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性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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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日本:撤销诉讼中的临时救济——停止执行制度 日本:撤销诉讼中的临时救济——停止执行制度 1、概要:在诉讼提起后由原告方面提出申请,在该申请具 备一定要件的情况下,根据法院的决定,才暂时停止行政 行为的效果。 2、要件:a、实行停止执行,必须是本案诉讼合法地处于争 、要件:a 诉之中。 b、停止执行的积极要件是,“为了避免因处分、 处分的执行或者程序的继续履行而产生的重大的损害,而 具有紧急的必要时。” c、作为停止执行的消极要件,“具有给公共福利 带来重大影响的危险时”和“关于本案可以看出没有理由 时”两种情形。 d、停止执行的判断,最终在于诉讼中途如何调整 防止原告方面的现状恶化的利益和处分厅方面的尽早实现 公益的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四条第(三)项关于“被告不履行 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 期限内履行”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应自本判 决生效之日起3 决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对原告杨明华与他人 于1992年4月7日发生的交通事故作出责任 1992年 认定和对责任者的处理。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上海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上海 市公安局杨浦分局负担。
1.依据法律规定,行政机关有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 织的人身权财产权的职责,如果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不予答 复,则公民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2.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 .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违法行 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 的作用,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第三十条规定,公安 机关处理交通事故,应当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认定交通事 故责任、确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的情况后,召集当事人和 有关人员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此案的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杨 浦分局,系该行政区域内交通事故主管机关,应当依法对原 告所诉交通事故进行责任事故认定、损害赔偿调解和对交通 事故责任人进行处理。由于被告工作疏忽,采取措施不力, 致使肇事者在交通民警赶至出事现场后逃逸。对此,被告应 当承担法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作出责任认定,进行赔偿调 解,并对肇事者进行处理,符合《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解,并对肇事者进行处理,符合《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的规定和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卡多案
卡多案是法国行政法院于1889年12月13日对卡多(Cadot) 卡多案是法国行政法院于1889年12月13日对卡多(Cadot) 先生诉内政部长决定一案的判决形成的。1889年,法国马 先生诉内政部长决定一案的判决形成的。1889年,法国马 赛市取消了市立道路与水源公司总工程师的职位,卡多先 生就是这个公司的总工程师,其职位被取消后便向马赛市 提出损害赔偿,马赛市政府驳回了他的索赔要求,他转而 向市普通法院提起诉讼,但该普通法院认为将他与马赛相 连的合同没有具备民事上的雇佣劳动力合同特征,因而裁 决其无管辖权。卡多先生又向省政府提出申诉,省政府也 宣称无权限,因为申诉理由不是基于中断执行公共工程的 合同。卡多先生只得转而向内政部长提出其申诉,然而, 在部长大人那儿卡多先生也吃个闭门羹,他的答复是赔偿 要求在马赛市政府那没有受到欢迎,那么他鄙人也别无选 择。对于内政部的拒绝受理,卡多先生向行政法院提出了 诉讼。
三、意义
1、充分地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利益。行政相对人在行政关 系中处于弱势地位,在自身利益受到侵犯时,临时性保护措 施可以提供高效的行政救济,也是保障人权原则的体现。 2、有利于行政机关作出合理的具体行政行为。在相对人提出 临时性保护措施时,可以给行政机关提供一个缓冲期,便于 行政机关进一步审查自身的行为。 3、有利于降低社会成本、节约社会资源。临时性保护措施可 以避免由于错误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的社会资源浪费和社会 成本的加大。 4、有利于服务型政府的构建。临时性保护措施在一定程度上 是对行政权的监督和审查,为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提供了监 督的途径。
(三) 英国的相关制度——禁制令 英国的相关制度——禁制令
禁制令的作用通常在于阻止公共机关作出特定的行为,有时 法院也用禁制令强制公共机关作出某一特定的行为。 特征:1 特征:1、临时性救济。法院一旦发出禁制令,产生的直接 后果是保护个人的权利。特别是,法院可以单方发出禁制令。 2、检察总长与告发人诉讼。检察总长在申请获得禁制令方面 具有特殊作用。为保证支持一定的公告权利和公共利益,检 察总长可以依职权、独立采取行动,其中包括阻止公共机关 作出越权行为。 3、禁制令与各部大臣。法院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对各部大臣 发出禁制令。
临时性(暂时性)保障措施
参考文献:1、盐野宏:《行政救济法》 参考文献: 、盐野宏:《行政救济法》 2、弗里德赫尔穆·胡芬:《行政诉讼法》 、弗里德赫尔穆·胡芬:《行政诉讼法》 3、彼得·莱兰 戈登·安东尼:《英国行政法 、彼得· 戈登·安东尼:《 教科书》 教科书》 4、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原告诉称:1992年 原告诉称:1992年4月7日上午发生交通事故 后,被告下属工作人员至现场察看后离开 现场,待其返回现场,肇事者已经逃逸。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规 定:“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应当立即派 员赶赴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勘查现场, 收集证据,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被 告下属工作人员到了现场,未按法规规定 进行现场处理致肇事者逃逸,原告夫妇多 次口头、书面要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被 告拖而不决,原告要求法院维护其正当的 合法权益。
判案理由
法院认为:1992年 法院认为:1992年4月7日发生交通事故后,由于肇事者 逃跑,被告一直在侦查其下落,同时又派出警力对原告的 伤情进行护理,这些工作原告也予肯定,但《 伤情进行护理,这些工作原告也予肯定,但《道路交ຫໍສະໝຸດ Baidu事 故处理办法》 故处理办法》第五条明确规定了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的 法定职责:“处理交通事故现场,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处 罚交通事故责任者,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被告所做的 工作并不等于全面履行了法定职责。诉讼中被告作出了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改变了其所作的具体行政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行为,原告不申请撤诉,参照最高人民法院《 行为,原告不申请撤诉,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 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六十二条规定:“被告行政机关在第一审程序中,改变 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如果……原告不申请撤诉的,人 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如果……原告不申请撤诉的,人 民法院应继续审理被诉的原具体行政行为。”所以原告要 求被告全面履行法定职责是正当合理合法的,应予支持。
被告辩称:1992年 被告辩称:1992年4月7日发生交通事故后,被告值 勤人员接到举报后到现场询问了情况,要求双方 当事人不要离开,立即按上级部门规定的程序 “迅速转报”交警大队,待其返回现场,原告已 被人护送入院,另一当事人去向不明。之后,被 告一直在积极侦查逃逸者的下落,并与有关方面 协商解决原告的善后工作,所以被告认为自己正 在积极履行法定职责。诉讼中,被告作出了《道 在积极履行法定职责。诉讼中,被告作出了《 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 原告的诉讼请求已经得到了实现。
行政法院受理了卡多先生诉案后作出的判决 如下:由于马赛市政府市长拒绝受理卡多 先生的申诉,故在当事人间产生了争议, 这种争议审理权限属行政法院……行政法 这种争议审理权限属行政法院……行政法 院的判决还认为,内政部长对事实上不属 其权限范围内的问题放弃审理的作法是明 智的。
案例
1992年 1992年4月7日上午8时许,原告骑车上班途经上海市 日上午8 彰武路时与一骑车男子相撞跌倒在地,左腿伤痛不能站立。 在同济大学门口值勤的民警张某接到围观群众的举报后到 现场询问了双方当事人一些情况后,离开现场打电话向交 警队部报告,待其返回现场时,双方当事人都已离开现场, 原告被群众护送到医院抢救,骑车男子去向不明。事发次 日至1992年 日至1992年7月4日,原告夫妇多次以口头和书面形式向 民警张某及其所在的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要求对该起交通事故作出处理。被告在派出护理人员对原 告进行护理的同时,派出警力自1992年 月上旬至同年5 告进行护理的同时,派出警力自1992年4月上旬至同年5 月对事故对方当事人的下落进行了侦查工作,但在原告起 诉前尚未查找到其人,也尚未对该起交通事故作出事故责 任认定及对责,任者的处理。诉讼中被告作出了对该起交 通事故的责任认定及事故终结处理的书面意见,并送达原 告。原告表示不同意,故未向法院申请撤诉,并继续要求 被告全面履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被告全面履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五条所规定的 法定职责。
临时性(暂时性)保护措施
一、概念
暂时性法律保护是指保护公民在某一程序进行 期间,免受一个决定的执行或其后果的影响,或 者保障公民在一个诉讼具有既判力地终结之前所 具有的某一特定权利或某一事实状态。 ——[德] ——[ 胡芬《行政诉讼法》 胡芬《行政诉讼法》
二、暂时性保护措施的构建 (一) 我国行政复议不停止执行制定的例外 根据《行政复议法》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原 则上不停止执行。但下列情况,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 停止执行: 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3、经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的,也可 以作出停止执行的决定。 4、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40条规定:“对治安管理处罚提出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40条规定:“对治安管理处罚提出 申诉或者提起诉讼的,在申诉和诉讼期间原裁决继续执行。 被裁决拘留的人或者他的家属能够找到担保人或者按照规 定交纳保证金的,在申诉和诉讼期间,原裁决暂缓执行。”
(二) 德国暂时性法律保护的两条途径
基于对争议标的和诉讼种类,可以归结为两个原则: 1、针对不利行政行为的暂时性法律保护,除法定例外以外, 通过行政法院法第80条的延缓效力得以实现。也就是说, 通过行政法院法第80条的延缓效力得以实现。也就是说, 如果诉讼的主体事务中就是或可能是撤销之诉,就可以采 取这种保护 2、在所有其余的情况和诉讼类型中,采用行政法院法第 123条中的暂时命令进行保护。这适用除撤销之诉以外的所 123条中的暂时命令进行保护。这适用除撤销之诉以外的所 有诉种。 具体制度包括:中止执行、变更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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