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服务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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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服务工作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优化纳税服务,健全纳税服务体系,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征纳关系,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的纳税服务是指税务机关在履行税收征收、管理、检查和实施税收法律救济等法定职责的过程中,以帮助纳税人正确行使权利、履行纳税义务,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促进税法遵从,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为目的,依法向纳税人提供的各项服务事项和措施。
纳税服务是税务机关行政行为的组成部分,是促进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和税务机关依法诚信征税的基础性工作。
第三条纳税服务以聚财为国、执法为民为宗旨,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高效的原则。
税务机关无偿提供纳税服务,依法应收取费用的项目除外。
第四条税务机关应科学规划纳税服务体系,完善纳税服务运行机制;健全纳税服务制度,规范纳税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加强纳税服务培训,提高纳税服务人员的业务技能;
强化对纳税服务工作的监督和管理,不断提升纳税服务水平。
第五条全市各级地税机关应当采取适当的方式及时了解纳税人的需求,有针对性地开展和改进纳税服务工作,建立以提升纳税人税法遵从为目的的纳税服务格局。
第六条加强与国税部门的协作配合,提升税务登记、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等工作的联办水平,积极推进涉税数据交换,不断开拓国地税联合办税的新内容。
加强与工商、银行及其他部门的协调配合,共享信息资源。
第七条加强与行业管理部门的沟通,积极支持和引导税务代理机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税务代理的服务功能和作用,提高纳税服务整体水平。
全市各级地税机关不得指定税务代理。
第八条西安市地方税务局对纳税服务实行集中统筹管理,分层级、分区域运作的方式。
纳税服务局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全系统纳税服务工作,各区(县)局、市局各直属(派出)机构的办税服务厅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辖区内纳税服务工作,有关处室、稽查局负责依职责组织、协调和管理与纳税服务相关的工作。
直接面向纳税人的税务机关或部门、岗位具体办理纳税服务的有关事宜。
第九条本规范适用于全市各级地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第二章纳税服务内容
第一节信息服务
第十条实行公开办税制度。公开内容主要有: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管理服务规范;税务检查程序;税务违法处罚标准;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许可行政审批项目;税务行政收费标准;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程序、标准;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税额核定情况;税务人员违反规定的责任追究;税务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受理纳税人投诉部门和监督举报电话等。
公开办税的内容应当从特定事项公开逐步向全面公开过渡,即对各类涉税管理和纳税服务事项,除涉及国家安全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都应如实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十一条全市县(区)以上(含本级)地税机关应当及时将其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在同级政府公报、公告、本辖区范围内公开发行的报纸或政府网站、本部门网站上刊登。不具备上述发布条件的地税机关,应当在办税服务场所和公共场所建立公告栏或发放宣传材料,及时公布其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未按规定公开发布的税收规范性文件不具有执行力。
有关处室在收到上级政策法规文件5日内,应将有关文件转交政策法规处,政策法规处应当在10日内通过规定渠
道公开。
第十二条全市各级地税机关应当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和办税服务厅、网站、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等,广泛、及时、准确地宣传税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纳税人权利和义务、办税程序、普及纳税知识。
第十三条开展提醒服务。通过书面、口头、电话、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网上公告、媒体公告等多种形式,提醒纳税人及时办理涉税事宜。
第二节咨询服务
第十四条纳税服务局负责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和市局外部网站的咨询服务,各区(县)局、市局各直属(派出)机构应在办税服务厅指定专门窗口或专人负责咨询服务,其他部门或人员负责本部门或本岗位职权范围内的咨询服务。
第十五条税务机关、税务人员在接受纳税咨询时,应当准确、及时答复。对于能够即时准确答复的问题,给予当场答复。对于不能即时准确答复的,属于纳税人通过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的问题,应当在2日内答复纳税人;属于纳税人通过其他方式咨询的问题,有关部门、人员应告知纳税人答复的时限并应在15日内答复。
第十六条咨询服务实行首问负责制。首问负责制是指对于前来办税的纳税人的询问(包括咨询电话),由第一个接受者给予接待、办理,对不属于自己职权范围的事,由其负责为纳税人做出正确的指引。
第三节办税服务
第十七条按照方便纳税人、提高效率的原则,适当整合办税服务厅工作事项,科学设置服务窗口,业务量少的且具备相关条件的办税服务厅可以结合实际实行一类综合窗口。
第十八条依法设置和规范涉税事项,合理精简办事程序,简化纳税人报送的涉税资料。
第十九条针对纳税人不同的服务需求,合理开展预约服务、在办税服务厅设立绿色通道等个性化服务。
第二十条构建主动型税政,加强税收政策研究,制定分行业的税收政策指引,建立新政策快速反应机制,强化税政工作对纳税服务的支撑作用和支持力度。
第二十一条依法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税收政策对地方经济发展的导向和促进作用。
第四节电子服务
第二十二条积极推行网上申报,以便利纳税人办税为目的,探索实施邮寄申报、电话申报等其他申报方式,逐步建立以电子申报为主体的多元化申报格局。
第二十三条积极推进税务登记、涉税申请审批、报表填报、纳税人涉税信息查询等事宜的网上办理,逐步实现无纸化纳税申报,进而实现无纸化办税。
第二十四条在电子办税方式得到广泛应用的基础上,实行西安市范围内同城通办涉税事项申请受理、回复制度。
第二十五条为保障纳税人和税款安全,大力推广缴税电子结算方式,积极拓展税银联网缴税的覆盖面,在一定范围内实行POS机缴税。
第二十六条充分利用信息化工具,积极探索实施税收管理员对管户的电子信箱服务、短信通知服务等电子服务的新方式,扩大纳税服务的覆盖范围,提高纳税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第五节援助服务
第二十七条税务机关应当在明确征纳双方法律责任和义务的前提下,对需要涉税帮助的纳税人提供税收援助。
第二十八条积极引导有意向、具备一定税收知识和服务技能的社会人力资源,通过组织税收志愿者团体、建立纳税人之家等方式,为需要涉税帮助的群体无偿提供税收援助服务。
第六节救济服务
第二十九条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
纳税人有权控告和检举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