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外聘律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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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外聘律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江苏爱康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外聘律师的管理,使外聘律师更有效地为公司发展服务,提高集团法律风险防范的能力和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外聘律师是指集团内企业为代理案件诉讼、进行民事行为、担任公司法律顾问而聘请的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该律师必须是依《律师法》及有关规定取得了律师执业资格并在律师事务所执业的执业律师。

第三条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选聘法律中介机构的管理制度,加强对法律中介机构选聘工作的管理,履行必要的内部审核程序。

第四条总公司法务部具体负责公司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的选聘工作,并对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并将选聘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的工作业绩及本企业的评价在每一年度结束时上报总公司。

第五条总公司根据企业选聘的律师事务所的工作业绩统一建立选聘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的数据库,并对其信用、业绩进行评价,实行动态管理。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公司。

第二章诉讼案件外聘律师的管理

第七条诉讼案件发生后,拟聘请律师代理诉讼的企业应当根据案情择优选择擅长该类法律关系的律师事务所进行相应咨询。

第八条律师事务所初步确定后,法务部应要求律师事务所提供该所相应资质材料、代理律师相应资质材料,经审查后报请公司法务副总及总裁批准决定。

第九条律师事务所确定后,法务部牵头为拟聘请律师代理诉讼的企业应当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和授权委托书,各企业相应准备费用预算。

第十条企业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一般应限于一审,二审是否仍聘请该所代理应视一审具体情况决定。

第十一条企业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费用的支付方式应根据代理的形式来确定,严格遵照合同的约定执行。

第十二条企业与律师事务所签订授权委托书,应当写明具体的委托事项和权限,委托权限应注明是一般授权还是特别授权。被授权人变更、放弃、承认诉讼请求和进行和解,提起反诉和上诉,转委托,应当有委托企业的特别授权。

第十三条案件审理过程中,律师应当与企业积极联系,调取证据,准备案件材料,汇报有关情况,庭审结束需提交庭审报告给公司法务部门,对于需要向领导请示汇报事项,由法务部根据律师的报告文件拟定公司的报告文件报相关领导批示。案件结束时应当有结案报告。公司法务部根据律师的案件处理情况及相关报告对外聘律师的业绩进行评定及数据管理。

第三章外聘法律顾问的管理

第十四条企业可聘请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为企业提供综合性法律服务;也可聘请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担任专项法律顾问,为本企业特定项目提供法律服务。

第十五条企业聘请常年法律顾问或专项法律顾问,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履行内部审核批准程序。常年法律顾问需每月向公司法务部提交工作报告,专项法律顾问需就专项事宜向法务部门提交处理方案,法律风险分析及配合相关的工作。

第十六条聘请常年法律顾问或专项法律顾问应签订常年法律顾问合同或专项法律顾问合同,合同中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条款:

(一)聘请方及受聘方的名称(姓名)、住所、通讯方式;

(二)法律顾问的工作范围、工作方式、履行职责的权限;

(三)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姓名、执业证号;

(四)聘期起止时间;

(五)聘请方为保证法律顾问职责的履行提供的必要工作条件和物质保障;

(六)顾问律师应有的知情权;

(七)法律顾问费的支付标准和办法;

(八)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九)双方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十)违约责任;

(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十七条常年法律顾问的服务范围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解答法律咨询、依法提供建议或者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协助草拟、制订、审查或者修改合同、章程等法律文书;

(三)应委托方要求,参加磋商、谈判,进行法律分析、论证;

(四)受委托,签署、送达或者接受法律文件;

(五)应要求就已经面临或者可能发生的纠纷进行法律论证,提出解决方案,出具律师函,发表律师意见,或者参加非诉讼谈判、协调、调解;

(六)应要求讲授法律实务知识;

(七)办理其他法律事务。

第十八条常年法律顾问合同一般应一年一签。法律顾问合同期满或终止前,企业如有意续聘,应及时就续聘条件进行磋商,以保证法律服务的连续性。法律顾问合同因期满或法律服务事项完成而终止后,顾问律师应在10天内写出总结报告递交公司法务部,对后续工作做好交接。合同期内未完事项,即使合同期满,法律顾问仍应负责处理结束。

第四章奖惩

第十九条总公司根据各企业报送材料将工作业绩优良、执业敬业的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列入律师数据库,由公司法务部管理和更新,各企业聘请律师时可从数据库中优先选聘。

第二十条总公司根据各企业报送材料定期将工作业绩差、职业道德差的律师事务所进行公布。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给公司或直属企业造成较大损失的律师,除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外,还可依照有关规定,报请其上级管理机关暂停其执业或者吊销其执业资格证书;有犯罪嫌疑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总公司法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对外聘律师管理的目的

(1)防止少数欠缺职业道德的律师从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动机出发,把简单的问题复杂化,非诉讼的问题诉讼化,把短时期能够解决的问题拖长。

(2)防止少数欠缺职业道德的律师存在日常法律顾问工作中设置陷阱和预留漏洞的利己倾向。

(3)防范少数欠缺职业道德的外聘律师利用所掌握企业核心秘密对企业要挟。

二、充分发挥企业法律顾问对外聘律师的管理作用

(1)选择外聘律师。

(2)管理外聘律师。

(3)配合外聘律师。

三、企业管理外聘律师应坚持的原则

(1)坚持内外有别。

(2)兼顾全局与局部。

(3)在分工上各有侧重。

(4)明确工作要求。

(5)建立赏罚分明的激励制约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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