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大学成贤学院学生素质综合测评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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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大学成贤学院学生素质综合测评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鼓励学生争先创优、发展特长、求实创新,引导学生在知识、能力、素质诸多方面协调发展,紧密围绕学院“应用性人才培养”的发展思路,为科学客观的评价人才培养的效果,特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是对学生在校期间各方面表现的测定和评价。设定的测评指标既是评价学生的基本依据,又是学生发展的导向目标。

第三条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定量测评与定性评价相结合、过程测评与结果评价相结合、记实测评与民主评议相结合的方法,尽可能科学合理地反映学生的实际素质状况。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工作每学年开展一次,在每年的9-10月进行,每学年学生综合测评的结果由相关部门签章认可后存入学生档案。

第四条学生素质综合测评的内容主要包括基本素质、课程学习成绩、实践与创新能力三部分,测评结果按百分制计算,其中基本素质占30分,课程学习成绩占60分,实践与创新能力占10分。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本院正式注册的普通本科学生。

第二章基本素质测评

第六条基本素质是指学生在思想道德修养、人生规划、学习态度、科学人文修养、身心健康等方面应当具有的符合时代特征的基本品质,是

学生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及其行为表现等方面的综合体现。

第七条基本素质测评的基本内容及其基本要求:

(一)思想道德修养。主要考察政治态度、法纪观念、集体观念、道德品质以及生活态度。基本要求: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自觉加强政治修养,认真上好思想政治理论课和形式政策教育课等,积极参加各项政治学习和活动;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行为;顾全大局,有团结协作精神,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维护集体荣誉;自觉遵守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诚实守信,为人正直,敬老爱幼,尊敬师长,团结同学,乐于助人;发扬艰苦奋斗精神,生活俭朴,不浪费粮食,节约水、电。对有见义勇为、舍己救人、扶残助弱、拾金不昧等事迹者(有经认定的事迹材料或书面证明),可评定为优。对有违反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言行并坚持不改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受到处分者;有严重损害集体和他人利益的行为者;不讲社会公德,不讲诚信,言谈举止粗俗,品行不端者或一贯生活铺张浪费者,应评定为差。

(二)人生规划。主要考察大学生涯设计和职业生涯规划情况。基本要求:以就业为核心,以“考研、技能培养”为导向,制定有明确的大学目标规划并付诸实施,能根据自身的发展情况及时调整和完善规划;对自己的职业发展方向有合理的定位。对没有制定大学目标规划或光有规划但不付诸实施者,应评定为差。

(三)学习态度。主要考察平时对待课程学习的态度和学风。基本要

求:学习态度端正,遵守学习纪律,谦虚好学,刻苦认真,在努力完成各项学习任务中树立良好学风。对学习不求上进,违反学习纪律,经常旷课或迟到早退,不按时完成作业或弄虚作假,在学习预警期间仍然不听从教育者,应评定为差。

(四)科学人文修养。主要考察科学态度、文化艺术修养和审美情趣。基本要求:有科学的思想方法,了解文学、历史、哲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等方面的基本常识,有较强的口头和文字表达能力以及审美能力,有高雅的生活情趣和高尚的精神追求。在网络上发表不实言论者造成较坏影响,在宿舍打牌、通宵上网游戏、聚众嬉闹影响他人休息者,应评定为差。

(五)身心健康。主要考察参加体育锻炼情况、生活适应能力和在面临困难、挫折时的心理表现及心理调适能力。基本要求:认真上好体育课,积极参加早操、课外体育锻炼和体育竞赛活动,有健康的体魄;积极掌握心理卫生的基本知识,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努力增强挫折耐受力、情绪控制力和社会适应力。对经常旷操者(学期旷操次数大于10次),应评定为差。

第八条基本素质测评在学院领导下,针对学生参加的教育环节、课外活动、日常表现、素质状况等实际情况,采取民主评议、班主任考核和辅导员考核相结合的方法,根据基本素质测评的五个方面,分项进行评分,各项之和即为基本素质测评分(G1,满分为30分),其计算公式:G1=G′×40%+G′×60%

民主评议采取逐人分项进行,全班民主评议得分总和平均值为G′。

辅导员根据学生一学年的综合表现评分,其评分结果分别为G′。

第三章课程学习成绩测评

第九条课程学习成绩是指学生所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考核成绩(非百分制成绩折算成百分制),若课程成绩评定为优、良、中、及格和不及格的,则分别换算为95、85、75、65和50分。

第十条课程学习成绩测评分(G2)由辅导员或辅导员带领班干部进行计算。非学分制学生的课程学习成绩测评,按一学年必修课(不含体育课)学分加权平均成绩进行计算;学分制学生的课程学习成绩测评,按一学年获得学分课程的学分加权平均成绩进行计算。

第四章实践与创新能力测评

第十一条实践与创新能力是指学生在学习、工作、科技和社会活动中所表现出的创新素养以及运用所掌握的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主要考察本学年度内学生在科技学术、社会工作、文学艺术、文体竞赛以及其他实践活动等方面获得的成果。

第十二条实践与创新能力测评分(G3)由基本分和成果分两部分组成,满分10分。

第十三条基本分(5分)主要考察学生的创新意识以及学生参加社会工作、社会实践活动的总体表现,由学生民主评议分(占50%)和辅导员测评分(占50%)两部分组成。

第十四条成果分(5分)主要考察学生在学科与文体竞赛、科技发明、科研成果、社会活动、考证考级等方面取得的成绩,由辅导员负责评分。评分标准如下:

(一)3-5分

1.学科竞赛或文体竞赛:获得院级特等奖、一等奖或第一名,在市级及以上竞赛中获得名次;

2.在省级及以上刊物(含全国性报纸)发表论文或文章或公开出版学术、文学、艺术等著作;

3.获得省级及以上先进个人称号或撰写的调查报告、实践报告获得国家级及以上奖项;

4.非计算机专业学生通过(省、全国)计算机三级考试、计算机专业学生通过计算机专业高级考试。

(二)2-3分

1.在院级学科竞赛或文体竞赛中获得特等奖、一等奖或第一名以外的名次;

2.获得院级及以上先进个人称号或撰写的调查报告、实践报告获得院级及以上奖项;

3.在院级刊物(含院报)发表文章;

4. 非英语专业学生通过CET-6考试、非计算机专业学生通过(省、全国)计算机三级考试、计算机专业学生通过计算机专业中级考试。通过出国留学水平测试(雅思、托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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