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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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城市客、货运站场选址和确定规模时,大型公共设施、专 业市场、物流中心等项目选址和进行规划设计时,应进行环境影响评 价和交通影响评估。新建居住区或居住小区,应按照城市控制性详细 规划、综合交通专项规划要求配置公交站、场,并做好周边区域交通 组织及环保措施。
第 三 章 建设用地管理
第七条 建设用地分类与使用,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 用地标准》(GBJ137-90),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分为九大类,包括: 居住用地(R),公共设施用地(C),工业用地(M),仓储用地(W), 对外交通用地(T),道路广场用地(S),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 绿地(G),特殊用地(D)。
保定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保定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试行)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第九章
目录
总则 建设项目选址管理 建设用地管理 建筑间距与日照要求 建筑物退让 建筑高度与建筑面宽 建筑层高与容积率计算准则 建筑与城市景观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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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城市建设用地性质的中类分类和土地使用,必须符合城 市控制性详细规划。
(一)各类建设用地使用性质的兼容性,按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 执行。变更规划建设用地性质超出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土地使 用兼容性范围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报市政府批准,先修改城市控 制性详细规划。规划按法定程序审批后方可改变规划用地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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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规划控制与现状用地范围内,不应建设特殊配套设施之外的其他建 筑。特殊情况,须上报市政府批准。
(八)建设项目或用地周边涉及安全保密的,应征求安全保密部 门的意见,作为规划选址和提出城市规划条件的依据。
(九)公厕、垃圾站选址随旧城区改造、新区开发在修建性详细 规划中按有关规定设置,需单独建设的按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 规划和有关规范要求控制。
第十条 在城市规划建设用地内申请建设用地,凡属下列情况, 须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定用地位置和界线,提出城市规划条件,办 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手续。
(一)征用农村集体土地的; (二)调整使用国有土地的; (三)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 (四)购买房产及商品房屋涉及土地的; (五)通过土地出让方式提供土地、获得土地使用权的; (六)在旧城区统一开发改造建设的; (七)临时占用土地的。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严格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 用地性质和界限使用土地。改变用地性质或调整用地界限,以及变更 土地使用权属的,应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重新办理建设用地规 划许可证。 第十二条 规划用地与建设用地 (一)规划用地范围与面积:是指由城市道路(河道)中心线、 建设项目建设用地边界线,以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城市规划,要 求统一控制、整合项目相邻用地、扩大规划编制范围的用地所围合地 块的用地水平投影面积。
第五条 根据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需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时应附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选址 意见书;通过土地出让方式获得土地Hale Waihona Puke Baidu用权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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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报请批准时应附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城市规划条件和国土 主管部门出具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其他建设项目,列入年度固定 资产投资计划前,应征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
第三条 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符合本规 定,并按相关程序报经审定、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 二 章 建设项目选址管理
第四条 城市规划建设用地内各类建设项目的选址、选线,必须 服从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符合城市的安全、防火、防爆、防洪、抗 震、环保等规定。特殊情况确需修改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在充分 论证的基础上,按法定程序报经相应机关批准、备案后,方可选址建 设。
第六条 建设项目选址基本要求: (一)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以及古城保护区 内进行建设,应符合文物保护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有关要求。 (二)城市居住区、城市主导风向的上风向和水源保护区内,严 禁建设污染环境、危害人体健康的项目。扩建、改建项目,应征求消 防、环境保护、卫生防疫等主管部门的意见。在防火安全距离内,不 得兴建其他建筑物。对严重影响城市安全的工厂、仓库等危险源,应 纳入城市改造规划,限期搬迁或改变使用性质,消除不安全因素。 已经确定由市区外迁的单位,不宜在原址新建、扩建、改建生产 性建筑。特殊情况,须上报市政府批准。 (三)建设单位通过对现有用地挖潜改造,基本能够容纳其新建、 扩建、改建项目的,不宜选择新址。特殊情况,须上报市政府批准。 (四)在工业区、医院、学校等非居住用地内不得插建住宅。 (五)规划及现状停车场地,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不得 改作他用。 (六)大型公建、居住区、工业建筑、市政配套及特殊工程(医 疗机构、科研试验等)的选址,应征求发改、国土、环保等主管部门 意见,必要时应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选址论证。在进行可行性研究过程 中,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在申报规划手续 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供书面报告。 (七)在城市公共绿地、体育场、学校操场、城市道路绿化景观 带、隔离带(城市、铁路、市政、河湖)、行洪分洪区、电力线路保 护区(指导线边线向外侧延伸一定距离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
(二)各类建设用地应依据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结合本规定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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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开发强度。确需调整开发强度控制指标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 报市政府批准,按法定程序审批后方可调整。
第九条 各类建设用地范围内用地性质的小类划分和土地使用, 应按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筑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确定并实 施。符合有关规定确需调整用地使用性质的,应按照法定程序先修改 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筑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审定后方可调整。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 理办法(试行)》、《保定市城市总体规划》、《保定市城市控制性 详细规划》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 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规划建设用地内,使用土地、制定和实施城市规 划,从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建设活动,进行城市规划管理,必须遵守 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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