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北齐律的历史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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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荡时代中的法制之花

——论北齐律及其历史地位东晋末年,权臣刘裕篡位建宋,此后又为齐,梁,陈取代,史称“南朝”。灭掉西晋的北方少数民族的一支拓跋氏创建北魏,以后分裂为东魏,西魏,不久又被北齐,北周取代,史称“北朝”。正是由于如此频仍的政权交替状况和混乱的社会状况,南北朝时期一直被视为中国历史的一个混乱时期,然而就是在这混乱时期却出现了立法活动频繁,律学思想活跃的积极景象,其中《北齐律》正是这一时期律学发展的代表作。作为一个仅存在了二十七年的政权,北齐又如何制定出这样一部颇受学界赞扬的法律呢?北齐律有什么内容及特点呢?它的历史地位又如何呢?今天我们就来稍作探究。

(一)北齐律的制定背景

公元550年,高洋废东魏静帝元善见,自立为帝,建立了北齐政权。到公元577年北齐被北周所灭,北齐政权仅存在了27年。究竟是什么样的历史条件让这样一个短命政权制定出了这样一部法典呢?

从政治环境上来说,北齐同时期仍属于政权割据时期,各政权间战争不断,阶级民族矛盾深化,而北齐特别是其后期的统治者,自皇帝至各级官吏,多昏庸残暴,狗马鹰亦得加封官号,赋敛日重,徭役日繁,造成人力竭尽,府库空虚。阶级矛盾日趋尖锐,统治阶级内部矛盾更加表面化。因此,制定出一部能够维护这样一个岌岌可危的政权的法典以整顿社会秩序,维护封建统治成了北齐政权的当务之急,因此我们可以看到即使北齐少有明君,但大都重视法典的制定。

从经济条件来说,虽然北齐面积较小,但占据了中国历史上开发最早,农耕经济发展程度最高的一个地区,即黄河中下游地区(见图)。北齐的农业、盐铁业、瓷器制造业都相当发达,是同陈、北周鼎立的三个国家中最富庶的。北齐继续推行均田制,大体上与北魏相同,但也略有变化。北齐较高的经济发展水平既为北齐律的出现提供了源动力,又为其创造了一定的条件。

从文化思想上来说,北齐虽因时间过短而未有大的创制,但是北齐是取代了东魏的,而东魏又是直接承于北魏—南北朝法制的又一高峰期,所以可以说北齐律是以北魏律为蓝本的,是对其的继承发展。作为一个少数民族政权,北魏统治者是异族入主中原,对中原文化,尤其儒学充满兴趣。在法制方面,亦多有创建,故南北朝时“中原律学,衰于南而盛于北”。北朝统治者更加注重礼对法的指导作用,注重礼与律的统一。这种对南北文化的积极态度也深深影响了后世就包括北齐的立法活动。还有一点就是南北朝时期正是中国历史上礼与律进一步结合,儒家思想开始全面影响立法活动的关键时期,因此我们也不能忽视儒家思想对北齐律的影响。除此之外,如果留意此时期割据图我们不难发现,北齐所在的主要是现今的山东,河北,河南等地区,而这些地区正是我国古代的文化较发达地区,这一点也对解释北齐律为何在北齐出现而不是其他地区提供了一定支持。

(二)北齐律的内容及特点

在内容及体例上,《北齐律》共12篇,949条。篇目依次为:名例、禁卫、婚户、擅兴、违制、诈伪、斗讼、贼盗、捕断、毁损、厩牧、杂律。最重要的是创新并确立了“重罪十条”,这是后来“十恶”的起源;将《晋律》中的《刑名》和《法例》合并为《名例》,放在律典第一篇,篇目由二十精简为十二,这也被隋唐继承;演戏北魏五刑确立封建五刑制的雏形,即死、流、徒、杖、鞭(隋唐改为笞)。,规定杖刑为十、二十、三十共计三等,鞭刑为四十、五十、六十、八十、一百共五等。刑罪即劳役刑一年至五年共计五等,流刑为一等,死刑为绞、斩、枭首、缳四等,一共由十八等构成。内容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对当时社会所能出现的问题几乎都有所规定。

在特点上,史称《北齐律》“科条简要,法令审明”,正是因为它全面总结了汉魏以来历代王朝的立法经验,校正古今,锐意创新,省并篇名,务存清约,最明显的就体现在将北魏律中的刑名、法例合为名例一篇冠于律首及确定重罪十条,改革刑罚制度上。

(三)北齐律的历史影响及历史地位

(1).具体内容及体例的影响

首先,在体例上,将北魏律中的刑名、法例合为名例一篇冠于律首,增强了法典结构的科学性,确定了名例律作为封建法典总则和核心的地位,自此以后,隋唐直至明清各代,其法典的首篇均为《名例律》,可见北齐律对后世立法的深远影响。改《宫卫》为《禁卫律》,将原来宫廷警卫扩及关禁。增加《违制律》,完善吏制的法律规定,以保证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另外,其12篇的体例结构后朝大多仿效,小有改益。

其次,,《北齐律》在具体内容上影响主要体现在:

1.它首次确立了“重罪十条”作为封建法典核心内容,后被发展为十恶制度,虽然“重罪十条”的条例在前代法典中已有出现,但是《北齐律》是第一次从更广泛的意义上给予了重罪十条概括,它包罗了封建宗法制度的各个方面,进一步把礼法结合了起来,强化了对君权,父权,夫权的维护。隋唐律在此基础上发展成为“十恶”定制,并为宋元明清历代所承袭,成为了中国古代封建法典中的一个重要内容,对后世刑罚量刑产生重要影响。

2. 它确立了死、流、徒、鞭、杖五刑,此五刑的出现标志着奴隶制背景下的严酷刑罚制度基本退出了历史舞台,取而代之的是趋于宽缓的封建刑罚制度,此举不仅有利于保护劳动力,也为隋唐时期建立新的封建刑罚体系奠定了基础,最重要的是这是中国法制的一大进步,是中国法制文明的前进,是野蛮向文明的重要过渡标志之一,从这个角度来说,五刑的确立确实意义重大。

(2).历史地位及影响总论

关于北齐律的历史地位问题,学界普遍给予较高赞誉,甚至更有学者指出由于北齐的短暂而混乱的历史导致学界一直以来对北齐律的历史研究不足,历史评价偏低。抛去缤纷杂见,我以为程树德先生在《九朝律考》中的评价还是较为公允的,他说:“南北朝诸律,北优于南,而北朝尤以齐律为最。”虽然未将北齐律做纵向比较,但还是将其誉为横向比较之最,这样也就避免了因欲刻意抬高其历史地位而妄意纵向比较。

从南北朝这一历史时期出发,纵观北朝的法制建设,经过长期的探索和实践,确实在北周北齐时期出现了历史性的总结,适应着历史走向统一而在法制领域中出现的这种总结倾向,是以两种形式出现的,一种即是北周式的严格继承总结前代法律思想和实际规则,另一种即是北齐的继承总结重兼收并蓄,审集众优再加以创新,而这也正是我们称北齐律优于北周律的原因,而同时期南朝各政权清谈相尚,不崇名法,法制指导思想多拘守魏晋主张,所以无大建树。因此可以说在同时期,北齐律是最优的,是此时期立法代表作。

总的来说,在南北朝民族大融合的历史潮流中,北齐揽胡汉各族精英于一朝,集华夏八百年封建立法建制之大成,荟萃以拓跋族为主的北方各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之精华,广采博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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