前尽职调查的地位和作用认识比较深刻,执行也相对比较到位。

银行业尽职调查包括现场调查和非现场调查,现场调查包括现场会谈和实地考察;非现场调查包括搜寻调查、委托调查等方式。银行对现场调查和搜寻调查运行相对较多,对于委托调查运用不够充分。产生如此结果有主观和客观的多种原因,包括:现有的银行运行体系,尽职调查的分工和职能设置比较完备,因此,银行更习惯依赖于内部部门的力量进行防范风险机制的执行。同时,因为银行业本身职能和

工作的特点,主要依靠银行本身进行尽职调查符合其职能和工作特点的要求。另外,银行业的操作规程和要求在行政和行业内有着严格的规定,在经济交往中属于相对比较成熟行业。相对于银行业而言,律师业发展不均衡,大城市相对发达,中小城市尤其是偏远和经济落后区域,银行业和律师业在相对地域的发展不对称,律师的作用难以发挥有自身原因。再者,由于律师能力和技术水平差异,调查效果和银行的配合程度等都影响着银行引进律师参与尽职调查的程度。

二、律师参与银行业信贷前尽职调查业务有独特优势和作用

1、律师的专业特长相对于银行工作人员有明显优势

尽职调查的目的是了解信贷者的资信、履约能力以便减少信贷风险,而这种风险的最终体现和救济方式为法律风险和法律救济,在这两个方面律师属于专业人员,即便银行职员也是法律科班出身或有从事法律执业经历,但在这两方面的经验也包括“教训”都不及律师,法律风险和法律救济正反两个方面知识、技能、经验的积累,律师的优势更明显,这样能更好的防范风险,维护权益。

2、律师的调查方法和手段为银行不可及

律师在尽职调查过程中,因为执业条件和法律保障的优势,对特定方面和信息的调取有着更大优势,同时,律师对法律手段的运用也更充分,能更大限度和程度上获取更多信息。

3、委托律师进行尽职调查虽属于新兴事物,但属于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

在西方发达国家,律师尽职调查是比较成熟和应用广泛的法律服

务内容,律师出具的尽职调查说明或证明效率有很强的认可性。我国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和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有些经济活动已经将律师法律意见作为必备条件,比如公司上市和发行公司债券。相信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快和我国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律师参与尽职调查的范围会更加广泛,也会起到更加重要的作用。

4、将尽职调查业务有选择或者整体外包有利于银行节约成本、提高效率和效益

随着人力资源的竞争和人力成本增加,银行不可能无限度的增加部门或人员,但银行金融业务随着经济发展会越发增加,仅依靠银行自有尽职调查部门和人员履行尽职调查任务的压力会越来越大。有选择的将尽职调查委托或整体外包给律师,发挥律师长处,能提高调查的效率而提高信贷效率;银行单项信贷尽职调查业务对外委托费用可以纳入信贷成本由信贷需方支付,从而节约调查成本;提高信贷效率、降低信贷成本,自然能够提高银行的信贷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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