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护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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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监护制度的法律规定
《劳动法》中的有关规定
•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 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 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 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 利……
《劳动法》中的有关规定
• 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 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 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 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 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职业健康监护的重要性(1)
• 及时发现职业禁忌症,筛选职业危害易感 人群; • 及时发现职业性健康损害,评价健康变化 与职业危害因素的关系; • 及时发现、诊断职业病,以利及时治疗或 安置职业病人;
职业健康监护的重要性(2)
• 为职业危害评价、职业危害治理效果(干 预措施效果)评价提供科学依据; • 进行目标干预; • 为行政执法提供依据。
《职业病防治法》中的有关规定
• 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 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 承担。
《职业病防治法》中的有关规定
•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 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 存。 •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 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 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 健康资料。
离岗健康检查(Fra Baidu bibliotek)
• 意义:离岗健康检查结论是职业健康 损害的医学证据,有助于明确健康损 害责任。
离岗时健康检查(3)
• 内容要求:根据劳动者所从事的工种和工 作岗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人体 健康的影响规律,对靶器官、靶组织的危 害性和生物敏感指标等,确定特定的检查 项目,根据检查结果,评价劳动者的健康 状况、健康变化是否与职业病危害因素有 关。
《劳动法》中的有关规定
• 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 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 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 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职业病防治法》中的有关规定
《职业病防治法》中的有关规定
•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 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 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 如实告诉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的费 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职业病防治法》中的有关规定
• 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 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 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 章。 • 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 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 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所需费用由用人单 位承担。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 中的有关规定
离岗健康检查(6)
• 对产生健康变化的劳动者,进一步明 确职业病诊断,对职业病患者给予治 疗,并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待遇或 赔偿。
离岗后的医学追踪观察
• 有些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健康效应是远期的, 这类职业危害因素对人体的损害是缓慢的, 人体的病理进程也是缓慢的,其健康损害 后果出现较晚,甚至在劳动者离开该作业 环境的10-30年以后才出现。如粉尘作业与 尘肺,放射工作人员与白血病、肿瘤,苯 与再生障碍性贫血、肿瘤,因此,应当对 从事职业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离岗 时的健康检查。还需要对接触这些危害因 素的劳动者进行离岗后医学观察。
上岗前健康检查(3)
• 上岗前人员是指: • 1、新录用人员; • 2、变换工作岗位人员; • 3、变换工作内容的劳动者。
上岗前健康检查(4)
•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 事其所禁忌的作业。由于职业禁忌必须通 过健康检查来发现,因此,用人单位不得 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 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否则,可能导致 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发生,造成生命和财产 损失。
• 《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条第四 款规定:
• 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 由卫生 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 以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离岗健康检查
离岗健康检查
• 离岗健康检查包括离岗时的健康检 查和离岗后的医学追踪观察。
离岗时健康检查(1)
• 目的:了解劳动者离岗时健康状况, 分清健康损害责任。
职业健康检查的机构(2) 应具备下列2个条件:
• 必须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依法取 得医疗执业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 • 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及其配套规章《职业卫 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证管理办法》的要 求,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 具有职业健康检查的资格。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3)
• 必须在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获准开展的 职业健康检查项目范围内开展工作,不能 超越许可范围工作。 • 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应当客观、真实,体检 机构对健康检查结果承担责任。
• 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填写《职业健康检 查表》,从事放射性作业劳动者的健 康检查应当填写《放射工作人员健康 检查表》。
职业健康监护的内容
职业健康监护主要包括
职业健康检查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
职业健康检查(1)
• 职业健康检查是职业健康监护的重要内容。 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 动者,应当组织三个阶段的健康检查,即 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关于职业健 康检查的项目、体检周期、职业禁忌等, 《职业健康监护护管理办法》中作了详细 规定。当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应 进行应急的健康检查。
应急健康检查
应急健康检查
• 目的:全面了解职业危害事故后果、 控制危害的进一步蔓延和扩大;及时 发现健康损害,并对遭受健康损害者 进行诊断和治疗。
应急的健康检查(1)
• 由于职业危害因素对人体健康的损害的潜伏期长 短不一,有些是急性的,有些是亚急性的,有些 也可能导致慢性健康损害。当发生急性职业病危 害事故时,有些健康损害劳动者可有自觉症状, 有些需要通过仪器设备和专业人员进行检查才能 发现。因此,当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应 进行应急的健康检查。用人单位对遭受或者可能 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应当及时组织进 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具体健康检查的项目根 据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性质来确定。
应急的健康检查(2)
• 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 • 是指在发生急性职业危害事故现场工作的、 直接或者间接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 者或者参与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 的劳动者等,他们也接触了职业危害因素, 但未出现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不明显。
职业健康检查的管理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1)
• 职业健康检查是一项职业卫生技术服 务,《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职业健康 检查应当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 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职业健康检查(2)
• 健康检查 • 职业健康检查的管理 • 需要解释的几个概念
健康检查
• • • • 上岗前健康检查 在岗期间的定期健康检查 离岗时健康检查 应急的健康检查
上岗前健康检(1)
• 目的:掌握劳动者的健康状 况、发现职业禁忌、分清责 任。
上岗前健康检查(2)
• 内容要求:根据劳动者拟从事工种和工作 岗位,分析该工种和岗位存在的职业病危 害因素及其对人体健康的影响,即靶器官、 靶组织和生物敏感指标,确定特定的检查 项目,根据检查结果,评价劳动者是否适 合从事该工种作业,为劳动者的岗位安排 提供依据。
职业健康监护的概念
• 为及时发现劳动者的职业损害,根据劳动 者的职业接触史,对劳动者进行有针对性 的定期或不定期健康检查和连续的、动态 的医学观察,记录职业接触史及健康变化, 评价劳动者健康变化与职业病危害因素的 关系,称为职业健康监护。
职业健康监护制度
• 与职业健康监护相关的一系列法律 规定,及其与之相一致的管理目标、 方案、行动方针、管理评审等制度 称为职业健康监护制度。
离岗时健康检查(4)
• 为了保障劳动者获得离岗时健康检查的权益, 避免用人单位逃避健康损害责任,《职业病 防治法》规定,禁止用人单位解除离岗前未 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离岗时健康检查(5)
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 散、破产等情形时,应当对从事接 触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 检查。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 中的有关规定
•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制度, 保证职业健康监护制度的落实。 • 用人单位应当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 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 • 劳动者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 勤。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 中的有关规定
•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 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 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 作业。 • 发现职业禁忌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 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及时调离原工作 岗位,并妥善安置。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 中的有关规定
• 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劳动者,应当按 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其复查和医学 观察。 • 职业健康检查应当根据所接触的职业危害 因素类别,按《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周期》 的规定确定检查项目和检查周期。需复查 时可根据复查要求相应增加检查项目。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 中的有关规定
职业健康监护制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十九条 规定:
• (四)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卫 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职业健康监护制度
• 职业健康监护制度是依据《职业病防治法》 建立的主要制度之一,是落实用人单位义 务、实现劳动者权利的重要保障制度,是 落实职业病诊断鉴定制度的前提,是社会 保障制度的基础,它有利于保障劳动者的 健康权益,减少健康损害和经济损失,减 少社会负担。
《职业病防治法》中的有关规定
•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 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所禁忌 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 从事的职业相关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 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 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 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4)
• 《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 :
• 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证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 术服务的,或者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健康 检查、职业病诊断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 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 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 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 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在岗期间的定期健康检查(3)
• 许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劳动者的健康损害 具有剂量效应关系,如发现劳动者出现职 业禁忌或者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 害 • 首先必须调离原岗位,以避免加重健康损 害。 • 同时,还应进行妥善安置,这包括调换工 种和岗位、医学观察、诊断、治疗和疗养 等一系列措施。
在岗期间的定期健康检查(4)
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护与管理
为了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 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劳 动者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职业病防治法》卫生部于2002 年3月28日颁布了《职业健康监 护管理办法》,并于2002年5月1 日起实行。
健康监护的概念
• 健康监护是以预防为目的,通过系统地定 期收集、整理、分析和评价有关健康资料, 从而连续性地监视疾病的分布和发展趋势, 并及时将资料分析结果报告给有关部门和 个人,以便及时采取干预措施的一系列活 动。
上岗前健康检查(5)
• 《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 规定
•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 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 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 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 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七)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 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 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在岗期间的定期健康检查
在岗期间的定期健康检查(1)
• 目的:及时发现健康损害和健康影响,对 劳动者健康进行动态观察。
在岗期间的定期健康检查(2)
• 内容要求:根据劳动者所在的工种和工作 岗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人体健 康的影响规律,对靶器官、靶组织的危害 性和生物敏感指标等,确定特定的检查项 目,对该工种或岗位的劳动者按国务院卫 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时间周期进行职业健康 检查,记录其健康变化,评价劳动者的健 康变化是否与职业病危害因素有关,判断 劳动者是否适合继续从事该工种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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