果醋饮料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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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标准由沈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食品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饮料分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果醋饮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果醋饮料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第3章定义的果醋饮料。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T 5009.157 食品中有机酸的测定
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12143.1 软饮料中可溶性固形物的测定方法折光计法
GB/T 12456 食品中总酸的测定方法(GB/T 12456-1990,neq ISO 750-1981)
GB 13432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
GB 14880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
GB 17325 食品工业用浓缩果蔬汁(浆)卫生标准
GB 19297 果蔬汁饮料卫生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果醋饮料 fruit vinegar beverages
以水果或其浓缩果汁(浆)等为主要原料,经发酵制成的果醋,再添加不同辅料,经加工制成的饮料。
4 技术要求
4.1 原辅料要求
4.1.1应符合GB 17325等国家标准及相关规定。
4.1.2不得使用未经果醋发酵产生的柠檬酸、苹果酸、酒石酸、醋酸作为辅料调制果醋饮料。
4.2 感官要求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色泽、香气和滋味,无异味,无沉淀,无外来杂质。
4.3 理化指标
4.3.1理化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理化指标
4.3.2无糖和低糖产品应按GB 13432等相关标准和规定执行。
4.4 食品添加剂和食品营养强化剂
使用量和使用范围应符合GB 2760和GB 14880的规定。
4.5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9297的规定。
5试验方法
5.1 感官检验
取混合均匀的被测样品50ml于无色透明的容器中,置于明亮处,迎光观察其色泽、状态和澄清度,并在室温下嗅其气味,品尝其滋味。
5.2理化检验
5.2.1可溶性固形物
按GB/T 12143.1规定的方法检验。
5.2.2总酸
按GB/T 12456规定的方法检验。
5.2.3不挥发酸
按GB/T 5009.157规定的方法检验。
5.3卫生检验
按GB 19297规定的方法检验。
6检验规则
6.1组批与抽样
6.1.1由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部门按照其相应的规则确定产品的批次。
6.1.2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至少6个最小独立包装(体积不少于2L),分别用于感官要求、理化指标、卫生指标检验,留样。
6.2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出厂时,应对感官要求、总酸、菌落总数、大肠菌群等项进行检验。
6.3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技术要求中的全部项目。型式检验每年进行一次,或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进行检验:
——原料、工艺、设备发生较大变化时;
——长期停产后重新恢复生产时;
——出厂检验结果与正常生产有较大差别时。
6.4判定规则
除微生物指标外,检验项目如不符合本标准时,可以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取样品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若复检结果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微生物指标不符合本
标准时,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不得复检。
7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标志
除应符合GB 7718和GB 13432的规定,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产品名称应由“发酵型”、“水果名称”和“醋饮料”三部分组成。如:以“苹果”或“苹果汁”为主要原料发酵制成的果醋饮料应命名为“发酵型苹果醋饮料”;
——应标明总酸含量;
——符合4.3.2的果醋饮料可声称“无糖”或“低糖”。
7.2包装
包装材料和容器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7.3运输
产品运输过程中应避免日晒、雨淋、重压,不得与有毒、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混装运输。
7.4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清洁、通风、干燥、避光的仓库内,仓库内应设垫离架及防鼠、防虫设施,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混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