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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工具及方式总结
【融资分类】
1、发行债券:
政府债券(一般债券、专项债券)、企业债券(普通企业债券、项目收益专项债券、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公司债券、绿色债券、资产证券化、可续期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2、银行贷款:
固定资产贷款、流动资金贷款、银团贷款
3、股权融资:
基金、信托
4、政策性资金:
资金类型、资金申报
【内容详述】
一、发行债券
1、政府债券
(1)一般债券
政策文件:《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5〕64号)
概念区别:一般债券指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为没有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发行的、约定一定期限内主要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还本付息的政府债券,由国家财政部审批发行。

发行品种:一般债券采用记账式固定利率附息形式;发行期限有1年、2年、3年、5年、7年、10年、15年和20年,由各地根据资金需求和债券市场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10年以上债券半年付息,低于10年债券每年付息;政府债券以发行5年、7年和10年等中长期债券品种为主。

条件要求:单一期限债券的发行规模不得超过一般债券当年发行规模的30%。

审批发行:
图1:一般债券审批流程图
图2:一般债券发行流程图
材料准备:市县级申报材料包括有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环评报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用地许可、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

(2)专项债券
政策文件:《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5〕83号)
概念区别: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最大区别在于其所对应的公益性项目是否可产生收益。

对应没有收益的项目,偿债来源是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为一般债券;对应有一定收益的项目,偿债来源是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为专项债券。

一般债务收支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专项债务收支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发行品种:一般债券采用记账式固定利率附息形式;发行期限有1年、2年、3年、5年、7年、10年、15年和20年,由各地根据资金需求和债券市场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10年以上债券半年付息,低于10年债券每年付息。

专项债券又分为普通专项债券和项目收益专项债券。

普通专项债与项目收益专项债券的区别在于,后者明确要求实现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

项目收益专项债券较之普通专项债更为封闭、独立,项目收益专项债券所对应的项目,必须能够产生持续稳定的现金流收入,且能够完全覆盖还本付息的规模;普通专项债的发行要求相对不那么严格。

《试点发行地方政府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财预〔2018〕28号)
《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财预〔2017〕62号)
《地方政府收费公路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财预〔2017〕97号)
《关于试点发展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品种的通知》(财预〔2017〕89号)
到目前为止,已经推出的项目收益专项债券品种包括:土地储备专项债、收费公路专项债、棚改专项债、轨道交通专项债、高等学校专项债、乡村振兴专项债等等。

条件要求:单一期限债券的发行规模不得超过一般债券当年发行规模的50%。

审批发行:(同一般债券审批流程、发行流程)
材料准备:
市县级申报材料包括有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环评报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用地许可、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

同时,还需提供项目的实施方案、募投项目情况、财务审计(项目融资与收益自求平衡评价)报告、法律意见书、信用评级报告、债券资金支出计划表等。

土地储备专项债券还需提供省政府用地批复、市县政府土地收储计划批复;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
还需提供国家棚户区改造计划。

补充:
1>债券类型
按照资金投向划分,政府债券又包括有新增债券、置换债券(面向非发债类的其他政府债务转换为一般债券形式)和再融资债券(面向到期的一般债券本金进行再发债融资)。

2>风险处置
2016年国务院出台了《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处置预案》,根据不同的情况和性质,划分了特大、重大、较大、一般四个等级的债务风险。

一般的,处置方式有调减投资计划(原投资建设内容变更或者暂停)、统筹其他结余结转资金(某项任务完成结余资金和财政上的存量资金)、调入政府性基金(企业依法代收的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比如养路费)和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动用财政调节稳定的资金或者预备费,必要时处置政府资产。

较大的,以上措施的基础上,可申请上级部门代为垫付,事后扣回。

重大的,以上措施的基础上,申请省级政府部门救助(包括直接代偿部分资金、加大转移支付、减免市县上缴的配套资金),省级政府将适当扣除涉及市县当年的新增债券额度。

特大的,以上措施的基础上,省级政府无法偿还资金,国务院对其调动国库资金予以援助,事后扣回。

省级政府将暂停涉及市县新增债券的资格。

3>配置价值
从到期收益率来看,地方政府债收益率介于政策性金融债和国债之间,更贴近政金债,同时兼具免税效应。

企业和个人取得的一般债券利息收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号)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4>其他问题
关于项目资本金问题:《资本金制度》中明确公益性项目不实行资本金制度,但在发行债券过程中仍要考虑发债规模与收益自求平衡问题,收益不足时仍要增加项目资本金比例。

关于项目收益来源问题:对于采用集合发行的债券项目,同一地区、同一类型项目收益可互为平衡,采取“混同偿付”的方式,在实践案例中具有合理性。

但在所有已发行的项目收益专项债券存在项目分类(范围)界定泛化,收益来源模糊,特别是专项收入界定模糊等问题。

2、企业债券
(1)普通企业债券
政策文件:《企业债券管理条例》(1993年发布,2011年修订);《国家发改委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企业债券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财金〔2004〕113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财金〔2008〕7号)。

概念区别:企业债券,是指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公开发行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由国家发改委核准发行的有价证券,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发行的公司债券和其他企业发行的企业债券。

发行企业主要为中央政府部门所属机构、国有独资企业或者国有控股企业。

条件要求:
A)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和其他类型企业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
B)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企业净资产(不包括少数股东权益)的40%;
C)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净利润)足以支付企业债券一年的利息;
D)筹集资金的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方向,所需相关手续齐全。

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应符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要求,原则上累计发行额不得超过该项目总投资的
60%。

用于收购产权(股权)的,比照该比例执行。

用于调整债务结构的,不受该比例限制,但企业应提供银行同意以债还贷的证明;用于补充营运资金的,不超过发债总额的20%;
E)债券的利率由企业根据市场情况确定,但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F)已发行的企业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未处于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状态;
G)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发行品种:专项债券是为筹集资金建设某专项具体工程而发行的债券。

除发债条件有所放松外,专项债在审批程序上进一步简化,比照“加快和简化审核类”债券审核程序,提高审核效率。

关于印发《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专项债券发行指引》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5〕755号)
关于印发《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债券发行指引》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5〕756号)
关于印发《城市停车场建设专项债券发行指引》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5〕818号)
关于印发《养老产业专项债券发行指引》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5〕817号)
关于印发《双创孵化专项债券发行指引》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5〕2894号)
关于印发《配电网建设改造专项债券发行指引》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5〕2909号)
关于印发《绿色债券发行指引》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5〕3504号)
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专项债券发行指引(发改办财金〔2016〕2735号)
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专项债券发行指引》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7〕730号)
关于印发《社会领域产业专项债券发行指引》的通知(发改办财金规〔2017〕1341号)
关于印发《农村产业融合发展专项债券发行指引》的通知(发改办财金规〔2017〕1340号)
审批发行:
图3:企业债券发行流程图
工作内容:
发行申请材料目录:1、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或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转报发行企业债券申请材料的文件;2、发行人关于本次债券发行的申请报告;3、主承销商对发行本次债券的推荐意见(包括内审表);4、发行企业债券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债券资金用途、发行风险说明、偿债能力分析等;5、发债资金投向的有关原始合法文件;6、发行人最近三年的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连审)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告;7、担保人最近一年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告(如有);
8、企业(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9、企业(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10、承销协议;11、承销团协议;12、第三方担保函(如有);13、资产抵押有关文件(如有);14、信用评级报告;
15、法律意见书;16、发行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7、中介机构从业资格证书复印件;18、本次债券发行有关机构联系方式;19、其他文件。

(2)项目收益债券
政策文件:《项目收益债券管理暂行办法》(发改办财金〔2015〕2010号)
概念区别:项目收益债券,是由项目实施主体或其实际控制人发行的,与特定项目相联系的,债券募集资金用于特定项目的投资与建设,债券的本息偿还资金完全或主要来源于项目建成后运营收益的企业债券。

与一般的企业债券比较,企业债发行主体可以是融资平台公司、产业公司,同时发行企业债券对发行人的成立年限(三年)、利润(三年连续盈利且平均净利润覆盖一年利息)等要求。

项目收益债对发行主体没有以上这些限制,可以是刚刚设立的项目公司,没有任何财务表现,但这个项目公司必须拥有一个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产生稳定现金流的项目。

企业债评级主要看主体评级,而项目收益债更关注债项评级。

条件要求:
【发行条件】发行项目收益债券,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和本办法对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债券的要求。

非公开发行的项目收益债券的债项评级应达到AA及以上。

【分期发行】项目收益债券可申请一次核准,根据项目资金需求进度分期发行,但应自核准起两年内发行完毕,超过两年的未发行额度即作废。

【账户设置】项目收益债券发行人应该在银行设置独立于日常经营账户的债券募集资金使用专户、项目收入归集专户、偿债资金专户,分别存放项目收益债券的募集资金、项目收入资金和项目收益债券还本付息资金。

【差额补偿协议】发行人、差额补偿人和项目收入归集账户监管银行应签订差额补偿协议,约定各方权利义务和差额补偿程序。

审批发行:(同企业债券)
工作内容:(同企业债券)
(3)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
政策文件:《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发行管理规定》
概念区别:以地方大中型企业为发行主体,发行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募集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符合经济结构优化升级方向、有发展前景的民营企业。

采取多层次风险缓释信用安排措施:
一是发行人设立风险储备基金。

债券转贷后可取得相应的利差收入,并由委贷银行设立风险储备基金账户进行管理,转贷中出现不良贷款导致本金损失时,将以该账户资金为限用于本期债券还本付息;
二是政府设立风险缓释基金。

一般商业银行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不超过1%,由地方政府按照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发债规模5%的比例设定政府风险缓释基金,基本能够覆盖不良率导致的本金损失,保障还本付息安全;
三是发行人自身信用。

发行人需要符合企业债券发行的基本条件,一般资产实力雄厚,可以自身经营收入和必要时资产变现保障债券偿还。

条件要求:
对单个委贷对象发放的委贷资金累计余额不得超过1000万元且不得超过小微债募集资金规模的3%。

同一控制人下的企业,合计获得委贷资金不得超过上述规定数额和比例。

对于发行主体条件要求,参照企业债券发行条件。

发行主体1、政府融资平台;
2、连续3年盈利,主体评级达到AA-以上。

债券期限3-5年
债券规模1、债券累计发行规模不超过有效净资产的40%;
2、发行人近三年平均净利润须覆盖债券1年利息。

其他条件需提供小微企业名单。

品种优势无需将募集资金投向大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资金用途通过商业银行转贷给小微企业。

审批发行:(同企业债券)
《关于全面加强企业债券风险防范的若干意见》(2014年9月26日)
申请发债城投企业,其偿债资金来源70%以上(含70%)必须来自企业自身收益,且企业资产构成等必须符合国发[2010]19号文件的要求。

经营收入主要来自承担政府公益性或准公益性项目建设,且占企业收入比重超过30%的城投企业申请发行企业债券,必须提供城投企业所在地政府本级债务余额和综合财力的完整信息以及地方政府对在建项目资金来源的制度性安排。

资产负债率在60%以上的城投类发债申请企业和资产负债率在70%以上的一般生产经营性发债申请企业,原则上必须提供担保措施;
主体信用级别达到AAA的,可适当放宽为资产负债率在70%以上的城投类发债申请企业和资产负债率在75%以上的一般生产经营性发债申请企业,必须提供担保措施。

资产负债率超过85%,债务负担沉重,偿债风险较大的企业,不予核准发债,主体信用级别达到AAA的,经研究可适当放宽要求。

3、公司债券
政策文件:《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13号)
概念区别:是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由证监会核准发行的有价证券。

发行债券的公司和债券投资者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公司债券的持有人是公司的债权人,而
不是公司的所有者,是与股票持有者最大的不同点,债券持有人有按约定条件向公司取得利息和到期收回本金的权利,取得利息优先于股东分红,公司破产清算时,也优于股东而收回本金。

但债券持有者不能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等各项活动。

发行企业主要为股份企业/上市企业。

条件要求:
A)债项信用评级AA及以上;
B)发行后,累计债项余额不超过上一年度净资产40%(这是公募的要求,要扣除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和企业债规模,不扣除已发行中票、短融和PPN,私募没有净资产的限制);
C)发行人最近一期末的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5%,或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低于5亿元(公募的要求,非公开发行不受此限制);
D)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本期债券一年利息的1.5倍(公募的要求,非公开发行不受此限制)。

公开发行:净资产不低于25亿;最近三年净利润合计不低于3.6亿;主体评级不低于AA(达不到AA的需要提供足额抵押或第三方担保)。

非公开发行:不属于《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项目承接负面清单指引》中的行业或情况;净资产不低于10亿;最近三年连续盈利;拟发行额度不低于3亿;主体评级不低于AA(达不到AA的需要提供足额抵押或第三方担保)。

4、绿色债券
政策文件:关于印发《绿色债券发行指引》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5〕3504号)
概念区别:绿色债券是指募集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绿色产业项目的债券。

现阶段,国家重点支持节能、污染防治、资源节约与循环利用、清洁交通、清洁能源、生态保护和适应气候变化等六大类绿色循环低碳发展项目。

发行品种:
(1)绿色金融债:金融机构法人依法发行的、募集资金用于支持绿色产业并按约定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由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为“央行”)核准发行和监管。

(2)绿色企业债:募集资金主要用于支持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绿色城镇化、能源清洁高效利用、新能源开发利用、循环经济发展、水资源节约和非常规水资源开发利用、污染防治、生态农林业、节能环保产业、低碳产业、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实验、低碳试点示范等绿色循环低碳发展项目的企业债券,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为“国家发改委”)核准发行和存续期监管。

(3)绿色公司债:在交易所发行的,支持募集资金用于支持绿色产业的公司债券,由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为“证监会”)核准发行,由中国证监会监管。

(4)非金融企业绿色债务融资工具:在银行间交易商协会注册,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和流通的,支持募集资金用于绿色产业的债务融资工具。

(5)绿色结构融资类工具:绿色信贷资产证券化、绿色项目收益权资产支持计划等。

特点不同:绿色债券与普通债券的不同点
(1)资金投资方向:与传统债券不同,绿色债券所募集资金应主要投资于绿色产业项目,鼓励设立专门的账户实现专款专用。

(2)债券期限:由于某些对于生态环境的投资需要较长时间才能形成回报,因此债券存续期限通常会覆盖整个建设期和运营,目前市面上已发行的绿色债券大多为中长期融资债券。

(3)披露要求:由于发行人需向投资人和社会证明募集资金使用途径是在绿色项目并产生了真实的绿色效益,因此监管机构通常对于绿色债券环境信息披露有着更高的要求,并鼓励由独立第三方专业机构在发行前进行绿色认证或评估,在存续期对环境信息披露及环境效益进行第三方鉴证。

(4)更容易获得政府支持:由于绿色项目所带来的正外部性,绿色项目更容易获得政府机构的政策支持,绿色债券发行也更容易获得优惠条件。

(5)绿色债券的投资者:绿色债券会吸引某些愿意为环境效益支付溢价的绿色投资者。

5、资产证券化
政策文件:
概念区别:是指以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支持,通过结构化等方式进行信用增级,在此基础上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业务活动。

资产证券化就是出售基础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进行融资,是指把缺乏流动性但能够产生可预见现金流量的资产汇集成资产池,通过结构重组,转化成为在金融市场上可以出售和流通的证券的过程。

传统的证券发行是以企业为基础,而资产证券化则是以特定的资产池为基础发行证券实现融资,不受企业资产规模、盈利指标的影响,可以提升企业存量资产的利用效率。

发行品种:根据证券化的基础资产不同,可以将资产证券化分为不动产证券化、应收账款证券化、信贷资产证券化、未来收益证券化(如高速公路收费)、债券组合证券化等类别。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资产证券化有关事宜通知》:资产证券化是PPP项目的重要融资方式之一,对盘活PPP项目存量资产、加快社会投资者的资金回收,吸引更多社会资本参与PPP项目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优先支持水务、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市政工程等市场化程度较高、公共服务需求稳定、现金流可预测性较强的行业开展资产证券化。

PPP项目可以进行资产证券化的几个途径。

一是银行这样一些债权人,作为原始权益人可以把银行贷款或者融资租赁款作为基础资产发行资产支持证券,这属于信贷ABS的范畴。

二是项目公司作为原始权益人,可以以PPP项目的合同债权或者收益权作为基础资产,来发行资产支持证券。

第三个是投资人作为项目投资人可以发行REITs(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等产品。

发行流程:
6、可续期债券
债券的种类:
公司债券。

由中国证监会核准,在沪深交易所发行,发行主体为上市公司和非上市股份公司,期限3年至10年,以5年为主,也可发行可续期债,不规定到期期限,机构投资者以及个人投资者均可购买。

企业债券。

由国家发改委核准,在银行间市场和沪深交易所发行,发行主体为地方大型企业和地方城投公司,期限3年至20年,以10年为主,也可发行可续期债,不规定到期期限,银行和券商等机构投资者购买。

债务融资工具。

发行管理部门为中国人民银行,在银行间市场注册发行,发行主体为非金融企业,多为大型企业,期限1年以内至10年,以5年为主,也可发行可续期债,不规定到期期限,由银行和符合一定条件的个人投资者购买。

特殊条款:
在满足公司债券的一般业务规则的前提下,有其特殊条款。

A)利息递延支付+强制付息条款:通过约定利息递延支付条款,发行人具备了可以延迟支付利息的选择权。

但是,亦会同时设置强制付息事件,用以限制发行人随意延迟付息。

目前市场案例一般约定有以下强制付息事件:向普通股东分红、发行人减资等。

B)续期选择权+利率重置条款:约定公司债券即将到期时,发行人有权延长债券期限而暂时不兑付本次债券本息,以获得中长期的资金支持。

但是,有得必有失,发行人选择将债券续期的同时,会触发债券利率重置机制。

由于债券期限延长不利于投资者,利率重置往往导致债券利率会同时上调,发行人的融资成本相应增加,因此发行人一般不会随意选择续期。

翻查近期已发行的小公募可续期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多数案例以3-5年为一个周期,后续周期的票面利率上调300个基准点。

C)特殊情形下的赎回条款:可续期公司债中,一般会约定某些特殊事项发生时允许发行人赎回。

经查已发行的案例,主要为以下两种情形:1)税务政策调整,且导致发行人不得不为可续期债券的存续支付额外税费;2)会计准则变更,且导致发行人不能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将本期债券计入权益。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4〕23号)和《关于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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