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水利厅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水利厅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5.12.31•【字号】粤发改价格〔2015〕847号•【施行日期】2015.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水利厅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5〕847号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财政局(委)、水务局,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物价局、财政(税)局、水务(水利)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和计划统计局:为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关于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29号)精神,严格水资源有偿使用,合理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我省水资源费收费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城乡生活,生产、经营及其它取用地表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调整为0.2元/m3,具体水资源费分类标准见附表。
二、合理调整不同取水类别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一)支持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合理取用水。
农业灌溉、牲畜家禽饲养、水产养殖、农药、化肥、农用薄膜生产取水暂缓征收水资源费。
向农村用户提供生活饮用水的供水工程由现行0.12元/m3调减至0.02元/m3。
(二)继续执行《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水利部关于调整中央直属和跨省水力发电用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4〕731号),抽水蓄能发电用水暂缓征收水资源费。
(三)鼓励水资源回收利用。
1.直接取用污水处理回用水的,免征水资源费。
2.采矿排水(疏干排水)依法征收水资源费。
采矿排水(疏干排水)按生产、经营取用水的地下水标准执行;回收利用的,按生产、经营取用水的地表水标准执行。
(四)火力发电厂循环冷却用水的征收标准,由现行标准0.005元/m3调增到0.20元/m3。
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一、征收方面:1.征收对象和范围:水资源费适用于所有使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工业企业、农业生产、市政供水、农村用水等。
征收范围涵盖使用地表水、地下水和雨水等各种水资源。
2.征收标准和计算方法:根据不同的用水用途和用水量确定不同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征收标准可以按照单位面积或单位用水量进行衡量,具体计算方法可以根据各地情况进行科学合理的制定。
3.征收周期和方式:水资源费的征收周期一般为季度或年度,征收方式可以采取预缴和后补两种方式,并提供电子和纸质两种缴费方式。
二、使用方面:1.用水许可制度:所有使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先取得相应的用水许可证才能进行相关活动。
用水许可证的申请程序和条件应该根据不同的用途和用水量进行详细规定,确保合法合规的使用水资源。
2.节约用水措施:各个用水单位和个人需要采取相应的节约用水措施,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这包括改善节水设备、加强水资源管理、推广节水技术等。
3.水污染防治: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还应包括对水污染的治理和防治措施。
使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废水处理,减少水污染对水资源的影响。
三、管理方面:1.监督管理机构:设立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和监督水资源的征收和使用。
该机构应由相关部门和专家组成,打造一支专业化、高效的管理团队。
2.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完善的水资源费管理信息系统,记录和统计用水单位和个人的水资源使用情况,为征收和使用管理提供数据支持。
3.惩罚机制: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用水单位和个人,根据不同情节和后果,实施相应的处罚措施。
此外,可以建立奖励机制,对于在水资源储存、节约用水和水污染防治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相应的奖励。
通过上述征收、使用和管理三个方面的措施,可以有效保护水资源、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实现可持续发展。
在实施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同时,还应加强社会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水资源保护的认识和重视程度,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水资源管理的良好局面。
广东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送审稿)
广东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送审稿)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广东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09.01.07•【分类】规章草案送审稿及其说明正文广东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送审稿)第一条为规范水资源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促进水资源节约、保护和优化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广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管理职能,负责水资源费的征收、使用、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取水许可证,并按规定缴纳水资源费。
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和缴纳水资源费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从水库等水利(含供水)工程取水的,水资源费应当纳入水利工程供水水价,并由工程管理单位向取水户收取后,统一向取水许可审批机关缴纳。
第四条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经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及省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五条制定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符合下列原则:(一)地下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高于地表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二)地热水、矿泉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高于其他地下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三)地下水超采区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高于一般地区地下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四)生产、经营取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高于生活取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五)农业生产取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低于其他取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六)跨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取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高于取水口所在行政区域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七)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供水的水资源费,按协议水价或合同水价的一定比例计收。
第六条水资源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取水许可审批权限负责征收。
【管理制度)广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
【管理制度)广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管理制度】广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一、目的为规范广东省水资源的管理,维护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供需管理水平,保证公众的生活用水和生产用水,制定本条例。
二、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广东省水资源的管理、使用、保护和监管等方面,适用于广东省内的各级政府机构、企事业单位、个人和团体等。
三、制定程序本条例由广东省政府编制,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公布施行。
如有修改,由广东省政府修改后重新审议,并报请国家有关部门备案。
四、相关法律法规和内部政策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资源保护条例》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5. 《广东省水资源管理办法》6. 公司内部水资源管理规定五、制度名称、范围、目的、内容、责任主体、执行程序、责任追究1. 水资源使用管理制度范围:公司内部各部门、个人目的:规范公司水资源的使用,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保护水资源内容:规定水资源使用的审批程序和申请条件,禁止浪费水资源等责任主体:公司水资源管理部门、各部门负责人、个人执行程序:公司水资源管理部门审核申请,各部门按照规定使用水资源,定期进行统计和核算责任追究:对违反规定的部门、个人,给予相应的处罚和警告2. 水资源保护制度范围:广东省境内目的:保护广东省水资源,防止水资源遭受破坏和污染内容:规定禁止污染、破坏水资源环境的行为;规定水资源环境监测及其监测结果的公布;规定水资源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和协调等责任主体: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各级政府机构、企事业单位、个人和团体等执行程序:广东省环境保护局组织开展水资源环境监测和治理,各级政府及相关企事业单位协同配合,实施保护措施责任追究:对违反规定的企事业单位、个人和团体等,给予相应的处罚和警告3. 水资源监管制度范围:广东省境内目的:加强对广东省水资源的监管力度,确保水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内容:规定水资源监管部门的职责和权利;规定水资源管理范围和监督方式;规定管理形式和监督机制等责任主体:广东省水资源管理部门、水资源监管部门执行程序:广东省水资源管理部门开展对水资源的调查和分析,各级政府和企事业单位配合协同,水资源监管部门加强对水资源的监管和管理责任追究:对违反规定的企事业单位、个人和团体等,给予相应的处罚和警告六、附则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是指国家对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进行管理和监管的政策措施,旨在合理、高效地保护和利用水资源,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本文旨在探讨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背景、意义、内容及存在的问题,并对未来的发展提出建议。
一、背景和意义水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本前提,而水资源是有限的。
由于气候变化、人口增长和经济发展等原因,当前我国水资源紧张和供需矛盾日益加剧。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国家制定了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以引导合理的水资源利用和保护环境。
水资源费作为市场调节手段,可以起到鼓励节约用水、惩罚浪费用水的作用。
通过合理的费率设定和强制性征收,可以引导用水者自觉节约用水、改善用水结构,从而实现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利用。
二、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内容1.费率的确定:水资源费的费率应根据地区和用水性质的不同进行差别化确定。
地区的差异主要是考虑到水资源禀赋的差异、地区发展水平的差异以及水资源利用的需求差异。
用水性质的差异主要是考虑到不同行业、不同用途对水资源的需求量和价值的差异。
2.费用征收的方式:水资源费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进行征收,例如按照水量征收、按照水价征收等。
征收方式的选择应考虑到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用途的特点,以达到公平、合理的目的。
3.费用使用的管理:水资源费征收后的资金应专款专用,用于水资源的管理和保护。
具体的使用管理应建立科学的预算制度和有效的监督机制,确保费用使用的透明和合规。
三、存在的问题和挑战1.费率确定的难度:由于水资源的特殊性和复杂性,费率的确定面临着较大的难度。
一方面,如何权衡水资源的供需矛盾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确保费率的合理性;另一方面,如何通过费率设定来引导用水者改变用水行为,更加节约用水。
2.费用使用的透明度:水资源费征收后的资金使用应更加透明、公开,但目前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一定的问题。
有些地方将水资源费纳入一般财政预算,缺乏专款专用的管理和监督,导致资金使用不规范、效果不明显。
广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
⼴东省⽔资源管理条例⼴东省⽔资源管理条例 第⼆⼗⼀条 开采矿泉⽔、地热⽔的,应当向县级以上⼈民政府⽔⾏政主管部门提出取⽔许可申请,在取得取⽔许可证后,⽅可到国⼟资源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续。
第⼆⼗⼆条 取⽔户应当在取⽔点装置经计量管理部门检测合格的量⽔设施。
⽆量⽔设施或量⽔设施运⾏不正常的,取⽔量按取⽔设施最⼤取⽔能⼒计算。
第⼆⼗三条 取⽔许可证实⾏年度审验制度。
未经年审或者年审不合格的,取⽔许可证⽆效。
取⽔许可证有效期不得超过五年。
取⽔期限届满,如需继续取⽔的,取⽔户应当在期满前九⼗⽇重新办理取⽔许可⼿续。
取⽔许可证不得出租、转借、涂改和伪造。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的,原审批机关可核减或者限制其取⽔量: (⼀)⾃然原因使⽔源发⽣变化的; (⼆)地下⽔严重超采或者地下⽔开采可能引起地⾯沉降等地质灾害的; (三)需⽔量增加⽽⽔源⽆法满⾜的; (四)节⽔、废污⽔处理措施不落实的; (五)其他特殊情况。
第四章 ⽔资源费征收、使⽤和管理 第⼆⼗五条 取⽔户应当缴纳⽔资源费,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除外。
⽔资源费的征收标准和具体征收办法按照省⼈民政府的规定执⾏。
第⼆⼗六条 ⽔资源费实⾏分级征收。
省⼈民政府⽔⾏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省管⽔利⼯程取⽔的⽔资源费,省管电⼒⼯程取⽔的⽔资源费由取⽔⼝所在的地级以上市⼈民政府⽔⾏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取⽔⼝在民族⾃治地⽅的省管⽔利、⽔电⼯程取⽔的⽔资源费,由民族⾃治地⽅的县级⼈民政府⽔⾏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地级以上市⼈民政府⽔⾏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取⽔⼝在本⾏政区域的市管⽔利、⽔电⼯程取⽔的⽔资源费,以及在未设县级⼈民政府⽔⾏政主管部门的⾏政区域内取⽔的⽔资源费。
其他应征收的⽔资源费,由取⽔⼝所在地的县级⼈民政府⽔⾏政主管部门征收。
对跨市、县⾏政区域取⽔的⽔资源费的征收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级⼈民政府⽔⾏政主管部门协调后,报本级⼈民政府批准执⾏。
第⼆⼗七条 ⽔电⼯程取⽔的`⽔资源费按实际发电量计收,其他取⽔的⽔资源费按实际取⽔量计收,⽔资源费列⼊成本。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1.10.13•【字号】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8号•【施行日期】1991.12.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一九九一年九月二十日广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1991年10月13日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8号发布)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下简称水法),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水利电力厅和市、县(区)水利电力局是同级人民政府统一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职能部门,负责水法和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检查监督。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必须遵守水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水政监察机构、监察人员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鼓励支持依法兴办开发、利用、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节约用水各项事业以及有关的科学技术研究的单位和个人,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成绩显著者给予奖励。
第五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水资源的统一考察和评价;编制开发、利用、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综合规划;制订水的长期供求计划和水量分配方案;统一调度水资源;管理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征收水资源费;审查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工程设施方案;查处违反水法规的行政案件。
环境保护和航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水污染防治和船舶排污的监督管理。
矿产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地下水资源的普查、勘探、监测、统计、分析和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
城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建成区地下水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城市节约用水。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有关水资源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河道按水系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2.26•【字号】粤府办[2011]89号•【施行日期】2011.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1〕89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水利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广东省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省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粤发〔2011〕9号)和中央水利工作会议、省水利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强化我省水资源节约保护工作,省人民政府决定在全省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突出抓好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管理。
现制定以下方案: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与目标任务(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中央水利工作会议、省水利工作会议和中发〔2011〕1号文、粤发〔2011〕9号文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要求,围绕“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东”的核心任务,把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战略举措,以水资源配置、节约和保护为主线,建立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等水资源管理控制指标体系和监控体系。
严格执行水资源管理责任制,逐步建立符合我省实际的水资源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体系,以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指导原则。
--民生优先,人水和谐。
坚持以人为本,以建设现代化民生水利为目标,着力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水资源问题。
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7日内办理缴款手续。
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工程,水资源费在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分配比区、直辖市不能协商一致的,由流域管理机构综合考虑水利水电工程上下游、左右岸关系等情况,商相关负责征收水资源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填写“一般缴款书”,随水资源费缴纳通知单一并送达取水单位或个人,由取水单位或个人持“一般缴款书”在规定时限内到商业银行办理缴款。
在填写“一般缴款书”时,上缴中央国库收入部分,“财政机关”栏填写“财政部”,“预算级次”栏填写“中央级”,“收款国库”栏填写实际收纳款项的国库名称;上缴地方国库收入部分,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地方各级水资源费分配比例,分别填写相应的财政机关、预算级次和国库名称。
第十八条水资源费收入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列第103类“非税收入”02款“专项收入”02项“水资源费收入”,作为中央和地方共用收入科目。
第十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确保将中央分成的水资源费及时足额上缴中央国库。
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负责监缴上缴中央国库的水资源费。
第四章使用管理第二十条水资源费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由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部门预算统筹安排。
其中,中央分成的水资源费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各级分成的水资源费纳入地方同级财政预算管理。
第二十一条水资源费专项用于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管理,也可以用于水资源的合理开发。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截留或挪作他用。
使用范围包括:(一)水资源调查评价、规划、分配及相关标准制定;(二)取水许可的监督实施和水资源调度;(三)江河湖库及水源地保护和管理;(四)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和水资源信息采集与发布;(五)节约用水的政策法规、标准体系建设以及科研、新技术和产品开发推广;(六)节水示范项目和推广应用试点工程的拔款补助和贷款贴息;(七)水资源应急事件处置工作补助;(八)节约、保护水资源的宣传和奖励;(九)水资源的合理开发。
广东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1.04.26•【字号】粤价[2001]89号•【施行日期】2001.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广东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二00一年四月二十六日粤价〔2001〕89号)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建委(建设局、城建局、公用事业局),深圳市水务局: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城市供水价格,加快水价改革的步伐,促进节约和保护水资源,省物价局和省建设厅制定了《广东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并将贯彻实施过程中遇到的主要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时反馈给我们。
各市、县物价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于今年6月底前,将所在设市城市、县城供水项目相关收费的清理情况及理顺水价的规划方案,报上一级物价、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县(区)级物价、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重点抓好各镇供水价格的规范管理和理顺工作。
附件:广东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城市供水价格,保障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节约和保护水资源,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和《关于贯彻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城市供水实行分类水价。
各地应在综合平均水价为标准,缩小各类用水价差,不得将水价分类复杂化。
(一)居民生活用水是指居民住宅中居家生活的用水。
包括部队、企事业单位集体宿舍和持所在城市暂住证租用住房的流动人口居家生活的用水。
(二)工业用水是指从事工业性产品生产或运用物理、化学、生物等技术进行加工和维持功能性活动所需的用水。
种养业和农产品加工用水划归工业用水类别。
(三)行政事业用水是指党政军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教科文卫组织、传媒机构、社会团体和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中介服务机构用水。
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水资源的保护与合理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水资源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
第三条水资源费的征收和使用原则是合理、公平、便捷、科学、有效的。
第四条水资源费征收的基本原则是“谁用水、谁交费、费用在地”。
第五条水资源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由水利部及其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务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章征费标准第六条水资源费的征收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制定,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
第七条征费标准应根据不同地区、不同水资源利用方式等因素的差异进行制定,并应公开透明,以确保公众的知情权。
第八条水资源费的征收比例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但不得超过实际消费水价的10%。
第九条地方政府应当依据所在地区的自然资源禀赋情况、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科学合理确定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确保资源优化配置。
第三章征收范围和对象第十条水资源费的征收范围包括对水的开采、利用和污水排放等活动的征收。
第十一条水资源费的征收对象包括企事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和居民等。
第十二条水资源费的征收对象应当如实申报水资源的开采、利用和污水排放等情况,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交纳费用。
第四章利用和管理第十三条收取的水资源费应专款专用,用于水资源保护、节约和管理等方面。
第十四条水资源费专项资金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及时足额上缴财政部门。
第十五条水资源费收入使用情况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各级水务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水资源的管理和监督,发挥水资源费的引导和约束作用。
第十七条对于未按规定缴纳水资源费的单位,水务主管部门有权采取罚款、停供水等措施。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时、足额缴纳水资源费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故意提供虚假资料、隐瞒事实真相,逃避水资源费征收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东省取水许可制度与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的修改决定(1998)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东省取水许可制度与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的修改决定(1998)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01.18•【字号】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5号•【施行日期】1998.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资源,行政许可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东省取水许可制度与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的修改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5号一九九八年一月十八日)《广东省取水许可制度与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1995年7月31日以粤府〔1995〕67号文发布)作如下修改:1.第十九条修改为:“水电厂发电用水、火电厂的循环冷却用水、农业灌溉用水、水产养殖和农药、化肥、农用薄膜生产用水缓征水资源费。
具体开征时间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2.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修改为:“取水单位和个人在接到缴费通知后,应在10日内到指定地点缴纳。
逾期不缴纳的,每日加收5‰的滞纳金。
”3.第二十六条修改为三条,分别为:“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纠正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一)不按取水许可证的规定取水的;(二)未在规定期限内装置计量设施的;(三)拒不向发证机关提供有关资料或提供假资料的;(四)拒不执行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取水量核减或者限制决定的;(五)将所取的水非法转售的。
第二十七条未经许可取水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取水。
第二十八条转让取水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取水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
”4.删去原第二十七条。
5.原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依次改为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水资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水资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湛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4.24•【字号】湛府规〔2022〕8号•【施行日期】2022.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水资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湛江市水资源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水务局反映。
湛江市人民政府2022年4月24日目录湛江市水资源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水资源规划第三章水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第四章水资源配置与节约使用第五章水资源费征收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节约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实现水资源统一管理和可持续利用,支撑湛江市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
本办法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地下水。
第三条取用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归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资源配置、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和防治水害工作纳入本级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资金投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饮用水源应急预警机制,建设饮用水源应急工程,保障城乡居民用水安全。
第五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的权利,依法履行保护水资源、水生态环境和节约用水的义务。
在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六条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8]79号
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8]7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水利(水务)厅(局),长江水利委员会、黄河水利委员会、淮河水利委员会、海河水利委员会、珠江水利委员会、松辽水利委员会、太湖流域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的规定,我们制定了《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二○○八年十一月十日附件: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水资源节约、保护和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资源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三条水资源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价格、审计部门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第四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包括中央直属水电厂和火电厂)和个人,除按《条例》第四条规定不需要申领取水许可证的情形外,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水资源费。
对从事农业生产取水征收水资源费,按照《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水资源费由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取水审批权限负责征收。
其中,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取水的,水资源费由取水口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征收。
广州水费收费标准
广州水费收费标准广州市是中国南方的一个重要城市,也是广东省的省会城市。
作为一个大都市,广州市的水资源供应和管理一直备受关注。
水费收费标准是市民们关心的问题之一,下面将介绍广州市的水费收费标准。
首先,广州市的水费收费标准是按照用水量来计费的。
根据《广州市自来水公司水费收费管理办法》,居民家庭用水按阶梯水价收费,即用水量在一定范围内按低价收费,超出部分按高价收费。
具体来说,月用水量在30立方米以下的,按照1.8元/立方米收费;30-60立方米的,按照2.5元/立方米收费;60-100立方米的,按照3.5元/立方米收费;100立方米以上的,按照4.5元/立方米收费。
而非居民用户的用水则按照统一的价格进行计费。
其次,广州市的水费收费标准还包括基础水费和污水处理费。
根据《广州市水务局关于调整城市自来水基础水价的通知》,广州市自来水公司对居民用户征收基础水费,基础水费按照每月每户8元的标准征收。
而污水处理费则是按照用水量的一定比例进行收费,用于支持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营。
除了以上的收费项目外,广州市的水费收费标准还涉及到滞纳金的问题。
根据《广州市自来水公司滞纳金管理办法》,用户在规定的缴费期限内未交纳水费的,将按照未交纳水费的金额每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因此,市民在使用水的过程中要及时缴纳水费,避免因滞纳金而增加不必要的支出。
综上所述,广州市的水费收费标准是按照用水量来计费的,包括阶梯水价、基础水费、污水处理费和滞纳金等项目。
市民在使用水的过程中,应当合理使用水资源,按时缴纳水费,共同维护城市的水资源供应和管理。
希望广州市的水费收费标准能够为市民提供清晰的收费依据,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节约。
广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 - 三防专栏
第二十八条 水资源费统一缴入同级财政,实行预算管理和分级分成管理。县级水资源费,属对县管工程取水征收的,应当按照百分之十的比例上交地级以上市财政,属对省管、市管工程取水征收的,应当按照百分之二十的比例上交地级以上市财政;地级以上市征收的水资源费,应当按照百分之十的比例上交省级财政
(四)其他日取地表水十五万立方米以上的。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下列取水许可的审批、发证:
(一)日取地表水不满十五万立方米的市管水利工程取水;
(二)总装机五千千瓦以上、不满五万千瓦的水电工程取水;
(三)日取地下水单井二千立方米以上、单位井群一万立方米以上的取水;
第二十二条 取水户应当在取水点装置经计量管理部门检测合格的量水设施。无量水设施或量水设施运行不正常的, 取水量按取水设施最大取水能力计算。
第二十三条 取水许可证实行年度审验制度。未经年审或者年审不合格的,取水许可证无效。
取水许可证有效期不得超过五年。取水期限届满,如需继续取水的,取水户应当在期满前九十日重新办理取水许可手续。
第二十九条 水资源费应当用于水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订
第五章 计划用水与节约用水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
第三十一条 全省的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纳入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市、县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由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省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三一文库()〔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篇一:广东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广东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截止日期:2009年2月5日)广东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水资源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促进水资源节约、保护和优化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广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管理职能,负责水资源费的征收、使用、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取水许可证,并按规定缴纳水资源费。
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和缴纳水资源费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从水库等水利(含供水)工程取水的,水资源费应当纳入水利工程供水水价,并由工程管理单位向取水户收取后,统一向取水许可审批机关缴纳。
第四条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经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及省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五条制定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符合下列原则:(一)地下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高于地表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二)地热水、矿泉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高于其他地下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三)地下水超采区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高于一般地区地下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四)生产、经营取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高于生活取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五)农业生产取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低于其他取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六)跨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取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高于取水口所在行政区域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七)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供水的水资源费,按协议水价或合同水价的一定比例计收。
第六条水资源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取水许可审批权限负责征收。
广州市水利工程水费计收、使用和管理办法-
广州市水利工程水费计收、使用和管理办法正文:---------------------------------------------------------------------------------------------------------------------------------------------------- 广州市水利工程水费计收、使用和管理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一九八六年三月四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计划用水,节约用水,根据国务院《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凡由县以上(含县)水利部门管理的蓄水、引水工程或机电排灌设施供水(含排水,下同)以及受防洪工程保护的工业、农业(含水田、旱地、自留地、鱼塘)和其他用水户,均应向水利工程(含机电排灌,下同)管理单位缴交水费。
第三条水电管理部门是水利工程水费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水利工程水费计收、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县(乡)、区(镇)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水利工程水费计收、使用和管理的领导,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本办法的实施。
第二章水费核定标准第五条水费标准按供水成本(包括工程的运行管理费、大修理费和折旧费以及其他按规定应计入成本的费用),分类核定。
(一)农业用水。
粮食作物按面积计费的,每年每亩收费二至五元;按水量计费的,每一立方米收费五至八厘。
经济作物(包括鱼塘)按粮食作物水费标准,加收百分之三十。
(二)工业用水。
如按消耗水计费的,每一立方米收费二至三分;如属贯流水(指用后进入原供水系统,并可用于灌溉和其他兴利的)计费的,可按其所产生的经济效益,由供水单位和用水户共同商定收费标准。
(三)水力发电用水。
如结合其他用水的,按水电站售电电价的百分之十至百分之十二计收;如不结合其他用水的,按水电站售电电价的百分之二十计收。
水力加工用水,按不结合其他用水的水费标准计收。
(四)机电(水轮泵)灌溉水费按实际耗电量计收,每千瓦小时电一角五分至二角(含电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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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截止日期:
2009年2月5日)
广东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水资源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促进水资源节约、保护和优化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广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管理职能,负责水资源费的征收、使用、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取水许可证,并按规定缴纳水资源费。
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和缴纳水资源费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从水库等水利(含供水)工程取水的,水资源费应当纳入水利工程供水水价,并由工程管理单位向取水户收取后,统一向取水许可审批机关缴纳。
第四条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经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及省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五条制定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符合下列原则:
(一)地下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高于地表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二)地热水、矿泉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高于其他地下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三)地下水超采区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高于一般地区地下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四)生产、经营取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高于生活取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五)农业生产取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低于其他取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六)跨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取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高于取水口所在行政区域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七)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供水的水资源费,按协议水价或合同水价的一定比例计收。
第六条水资源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取水许可审批权限负责征收。
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取水的,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征收。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内流域管理机构等部门征收水资源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减征、免征依法应当缴纳的水资源费。
第七条水力发电工程取水的水资源费按实际发电量计收,其他取水的水资源费按实际取水量计收。
第八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装置经计量管理部门测试合格的取水计量设施,未按规定装置取水计量设施或者计量设施不能准确计量取水量的,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或者取水设备铭牌额定流量全时程运行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
第九条水资源费按月或季征收,少量取水的,经征收部门同意可以按半年或一年征收。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按月向征收部门报送取水量(或发电量)报表。
征收部门按照核定的取水量(或发电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确定水资源费征收数额,并按月(或季、半年、一年)向取水单位或者个人送达缴费通知单。
缴费通知单应载明缴费数额、时间和地点等事项。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在接到缴费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按规定办理缴纳手续。
第十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对取水量或者水资源费数额的计算结
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发出通知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书面申请复核。
受理复核申请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水资源费实行分级分成管理。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水资源费,扣除上缴中央国库后,缴入省财政。
扣除上缴中央国库后,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民族自治县除外)征收的水资源费,上交市百分之十,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水资源费(含县级上交部分),上交省百分之十。
各级分成部分由代收银行按规定比例分别缴入县、市、省和中央财政专户。
第十二条水资源费征收部门应向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申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并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及标准。
水资源费应当全额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使用省财政部门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第十三条征收的水资源费主要用于水资源的节约、保护、管理,也可以用于水资源的合理开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截留、侵占或者挪作他用。
水资源费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水资源综合科学考察,水资源调查评价、规划、分配及相关标准制定,水资源信息采集、监控和发布,水资源信息化建设;
(二)水资源节约、保护、管理的执法、培训、宣传和奖励,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水资源费征收、计划用水、取水计量等监督实施和水资源调度;
(三)江河湖库及水源地保护和管理,水功能区划和排污口设置监督管理,水安全管理,水资源应急事件处置工作补助;
(四)节约用水的政策法规、用水定额等标准体系建设以及科研、新技术和产品开发推广,开展水平衡测试,节水示范项目和推广应用试点工程的拨款补助和贷款贴息,重要水源地上游地区的水资源保护拨款补助;
(五)水资源的科学利用研究;
(六)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与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有关的其他开支。
省、市征收的水资源费,应当统筹考虑重要水源保护区、取水口所在地和经济欠发达地区水资源保护、管理的需要。
第十四条各级财政部门在编制年度预算时,从征收的水资源费中,按不少于征收总额的10%的比例,安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用于上述水资源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编制水资源
费使用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财政部门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履行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职能等需要,核定预算支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批准的预算和财政部门核
拨的资金具体安排使用。
第十六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向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报送年度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结转情况。
各级价格、财政、审计、监察、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定期检查和监督水资源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等情况,发现违法行为,应及时进行查处。
第十七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严格按照经批准的取水量取水,对超额取水部分实行累进征收水资源费。
超额取水不足百分之十的部分,加收一倍水资源费;超额取水百分之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二十部分,加收二倍水资源费;超额取水百分之二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三十部分,加收三倍水资源费。
超额取水百分之三十以上或长期超额取水的,取水许可审批机关应当责令其暂停取水,限期整改。
第十八条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由负责征收水资源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使用水利工程供应的水的单位和个人,不依法缴纳水资源费的,负责征收水资源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
补缴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还应当按照实际取水量或者发电量追缴水资源费。
第二十条对应当征收而不征收或者未足额征收、擅自减免水资源费等违反水资源费征收管理规定的,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直接征收并全额解缴同级财政。
第二十一条隐瞒、侵占、截留、挪用水资源费的,不按照规定上缴水资源费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依法查处,并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1995年7月31日粤府〔1995〕67号颁布、1998年1月18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5号修正的《广东省取水许可制度与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