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造假的成因分析与防控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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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造假的成因分析及其防控

【摘要】科研造假行为在我国科研工作中频繁发生,严重损害了社会利益。对此,本文从人的因素、国情因素和社会因素三个方面分析引起科研造假行为发生的原因,并针对这些原因提出了相关防控策略,以期为学术道德规范的制定和研究提供参考依据。

【关键词】科研造假;成因;防控

一、引言

随着人类进入大科学时代,科学作为促进社会发展的动力和源泉使得科学的社会功能越来越显著,社会对科学也愈来愈重视和关注。然而科学活动中出现的造假现象以及其愈演愈烈的趋势,并给科学界和社会带来的危害,使得人们必须正视并正面应对这一形势严峻的问题。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西方发达国家都针对科学造假提出了防范和治理方面比较完备的体系,但是科学造假事件的发生还是有增无减,这就说明了在大科学时代的今天,科学作为一种科学家谋生的职业已经与小科学时代默顿(Robert King Merton)所提倡的科学精神不完全符合,我们要转变观念,把科学当做普通职业的一种,将她从神坛请下来,用客观公正的态度去对待她。[1]

二、科研造假释义

目前被广泛接受并使用的科学造假定义是由2002年美国公共卫生局提出的:在课题的申请、研究以及最后的发表过程中出现的对科学规范的违反行为,尤其是那些以伪造、篡改和剽窃为特征的行为,需要注意的是,有些行为不能包括在内,即对数据的处理过程中出现的诚实性的失误及偏见。我国根据国内外对越轨界定的发展历史,将科学造假界定为:在科学界,包括研究人员和管理人员在内的所有科学活动者在科学本身的研究过程中和在科学社会化过程中通过不同的科研活动方式而违反科学规范的行为。两种定义表述不同,但都规定科研造假存在于从开题到成果发表的整个过程中,区别在于前者较后者没有表述科研造假可能出现的人物组织对象。[1]

三、科研造假成因分析

1.人的因素

在讨论科研造假时,我们必须将科学研究从高贵的神坛上请下来,以客观公正的态度评价科研工作者和科研工作本身。首先,科研工作者也是人,其存在会有存在性的需要。无论是学术成果生产者还是其他与学术生产相关的工作人员通过科研造假所获得的物质和精神需求比以往任何时候都要多得多,而科研造假的核心驱动力就是与学术相关的利益。其理论

依据是:“一旦有适当的利润,资本就会胆大起来。如果有10%的利润,它就保证到处被人使用;有20%的利润,它就活跃起来;有50%的利润,它就铤而走险;有100%的利润,它就敢践踏一切人间法律;有300%的利润,它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冒绞首的危险。”科研工作一方面是神圣的,科学研究能够为人类社会发展做出贡献,人类科学史上也出现了例如居里夫人等为探求真理不计名利的科学家;但不可否认的是,科研工作者在当代社会更是以一种职业的形态出现在民众面前。因此,科研造假的最根本驱动力就是利益。[2] 2.国情因素

学术道德规范作为道德规范下的社会意识形态,属于上层建筑,应该决定于社会经济基础。当经济基础与社会要求的道德规范不匹配时,就会出现矛盾。虽说科学没有国界,氮科研工作者有祖国。当今世界不但还分为不同的国家、民族和地区,以及同一时间下有不同的社会形态同时存在,而且有的资本主义国家和社会的物质发展水平甚至远远超过社会主义国家和社会,从而其学术道德标准可能远远高于当代中国,因此以它们的学术道德标准来衡量和检视中国学术道德状况或制定中国学术道德规范有失偏颇。也就是说,有些科研行为虽然不符合规定的学术道德规范,但在其社会经济背景下不得不为之时,将之视为科研造假行为是不合理的。[3]

3.社会因素——教育与监督不力

科研造假屡屡发生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教育与监督缺乏力度导致的。一方面,重智育轻德育是我国高校普遍存在的现象,大部分高校没有对德育做出足够的重视,自然也不会开设科学道德与学术规范教育的相关课程,这就在很大程度上对研究生起到了不好的暗示,就是科学道德与学术规范不重要,这在一定程度上为科研造假埋下了阴谋的种子。另一方面,相对于国外来说,我国的学术规范制度十分不完善,仅仅依据论文检测系统来评判一篇论文是否符合学术规范要求是完全不够的。[4]

四、科研造假的防控策略

1.研究科研利益分配

既然科研造假发生的核心驱动力是科研有关利益,那就应该从科研有关利益着手,了解当代中国科研有关利益的分配。首先,从静态上分析科研发展的有关要素及其比例结构,并侧重分析当前国家层面上的科研有关利益的必要需求主体有哪些、哪些不是必要需求主体(科研中介者),当前有哪些以及多少科研有关利益、这些利益是如何分配的;分析各必要科研利益需求主体(包括科研个体和群体,下同)是如何获得科研有关利益的、各必要科研利益需求主体存在哪些必要的利益需求、利益需求主体追求自己的科研有关利益的哪些行为不正

当地损害了其他科研个体和科研共同体的科研有关利益乃至社会和国家的有关利益。其次从动态上,分析各类学术主体的学术有关活动在各个阶段的利益诉求和为了利益最大化而可能具有的不良行为倾向,如学术项目申请者为了提高命中率而跑项目,学术期刊出版机构为了节省人力资源成本而不主动及时告知或应咨询告知投稿人审稿进展、审稿结果、审稿意见,同行学术评价者为抢夺学术成果优先权而故意差评、压制甚至抄袭、剽窃被评价学术成果或者为了卖人情而故意主动联系被评价者,等等。[5]

2.学术道德规范的制定要符合我国国情

中国的发展要从中国的国情出发,中国科研工作的发展同样需要符合中国国情。然而现在的学术道德批评者甚至学术道德规范制定者经常动不动就以“与国际接轨”为旗帜,实际上是以少数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主导形成的所谓国际惯例为武器或参照,批评所谓科研造假和制定学术道德规范。当代中国学术规范建设重要的不是与所谓国际接轨,而是与当代中国国情相符,与当代中国学术工作者的生存和工作状况相符。分析当代中国生产力和经济基础的发展变化而引起的学术利益需求(如学术期刊社等学术出版机构从享有行政拨款的事业单位逐渐改革成为自谋生计的企业性单位的生存利益需求)和格局的历史变化、现实状况及演化趋势才能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学术道德规范。我国的科研工作才能走出一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从根本上减少科研造假现象的发生。[3]

3.加强教育,完善监督

必须强化科学道德教育、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将科研诚信的内容纳入科研与管理人员的职业培训体系。科研机构应加强对科研工作者的道德指导。同时科研机构应制定出对不端行为事件进行客观调查的程序以及对调查属实的当事人予以处罚的总则。对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组织有关专家负责相关鉴定工作,并提出鉴定意见。科研工作者在科学研究中应当了解并认真执行道德行为高标准,不剽窃他人成果,不伪造或篡改数据等,保证科学研究的诚实性和可靠性。科研工作者个人应确保自己知晓并遵守所在研究机构的道德准则,而且他们应能及时提出并妥善处理可能发生的任何造假行为。[6]

必须建立完善的监督体系,独立行使监督职能,揭露、惩戒违背科学道德的行为,并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建立科学道德建设委员会,监督委员会等,订立道德行为的标准,涵盖研究出版的各方面,设立全国性的科学道德监督机构,专门接受举报、调查并处置,同时详细公布调查结果,并对违反科学道德者加以适当的处罚,如若干年内不得参与政府资助的研究项目等。[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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