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项转出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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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承包亮化工程引起进项转出的情况说明

XXX国税局:

XXXX公司(以下简称我司)是一家主营批发LED灯具、泛光灯、投光灯、吸顶灯、筒灯等一系列灯具为主的企业。

我司于2015年承包了一项亮化工程,并与对方建设方签订了承包合同,并按合同要求陆续到项目所在地的地税局开具了“建筑业统一发票”财务上对此列了收入也进了相应的成本费用等,我司原以为没有什么账务处理欠妥的现象。但是在税务官员的帮助下,发现存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外购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未及时作进项转出处理,并进一步落实进项转出税额为XXX元。针对此问题,我司已于2016年6月份做了进项税转出处理。

在此对我司出现账务处理欠妥的现象表示深深的歉意,并衷心感谢贵局税务官员对我司此次账务处理不足之处的指正。谢谢!

XXX公司

2016-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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