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AS检查机构能力认可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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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AS—CI01
检查机构能力认可准则
(ISO/IEC 17020:1998)
Accreditation Criteria for the Competence of Inspection Bodies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
二〇〇六年六月
目 录
前言 (2)
引言 (3)
1、范围 (4)
2、定义 (4)
3、管理要求 (4)
4、独立性、公正性和诚实性 (5)
5、保密性 (5)
6、组织和管理 (5)
7、质量体系 (6)
8、人员 (7)
9、设施和设备 (7)
10、检查方法和程序 (8)
11、检查样品和项目的处理 (9)
12、记录 (9)
13、检查报告和检查证书 (10)
14、分包 (10)
15、申诉、投诉 (10)
16、合作 (10)
附录A A类检查机构的独立性准则 (11)
附录B B类检查机构的独立性准则 (11)
附录C C类检查机构的独立性准则 (11)
附录 D 质量手册中应包括或涉及的信息 (11)
前 言
CNAS—CI01:2006《检查机构认可准则》(以下简称“准则”)规定了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英文缩写:CNAS)对认可检查机构能力的通用要求,其内容等同采用ISO/IEC 17020:1998和GB/T 18346—2001。
为支持各个特定领域的认可活动,CNAS根据不同领域的专业特点,同时制定一系列《检查机构认可准则在特定领域的应用说明》,对本准则的通用要求进行必要的补充说明和解释,但并不增加或减少准则的要求。
申请CNAS认可的检查机构应同时满足《检查机构认可准则》以及相应领域的应用说明。
引 言
本准则所依据的国际标准ISO/IEC 17020:1998是由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和欧洲电工标准化委员会(CENELEC)起草的EN45004标准,通过ISO合格评定委员会(ISO/CASCO)的一个特殊的“快速通道程序”被采纳,并获得ISO成员机构和IEC各国家委员会批准。为满足市场对检查机构国际协调一致的规范性文件的需要,ISO合格评定委员会(ISO/CASCO)经授权制定国际标准,选择EN45004标准取代ISO/IEC指南39:1988《检查机构认可的通用要求》和ISO/IEC指南57:1991《检查结果表述的指南》。 EN45004标准是在总结欧洲检查机构依据欧洲和国际有关文件,例如ISO 9000(EN/ISO 9000)标准系列和ISO/IEC指南 39的要求和建议,以及实施检查活动的经验基础上制定的,旨在促进检查机构的信任度。
检查机构代表私人客户、其母体组织和(或)官方机构实施评审,并向这些机构提供对法规、标准或规范符合性的信息。检查参数可包括数量、质量、安全性、适用性和运行中的工厂或体系的持续安全要求。为了使他们的服务被客户、监督机构所接受,有必要将这些检查机构应遵守的要求统一成一个通用准则。
本准则包括机构职能,机构职能含检查材料、产品、安装、工厂、过程、工作程序或服务,并确定其对于有关要求的符合性,以及随后向客户报告这些活动的结果;需要时,向监督机构报告。产品、安装或工厂的检查会涉及检查项目周期中的所有阶段,包括设计阶段。在提供检查服务,尤其是进行合格评定时,通常要求提供服务的人员具有专业判断经验。
本准则与欧盟理事会关于实施技术协调指令决议中所规定的合格评定程序相一致。
适用于检查机构质量体系的EN/ISO 9000系列标准的相关要求,已纳入本准则。
对检查机构独立性的要求,依法规和市场需要的不同而有所变化。因此,本准则在附录A、附录B、附录C中包括了独立性准则。
附录A至附录C是本准则的一个组成部分。附录D是提示性的附件。
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检查机构能力认可准则
1.目的与范围
1.1本准则规定了公正的检查机构能力的通用要求,而不考虑其所涉及的行业,同时规定了独立性要求。
1.2本准则供检查机构、检查机构的认可机构以及承认检查机构能力的其他机构使用。
1.3 当本准则应用于特殊行业或运行检查时,可能需要做出解释。
1.4本标准不适用于检测实验室、认证机构或供方的符合性声明的要求。
2.术语和定义
本文件引用ISO/IEC 17020 和ISO/IEC指南57并采用下列定义。
2.1检查 inspection
对产品设计、产品、服务、过程或工厂的核查,并确定其相对于特定要求的符合性,或在专业判断的基础上,确定相对于通用要求的符合性。
注1:过程检查包括人员、设施、技术和方法。
注2:检查结果可用于支持认证。
2.2检查机构 inspection body
从事检查活动的机构。
注:这个机构可以是一个组织,或一个组织的一部分。
3.管理要求
3.1检查机构或其母体组织应具有明确的法律地位。
3.2如果检查机构所在的母体组织还从事检查以外的其他活动,该检查机构在母体组织中的地位应予以明确。
3.3检查机构应有文件描述其职能和从事技术活动的能力范围。具体检查的范围,将通过合同条款或工作指令来确定。
3.4检查机构应有适当的责任保险。除非检查机构的责任由其母体组织承担或依据国家
法律规定由国家承担。
3.5检查机构应有文件描述其开展检查业务的条件。除非检查机构是某组织的一部分,并只对该组织提供检查服务。
3.6检查机构或其母体组织,应有独立的经过审计的账目。
4.独立性、公正性和诚实性
4.1总则
检查机构的人员应不受可能影响其判断的来自商业、财务和其他压力的影响。应严格执行程序,确保检查的结果不受检查机构以外的人员或组织的影响。
4.2独立性
检查机构的独立程度应满足所提供服务的要求。
基于这些要求,检查机构应满足本标准附录A、附录B、附录C三者之一所规定的最低要求。
4.2.1A类检查机构
提供“第三方”服务的检查机构应满足附录A的要求。
4.2.2B类检查机构
作为某个从事与被检查项目的设计、生产、供应、安装、使用或维护有关组织的一个可明确区分和识别的一部分,并为其母体组织提供检查服务的检查机构应满足附录B的要求。
4.3.3C类检查机构
涉及所检查项目或相类似的竞争性项目的设计、生产、供应、安装、使用或维护,并可能向其母体机构以外的组织提供检查服务的检查机构,应满足附录C的要求。
5.保密性
检查机构应确保对检查活动过程中获得的信息保密。这些信息的所有权应受到保护。
6.组织和管理
6.1检查机构应具有一个组织结构,以确保其能令人满意地履行技术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