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中国古代养老思想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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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到来,养老问题越来越为社会所关注,已经成为21世纪我们无法回避的社会问题。作为一个有着五千年悠久历史文明的大国,敬老尊贤自古就是中华民族的美德和优良传统,并且已经逐渐成为中华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漫长的历史文明发展过程中,中国古代的思想家和统治者逐渐形成了自己的养老思想和制度。学习和借鉴国外的先进理论和经验固然重要,但对中国古代养老思想与制度的探究或许会从一个适合中国国情的角度给我们更多的启示。

一、古代养老思想与制度的形成

在中国,早在原始社会时期,人们就推举德高望重的人作为部落首领,而各种劳动技能和生产生活的经验又正是通过在老幼之间的一代代口头相传得以延续下来。因此,年长者在部落中的地位也就极其重要。应该说,尊老的传统在原始社会时期就已经形成。这应该是中国尊老思想的早期萌芽。学术界一般认为,养老思想和制度的产生是在奴隶社会时期,经过夏、商、周三个朝代的发展,到春秋战国时期逐步形成了一套较为系统的养老思想和制度。

不论是研究古代还是现代养老思想与制度,我们一般都是将其作为社会保障制度的一部分,而较早系统论述社会保障制度的当属《周礼》。其中的《地官司徒》中明确地提出了“大司徒”的职责是“保息”六政:“以保息六养万民,一曰慈幼,二曰养老,三曰振穷,四曰恤贫,五曰宽疾,六曰安富。”显然,这其中的“养老”即是指尊养高年,它应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尊重年高德勋之人,二是善待鳏寡老人。从《周礼》中所定的服役之人“国”中止于六十、“野”鄙止于六十五可以推断,当时认为国中六十以上,野鄙六十五以上即为老人。那时,养老的对象分为两大类,大夫以上的有德望的退休长者称为国老,普通百姓的年长者及烈士父祖、贤德者称为庶老(或称乡老)。当然,不论国老还是庶老都是由有很强代表性的人物担任。年老之人享有各种优惠,如耆老、孤子可以出席天子的宴会,饮酒不受限制;行祭礼时年长者受尊重,饮食在先;年老之人可以免除徭役,甚至可以免除刑罚等。由此可见周代礼制已逐渐健全、完善。周文王大力提倡的敬老尊贤,社会敬老之风盛行。

到了春秋时期,管仲的思想逐渐自成体系,他的思想理论主要反映在《管子》一书中。这其中也不乏对社会保障制度的比较系统的论述。在《入国》一篇中他提出,在刚刚主持国政时,要力行“九惠之教”,即老老、慈幼、恤孤、养疾、合独、问病、通穷、振困和接绝。“老老”也就是敬老的意思。国都和城邑设立“掌老”之官,专职负责养老之事。并且规定七十岁以上的老人,一子免除征役,每年三个月可得到官府馈赠的肉;八十岁以上的,二子免除征役,每月有馈肉;九十岁以上的,全家免役,每天都有酒肉供应。这些人死后,君主供给棺椁。平时则劝勉他们的子弟,精制膳食,询问老人的要求,了解老人的嗜好。

但学术界一般认为,虽然《周礼》和《管子》成书时间相近,并且反映的都是民本思想,但二者并不存在接续关系。从内容上来看,二者都是对先秦时期即西周到诸侯国时期的政策制度的描述,《周礼》记载的是现实,而《管子》记载的是管仲的政治理想。

除此之外,儒家学派的“仁德”、“忠孝”的思想也是中国古代养老思想和制度体系形成的一个不容忽视的思想基础。在儒家的经典理论中有“孝为百行之首”之说,以“孝悌”为中心的家庭之爱是仁的根本(儒家提出的孝道有三种:一是肉体上的孝道,即宁愿牺牲自己的肉体也要尽孝赡养父母,对父母百

依百顺;二是精神上的孝道,即在孝敬父母的同时还要尊重父母的愿望,顺从父母的要求,按照父母的教诲为人处事,给与他们精神上安慰,三是名利上的孝道,即要出人头地,谋取功名,为祖先、家族和父母争面子、赢荣誉。)孟子则认为忠孝不仅仅局限于一个家庭内,对待其他家庭的老者也要孝敬,其他家庭的幼者也要关心爱护。“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天下可运于掌”(《孟子・梁惠王上》)。并宣扬“出入相友、守望相互,疾病相扶持”。由此可见,孟子的忠孝思想较孔子而言更具有社会意识,是对孔子思想的进一步发展。

应该说,与《周礼》、《管子》所论述的养老思想、制度相比,儒家学派的思想对中国古代养老制度发展影响更大,特别是在汉代“罢础百家,独尊儒术”之后,儒家学派的思想逐渐成为历朝历代制定养老制度的基础,并且也对中华民族养老观的形成起到了潜移默化的作用。至此,中国古代养老思想和制度完成了它从萌芽到形成的重要的历史发展过程。

二、古代养老思想与制度的发展及实践

“养老”在我国古代的礼制中有着相当重要的地位,在长期的社会发展过程中,长幼有序、事亲至孝、敬老崇文、尊贤尚德已成为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历史文献记载,历史上不少朝代都曾经以国家的名义制订或颁布过一些有关养老的礼仪、礼遇和法规,形成了中国古代社会独有的养老制度。

1.颁布正式的养老法令

中国古代历代法令中都可以找到关于养老的内容,比如,汉高祖刘邦统一天下之后,强调以孝治天下,实行了一系列的养老、敬老的优抚政策,这些政策一直持续到魏、晋、南北朝时期。如“受粥法”中规定,民年90以上者,不但自己生活有保障,就连他的子、孙、妻、妾也可以得到政府的食物救济,不致使其挨饿;再如,《王杖诏书》中规定,不论城乡,不分官民,凡70岁以上者,都可以得到皇帝赐予的手杖。持此杖者,可享受相当于600石奉禄的官吏待遇。而到了明代,洪武十九年(1386)和二十年(1387),明太祖连续两次颁发诏令,宣布实行孤贫老人终身养老制度。

2.老人享有减免赋税、徭役甚至减免刑罚的待遇

自周以来,历朝都沿用了减免老人赋税和徭役的制度。例如,汉代的《汉仪注》就记载:“民年十五以上至五十六出赋钱,人百二十为一算”。也就是年满五十六岁的老人可免征赋税一百二十钱。汉政府还规定,受王杖者可享受特殊免税待遇。除了免税以外,有些朝代甚至给予七十岁以上的老人刑律优免。例如,《唐律》中把老年人按年龄分为三个等级,分别给予不同的刑律优免,七十至七十九岁犯流罪以下的,可以交纳八十至一百斤的铜获得赎免;八十至八十九岁犯死罪的,奏请皇帝决断,一般都予以宽大;九十岁以上的犯死罪的,免刑。《唐律》对唐朝以后的历代王朝法律影响很大,宋代有关对老人刑律优免的政策都是按照《唐律疏议》制定的。元朝借鉴宋法,继续对老人实行刑律优免政策,规定“诸年老七十以上,年幼十五以下,不任杖责者,赎。”

3.设立专门的养老机构

中国历朝都设有专门的养老机构,例如唐朝以前曾建过“六疾馆”、“孤独园”、“悲田养病坊”等养老慈善机构,唐朝设立“悲田园”作为国家对贫苦无依老人的救济机构。到了宋朝,国家将老人救济收养机构进一步扩大,发展最为完善,并把收养老人的年龄放宽到五十岁以上,机构名称最初为“福田院”,

浅析中国古代养老思想与制度

安徽大学管理学院陶慧慧

[摘要]中国几千年来遗留下来的养老思想和制度作为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其精华值得我们保留并且传承下去,同时也有不尽合理的成分需要我们加以批判,避免重蹈历史的覆辙。本文将从中国古代养老思想与制度的形成谈起,论述其发展的历程,总结分析其利弊,以供借鉴。

[关键词]中国古代养老思想与制度

基础理论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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