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宗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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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宗教:古代西方法律中的宗教思想
摘要:古代西方法律和宗教形影不离,他们之间分享着彼此的信仰、传统、和不可侵犯性,在这其中诞生了既是西方法律的经典,同时也是西方教会中神圣不可侵犯的信条:《圣经》。在古代西方法律中的契约精神也同样源自于基督教的《圣经》,如:摩西十诫、原罪、末日审判这其中都体现了法律和法律活动,这在中世纪教会统治的天下中,成为西方法律中第一个比较完备的法律体系。即使是从古希腊诞生的民主政治到现在的被认为是民主程度最高的美国,法律与宗教都是密切相关的。
关键字:圣经;契约;教会法;罗马法
古代的西方和古代的东方相比,西方人对法律有着一种特殊的信仰。就是现在的西方国家中有超过90%的民众信仰宗教,因此,我们可以以此作为类推,古代西方中的法律与宗教是形影不离的,古代西方法律中的法律与宗教究竟有什么样的关系。这是本文所要探讨的重点,古代西方法律深受西方第一大宗教——基督教的影响,这种影响自从罗马时代就已经开始。
一、《圣经》中的古代西方法律思想
《圣经》作为古代西方基督教的教条,对古代西方乃至当今的文化都有着这深远的影响。虽然其内容是迷信的,但是其内容却包含了伦理、政治、文学和法律思想,《圣经》对古代西方法律有什么影响,他们到底有什么样的关系,众所周知,在西方法律中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形式——契约。西方人的心中,深深的烙下了这样一个信条:凡是契约必须遵守,否则将会受到严惩。这不仅体现在经济上,在政治中契约也是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的,就像西方人把宪法看做是公民与国家之间,以及公民之间的契约。
契约是古代西方法律最重要的法律制度,甚至在一定的程度上超过了政治,理论界通常认为,契约源自于古代的罗马,来源于适用于罗马帝国的万民法。在《圣经》中,基督教徒们认为圣经本身就是一个契约,他们认为圣经是上帝耶和华与古以色列人地契约,上帝是他们的神,而他们是上帝的子民。上帝与人的第一次订立契约是与人类的始祖亚当的后代诺亚所订立的契约,上帝在造人后,除了诺亚以外,所有的人类都违背了上帝的意志,这引起了上帝的极大愤怒,于是决定用洪水淹没他们,只有诺亚靠制造的诺亚方舟活了下来,洪水过后,上帝与诺亚订立了契约,这就是《圣经》中关于圣经诞生的故事(本人怀疑这是从古希腊神话中引用改编的,几乎与古希腊神话一样)。
公元前1800年亚伯拉罕时代,以色列民族形成,上帝与他也有契约,上帝与亚伯拉罕的契约见证是亚伯拉罕极其后代男子的受割礼。于此同时上帝与摩西也有契约,上帝与摩西的契约被刻在石板上,敬奉与神圣的法柜中,成为古代以色列民族的基本法律。在这之后上帝与以色列最伟大的君主大卫,以及与以色列的君主所罗门进一步续约,如果以色列人不遵守契约,上帝必将带来灾祸,长久的加在以色列后代身上,直到以色列族灭绝,在现在,这种上帝与以色列人的契约仍然被遵守着。
西方人把契约和上帝联系在一起,这就是为什么西方人把履行契约看的如此神圣。
《圣经》还记载了人与人之间的财产契约,在《圣经》中曾经有这样一段描述土地买的契约过程,耶利米受到神的指引,用十七舍客勒银子购买了一块土地,在交易时,他们之间签订了契约,从这段描述中,我们可以看出当时土地买卖契约的构成要素:双方当事人、土地所有人、契约书、见证人、价值用银子来计量、计量工具为天平。
这两种契约,也就是人和上帝的契约,人与人之间的财产契约,是古代西方法律中所显现的宗教思想,在现在的国家之间的协议或契约也在《圣经》有着缩影。国家之间的协议或契约是近代的产物,在《圣经》中有这种类似的记载。在所罗门统治时期,以色列国到达了鼎盛。所罗门同黎巴嫩通过交往,签订契约,购买其国家的材料,木材等,用来建造宫殿。圣经中蕴含了丰富的古代西方法律的思想,从立法到审判都深受其的影响。
首先,我们从上面提到的摩西十诫谈起,在《旧约》里,上帝是以伟大的立法者的身份出现的,而《旧约》本身就是一部法律书,在上帝的指引下,在摩西的带领下,以色列人摆脱了古埃及人地统治获得了独立,此时,上帝与摩西订立了契约,这就是“摩西十诫”,这是以色列人法律的宪法,总纲。“摩西十诫”的基本内容包括:(1)出耶和华上帝外,不准信仰任何神。(2)不可造、拜偶像。(3)不可妄称上帝耶和华的名字。(4)当守安息日为其圣日。(5)当尊敬父母。(6)不可杀人。(7)不可奸淫。(8)不可偷盗。(9)不可作假见证。(10)不可贪恋他人财物。[1]从这十条中,我们可以看出,前四条是关于人与神的法律,后面的是专门关于人与人之间的法律,其中第6、7、8条是关于刑事的法律,第9条是关于诉讼的法律,第10条是关于财产的法律。这其中又体现了,古代西方法律中,民刑不分,实体法与程序法不分。
人被上帝创造出来之后,被安排在伊甸园,这就是人类的始祖——亚当,他可以随意吃园中的果子,后来受到蛇的诱惑,夏娃偷吃了智慧树上的果子,并让亚也吃了,二人违背了上帝的意志,收到了上帝的惩罚。亚当是人类的始祖,因此人一出生时就有罪,被称为原罪。因此,只要人类一出生,其就要赎罪,就像耶稣一样,在罗马人眼里,耶稣是违反了罗马法律而被处死,而在《圣经》中耶稣是为了为人类赎罪。
“反恒心行善,寻求荣耀、尊贵和不朽之福的,就以永生报答他们;唯有结党不顺从真理,反顺从不义的,就以忿怒、恼恨报应他们·······神不偏执人。”
[2]其意思是说,那些给人饭吃、给人水喝想、给人住宿、给人衣穿、给人看病、给人安慰的人,不然会受到上帝的赐福;对于不义之人,也就是那些不给人饭吃、不给人水喝、不给人住宿、不给人衣穿、不给人看病、不给人安慰的人,上帝将送他们进入地狱,与魔鬼呆在一起。
除了《圣经》中有着丰富的法律思想,西方法律中还有着许多与宗教因素有关的内容。
二、教会法中的古代西方法律思想
教会与教会法法是西方法律中最重要的渊源之一,许多的近当代法律与教会法有密切
相关的联系,前者对后者的影响是深远的,因为古代的西方人,几乎都信奉宗教,这也决定了他们的不同之处。在罗马帝国灭亡之时,存在于罗马的基督教却把一千年的教会法却存活了下来,并最终成为古代西方必须遵守的教条和信约。众所周知,中世纪的历史,实际上就是教会的历史,中世纪的教会,不仅统治着宗教思想,而且,在政治、经济、行政和世俗的权力。他的管理延伸到了人们生活的各个方面。教会变成了一个超级国家,统治着古代整个西方社会。它所具有的管辖权超过民族、种族、语言。在整个欧洲大陆畅通无阻,一切基督徒既是他们国家的臣民,受到自然法的保护,但是他们也属于教会,必须对教会效忠,受到教会的管理,否则将会受到教会的惩罚。
中世纪的教会法正是法律与宗教结合的产物,教会法最初产生的目的,是在教会内部对教徒之间发生争议进行裁判的规定。随着教会势力的扩大,教会法的影响范围,也在不断的扩大,于是,在中世纪的欧洲大地,教会法在悄然崛起,宗教势力与世俗势力渐渐融合。我们所说的教会法是指以基督教神学为思想基础,规定基督教会的组织、制度、教徒的信仰与生活守则、教会与世俗王权的关系,以及土地、婚姻家庭、继承、犯罪等方面法律法规的统称。教会法产生于基督教会形成与演变的过程中,他的产生于发展始终与教会的发展密切相关,是基督教发展的结果。其中,教权与世俗政权的关系始终左右着教会法的发展方向。与此相适应,教会法大致经历了,形成、极盛、衰退三个时期。
(1)形成期。基督教产生后,其组织经历了一个由分散到统一的发展过程。在这个时期,教权从属于世俗王权,教会立法也是在世俗统治者的控制之下进行,教会发的内容也主要体现以调整教会内部事物为主,多涉及的是宗教神职人员的行为规范,涉及世俗事务的法律较少。
(2)极盛期。教会法在这一时期,发展迅速,其地位得到提高,内容得到不断的完善,并形成独立的法律体系,其管辖的范围也在不断的扩大。
(3)衰退期。随着经济的发展,资本主义开始兴起,欧洲大陆各地出现各式各样的宗教改革,使得罗马教会的权利得到极大的削弱,教会的影响视力在逐渐缩小。尤其是在资产阶级革命后,但是教会法作为一种法律体系被保存了下来,他对欧洲法律的发展有着深远的影响,特别是在婚姻、家庭、继承方面,是许多欧洲国家的法律渊源。
教会法的内容十分的丰富,主要的是:契约、婚姻、犯罪、审判方面的内容。首先,教会法关于契约的规定,我们在圣经中已经讲过,但这里我们讲的是教会法中的关于契约的法律制度,相比圣经中规定的,这里的契约要比圣经里面的大得多,教会法规定,凡经立约人选时订立的契约,必须严格遵守,因为宣誓因为着是在上帝面前发誓,如果违背的话,也就是违背了上帝的意思,必然会受到惩罚,教会法中规定人犯罪需要赎罪,因此,其必然要受到谴责与惩罚。这也是市场经济的已有效运行的重要基础,严格来说,是市场经济就是契约经济。
其次教会法在婚姻家庭方面,倡导自由,自主,平等,一夫一妻的观念,反对包办婚姻,妇女受压迫,多配偶制。教会法关于婚姻家庭关系方面的法律原则和制度,长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