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交易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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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交易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交易活动,推动我市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减排工作,根据《哈尔滨市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的工业排污单位和污水集中处理单位等固定污染源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交易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重点污染物,是指国家作为约束性指标进行总量控制的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对本地区环境质量有突出影响的其他污染物。
本办法所称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以下简称总量指标)交易,是指在满足所在环境功能区质量要求和总量控制前提下,排污单位之间、排污单位与市、县(市)人民政府之间,在哈尔滨市排污权交易平台(以下简称交易平台),按照市场公开出让方式进行总量指标交易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交易平台,是指依法设立为总量指标交易各方提供交易服务的场所或者机构。该交易场所或者机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接受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总量指标交易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市场配置资源以及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制定总量指标具体核定的技术规范、建立总量指标市人民政府储备库,并对本市总量指标交易和总量指标的储备、收回、回购和出让等相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建立县(市)人民政府总量指标储备库,负责总量指标的收回、回购、出让等工作,并对总量指标交易进行监督管理。
市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负责对总量指标交易底价和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等实施管理。
财政主管部门负责设立总量指标交易非税收入账户,并监督管理资金的使用。
市排污权储备交易机构负责总量指标的技术核算、储备、收回、回购、出让等工作;对全市总量指标交易活动进行指导,对总量指标交易进行确认;负责交易平台日常监管工作。
交易平台负责总量指标交易平台的建设、运行、管理;负责总量指标交易的信息发布、进场登记、组织交易、交易鉴证等相关服务工作,并按照规定收取交易服务费。
第二章交易主体和条件
第六条总量指标交易主体为出让方和受让方。
出让方是指有富余的、可出让总量指标的排污单位和有储备余量的市、县(市)人民政府。
受让方是指因新建建设项目需要总量指标以及改建、扩建项目需要新增总量指标的排污单位和回购总量指标的市、县(市)人民政府。
第七条下列总量指标可以通过交易出让:
(一)政府储备的总量指标;
(二)排污单位通过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等措施结余的总量指标;
(三)排污单位破产、关停、被取缔或者迁出本市行政区不再排放污染物,其有偿获得的总量指标。
第八条政府储备的总量指标来源:
(一)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总量指标时预留的部分;
(二)政府投入资金进行污染治理,完成总量指标后结余的部分;
(三)收回或者回购的总量指标;
(四)其他途径取得的总量指标。
第九条总量指标有效期原则上为五年。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购买的总量指标应当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计算,一次购买五年的总量指标。
总量指标有效期满后未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到交易平台登记办理总量指标出让手续。逾期不办理的,由市排污权储备交易机构原价回购。
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总量指标有效期满后,其总量指标按照现有排污单位缴纳总量指标使用费。
第十一条排污单位富余、可出让的总量指标,应当在富余总量指标产生后一年内向所在地区、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含局属分局)申报。经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哈尔滨市富余总量指标函,作为排污单位富余总量指标出让资格凭证。
第三章交易方式
第十二条符合条件的出让方和受让方通过交易平台总量指标交易系统在规定时间内、在交易底价基础上采取市场公开出让(包括拍卖、挂牌、协议等)方式完成交易。
第十三条重点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底价,按照省价格、财政、环境保护等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如遇国家和省政策调整,则按调整后政策执行。
第十四条交易平台应当为总量指标交易提供场所、设施和信息等服务。建立总量指标交易系统,提供总量指标查询、交易、鉴证等服务,实时提供总量指标交易信息。交易平台为总量指标交易提供价款结算服务。
第四章交易流程
第十五条总量指标的出让方应当在交易平台开户,并提交以下电子材料:
(一)哈尔滨市富余总量指标函;
(二)法人代表及交易代表身份证;
(三)交易代表授权委托书。
第十六条总量指标的受让方应当在哈尔滨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系统提交总量指标申请,市排污权储备交易机构根据受让方提供的环境影响登记表或者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等材料进行总量指标技术核算,确定交易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
交易平台对受让方提供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人代表及交易代表身份证、交易代表授权委托书及总量指标技术核算报告等材料进行审核后,为其办理开户,进行总量指标交易。
第十七条市排污权储备交易机构发现有下列情行之一的应当中止交易:(一)出让的总量指标权属不清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
(二)出让方或者标的企业的主体资格存在瑕疵;提供的材料虚假、失实的。
(三)出让方在出让过程中,对交易平台提出的合理要求不作为或者违规作为的。
(四)受让方在受让过程中违反规定或者约定的;对出让方、交易平台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相关人员施加影响,扰乱交易活动正常秩序,影响交易活动公正性的。
(五)影响交易进程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