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上海市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防空警报设施建设,规范防空警报设施管理行为,发挥防空警报设施战时防空、平时防灾的作用,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上海市民防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防空警报设施,包括防空警报器及其支架、控制设备、电源线、控制专线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防空警报设施的建设、维护、拆除以及信号发放的管理。

第四条上海市民防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民防办)是本市防空警报设施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区、县民防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县民防办)是区、县防空警报设施的管理部门,负责所在行政区域防空警报设施的建设、维护、拆除以及信号发放的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所辖区域防空警报设施养护管理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防空警报设施建设和信号发放经费依法列入市和区县财政年度预算;防空警报设施维护经费依法列入区、县财政年度预算。

第六条市和区、县民防办应当每年组织对防空警报设施管理的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在检查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二章建设管理

第七条市民防办负责制定市防空警报设施建设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和上海警备区批准后实施。

区、县民防办负责制定区、县防空警报设施建设规划,经市民防办综合平衡后,报区人民政府和区武装部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市民防办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市实际,制定本市防空警报设施建设规划标准。

区、县民防办根据市民防办确定的标准,制定区、县防空警报设施建设规划。

市民防办在对区、县防空警报设施规划进行综合平衡的基础上,制定市防空警报设施建设规划。

市防空警报设施规划每五年修订一次。

第九条市民防办根据市防空警报设施建设规划,制定年度实施计划

区、县民防办根据市民防办的年度实施计划(含原址重建和易地新建),完成防空警报设施建设。

第十条按照防空警报设施建设规划确定的防空警报设施设置点,设置单位不

得阻挠。

防空警报设施规划设置点建筑物的所有者,应当在该建筑物顶层预留(或者提供)不少于10 平方米的防空警报设施专用房,并在接到建设任务书30 日内制订配合民防部门施工的计划。

预留或者提供的防空警报设施专用房由市或者区、县民防办按照建设成本价予以补偿。

第十一条市民防办负责对防空警报设施建设组织检查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在限期内改正。

第三章维护管理

第十二条维护分为维修与养护。

防空警报设施的维修由区、县民防办委托专业单位进行;区、县民防办可以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防空警报设施养护责任书。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防空警报设施设置单位具体实施防空警报设施养护工作。

防空警报设施设置单位应当建立防空警报设施维护档案。

第十三条养护工作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工作电源与警报器的电源电压、相数相符;

(二)电源线路不应老化、接线盒内压线螺帽不应有松动或烧伤痕迹;

(三)设备的接地装置正确可靠;

(四)电动警报器叶轮转向正确、转动灵活,间隙均匀、不应有磨擦现象;电声警报器喇叭接线正负极正确、压线螺帽不应有松动、电声警报器每路输出阻抗与出产指标相符;

(五)警报器的支架和终端控制箱不应生锈、结构件的固定螺帽不应松动;

(六)电动警报器的三相绕组绝缘保持良好,绕组对地绝缘电阻不得低于0.5 兆欧。

第十四条防空警报设施年度维护经费按照防空警报设施造价的 5 -7%计算。防空警报设施维护费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五条市电力、电信部门应当配合民防部门在每年5 月检测线路、电路,保证线路、电路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第四章拆除管理

第十六条防空警报设施不得擅自拆除。

确因建筑物改造或者市政动迁需要拆除防空警报设施的,应向所在地的区、县民防办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七条防空警报设施的拆除分为原址重建的拆除和易地新建的拆除。

属于原址重建的拆除,由区、县民防办审批,报市民防办备案。

原址重建的审批应当在5 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属于易地新建的拆除,由市

民防办审批。

易地新建的审批应当在15 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第十八条属于原址重建的经费由拆除单位负责;属于易地新建的,拆除单位应补偿易地新建的全部费用。

第五章信号发放管理

第十九条战时防空警报信号的发放权属于市人民防空指挥部。平时重大灾害和组织演练的防灾警报信号的发放权归属市人民政府。第二十条每年8 月

13 日为本市防空警报试鸣日。

第二十一条市民防办应当建立必要的有线、无线信息网络,组织接收军队的空情信息。

第二十二条广播电视、邮电通信部门应当无偿支持、配合民防部门通过公众信息网发放防空警报信号,与民防部门建立有线、无线警报控制网络;战时必须优先传递发放防空警报信号,并制订战时防空警报信号发放预案。

第二十三条防空警报设施设置单位接到市和区、县发放警报信号的指令后,必须按规定作好发放准备,必要时及时发放警报信号,不得延误。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由市或区(县)民防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擅自拆除防空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由市或区(县)民防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市民防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02 年9 月1 日生效实施。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

2002 年7 月9 日附件一:防空警报设施建设规划标准防空警报设施建设规划的制定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内环线以内,选用电动型警报器,覆盖半径w 400 - 500米;选用电声型警报器,覆盖半径w 800 -900米;音响覆盖率达100% ;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