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商品质量异议处理及不合格品处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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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商品质量异议处理及不合格品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对进出口商品质量异议及不合格品的处理工作,提高质量异议和不合格产品处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提升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实施条例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工作实际和业务流程,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进出口商品在采购或销售过程中发生的质量异议和不合格品问题的处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理办法所称不合格进出口商品,系指经检验检疫不符合我国法律法规或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进口国有关法律法规或标准、对外贸易合同以及相关规定要求的进出口商品。
处理指对不合格进出口商品进行信息收集、问题判定、原因调查、调查情况的报送反馈,以及产品处置、企业的监督管理等。
第四条进出口各业务处室根据职责分工负责质量异议、不合格进出口商品的具体处理工作。
第三章进出口商品质量异议处理
第五条进出口业务处室根据公司生产、销售的需要,及时对外签订对外贸易合同。对外贸易合同应当按照国家有
关法律规定和国际贸易惯例,订明品质、包装、检验、索赔、质量保证和仲裁等条款。
第六条进出口商品根据合同相关条款安全运抵交接或储存地点后,应严格执行交接制度,按照运输相关单据批次清点进出口商品,做到数字准确,分清好、残货数量,分别堆放,妥善保管,对外表残损、短少商品做好商务记录,并及时向检验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提供理货残短签证等记录。
第七条进出口业务处室负责进出口商品索赔工作。进出口商品经检验在质量、重量、数量和包装等方面不符合对外贸易合同和相关国家有关“安全”等规定,或者在运输中发生货损、货差,属于国外关系人责任的,进出口业务部门应当在索赔的效期内按照对外贸易合同相关条款提出索赔或受理索赔;
(一)因设计、制造、包装等原因造成进出口商品品质、规格、性能不合格,原装残损或者重量、数量短少的,依据相关合同条款凭商检机构的检验证书,进口商品由进口业务处室向发货人(卖方)提出索赔,出口商品由出口业务处室受理索赔;
(二)进出口商品残损短少,属于交通运输责任的,依据相关合同条款凭商检机构的检验证书或商务记录等有关凭证,由进出口业务处室向运输责任单位提出索赔;
(三)进出口商品残损短少,属于保险公司承保,分保或者代理理赔的,进出口业务处室可以根据保险条款向保险公司办理索赔,同时将权益转让给保险公司。
第三章进口商品不合格问题的处理
第七条对进口商品按照不合格问题严重程度可分别采取技术处理(包含检疫除害处理)、降级接收、销毁或退运等处理方式。
(一)进口不合格商品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可以通过技术手段(包含检疫除害处理)进行整改处理的允许整改合格后进口;
(二)进口不合格商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但不符合对外贸易合同相关品质、规格要求的,与发货人(卖方)协商,使用单位同意降级接收后进口;
(三)进口不合格商品存在以下情况的必须采取销毁或退运处理:
1、涉及安全、卫生、健康、环保等项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或无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无法进行技术处理的;
2、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
第四章出口商品不合格问题的处理
第八条对出口商品按照不合格问题严重程度可分别采取返工整理、不准出境等处理方式。
(一)出口不合格商品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可以通过技术手段(包含检疫除害处理)进行整改处理的允许返工整理合格后出口;
(二)出口商品存在以下情况的不准出境;
1、涉及安全、卫生、健康、环保等项目不符合进口国法律法规、相关标准,且不能进行技术处理的;
2、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
第五章其他
第九条进出口各业务处室应健全质量异议处理及不合格品信息档案的管理,档案内容包括:原始记录(包括报检报关资料、检验检测记录及结果)、处置情况及其他证明材料等。
第十条本管理办法由进出口各业务处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