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企业往来业务稽查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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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关联企业往来业务稽查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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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矿业公司关联交易涉税案

本案特点:本案税务稽查部门在选案环节注重分析,在检查环节实施有效的检查方法,发现纳税人之间存在关联关系,依据税法规定对关联交易价格进行纳税调整。本案的查处,对税务机关查处关联交易案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一、案件背景情况

2007年9月,某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稽查局)通过对征管资料的案头分析,发现近几年当地部分矿山企业的销售收入一直保持在较低水平,这与市场上铜矿石供不应求、价格连续攀高的现状不相适应。针对这些情况,稽查局按照选案程序,上报批准后,对某矿业有限公司2006年地方各税纳税情况进行检查。

(二)纳税人基本情况

某矿业公司主要从事铜矿石采掘销售业务,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核定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7%,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管。该公司

2006年度申报销售收入万元,全年共销售铜矿石吨。该公司申报2006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万元,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万元。

二、检查过程与检查方法

(一)检查预案

检查人员在检查前调阅了某矿业有限公司的税收征管资料,了解到该公司收入核算基本符合会计制度规定,但成本费用核算混乱。根据这种情况,制定了如下检查预案:

1.重点检查企业的销售收入,从销售数量、销售价格和往来账户等方面进行检查。

2.检查企业与运输相关的凭证,从运费上检查核对企业的销售数量。

3.检查企业相关生产记录,以核对企业的产量。

4.检查企业的成本、费用等账户,督促企业健全财务核算制度,完善财务账务处理程序。

(二)检查具体方法

1.初查,发现疑点

检查人员依照法定的程序,对该公司实施了实地检查,通过检查该公司财务核算情况,开采的铜矿石入库、出库均有记载,纳税申报正常,未发现有其他违规行为,但是有一个现象引起了检查人员的注意,那就是销售收入只有155万余元,而账面反映亏损额却有40多万元,这与该单位实际经营的状况以及当前的市场行情很不相符。

2.再查,线索显现

是什么原因造成亏损额较大是故意扩大成本,还是隐瞒了收入,还是另有隐情检查人员带着这一系列疑问进行了进一步核查。通过仔细查阅该单位经营账簿及相关资料,并询问了该单位有关人员,了解到该公司实际开采的铜矿石年末无库存,已全部实现销售,2006年共销售铜矿石吨,但由于该公司销售时未及时开具增值税发票,将部分收入记入了2007年1月份,其中:吨销售给某选矿厂,取得销售收入万元,另有吨销售给邻县某矿业有限公司,实现销售收入万元,除此之外未发现其他问题。

3.调整思路,实施账外调查

在案情分析会上,检查人员将案件检查进展情况和发现的问题进行了汇报。与会人员一致认为:在市场行情一路看好,铜价(铜精砂)从2004年每吨不到8000元上涨到2006年的每吨3万多元,在原材料和人工工资等基本没有上涨,生产正常的情况下,该企业账面亏损较大,与常理不符。稽查人员当即决定调整稽查思路,对该公司实施外调稽查,到主要销售对象邻县某矿业有限公司进行外调核实。

(1)外调核实。在邻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的配合下,检查人员对邻县某矿业有限公司购进情况进行了核对,从账面看,记载的购进数量、金额与检查的该矿业有限公司账面记载完全一致,未发现问题。但是细心的外调人员发现:该公司的营业执照上法定代表人与检查对象本地某矿业公司一股东名字相同。进一步核查,该公司投资人及股份情况为:王某占股份%、沈某占股份%、殷某占股份%,其余股份为众多小股东。经查证,这三人对该公司拥有控股权和控制权。

(2)获取重要证据。外调后,检查人员立即回来对检查的某矿业有限公司投资人及所占股份进行了核实,经查实:该企业股东和邻县T公司的股东完全相同,其中王某股份占%、沈某股份占%、殷某股份占%,三人拥有该公司的全部股

份。很明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规定,某矿业公司与邻县某矿业有限公司属关联企业。稽查人员再次对所检查的资料进行分析对比,很快发现问题的症结所在:该公司铜矿石2006年度销售给其关联企业收入为万元,销售单价元;销售给某选矿厂收入万元,销售单价每吨元,二者价格明显相差较大,销售给关联企业的价格明显偏低。而从公司的入库铜矿石品位看,基本在之间,销售给这两个单位的铜矿石品位基本相同,由此可见,该企业存在利用关联企业关系少列收入少缴税款的事实。

(3)正面接触。在取得重要证据后,检查人员立即约谈了某矿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另两位投资人,起初,该公司投资人虽然承认有关联关系,但不认同有造成少缴税款的税收违法行为,在检查人员拿出该公司开采的铜矿石品位和销售价格对比资料和两个公司的验资报告以及对税收法律法规进行宣传后,他们承认了由于对税收政策了解不够,又因为两企业投资人相同,在铜价上涨时,认为调不调价对股东没有影响,所以没有及时调整销售价格、致使少计算了企业的销售收入事实。

(三)检查中遇到的困难和阻力

1.关联关系的认定

本案件关键点在于认定某矿业有限公司与邻县某矿业有限公司的关联关系上。《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对关联企业认定有明确规定,检查人员通过外围的细致调查,终于发现企业之间存在的关联关系。

2.违法性质的认定

该企业存在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将2006年12月已实现的销售列入当年收入总额事实。虽违法事实比较清楚,但在性质的认定上,检查人员却存在不同的意

见。一种意见认为该企业是“不列少列收入”的行为应该定性为偷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进行处理;另一种意见认为该企业是取得一部分销售收入“未进行纳税申报”,不应定性为偷税,应该按《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不进行纳税申报”处理。

为此,稽查局召开会议进行研究,最后大家认为:《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不列、少列收入”是指纳税人取得应税收入不通过销售账户,或者挂在往来账户不结转收入等行为。从该企业检查的情况来看,企业未将2006年已实现的销售列入当年收入总额,符合这一情形,应按《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进行处理。

三、违法事实及定性处理

1.某矿业公司2006年已实现销售收入万元,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列入当期收入总额,属于在账簿上不列收入行为,按核定的7%应税所得率计算,少计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万元,少缴纳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万元。

2.某矿业公司2006年度销售铜矿石给该关联企业,销售收入为万元,销售单价元/吨,按同期同类商品销售给无关联的第三方的价格计算,应调整增加计税销售收入万元,少计当期计税收入万元,按核定的7%的应税所得率,调整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万元,少缴纳企业所得税万元。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03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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