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各项奖励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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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各项奖励政策

一、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每人每年960元)

基本条件:

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农村居民户口;

2、本人及配偶曾经生育且在1973以后没有违反国家和自治区的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

3、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

4、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

二、国家西部地区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工程(一次性3000元。)

基本条件:

1、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的少数民族夫妻。成建制转为非农业户口,但计划生育政策仍然允许生育三个孩子的夫妻,可以纳入工程实施范围。

2、现存两个子女或一个子女,自愿少生一个子女或两个子女,并采取长效节育措施(结扎、上环、皮埋)。

3、女方年龄在49周岁以内(含49岁)。

三、国家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扶(死亡家庭每人每月不低于450元)

基本条件:

1、持有我区居民户口的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

2、农村和城镇女方年龄在49岁(含49岁)以上的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死亡或者伤残的。

4、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5、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四、自治区“少生快富”工程(农业户口的一次性3000元,一方农业一方城镇户口的一次性1500元。)

基本条件:

未纳入国家西部地区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工程,或南疆三地州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特殊奖励制度的农牧民领证家庭,包括以下家庭:

1、一方农业户口,一方城镇户口有工作的人员可以享受自治区少生快富1500元。

2、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汉族农牧民家庭。

3、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但女方年龄超过49周岁的少数民族农牧民家庭。

4、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现离婚、丧偶年龄在40周岁以上的女性或55周岁以上的男性汉族农牧民家庭。

5、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现离婚、丧偶年龄在40周岁以上的女性或55周岁以上的男性少数民族农牧民家庭。

五、自治区特别扶助政策(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45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350元的扶助金,)

基本条件:

自治区特扶是指农村女方年龄在45周岁―48周岁的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死亡或者伤残的扶助制度。

六、边境县、贫困县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特殊奖励(每人每年1200元)

基本条件:

1、本人及配偶均为实施本制度行政区域的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执行三孩生育政策的农村少数民族夫妻;

3、按生育政策自愿少生育一个孩子,并领取《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或自愿少生育两个孩子,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

4、女方年龄在49周岁以内

5、自愿采取一项长效节育措施;

6、离婚、丧偶现有两个子女已领取《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或现有一个子女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且年龄在40至49周岁的农村少数民族女性可纳入奖励范围。

七、城镇计划生育家庭奖励(一次性3000元)

基本条件:

1.新疆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户籍人口(兵团职工除外)

2.按《条例》规定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

3.女性年满55周岁、男性年满60周岁的无固定单位人员(包括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无业人员、失业人员、关停破产以及改制企业的下岗人员等)

八、独生子女死亡家庭一次性扶助金制度(一次性5000元)

基本条件:

1、持有我区居民户口的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的夫妻。

2、城镇女方年龄在49岁(含49岁)以上的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死亡的。

4、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5、现无存活子女。

备注:凡符合上述条件者均可享受相应的计划生育政策。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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