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内蒙古自治区奶牛保险条款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内蒙古自治区奶牛养殖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条款所涉及到的保险合同由投保单、投保分户清单、保险单、承保分户清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从事奶牛养殖的农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单个养殖农户养殖头数在50头以上(含)的,可以自行投保;单个养殖农户养殖头数不足50头的,应当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民投保。

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保险标的

第三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奶牛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统称“保险奶牛”),投保人应将符合下述条件的奶牛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一)该品种在当地饲养1年以上(含);

(二)在1周岁以上(含)7周岁以下(含);

(三)养殖场地及设施符合卫生防疫规范,位于非传染病疫区,且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非行洪区;

(四)具有能识别身份的统一标识;

(五)经畜牧兽医部门验明无伤残,无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营养良好,饲养管理正常,按免疫程序接种并有记录,经保险人和畜牧管理部门验体合格。

保险责任

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所导致的保险奶牛死亡,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一)重大病害。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牛焦虫病、炭疽、伪狂犬病、副结核病、牛传染性鼻气管炎、牛出血性败血病、日本血吸虫病。

(二)自然灾害。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雷击、地震、冰雹、冻灾。

(三)意外事故。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四)发生高传染性疫病,政府实施强制扑杀。

责任免除

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保险奶牛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一)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重大过失行为;

(二)保险奶牛在疾病观察期内患有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导致死亡的;

(三)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

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及保险费

第六条每头保险奶牛的保险金额按照品种、畜龄、产奶量和市场价值不同,分为4000元、5000元和6000元三个档次,具体由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但不得超过该品种奶牛市场价格的70%。

保险费率=8%。

每头保险奶牛保险费=每头保险奶牛保险金额×保险费率。

保险期间与观察期

第七条保险期间为一年,具体起止日期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设20天疾病观察期,自保险期间起始之日零时起至第二十日二十四时止为保险奶牛的疾病观察期。保险责任开始时间从第二十一日零时起至保险单载明的终止日二十四时止。

保险期间届满续保的奶牛,不再设定疾病观察期。

保险人义务

第八条保险人应当严格按照第三条的规定审核确认保险奶牛的投保数量。本保险合同一经生效,保险人不得以保险奶牛不符合第三条规定条件而解除保险合同或者拒绝赔偿。

第九条订立本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条款的内容,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

对本保险合同“责任免除”、“保险期间和观察期”、“赔偿处理”、“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章节中约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条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民投保的,保险人应当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制定投保分户清单,详细列明被保险人的投保信息,并由被保险人签字确认。保险人应当将承保情况予以公示。

第十一条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及保险凭证。保险单及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

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民投保的,保险人应当将保险凭证及时发放到户。

第十二条保险人依据第十九条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如出现保险奶牛部分或全部的饲养地点发生变化、数量发生变化、耳号标识丢失缺损、转让等,导致保险奶牛危险程度发生变化的,保险人接到被保险人或受让人的通知后,不得解除保险合同,应当及时为被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第十四条保险人接到发生保险事故的通知后,应当及时进行现场查勘,会同被保险人核定保险奶牛的受损情况。保险人不得主张对受损的保险奶牛残余价值的权利。

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民投保的,保险人应当将查勘定损结果予以公示。

第十五条保险人应当在查勘时向被保险人明确告知应提供的索赔资料或发放索赔资料清单。

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法律、行政法规对受损的保险奶牛的处理有规定的,保险公司应当及时通知有关部门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十六条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足额支付应赔偿的保险金。

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民投保的,理赔分户清单应当由被保险人签字确认,保险人应当将理赔结果予以公示。

第十七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

对于以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民投保的,应当按照理赔分户清单直赔到户。

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