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鼓励工作人员参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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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国土资源局
关于鼓励工作人员参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的
暂行规定
各科室,直属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的国土资源新机制,培养大批精通国土资源经济、法律、规划等业务的复合型、应用型的高素质、高层次的管理人才。根据《国土资源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以及省厅、市委关于人才规划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的在职学历、学位教育是指国家规定或认可的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学位教育。
第二条本规定鼓励参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的对象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职在编人员;
(二)报考专业应与本职工作对口或相关,体现学用一致的原则。
第三条凡参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的,需由本人自愿申请,组织批准。
第四条同一部门人员参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不宜过度集中,以免影响单位正常工作。
第五条参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以业余学习为主,鼓励参加自学考试形式的学历学位教育。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单位应尽量保障参学人员的学习时间,参加学校的集中学习视作出勤。
第六条对符合条件参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的费用,按相关规定予以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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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参加与本职业务相近专业的本科学习考试,取得本科学历证书的,按交纳学费的60%予以报销;取得大学本科学士学位的,按交纳学费的70%予以报销。
2、参加与本职业务相近专业的硕士研究生学习考试,取得硕士研究生结业证书的,按交纳学费的60%予以报销;取得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的,按交纳学费的75%予以报销;取得硕士研究生学位的,按交纳学费的80%予以报销。
3、参加与本职业务相近专业博士研究生学习考试,取得博士研究生结业证的,按交纳学费的60%予以报销;取得博士研究生毕业证书的,按交纳学费的85%予以报销;取得博士研究生学位证书的,按交纳学费的90%予以报销。
4、学习期间的教材费、往返学习时的交通费(原则上乘坐火车、汽车)由单位报销,住宿费按相关规定标准由单位报销。
第七条参加同一层次两个院校或两种以上专业学历、学位教育的,按规定只享受一次(其中一项)。
第八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报销:
1、未经组织批准,自行参加报考的。
2、因参加学习严重影响本职工作的。
3、学习期间因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基本合格)、不称职(不合格)或违章、违纪、违法等受到各类处分的。
4、未经组织批准中途退学或未取得结业、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的。
第九条经局行政同意,参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的人员应积极进取,努力工作。
1、入学前,必须与局签订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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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毕业后,回单位继续工作,本科3年内、研究生5年内、博士生7年内不得因个人原因提出调离申请。
3、如坚持要调离的,由单位支付的各项费用总和须全部退还。
第十条本规定由市国土资源局组织人事科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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