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粮直补-重庆市:种粮大户直接 补贴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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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种粮大户直接补贴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2年03月28日 76
第一条为进一步培育和发展种粮大户,推进粮食生产标准化、规模化、专业化发展,提高科技推广应用和农业机械化水平,实现粮食增产、农民增收。根据中央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种粮大户补贴资金,由各区县(自治县)在市级下达的粮食直补和农资综合补贴总额中列支。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种粮大户,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自然人、法人、专业合作组织或其他组织:
(一)相对集中成片承包耕地或租种耕地(包括代种撂荒地、新开垦未发包耕地)50亩以上,种植一季主要粮食作物。包括水稻、玉米、小麦、马铃薯、红苕、大豆、葫豆、高粱、荞麦、肾豆、红小豆。
粮食作物之间间套种的不重复计算补贴面积。
(二)按基本种植技术要求规范耕种,不得粗放种植。
(三)统一生产经营管理,包括统一耕作土地、统一购买农资、统一病虫害防治、统一销售产品。
(四)独立承担风险、自负盈亏,独自享有产品处置权。
第四条补贴标准。对种粮大户实行两个档次补贴标准,即:种植50亩以上(含50亩)至100亩以下和种植100亩以上(含100亩)两档。同一户在同一季种植补贴粮食作物2种以上,其补贴标准按照作物种植面积累计确定。种粮大户补贴实行动态调整机制,具体补贴标准按当年粮食直补和农资综合补贴方案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种粮大户补贴申报核定程序:
(一)申报备案。种粮大户在所种植的粮食作物收获前2个月,向耕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含街道,以下同)申报,如实填报《重庆市种粮大户补贴申报表》(附表1),并提供土地流转证明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00亩以上的种植户还需要提供使用农机的相关证明材料。每年的申报工作必须在当年10月31日前完成,逾期未申报者视为放弃。
(二)面积核实。乡镇人民政府接到申报后,须及时集中组织人员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对申请人资格条件和补贴面积进行逐一核实,并经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审核确认。乡镇人民政府对补贴对象、面积、数额的真实性负责。
(三)公告公示。种粮大户补贴核实结果必须坚持区县、乡镇、村社三级公示和两次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种粮大户姓名、种粮地点、种植作物、面积、补贴金额和区县(自治县)农业、财政等主管部门的监督电话等内容,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位置必须醒目,
公示文字内容不得小于2号字体,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重新查实审核后再公示,直至群众认可。
公示材料由区县统一印制,印制费用由当地财政部门负责《重庆市巴南区种粮大户公示统一格式表(村社用)》(附表4)。
(四)汇总审核。乡镇人民政府汇总填制《重庆市种粮大户补贴分户统计表(乡镇用)》(附表2),将统计表纸质件和电子文档报区县(自治县)农业和财政主管部门审核。
区县(自治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乡镇上报的种粮大户补贴面积进行核实汇总,填制《重庆市种粮大户补贴分户统计表(区县用)》(附表3),并于次年1月15日前将统计表纸质件和电子文档报市农委和市财政局备案,补贴明细数据报市财政局审核后进行锁定。
第六条种粮大户补贴资金兑付办法:
(一)种粮大户当年的补贴按本办法第五条程序核定的上一年的实际种粮面积计算。
(二)各区县(自治县)应在收到市财政拨付的补贴资金后15个工作日内,通过“一卡(折)通”将补贴资金直接兑付到种粮大户。
第七条种粮大户补贴资金的申报、审核、兑付工作,通过当年的“农民补贴网管理系统”实施。
第八条种粮大户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滞留、挤占和挪用。不得由村社干部代领,不得直接抵扣任何农业生产费用或“一事一议”等筹资款。对违反规定截留、滞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单位或个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九条建立健全种粮大户档案管理,包括种粮大户申报资料、公示资料、审核资料及大户清册等。
第十条各区县(自治县)遵照本办法执行,不再另行制定实施方案。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农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