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上缴利润)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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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审计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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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审计报告XX师报字[2()xx]第号XX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一、审计意见我们审计了后附的XX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编制的20xx年度《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

《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己由贵公司管理层按照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联合印发的《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财资(2016) 32号)、财政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提高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比例的通知》(财企(2014) 59号)、财政部印发的《关于做好中央企业2()xx 年度国有资本收益申报工作的通知》(财资〔20xx) 8号)等有关文件(以下简称“国资委相关文件”)的规定编制。

我们认为,后附的《20xx年度XX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国资委相关文件的规定编制。

二、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审计工作。

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对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审计的责任”部分进一步阐述了我们在这些准则下的责任。

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道德守则, 我们独立于贵公司,并履行了职业道德方面的其他责任。

我们相信,我们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充分、适当的,为发表审计意见提供了基础。

三、管理层和治理层对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的责任(提示:如不存在治理层需删除标题中的“和治理层”和本段落的最后一段“治理层的监督责任")贵公司管理层负责按照国资委相关文件的规定编制《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使其实现公允反映,并设计、执行和维护必要的内部控制,以使《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

在编制《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时,管理层负责评估贵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披露与持续经营相关的事项(如适用),并运用持续经营假设,除非管理层计划清算贵公司、终止运营或别无其他现实的选择。

治理层负责监督贵公司《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报告过程。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企业(控股)集团公司,各有关单位:为做好我市市属企业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工作,根据市政府《关于我市市属企业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津政发〔2010〕54号),我们制定了《天津市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天津市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规范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加强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及市政府《关于我市市属企业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津政发〔2010〕5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国资委及其他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所监管或所属的国家出资企业(以下简称市属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收益,是指市属企业实现的国有资本收益。

具体包括:(一)企业经营净利润,即市属国有独资企业(公司)经营实现的净利润。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即市属企业通过股权投资等依法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即市属企业转让国有产权、股权(股份)依法获得的收入。

(四)清算收入,即市属企业清算净收入。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

第四条从2011年起,对我市市属企业上年实现的净收益按10%收缴国有资本收益,在“十二五”期间,上缴比例原则上每年递增一个百分点。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9.16•【字号】渝办发[2008]269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办发〔2008〕269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市级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九月十六日重庆市市级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加强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管理,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府发〔2007〕121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有关部门、机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部门)及其出资设立或管理的国有企业、公司制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是财政收入的组成部分,纳入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包括:(一)国有企业按规定上缴的利润;(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部门持有国有股份(权)获得的股息、股利;(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部门持有国有产权(含国有股份)转让净收入;(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部门持有企业清算净收入;(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

第四条前条中第(一)项收益按核定的比例上缴财政,对个别特殊企业按市政府批准政策上缴税后利润。

第(二)、(三)、(四)、(五)项收益全额上缴财政。

第五条对国有企业按行业特征分类,核定年度上缴利润的比例:第一类工商产业等一般竞争性企业(含金融、能源、工业、商贸流通、建筑施工、房地产开发、交通、粮棉油及资产经营公司等企业),上缴比例不低于10%;第二类为转制科研院所以及其他国有企业,暂缓3年上缴;第三类为经市政府批准设立承担并实施政府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类企业,利润及土地储备净收益由市政府根据当期收益核定上缴。

关于国有企业利润上缴与使用方向的理性思考

关于国有企业利润上缴与使用方向的理性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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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ol f cnmi , ui o l U i r t, uh u  ̄ a 5 18 Sh o o o o c . j nN r nv sy F zo ,F i 3 00 ) E sF a ma ei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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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省本级国有企业应交利润申报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省本级国有企业应交利润申报的通知

1 / 1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省本级国有企业应交利润申报的通知
【法规类别】国有企业
【发文字号】浙财企字[2009]103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09.05.07
【实施日期】2009.05.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省本级国有企业应交利润申报的通知
(浙财企字〔2009〕103号)
省能源、交通、建设、农发、水利水电、旅游、国贸、商业、物产、铁投、机电集团,杭钢集团、省机场管理公司、省综合资产经营公司:
根据省财政厅、省国资委《关于印发浙江省省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浙财企字〔2009〕35号。

上缴国有资本收益计算公式

上缴国有资本收益计算公式

上缴国有资本收益计算公式一般来说,国家对于国有资本收益的上缴比例会有相应的规定。

例如,国规定企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的比例为50%。

那么企业上缴国家的资本收益可以按如下公式计算:上缴金额=资本收益×上缴比例其中,资本收益指企业在其中一时期内所获得的利润或者分红。

上缴比例为国家规定的上缴比例。

需要注意的是,资本收益的计算方法有多种,具体根据企业所在的行业以及财务报表的要求而定。

在这里,我们以利润为例来计算资本收益。

利润可以通过利润表或者损益表上的净利润项目来获取。

净利润是指企业在其中一时期内,扣除各项费用后所获得的盈利金额。

利润=收入-成本-费用在这个公式中,收入指企业在其中一时期内所获得的销售额、利息收入、投资收益等。

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直接成本、间接成本等。

费用包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等。

掌握了利润的计算方法后,我们可以将其代入上缴公式,计算出实际的上缴金额。

举个例子来说明:企业其中一年度的利润为10,000,000元,上缴比例为50%。

根据上述公式,我们可以计算得到:上缴金额=10,000,000×50%=5,000,000元这意味着该企业需要将其获得的10,000,000元利润的50%,即5,000,000元上缴给国家。

需要说明的是,上缴国有资本收益的计算公式可以根据国家的规定和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上述公式只是一种常见的计算方法,并非适用于所有情况。

总结起来,上缴国有资本收益的计算公式为:上缴金额=资本收益×上缴比例。

其中,资本收益可以通过利润表上的净利润项目来计算,上缴比例由国家规定。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水市市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水市市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水市市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衡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1.01•【字号】衡政规〔2017〕5号•【施行日期】2017.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收益管理正文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水市市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衡政规〔2017〕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衡水高新区和滨湖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衡水市市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衡水市人民政府2017年11月1日衡水市市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进一步规范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加强市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关于深化地方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级国有企业(以下简称“市级企业”)应上缴国有资本收益的收缴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收益,是指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的国有资本投资收益,具体包括:(一)应缴利润,即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应上缴国家的利润。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即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

(三)国有产(股)权转让收入,即转让市级企业国有产权、股权(股份)获得的净收入。

(四)企业清算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按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比例应分得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

第四条市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由市财政部门负责收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单位(以下简称“监管部门”)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朔州市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朔州市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朔州市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朔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2.24•【字号】朔政办发[2013]104号•【施行日期】2013.1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朔州市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朔政办发〔2013〕10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及驻朔各有关单位:《朔州市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12月24日朔州市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规范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规范和加强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确保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及时足额上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11〕52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试行范围为市国资委监管的国有独资及控股、参股企业以及未纳入国资委监管的国有独资及控股、参股企业以及有收益的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市属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是指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的国有资本投资收益。

具体包括:(一)应交利润,即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计算上交的利润;(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即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即转让国有产权、股权(股份)获得的收入;(四)企业清算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

河北省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

河北省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
受让方有关情况
名称
性质
注册地(或住所)
资产总额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应缴国有资本收益申报情况
项目
省直其他部省国资委/申报数门(单位)审核数
省财政厅审核数
1
实际转让收入
2
减:转让费用
2
转让净收入
附送资料
、转1、省政府批准文件或省国资委批准文件;2、资产评估报告;43、交易结算单据复印件;6、其他资料。、产权转让合同;让费用清单及发票;5
项目
申报数
省直其他/省国资委部门(单位)审核数
省财政厅审核数
1
合并净利润
2
减:少数股东损益
3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4
减: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5
减:提取法定公积金
6
上缴利润基数
7
上缴利润比例
8
本期应缴利润(等于6行*7行)
9
加:以前年度欠缴利润
10
减:本期已缴利润
11
应缴(退)利润余额
国有资本收益减免情况
声明
该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实施清算,申报资料真实、合法,股东合法权益没有受到损害。
清算人或管理人代表(签章):(代公章)
20年月日
经办人:
附表5:
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应缴利润)减免申报表
20年度
企业名称
注册地址
组织形式
(国有企业或国有独资公司)
所处行业
注册资本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财务部门负责人
联系电话
应缴国有资本收益情况
2、其他资料
声明
本公司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利润分配,申报资料真实、合法,国有股东公平分享股息、股利及其他合法权益。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5.15•【字号】郑政办[2012]40号•【施行日期】2012.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郑政办〔2012〕4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郑州市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十五日郑州市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加强对我市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收取使用管理,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郑政〔2011〕3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适用范围为市政府各部门、机构、单位所监管(属)的国家出资企业(包括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收益,是指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从其出资企业依法取得的国有资本收益,具体包括:(一)国有独资企业(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按规定应上缴的利润;(二)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应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三)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含国有股份)转让获得的收入;(四)国有独资企业的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以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五)其他按规定应上缴的国有资本收益。

第四条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应当按规定直接上缴市财政国库,纳入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管理范围。

各预算单位负责组织所监管(属)企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申报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申报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4.05.07•【文号】财办文资[2014]7号•【施行日期】2014.05.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申报工作的通知(财办文资[2014]7号)财政部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中央文化企业主管部门:为规范财政部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中央文化企业(以下简称中央文化企业)2014年国有资本收益申报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和《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7]309号)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是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的国有资本投资收益,国有资本收益申报收取是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是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具体体现。

各单位应当高度重视,认真组织落实,严格按照国务院、财政部相关文件和本通知的要求,及时申报和交纳中央文化企业2014年国有资本收益。

二、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范围是纳入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的中央文化企业(见附件1)。

2014年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具体包括:(一)应交利润,即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应当上交国家的利润。

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提高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比例的通知》(财企[2014]59号)相关规定,从2014年起,中央文化企业应交利润收取比例在现有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即为10%。

(二)国有股股利、利息,即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利息收入。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即转让国有产权、股权(股份)获得的收入。

(四)企业清算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直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直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直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4.27•【字号】内政办发[2010]35号•【施行日期】2010.04.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直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10〕35号2010年4月27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财政厅、国资委组织制定的《内蒙古自治区直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直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规范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加强自治区直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08〕96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直属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以下简称区直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收取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收益是指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的国有资本投资收益,具体包括:(一)应交利润,即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应当上缴国家的利润;(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即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即转让国有产权、股权(股份)获得的收入;(四)企业清算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

第四条区直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应当由企业直接上缴自治区财政,纳入自治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管理。

第五条区直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收取或委托税务机关代收。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市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办字〔2014〕76号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市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办字〔2014〕76号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市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市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业新区、滨湖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衡水市市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11月26日衡水市市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进一步规范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加强市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级国有企业(以下简称“市级企业”)应上缴国有资本收益的收缴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收益,是指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的国有资本投资收益,具体包括:(一)应缴利润,即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应上缴国家的利润。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即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

(三)国有产(股)权转让收入,即转让市级企业国有产权、股权(股份)获得的净收入。

(四)企业清算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按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比例应分得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

第四条市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由市财政局负责收取,市国资委及其他市直部门(单位)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填报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填报说明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一(1)销售(营业)收入及其他收入明细表填报时间:年月日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附表一(1)《销售(营业)收入及其他收入明细表》填报说明一、本表适用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填报。

二、本表填报纳税人根据会计制度核算的“主营业务收入”、“其它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以及根据税收规定应在当期确认收入的“视同销售收入”和“其他收入”。

三、有关项目填报说明:1.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合计”:金额为本表第2+7+12行。

该行数额填入主表(即《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下同)第1行。

本行数据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广告费支出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

对主要从事对外投资的纳税人,其投资所得就是主营业务收入。

2.第2至6行“主营业务收入”:根据不同行业的业务性质分别填报纳税人在会计核算中的主营业务收入。

(1)第3行“销售商品”:填报从事工业制造、商品流通、农业生产以及其他商品销售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

(2)第4行“提供劳务”:填报从事提供旅游饮食服务、交通运输、邮政通信、对外经济合作等劳务、开展其他服务的纳税人取得的主营业务收入。

(3)第5行“让渡资产使用权”:填报让渡无形资产使用权(如商标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版权、专营权等)而取得的使用费收入以及以租赁业务为基本业务的出租固定资产取得的租金收入。

转让处置固定资产、出售无形资产(所有权的让渡)属于“营业外收入”,不在本行反映。

让渡现金资产使用权取得的债权利息收入(包括国债利息收入)和股息性收入一并在附表三填报。

(4)第6行“建造合同”:填报纳税人建造房屋、道路、桥梁、水坝等建筑物,以及船舶、飞机、大型机械设备等的主营业务收入。

3.第7至11行:按照会计核算中“其他业务收入”的具体业务性质分别填报。

(1)第8行“材料销售收入”:填报销售材料、下脚料、废料、废旧物资等收入。

(2)第9行“代购代销手续费收入”:填报从事代购代销、受托代销商品收取的手续费收入。

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上缴利润)申报表

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上缴利润)申报表

表一
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上缴利润)申报表
表二
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国有股利)申报表
总会计师:经办人:
表三
所属一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上缴利润)申报表
填表说明
1、表一填报范围为实行合并会计报表的企业;实行汇总会计报表母公司(作为汇总使用)
2、表二填报范围为市国资委直接控股、参股企业,实行汇总会计报表企业所属一级盈利参股企业
3、表三填报范围为实行汇总会计报表企业所属一级盈利全资子企业及控股企业
4、附列资料包括各监管企业合并报表、汇总报表;企业本部及所属全部一级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及年度审计报告,其中参股企业还要附列股东会议决议、国有股东表决意见。

5、实行汇总会计报表企业:
收益收缴基数=所属一级盈利全资子企业调整后净利润*国有股权比例+所属一级盈利控股企业调整后净利润*国有股权比例+所属一级盈利参股企业向全体股东分配的利润*国有股权比例
实行合并会计报表企业:
收益收缴基数=合并净利润—少数股东损益
6、基准上缴比例为5%
7、注意事项:
报表形式要求和上报统计评价处的一致
企业户数要和产权登记一致,一级参股企业和托管企业要全部包括8、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申报表上报份数:汇总申报表及合并申报表一式五份,所属企业申报表一式三份。

企业资金上缴申请书格式

企业资金上缴申请书格式

尊敬的[相关部门名称]:一、申请单位基本信息单位名称:[企业全称]单位地址:[企业详细地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姓名]联系电话:[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电子邮箱]二、申请事项概述鉴于我单位在[具体时间段]内,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完成了各项经济业务活动,现将相关资金上缴,特此提出资金上缴申请。

三、资金上缴原因及依据1. 原因:(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我单位在[具体时间段]内已实现盈利,需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我单位在[具体时间段]内产生了增值税应纳税额,需依法缴纳增值税。

(3)根据公司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为加强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使用效率,我单位需将部分资金上缴至公司总部。

2. 依据:(1)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

(2)公司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及资金管理规定。

四、资金上缴明细1. 企业所得税:上缴金额:[具体金额]缴税期限:[具体日期]2. 增值税:上缴金额:[具体金额]缴税期限:[具体日期]3. 其他应上缴资金:上缴金额:[具体金额]缴税期限:[具体日期]五、资金上缴方式我单位将采取以下方式上缴资金:1. 银行转账:将资金直接汇入指定账户。

账户名称:[公司名称]账号:[银行账号]开户行:[开户行名称]2. 现金上缴:将资金以现金形式上缴至指定地点。

六、承诺及声明1. 我单位保证所提交的资金上缴申请真实、准确、完整。

2. 我单位承诺按时足额上缴各项资金,如有违反,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我单位将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上缴工作的顺利进行。

七、申请单位签字盖章单位名称:(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附件:1. 资金上缴明细表2. 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复印件3. 公司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及资金管理规定复印件敬请审批![企业全称][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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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一
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上缴利润)申报表
表二
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国有股利)申报表
总会计师:经办人:
表三
所属一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上缴利润)申报表
填表说明
1、表一填报范围为实行合并会计报表的企业;实行汇总会计报表母公司(作为汇总使用)
2、表二填报范围为市国资委直接控股、参股企业,实行汇总会计报表企业所属一级盈利参股企业
3、表三填报范围为实行汇总会计报表企业所属一级盈利全资子企业及控股企业
4、附列资料包括各监管企业合并报表、汇总报表;企业本部及所属全部一级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及年度审计报告,其中参股企业还要附列股东会议决议、国有股东表决意见。

5、实行汇总会计报表企业:
收益收缴基数=所属一级盈利全资子企业调整后净利润*国有股权比例+所属一级盈利控股企业调整后净利润*国有股权比例+所属一级盈利参股企业向全体股东分配的利润*国有股权比例
实行合并会计报表企业:
收益收缴基数=合并净利润—少数股东损益
6、基准上缴比例为5%
7、注意事项:
报表形式要求和上报统计评价处的一致
企业户数要和产权登记一致,一级参股企业和托管企业要全部包括8、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申报表上报份数:汇总申报表及合并申报表一式五份,所属企业申报表一式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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