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内部监督理念与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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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l.33No.7

Jul.2012

第33卷第7期2012年7月赤峰学院学报(汉文哲学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Chifeng University (Soc.Sci )伴随着法治进程的加快,社会舆论对检察工作的关注度越来越高。作为宪法唯一确定的法律监督机关要有居安思危的意识,以百倍的精力保障每一个案件的质量,以千倍的努力提高内部监督的实效,以万倍的谨慎呵护检察机关的公信力。

一、理念———以内部监督为重点,提升检察机关公信力

理念是人们经过长期的理性思考及实践所形成的思想观念、精神向往、理想追求的抽象概括,相比于制度与技术,层次更深,一旦根深蒂固,难以改变。“完善的制度设计因没有相应法治精神和文化的支撑,其改革的价值目标难以实现,甚至南辕北辙”。客观地讲,有的基层检察机关对内部监督必要性与迫切性的认识还不够到位,而观念的更新是制度变革的前导,是确保案件质量管理体制得以有效运行的必要前提。

(一)内部监督的必要性———基于监督意义的考量

1.内部监督是程序正当性的必然要求

“重视程序监督,特别是重视对检察机关自身执法的程序监督,是检察改革的必有之路”,现代法治国家的特征之一,就是立法者每授予一项权力,必须同时设置相应的权力制约机制,以保障权力与权力或权力与权利之间的制约与平衡,防止权力的滥用。不论谁是监督者,不论赋予监督者多大的权力,人世间的监督者都不是神,而是由人来担当的。因此,永远存在着谁来监督“监督者”,以纠正可能甚至必然会存在的监督者错误的问题。

检察机关内部监督机制的构建必须在公正与效率之间求得平衡。因此,在检察机关内部监督机制程序设计时,既要保证检察权公正运行,又要兼顾效率。

2.内部监督是检察执法公信力的重要保证

“法律的生命在于公正的执行”,执法是一个动

态的过程,从受案到结案乃至于到归档,对执法者而言,不仅要严格按照实体法要求办案,同时要重视对程序法以及相关规章制度的遵守。作为宪法确定的唯一法律监督机关的各级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前提是做好自身监督工作,“打铁先要自身硬”,理直气壮监督别人的同时,更需强化自身队伍建设。自身硬、自身正,法律监督才会更有力、更有效,检察机关才能实现宪法与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

“权力必有边界”,法律监督本身是检察权的集中体现,接受社会与群众监督,检察机关才能正确行使检察权,检察人员才会永葆“法律人”公正之本色,检察公信力才会日益深入人心。社会转型时期,网络舆情复杂,检察机关必须主动接受内外部监督,公正文明执法,有效发挥“法律的最后一道防线”职能。

3.内部监督是检察工作改革的关键

与外部监督相比,内部监督的运作模式更为灵活有效。鉴于法律工作者职业的特殊性以及刑事案件一定时间与范围保密性的需要,外部监督往往面临“摸不到头绪”的困惑,内部监督则由于监督主体和监督对象皆是同行,在专业背景、思维方式等方面具有同质性,源于法律、上级与工作职权,合理合法地接触案件,对其运行方式较为熟悉,也能深入持久、及时适当进行监督,在节约成本方面也更有优势。

(二)内部监督的迫切性———现有监督方式的不足

1.监督主体的刚性不足

目前多数检察内部职能部门监督主体的独立性与权威性还不够,案件管理与案件办理之间的界限还较为模糊,最高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中心刚刚

论检察机关内部监督理念与措施

鲍莹玉1,陈树斌2

(1.福建仰恩大学

政法学院;2.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福建

泉州362014)

摘要:内部监督是程序正当性的必然要求,是检察执法公信力的重要保证,是检察工作改革的关键。检察机关案件管理是实现公正执法的必由之路。为着力提高内部监督实效,应确立质量预警机制,开展案件抽查活动,建立质量评查体系,并以信息化建设为重点,加快办案流程的规范化管理。

关键词:内部监督;案件质量管理;信息化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2)07-004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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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自上而下的内部监督模式改革与强化工作还要假以时日,由于人员与编制制约,独立的案件监督部门在基层院不太现实,往往是临时性机构,没有正式编制,人员缺乏相对固定性,监督质量与效果当然有所打折。

2.监督的广度与深度不够

一是从管理的阶段上看,注重结果管理,忽视过程管理,对案件的事前预测、事中矫正等救济功能发挥得不够;二是从管理的内容上看,内部监督制约大多体现在实体问题上,而对一般程序问题往往不那么看重;三是个案监督多,对倾向性问题、规律性特点研究总结少。

3.监督者法律知识储备与职业素养欠缺

传统上,检察机关业务精英往往集中于公诉、侦监、反贪等一线办案部门,业务骨干往往不舍得配置到案件管理中心这样的综合部门,加之,法律工作本身就是一项业务性较强的工作,法律法规修正频繁,刑法与刑诉法的修改,对包括内部监督在内的检察工作都带来较大挑战,更增加了办案者与监督者的工作难度;同时,实务中也存在碍于面子,担心监督伤和气,不敢大胆监督等情况,这也常常引起内部监督的缺失,造成监督不力。

二、制度——

—以案件质量管理为主要手段,着力提高内部监督实效

(一)检察机关案件管理是实现公正执法的必由之路

1.设立案件管理中心是检察机关进行自我完善的内在要求

随着法治社会的不断进步,人民群众的检察工作要求愈来愈高,那种只重视结果公正,而不管程序正义的时代已经一去不复返,对程序进行有效、科学、依法地规范、管理及监督,已经成为摆在各级检察机关的迫切问题。案件管理中心是检察机关自我完善、自我监督的内生型机构,对增强检察机关司法属性、彰显程序价值、强化诉讼公正效率和提高检察工作透明度均具有十分重要的司法意义,其价值绝不应局限于检察机关内部管理方式的简单变革。

2.设立案件管理中心是公正高效完成检察工作的现实需要

现代传媒的广泛发展与互联网的无孔不入,日益改变着人们的思维方式,对检察工作的规范化与透明度提出了新要求,对检察人员的能力与素质产生了新期待,对案件的质量与效率施加了新标准。只有加强对检察机关自身执法的监督,公开、动态、不间断地对案件进行管理,才能保证案件的依法、公正、高效处理,才能实现检察权的有序运行。

3.设立案件管理中心是检察权顺应司法改革潮流的必由之路

近几年来,司法改革不断推进,符合司法规律的制度不断出台,对固化的业务模式的反思不断深入,建构以检察长和检委会委员为业务主管、发挥办案人员主观能动性,保持适度的司法独立性的趋势较为明显。现有的条条管理的业务管理模式往往只注重与主管领导和上级院直属部门的联系,忽视业务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协作。为了更好地实现检察权的效能,促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必须将案件管理工作抓实、抓好。

(二)案件管理工作机制的制度设计

1.确立质量预警机制,保障内部监督成效

案件质量是检察机关的生命,如同产品可能存在瑕疵甚至缺陷一样,司法实务中,案件质量也可能由于主客观原因存在质量问题,而关键性问题在于,产品出了问题可以淘汰出来,案件要面对人民与历史的检验,却无法超脱;有问题的产品可以不进入流通领域,有质量的案件却因关乎人的名誉、自由、甚至生命,除了个别细节性程序问题可以补正外,可以回转的余地不大。因此,必须高度重视案件预警机制的建构,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对正在办理的案件及时提醒。司法实务中,应结合正在全面开展的案件风险评估机制建设,在法律适用、证据审查、办案期限等方面严格把关,如果是证据问题,则采取退回补充侦查等措施补强证据;如果是即将到期,则督促办案人员提高工作效率;如果是个别办案人员工作不负责任,则提请检察委员会或者党组训诫、处罚或者调离办案岗位。

2.开展案件抽查活动,完善内部监督体系

案件抽查制度是对已经办结案件进行追踪调查的事后监督制度,是指定期或者不定期地随机抽查一定数量的案件,从证据是否充分、程序是否合法、出庭是否规范、法律文书制作是否合乎要求以及卷宗归档是否齐全等方面进行全面检查。一方面,有助于从微观上督促办案人员审慎对待每一件案件,力争办成“铁案”,不辜负人民与历史的检验;另一方面,有助于从宏观上把握某一时期整个单位案件质量大致情况,对一些带有普遍性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强化内部监督工作。

3.建立质量评查体系,提高内部制约能力

健全执法规范体系,加强重点案件评查。对于侦监部门,主要检查严格执行高检院的审查逮捕案件质量标准情况,重点检查不予批准逮捕与存疑补捕两种类型案件是否达到刑事证据标准;对于公诉案件,主要核实起诉与不起诉案件质量标准,重点检查相对不起诉与存疑不起诉是否符合刑事法律规定;对于反贪、反渎等自侦案件,主要审查案件的受理、立案、侦查、结案、决定移送等办案流程与审批手续,重点检查有无刑讯逼供现象以及扣押款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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