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个最具争议的涉税经典稽查案例深度解析6个人所得税
税收法律制度案例总结(3篇)
第1篇一、引言税收法律制度是国家财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调节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经济关系的重要手段。
税收法律制度案例是对税收法律制度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的总结和分析,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和运用税收法律制度。
本文将通过对几个典型案例的分析,总结税收法律制度的相关问题。
二、案例一:偷税案例案例背景:某公司为逃避税收,采取虚开发票、隐瞒收入等手段,长期不申报纳税。
案例分析:1. 违反法律: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属于偷税行为。
2. 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偷税行为将被处以罚款,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处理结果:税务机关对该公司进行了调查,依法对其进行了罚款,并要求补缴税款及滞纳金。
三、案例二:逃税案例案例背景:某企业为逃避税收,通过关联交易、虚列支出等手段,降低应纳税所得额。
案例分析:1. 违反法律:该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属于逃税行为。
2. 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规定,逃税行为将被处以罚款,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处理结果:税务机关对该企业进行了调查,依法对其进行了罚款,并要求补缴税款及滞纳金。
四、案例三:抗税案例案例背景:某个体工商户对税务机关的税收征收行为提出异议,拒不缴纳应纳税款。
案例分析:1. 违反法律:该个体工商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属于抗税行为。
2. 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抗税行为将被处以罚款,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处理结果:税务机关对该个体工商户进行了调查,依法对其进行了罚款,并要求其缴纳应纳税款。
五、案例四:骗税案例案例背景:某企业为获取税收优惠政策,虚构投资项目,骗取国家税收优惠。
案例分析:1. 违反法律:该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属于骗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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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查核企业在营业费用、管理费用或公杂费中列支的向企业内部职工发放各种与业务推广有关费用或奖励等其他费用,是否与职工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
3、查核企业出资金为企业人员(除个人投资者外)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所有权不属于企业),是否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
4、查核企业在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营业外支出、销售费用等成本费用科目中列支,以各种形式或各种明目支付给企业内部员工的,除免税外,是否与当期工资薪金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足额扣缴个人所得税。
如暖气费、物业费、护眼费、降温费、洗衣费等其他不得免税的费用。
5、查核企业出资购买房屋和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企业其他人员(除个人投资者和投资者家庭成员外);企业其他人员(除个人投资者和投资者家庭成员外)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是否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
6、查核企业以现金形式发给个人的住房补贴、医疗补助费,除外籍个人以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外,是否按全额计入领取人的当期工资、薪金收入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7、查核企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是否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
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扣缴个人所得税。
个税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王某,男,35岁,某软件公司高级工程师。
2019年,王某在年度收入中,因公司年终奖发放、股票期权行权等原因,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超过50万元。
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王某需按45%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然而,王某认为自己的个人所得税计算存在错误,遂向税务局提出申诉。
税务局经调查,认定王某的计算方式符合法律规定,驳回了王某的申诉。
王某不服,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王某是否正确计算了个人所得税?2. 税务局的处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3. 王某是否有权要求税务局重新计算个人所得税?三、案件分析1. 王某是否正确计算了个人所得税?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如下:(1)应纳税所得额=年收入-起征点-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2)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在本案中,王某的年收入为80万元,起征点为5000元/月,专项附加扣除为每月2000元,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为每月1000元。
根据上述规定,王某的应纳税所得额为:80万元 - 5000元/月×12月 - 2000元/月×12月 - 1000元/月×12月 = 40万元根据个人所得税税率表,王某的适用税率为45%,速算扣除数为15000元。
因此,王某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40万元× 45% - 15000元 = 16万元王某计算的个人所得税为16万元,与税务局的计算结果一致。
因此,王某计算的个人所得税是正确的。
2. 税务局的处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税务局在接到王某的申诉后,对王某的个人所得税计算进行了调查。
经调查,税务局认定王某的计算方式符合法律规定,驳回了王某的申诉。
根据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税务局有权对纳税人的个人所得税计算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税收法律制度个人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税收法律制度在维护国家利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通过一个个人案例,探讨税收法律制度在实践中的应用和效果。
二、案例描述张先生,30岁,某企业员工,月工资8000元,每月应缴纳个人所得税500元。
某日,张先生在朋友推荐下,购买了一款名为“节税宝”的软件,声称可以合法降低个人所得税。
张先生按照软件提示,在填写个人所得税申报表时,故意少报收入,导致少缴个人所得税1000元。
三、案例分析1. 张先生的行为是否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纳税人应当依法如实申报个人所得税,不得隐瞒、谎报、伪造、变造有关资料。
”张先生故意少报收入,属于违法行为。
2. 张先生的行为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纳税人故意隐瞒、谎报、伪造、变造有关资料,逃避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张先生的行为构成逃避缴纳个人所得税,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张先生的行为对税收法律制度的影响张先生的行为不仅损害了国家利益,也破坏了税收法律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以下是对税收法律制度的影响:(1)损害了税收公平。
张先生通过违法手段降低个人所得税,使得其与其他纳税人相比,承担的税负较轻,破坏了税收公平。
(2)削弱了税收法治。
张先生的行为表明,部分纳税人存在侥幸心理,企图通过违法手段逃避税收,这不利于税收法治的建设。
(3)增加了税收征管成本。
税务机关需要花费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增加了税收征管成本。
四、启示1. 提高纳税意识。
纳税人应树立正确的纳税观念,自觉遵守税收法律制度,依法纳税。
2. 加强税收法治宣传。
政府和社会各界应加大对税收法治的宣传力度,提高纳税人的法律意识。
3. 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税务机关应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逃避税收等违法行为,维护税收法律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企业涉税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软件开发、系统集成和信息技术服务。
公司成立初期,由于业务发展迅速,内部管理不够规范,导致在税务申报过程中出现了一系列问题。
以下是对科技公司涉税法律问题的案例分析:二、涉税法律问题1. 增值税申报问题- 科技公司在申报增值税时,存在以下问题:1. 部分发票未按规定认证,导致进项税额无法抵扣。
2. 销售发票开具不规范,存在漏开、错开等问题。
3. 对部分业务收入未申报增值税,存在偷税嫌疑。
2. 企业所得税申报问题- 科技公司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存在以下问题:1. 对部分费用支出未计入成本,导致税前扣除不充分。
2. 对部分收入未计入收入总额,存在少计收入嫌疑。
3. 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申报不准确,导致扣除金额不足。
3. 个人所得税申报问题- 科技公司在申报个人所得税时,存在以下问题:1. 对员工工资薪金所得申报不准确,存在少缴个税嫌疑。
2. 对部分员工取得的奖金、津贴等收入未申报个人所得税。
3. 对外籍员工取得的收入申报不准确,存在漏缴个税嫌疑。
三、案例分析1. 增值税申报问题分析- 科技公司未按规定认证发票,导致进项税额无法抵扣,增加了企业所得税的税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企业应按照规定的期限和程序认证进项发票,否则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 销售发票开具不规范,存在漏开、错开等问题,可能导致税款的流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企业应按规定开具发票,确保发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 对部分业务收入未申报增值税,存在偷税嫌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企业应依法申报增值税,不得隐瞒、少报收入。
2. 企业所得税申报问题分析- 对部分费用支出未计入成本,导致税前扣除不充分,增加了企业所得税的税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应将实际发生的费用计入成本,依法享受税前扣除。
个税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个人所得税作为调节收入分配、实现社会公平的重要手段,日益受到重视。
近年来,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不断完善,税收征管水平不断提高。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如偷税漏税、避税等。
本案例以一起个人所得税纠纷案件为切入点,分析个税法律问题,以期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和税收征管提供借鉴。
二、案情简介(一)基本案情甲公司系一家高新技术企业,主要从事软件开发业务。
2016年,该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000万元,利润总额200万元。
根据我国税法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可享受15%的优惠税率。
甲公司于2017年1月向税务机关申报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应纳税所得额为200万元,适用15%的优惠税率,应纳税额为30万元。
在税务机关审核过程中,发现甲公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存在以下问题:1. 2016年度甲公司支付给乙公司的技术服务费100万元,未计入成本费用。
2. 2016年度甲公司支付给丙公司的研发费用200万元,未计入成本费用。
3. 2016年度甲公司支付给丁公司的广告费用50万元,未计入成本费用。
税务机关认为,甲公司上述三项费用均符合税法规定,应计入成本费用,扣除后应纳税所得额为150万元,适用15%的优惠税率,应纳税额为22.5万元。
甲公司不服,认为上述三项费用不属于税法规定的成本费用,不应计入。
双方就此发生争议。
(二)争议焦点1. 乙公司提供的技术服务是否属于税法规定的成本费用?2. 丙公司提供的研究开发费用是否属于税法规定的成本费用?3. 丁公司提供的广告费用是否属于税法规定的成本费用?三、案例分析(一)乙公司提供的技术服务是否属于税法规定的成本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下列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一)固定资产的购置、建造支出;(二)无形资产的购置、开发支出;(三)长期待摊费用;(四)已计入成本的各项资产减值损失;(五)其他不得扣除的支出。
税收相关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A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经过多年的发展,A公司已成为该市房地产市场的龙头企业。
2018年,税务机关在对A公司进行例行税务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偷税行为,涉嫌少申报税款1000万元。
税务机关依法对A公司进行了立案调查,并要求其补缴税款及滞纳金。
二、案件争议焦点1. A公司是否存在偷税行为?2. 如果存在偷税行为,应如何计算补缴税款及滞纳金?3. A公司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三、案例分析(一)A公司是否存在偷税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如实申报、缴纳税收,不得有隐瞒、谎报、少报、漏报、欠缴等违法行为。
”本案中,税务机关在检查过程中发现A公司存在少申报税款的行为,即A公司未按照规定如实申报税款,存在偷税行为。
(二)补缴税款及滞纳金的计算1. 补缴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纳税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不申报的,可以加收滞纳金;逾期不申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补缴,并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金。
”本案中,A公司少申报税款1000万元,应按照规定补缴税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按照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2. 滞纳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纳税人逾期不申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不申报的,可以加收滞纳金;逾期不申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补缴,并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金。
”本案中,A公司少申报税款1000万元,应按照规定缴纳滞纳金。
滞纳金的计算公式为:滞纳金=应纳税款×日滞纳金比率×逾期天数。
(三)A公司应承担的法律责任1. 补缴税款及滞纳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缴纳、解缴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通知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的存款人或者其他存款人冻结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个人所得税避税筹划案例
个人所得税避税筹画案例个税筹画人所得税是对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目前世界上已有 140 多个国家开征了这一税种。
据统计, 1991 年,全世界 20 多个低收入国家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总收入的平均比例为 9.3%,个别发达国家达 40%以上,而我国 1998 年仅占到 3%摆布。
因此,人们普遍认为,个人所得税是我国最有发展前途的税种之一。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包括中国公民,个体工商业户以及在中国有所得的外籍人员(包括无国籍人员)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
由于个人所得税征收范围的广泛性以及发展趋势的看好,个人所得税的避税方法对每一个纳税义务人来说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这里我们系统地介绍了利用纳税人身份认定、利用附加减除费用、利用分次申报费用、利用境外扣除费用、利用捐赠抵减、利用账面调整、利用资产处理、利用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等八种避税筹画法的案例。
个人所得税直接涉及到个人自身利益,个人避税的主观愿望势必十分强烈。
这里正是符合个人的这一需要,为纳税人提供了许多参考。
同时,科学的例证也能有效地避免逃税行为的发生。
在普通情况下,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 800 元费用后为应纳税所得额。
但部份人员在每月工资、薪金所得减除 800 元费用的基础上,将再享受减轻 3200 元的附加减除费用。
主要范围包括:1.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并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外籍人员;2.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并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外籍专家;3.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4.财政部确定的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其他人员。
个税筹画例.某纳税人月薪 10000 元,该纳税人不合用附加减除费用的规定,其应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过程如下:应纳税所得额=10000-800=9200(元)应纳税额=9200 某 20%-375= 1465(元)若该纳税人为天津一外商投资企业中工作的美国专家(假定为非届民纳税人),月取得工资收入 10000 元,其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的计算过程如下:应纳税所得额=10000-(800+3200)=6000(元)应纳税额=6000 某 20%-375=825(元)1465-825=640(元)后者比前者节税 640 元。
近五年的税收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一:某企业虚开发票案案例背景:2018年,某企业因涉嫌虚开发票被税务机关立案调查。
经查,该企业通过虚构业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手段,骗取国家税款。
税务机关依法对该企业进行了处罚,并追究了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案例经过:1. 税务机关接到举报后,立即对某企业进行立案调查。
2. 通过对企业的财务报表、银行流水、发票等证据的审查,发现该企业存在虚开发票的行为。
3. 税务机关依法对该企业进行了处罚,包括罚款、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等。
4. 同时,税务机关追究了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包括刑事责任和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该案例反映了税收法律在打击虚开发票违法行为中的重要作用。
税务机关依法查处虚开发票行为,维护了国家税收秩序,保障了国家财政收入。
二、案例二:某公司逃避税收案案例背景:2019年,某公司因涉嫌逃避税收被税务机关立案调查。
经查,该公司通过隐瞒收入、虚假列支等手段,逃避缴纳应纳税款。
案例经过:1. 税务机关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某公司存在逃避税收的迹象。
2. 通过对企业的财务报表、银行流水、发票等证据的审查,发现该公司存在逃避税收的行为。
3. 税务机关依法对该公司进行了处罚,包括罚款、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等。
4. 同时,税务机关追究了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案例评析:该案例表明税收法律在打击逃避税收违法行为中的重要作用。
税务机关依法查处逃避税收行为,维护了国家税收秩序,保障了国家财政收入。
三、案例三:某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滥用案案例背景:2020年,某企业因涉嫌滥用税收优惠政策被税务机关立案调查。
经查,该企业不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却通过虚构业务、虚假申报等手段,骗取国家税收优惠。
案例经过:1. 税务机关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某企业存在滥用税收优惠政策的迹象。
2. 通过对企业的财务报表、银行流水、发票等证据的审查,发现该公司存在滥用税收优惠政策的行为。
3. 税务机关依法对该企业进行了处罚,包括追回骗取的税收优惠、加收滞纳金等。
涉税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企业(以下简称“该公司”)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近年来,该公司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业绩逐年攀升。
然而,在2019年的一次税务稽查中,该公司被查出存在严重的偷税行为。
经过调查,该公司在2016年至2018年期间,通过虚开发票、隐瞒收入、虚假列支等手段,少缴税款共计人民币2000万元。
二、案件分析1. 违法事实(1)虚开发票:该公司通过与供应商串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列成本,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
(2)隐瞒收入:该公司将部分销售收入以现金形式支付,未进行财务核算,导致收入未入账,从而少缴税款。
(3)虚假列支:该公司将部分费用列支为业务招待费、广告费等,虚构业务,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
2.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进行虚假申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3. 案件定性本案中,该公司通过虚开发票、隐瞒收入、虚假列支等手段,故意少缴税款,其行为已构成偷税罪。
三、处理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对该公司作出如下处理:(1)责令该公司补缴少缴的税款2000万元及滞纳金。
(2)对该公司处以少缴税款50%的罚款,即1000万元。
(3)将该公司列入税收违法黑名单,并公开曝光。
四、案例分析1. 偷税行为的危害本案中,该公司的偷税行为严重扰乱了税收秩序,损害了国家利益。
偷税行为不仅会导致国家财政收入减少,还会对其他守法纳税人造成不公平竞争,损害市场秩序。
个人所得税法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案情简介:张某,男,35岁,某软件公司高级工程师。
2019年,张某因工作需要,赴国外某城市进行为期半年的技术交流。
根据公司规定,张某在国外的工资收入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然而,张某认为在国外工作期间的工资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因为其未在中国境内居住超过90天。
张某与公司就个人所得税问题发生争议,遂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诉。
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两点:1. 张某在国外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是否应缴纳个人所得税?2. 如何界定“在中国境内居住超过90天”的时间标准?案例分析:一、关于张某在国外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是否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定,下列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经营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下列个人所得,为在中国境内居住超过90天的个人取得的所得:(一)在中国境内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三)在中国境内转让财产取得的财产转让所得;(四)在中国境内许可或者转让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在中国境内提供技术、咨询、管理、培训等劳务取得的所得;(六)在中国境内从事其他活动的所得。
本案中,张某在国外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属于在中国境内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关于如何界定“在中国境内居住超过90天”的时间标准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下列情况,视为在中国境内居住超过90天:(一)在中国境内有住所;(二)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年,未离开中国境内超过30天;(三)在中国境内居住满90天,连续居住不满1年,但在中国境内居住的时间累计超过90天。
个人所得税常见问题100例(老会计人的经验)
个人所得税常见问题100例(老会计人的经验)一、如何区分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如果个人与单位之间存在连续的任职或雇佣关系,那么个人从单位取得的所得应作为工资薪金所得。
是否具有“连续的任职或雇佣关系”可参考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待遇等。
劳务报酬所得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
但是独立个人劳务的独立程度具有弹性,实践中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国税函〔2006〕526号文件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所称的“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二、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三、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四、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在区分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时,可参考以上四个指标。
【温馨提示】<自2011年5月1日起,单位是否为离退休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再作为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的界定条件>补充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二、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确定的薪酬范围有所扩大,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如何掌握?《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规定:“第二条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或解除劳动关系而给予的各种形式的报酬或补偿。
职工薪酬包括短期薪酬、离职后福利、辞退福利和其他长期职工福利。
企业提供给职工配偶、子女、受赡养人、已故员工遗属及其他受益人等的福利,也属于职工薪酬。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第八条(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个税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先生,男,35岁,汉族,某企业员工。
被告:某企业,法定代表人:李某,住所地:某市某区。
诉讼请求:1. 被告支付原告个人所得税款人民币5万元;2. 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原告张先生于2018年1月至2019年12月期间在某企业工作,双方签订有劳动合同。
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被告应依法为原告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然而,被告在原告离职后未将应扣缴的个人所得税款支付给原告,至今尚欠税款人民币5万元。
原告多次催要无果,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1. 被告是否应当承担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2. 被告是否拖欠原告个人所得税款?三、法院审理(一)关于被告是否应当承担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取得下列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二)工资、薪金所得;……”。
《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二项至第五项所得,应当由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代扣代缴税款。
”本案中,被告作为原告的雇主,依法应当承担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
(二)关于被告是否拖欠原告个人所得税款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原告在某企业工作期间,每月工资收入为人民币1万元,扣除五险一金后,应缴纳个人所得税款人民币3,000元。
自2018年1月至2019年12月,被告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款共计人民币36,000元。
被告承认在原告离职后未支付个人所得税款,且未提供任何合法理由。
因此,被告拖欠原告个人所得税款的事实成立。
四、判决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法院判决如下:1. 被告某企业应支付原告张先生个人所得税款人民币5万元。
2. 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五、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个人所得税纠纷案件,涉及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
以下是对本案的几点分析:1. 企业应依法承担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
对某企业个人所得税纳税异常的税务稽查案例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文集策划 乐税网对某企业个人所得税纳税异常的税务稽查案例【标 签】税务稽查,个人所得税【业务主题】个人所得税【来 源】 2013年,河北省衡水市地税局稽查局在对某县工业企业近3年的税收进行检查时,成功查处个人所得税及罚款904065.69元。
案情介绍 根据检查计划,该局对该企业进行日常检查。
通过对稽查决策支持系统的数据分析发现,该企业个人所得税纳税存在异常,检查年度纳税数额差异较大。
检查人员通过检查发现,差异是由于企业在2011年缴纳了一笔利息个人所得税。
经询问财务人员得知,该企业2010年进行企业改制,经济性质由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在改制过程中,企业对以前年度的个人集资进行清退,同时返还利息,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财务人员的解释,让检查人员暂时放下了疑问。
稽查经过 在其后的检查中,检查人员对数据进行了归纳汇总。
企业2010年发放利息支出3621981.89元,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724396.38元,企业当期未代扣代缴,2011年没有利息支出。
2011年2月,补缴了利息个人所得税121685.92元,还有602710.46元没有缴纳。
6月缴纳了个人所得税款746200元,多缴143489.54元。
数额不符,带着问题,检查人员询问了财务人员。
面对具体数据,财务人员开始含糊其词,解释说会计人员业务不熟悉,把其他项目应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计算在一起了,没有按税目区分。
随后又说,企业的账簿都是经审计人员审计过的,纳税没有问题。
这里面有没有其他问题?回想财务人员的表情,当初财务人员信心满满,对检查人员不屑一顾;在检查人员询问数据时,却显得有些慌张、信心不足,甚至与检查人员拉关系。
这里面肯定有问题。
通过仔细翻看企业的账簿,排除了企业其他项目涉及的个人所得税,还是不能解开疑点。
改制会不会有隐性收入?检查人员突然灵机一动,如此大数额税款,涉及的收入应该较大。
回想起账簿中一组组数据,企业改制增资涉及的数额带动了检查人员的眼球。
100个最具争议的涉税经典稽查案例深度解析6个人所得税
--股票期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 知》(财税[2005]3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 知》(国税函[2006]第902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 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9]46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 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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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2
随着紫金矿业谋划A股上市,陈发树等人也谋划直接持有紫 金矿业的股份。紫金矿业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2007年2月 5日,新华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新华都百货有限责任公司 以每股面值0.1元的价格合计转让给陈发树35888.16万股紫 金矿业股份,陈发树总计支付转让款3588.82万元。于是, 经过股份转让,紫金矿业股份就从新华都工程有限责任公 司等法人名下转移到陈发树个人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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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平安员工当初是以成立三家合伙企业的形式持有平安股 份,此时在减持时,合伙企业取得的所得直接按平安员工出 资份额分给个人,由个人分别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从而避 免了重复征税的问题。同时,考虑到普通合伙企业只有最低 人数两人的限制,而无最高人数限制,1.9万员工完全可以以 三家合伙企业形式持有平安股份。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 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 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 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即合 伙企业本身不作为所得税的纳税人。合伙企业取得的所得按 照“先分后税”的原则分给其合伙人分别缴税。
个人所得税法律追究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王某,男,40岁,某私营企业老板。
2019年,王某因涉嫌偷税被当地税务机关调查。
经调查,王某在2018年1月至12月期间,采取虚假记账、虚开发票等手段,故意少申报应纳税所得额,少缴个人所得税。
税务机关依法对其进行了调查取证,并对其违法行为进行了处理。
二、案件经过1. 税务机关调查2019年3月,税务机关接到群众举报,称王某可能存在偷税行为。
税务机关立即成立调查组,对王某的企业进行了调查。
2. 证据收集调查组通过查阅王某企业的财务账簿、银行流水、发票等资料,发现王某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虚假记账:王某通过虚列支出、虚增成本等方式,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2)虚开发票:王某通过购买虚开发票,虚构业务往来,降低实际经营成本。
(3)故意少申报应纳税所得额:王某在申报个人所得税时,故意隐瞒部分收入,少申报应纳税所得额。
3. 违法事实确认经过调查,税务机关确认王某在2018年1月至12月期间,通过上述手段,少缴个人所得税共计人民币10万元。
三、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的;(二)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三)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四)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处理结果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税务机关对王某进行了如下处理:1. 责令王某补缴少缴的个人所得税10万元。
2. 对王某处五万元罚款。
3. 将王某的违法行为通报其所在单位,并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王某相应的纪律处分。
五、案例分析本案中,王某通过虚假记账、虚开发票等手段,故意少申报应纳税所得额,少缴个人所得税,其行为已构成偷税。
偷税漏税案例及法律法规(3篇)
第1篇一、引言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是国家进行经济调控和社会管理的重要手段。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偷税漏税现象时有发生,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了国家利益。
本文将通过对一起偷税漏税案例的剖析,结合相关法律法规,探讨偷税漏税的成因、危害及法律责任。
二、偷税漏税案例剖析案例背景:某市一家私营企业,主要从事服装生产与销售。
企业老板为逃避税收,采取了一系列偷税漏税手段。
案例经过:1. 隐瞒收入。
企业老板通过虚开发票、虚列成本等方式,隐瞒实际销售收入。
例如,企业对外销售服装,实际收入100万元,但通过虚开发票,将收入减少至50万元。
2. 伪造凭证。
企业老板伪造进项发票,以虚抵税款。
如企业购买原材料,实际支付50万元,但伪造进项发票,将支付金额虚报为100万元。
3. 避免申报。
企业老板在税务申报时,故意漏报应税收入,以减少应纳税款。
如企业应纳税款为20万元,但老板只申报了10万元。
案例结果:税务机关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该企业存在偷税漏税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税务机关对该企业作出了如下处理:1. 责令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共计30万元。
2. 对企业老板处以罚款10万元。
3. 将该企业列入黑名单,限制其参与政府采购等。
三、偷税漏税的成因及危害1. 成因(1)企业老板法制观念淡薄。
部分企业老板对税收法律法规缺乏了解,认为偷税漏税是“家常便饭”,导致偷税漏税行为屡禁不止。
(2)监管不力。
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管过程中,对部分企业存在监管不到位现象,使得企业有机可乘。
(3)税收政策不完善。
部分税收政策存在漏洞,使得企业可以利用政策漏洞进行偷税漏税。
2. 危害(1)损害国家利益。
偷税漏税行为导致国家财政收入减少,影响国家经济发展。
(2)扰乱市场经济秩序。
偷税漏税行为使得企业处于不公平竞争地位,损害守法企业的利益。
(3)影响社会公平。
偷税漏税行为使得部分企业承担更多税负,加剧社会贫富差距。
四、法律法规探讨1.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1)规定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人进行税务检查,对偷税漏税行为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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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3 支付个人购房合同违约金时应代扣代缴个
人所得税
案情简介:
某地税局在对某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实施税 务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因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 在2010年支付多个买房者个人违约金60多万元, 但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款。经查实,税务机 关最终补征个人所得税款12万元。
税法分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金征收 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865号)规定:“商品房买卖过 程中,有的房地产公司因未协调好与按揭银行的合作关系,造成购房人 不能按合同约定办妥按揭贷款手续,从而无法缴纳后续房屋价款,致使 房屋买卖合同难以继续履行,房地产公司因双方协商解除商品房买卖合 同而向购房人支付违约金。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购房个人因 上述原因从房地产公司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应按照“其他所得”应税项 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违约金的房地产公司代扣代缴。”
根据税法相关规定,该企业应代扣代缴冯某“利息、股 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140×20%=28万元。据此,税务 机关责令该企业补扣股东冯某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并对该 企业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行为做出相应处罚。
案例15 雇主为雇员负担个税单独列支管理费不准允税前扣除 案例16 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担保损失不可以税前扣除 案例17 两处以上拿薪水未纳税被罚500元 案例18 捐款引发的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
目 录2
案例19 集团公司收取管理费未缴营业税
案例 20 以餐抵租冲抵营业收入 案例 21 超规定比例列支佣金被追税20余万 案例22 股权转让未申报逃避个人所得税 案例23 纳税义务不随合同约定而改变 案例24 提供监理咨询应税劳务应准确确认应税收入
天津市国税局稽查局对该5户企业涉税问题,依法做出税务处理、处罚决定:对取 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处补缴增值税1.12亿元、罚款1倍并加收滞纳金;对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处没收非法所得、分别罚款50万元,并向受票企业所属 税务机关发出协查函,追缴税款损失。公安机关共抓捕犯罪嫌疑人20人,其中中间人 1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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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税制模式。 主要特点,将居民收入或所得划分为不同税目,分别制定不 同的税率。 主要所得项目包括5大类,11个税目 (1)劳动所得; (2)经营性所得; (3)资本性所得; (4)财产性所得; (5)其他所得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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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个税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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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个人收入差距不断扩大,基尼系数超过0.4可能在0.7, 处于不合理分配状况,已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基尼系数用来综合考察居民内部收入分配差异状况的一个重 要分析指标,由意大利经济学家于1922提出。其经济含义是: 在全部居民收入中,用于进行不平均分配的那部分收入占总 收入的百分比。 国际上通常把0.4作为收入分配贫富差距的“警戒线”,认为 0.4~0.6为“差距偏大”,0.6以上为“高度不平均”。
100个最具争议的涉税经典稽查案例深度解析
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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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个人所得税从1994年开征,从开征时的47亿元增长到了 2006年的超过3184亿元的规模,是13年间增长最快的税种。 从分项目收入看,近年来工薪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收入占个 人所得税总收入的比重约为50%左右。 2008年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申报的人数为240万人, 占全国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数的约3%,而缴纳的税额为1294亿 元,占全国个人所得税总收入的35%,自行申报人员多集中 在电力、金融、石油、电信等部门和公司股东、企事业高管 等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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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 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因此,员工对取得平安限售股减持所得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是没有争议的。问题的关键在于,由于平安员工以信托形式 通过三家法人公司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这三家公司在股份 减持中要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正是这道重复征税导致了平 安员工的极大不满。而重复征税从形式上来看都是因为“代 持股”问题所导致的。 代持股原因:公司股东太多,超过法定的股东人数限额(有 限公司法定股东人数限额为50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发起人 人数限额为20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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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关于20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 企便函[2009]33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1999]5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采用报销私家车燃油费等方式向职工发放 交通补贴的行为,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 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扣除标准由当地政府制定,如当地政府未 制定公务费用扣除标准,按交通补贴全额的30%作为个人收入扣缴个人所 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1999]5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向职工发放的通讯补贴,扣除一定标准的 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扣 除标准由当地政府制定,如当地政府未制定公务费用扣除标准,按通讯补 贴全额的20%作为个人收入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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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陈发树裸捐门:典型案例:--1
从紫金矿业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查到,紫金矿业股份公 司成立时,与陈发树有关的3家公司持有紫金矿业的股份, 即新华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出资2602.15万元,持有1729 万股,占紫金矿业股份的18.2%,是第二大股东。上杭县 华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出资1000.83万元,持有665万股, 占紫金矿业股份的7%,是第4大股东。新华都百货有限责 任公司出资246.35万元,持有163.69万股,占紫金矿业股 份的1.72%。从招股说明书看,紫金矿业成立之初陈发树 个人并没有直接持有紫金矿业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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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4
如果陈发树出售的2.94亿股股票没有转让到其名下, 变为自然人股票,仍然通过新华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转 让,27亿元的利润需要按照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计算缴纳 企业所得税,税额超过6.75亿元。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后, 税后利润分配给自然人股东,自然人股东还要缴纳个人所 得税。但陈发树把法人股票转让为自然人股票后出售,不 仅6亿多元企业所得税可以分文不缴,潜在的个人所得税也 免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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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期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 知》(财税[2005]3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 知》(国税函[2006]第902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 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9]46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 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经营所得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所得 4劳务报酬所得 5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6稿酬所得 7特许权使用费 8财产租赁所得 9财产转让所得 10偶然所得 11其他所得
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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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中国的个税状元张大中,看中国个税税制 2、陈发树裸捐门 3、哇哈哈宗庆后的个税们 4、从平安门看中国所得税税制先进性 5、大小非检查中的职工持股会问题 6、董事会劳务费与工资薪金的筹划与争议 7、8.15月饼福利代扣个人所得税的福利个税热议现象 8、公务用车改革的车补政策与征管混乱现状 9、年终双薪政策变迁引发执行争议,到底如何适用? 10、个人所得税代扣手续费的营业税与所得税的利益与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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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公务用车改革的车补政策与征管混乱现状 1.2008年1月1日(不含)以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 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相关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7]305号)规定,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 后,在规定的标准内,为员工报销的燃油费,均属于企事业 单位的工资薪金支出,应一律计入企事业单位的工资总额, 按照计税工资或工效挂钩工资标准进行税前扣除。 2.2008年1月1日(含)以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 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规定,企业为员工报销的燃油费,应作为职工交通补贴在职 工福利费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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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大小非检查中的职工持股会问题 法人股转让 个人股转让
职工持股会,是个人还是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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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15月饼福利代扣个人所得税的福利个税热议现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8]155号 二、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 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 贴、补助;
1、个税状元 在香港上市的国美电器控股有限公司,通过银行以委托贷款 给独立第三方的方式,得到大中电器独家管理与经营权。收 购价格为36.5亿。张大中所持股权进行转让,构成个人所得 税纳税达5.6亿元, 张大中这次及时按国家规定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比 2007年度青海省全年的个人所得税税款4.17亿元还多1亿多元, 非常值得表彰。市地税局方面还透露,这笔一次性缴纳的个 人所得税5.6亿元,是该局所了解到的国内一次性缴纳个人所 得税最多的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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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平安税务门
近日,平安“税务门”事件引起了资本市场的广泛关注。随着3月1日中国 平安迈入全流通,1.9万名平安员工持有的8.6亿平安员工股将在5年内全 部减持。以账面计算,这1.9万名平安员工人均可套现超过200万元。但是, 员工减持实际取得的收入可能因为缴税而要打近六折。 原来,平安1.9万员工是通过深圳市新豪时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景 傲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和深圳市江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这三家公司,以公司 名义持有的平安上市公司股票。如果这些股票解禁后减持,这三家公司首 先要就减持所得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而当这三家企业将减持所得分给 平安1.9万员工时,这些员工还要按20%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此高的减持税负引起了平安员工的极大不满。中国平安员工透露, 将继续与中国平安协商,并且会上书中国证监会“反映情况”,也不排除 诉诸法律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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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2
随着紫金矿业谋划A股上市,陈发树等人也谋划直接持有紫 金矿业的股份。紫金矿业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2007年2月 5日,新华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新华都百货有限责任公司 以每股面值0.1元的价格合计转让给陈发树35888.16万股紫 金矿业股份,陈发树总计支付转让款3588.82万元。于是, 经过股份转让,紫金矿业股份就从新华都工程有限责任公 司等法人名下转移到陈发树个人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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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宗庆后个税门 2007年8月,一名自称“税务研究爱好者”的人举报,娃哈哈 公司董事长宗庆后隐瞒巨额境内外收入未如实申报个人所得 税,涉嫌偷漏税数额高达近3亿元之巨。
最后的结果是不了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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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偷漏税事件曝光以来,宗庆后本人并没有直面媒体回答这 些疑问。4月17日,和君创业总裁、娃哈哈工会顾问李肃表示, 完全是“达能设的陷阱”。李肃说:“达能每次支付(工资、 奖金等)时,都差了一块没有给宗庆后,然后秦鹏(达能中国 区总裁)告诉宗庆后,已在新加坡帮他完税了。这导致宗庆后 长期认为,每一笔都帮他上税了。”按照李肃的说法,当时 达能娃哈哈合作还处于蜜月期,双方这么口头一约定,宗庆 后没缴税很正常。后来双方矛盾公之于众之后,宗庆后在一 封公开信中称,自己是最廉价的CEO,收入只有3000欧元的月 薪、10万欧元的年度补贴,外加合资公司年利润1%的奖金。 而达能则提出要成立逃税调查组,并放话要告宗庆后三宗罪: 国有资产流失、商业贿赂和偷逃个人所得税,让宗庆后“在 诉讼中度过余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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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3 紫金矿业于2008年4月25日在A股上市,发行价为 7.13元/股,陈发树等自然人股东持有的原始股票的 限售期为1年。至2009年4月27日,紫金矿业49.2亿 股解禁在A股上市流通,当日最低的交易价格也高达 9.18元/股。从今年4月至今,陈发树几次减持紫金 矿业股份,总计套现已接近40亿元。而仅在4月-7 月,陈发树前后两次减持紫金矿业股份总计约2.94 亿股,套现27.3亿元,而成本仅仅是2940万元,利 润达27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