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新形势下检察机关如何更好的履行侦查监督职能

合集下载

工作心得:关于检察机关行使侦查监督权的思考

工作心得:关于检察机关行使侦查监督权的思考

工作心得:关于检察机关行使侦查监督权的思考一、检察机关行使侦查监督权面临的问题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系统全面地规定了侦查机关的侦查权,为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提供了法律保障.概括而言,侦查权有两类:第一类是专门调查权,包括询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书证物证、鉴定、通缉等;第二类是刑事强制措施权,包括拘传、拘留、逮捕、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跟侦查机关的侦查权相比,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权就显得十分弱小,无法有效地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实施监督.从我国刑诉法规定的条文看,有关侦查监督权的规定寥寥数条穿插于侦查、强制措施的法条之中: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参与公安机关重大案件讨论(第66条);在审查批准逮捕工作中,通知公安机关纠正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第76条);对于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未立案的,要求公安机关说明理由,认为理由不成立的,通知公安机关立案(第87条);要求公安机关对勘验检查进行复验复查(第107条);批准延长羁押期限(第125条、第126条、第127条);在审查起诉时,查明侦查活动是否合法(第137条)。

两相对照,很明显的发现有关侦查监督权的规定过少,与侦查权相比没有对等性,无法及时有效地对侦查机关予以监督.1、从时间上看,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无法实施有效的监督。

根据刑诉法的规定,刑事案件从立案到移送审查起诉都属于侦查阶段,侦查权跨越立案、提请批准逮捕和移送审查起诉的全过程,法律为其预设的运行轨迹呈现持续不间断的线性形状。

从立案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时间内,侦查机关有权将相关的人和物一直置于其控制之下,移送审查起诉后如果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案件退回侦查机关后侦查机关则继续进行控制,这样时间跨度非常长。

相对于侦查权,刑诉法对侦查监督权的设置就相形见绌了。

刑诉法第8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第7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工作中,如果发现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况,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

新形势下检察机关如何行使侦查监督职能维护文盲权益

新形势下检察机关如何行使侦查监督职能维护文盲权益

新形势下检察机关如何行使侦查监督职能维护文盲权益[摘要]2012年3月2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规定新的刑诉法于今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新刑诉法中检察机关几乎涉及到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它的修订给检察机关的工作提出了新要求。

党的十八大报告中对新时期的司法行政工作也提出了新要求,在全面推进法治建设的过程中,检察机关的重要性越来越明显,责任越来越大,这既是机遇,又是挑战,检察机关要认清形势,强化措施,更好地履行侦查监督职能。

文章就新形势下检察机关如何更好地履行侦查监督职能,维护文盲者的合法权益展开论述,探索检察机关行使侦查监督职能维护文盲权益的方式方法。

[关键词]检察机关;侦查监督;文盲一、前言2012年的3月2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修订后的刑诉法在证据制度、庭审要求以及未成年人保护方面都进行了修订,融入了新思想与新规定,这给检察机关的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

党的十八大报告中对新时期的司法行政工作更是提出新的要求,更加强调人民的主体地位,更加强调法治建设与社会公平,“法治”贯穿于十八大报告的全文,法治精神体现在报告的方方面面。

检察机关要认清新形势下的新特点与新任务,强化措施,多策并举,更好地履行侦查监督职能,推进司法公正和检察工作的发展。

在我国当前的社会犯罪中,流动人员作案和流窜犯罪占相当大的比重,其中绝大多数是农村流动人口作案,有相当一部分人是文盲。

目前全球共有文盲8亿多,我国占十分之一,仅次于印度,居世界第二。

虽然经过多年的努力,我国的扫盲工作取得了可喜的成绩,成人文盲率由10年前的22.23%下降到如今的8.72%,但我国的文盲比例依然较高,文盲绝对数仍高达8507万。

可见,对文盲犯罪的司法公正是我国法治进步与司法公正的一个重要方面。

文盲属于社会上的弱势群体,他们不识字,在刑事案件中阅读笔录、文书、辨认等都有一定的困难,失去教育而在社会上处于不利地位。

工作心得:创新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工作

工作心得:创新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工作

工作心得:创新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工作一、建立对应侦查监督制约机制。

一是探索建立引导侦查长效机制,加强宏观指导,将书面阅卷的被动监督、事后监督变为“走出去”的主动监督、事前监督。

通过定期与最基层的办案单位走访座谈,将引导侦查提前到案件侦查的最初阶段,甚至在侦查开始前就对侦查员的思想做出培训引导,使引导侦查的作用发挥到最大。

二是要拓宽案件信息渠道,及时了解各类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的立案侦查情况,主动介入引导侦查,变被动为主动。

传统的提前介入只能依靠公安机关提出要求,信息不对等就导致了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的被动性。

所以应建立一个共享信息平台,除了公安机关提出要求检察机关介入引导侦查之外,检察机关可以根据信息平台,自己主动介入指导的案件,进而掌握提前介入侦查的主动权。

只有建立了符合现状的机制,才能使侦查监督更好的主动进行。

二、要将侦査监督各项职责作为基础工作。

侦查监督工作是法律监督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检察机关依据法律规定,对侦查机关及侦查部门侦查活动进行监督的一项专门性工作。

因此,侦查监督部门要围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这一工作原则和目标,认真做好侦查监督的相关工作,进一步发挥侦查监督的职能。

时刻都要积极与罪犯做斗争,履行好自身的职责;能够依法严厉打击各类犯罪,为社会主义文化建设保驾护航。

有些时候侦查部门在案件事实的认定、法律的适用以及办案过程中出现的违法问题作为侦查监督部门要能够及时的发现并且能够及时监督纠正,这样才能使法律得到正确实行。

积极与各个部门之间做好沟通,了解案件的情况,拓宽监督渠道,将刑事案件中出现的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等执法不公或者执法不严的情况降低到最低程度,加强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职责。

三、加强对于新型案件侦查的指导和监督,开拓侦查监督新途径。

对于一些专业性强的新型案件,办案部门可能存在着畏难的情况,这就导致可能出现消极对待的现象,可能会出现放纵了犯罪的情况发生。

浅议检察机关侦查监督的功能

浅议检察机关侦查监督的功能

浅议检察机关侦查监督的功能1. 简介检察机关作为社会主义法律监督机关之一,承当着对侦查活动的监督职责。

侦查监督是检察机关履行职能的重要方面之一,它旨在保证侦查活动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有效性。

本文将就检察机关侦查监督的功能进行浅议,以期对这一重要职能有更加深入的理解。

2. 保证侦查活动的合法性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其首要职责是保证侦查活动的合法性。

合法的侦查活动是指依据法律规定进行、符合法律程序要求的侦查行为。

检察机关通过对侦查活动进行全程监督,确保其依法进行,不违背法律规定。

这一功能的实现主要表达在以下几个方面:2.1 审查侦查活动的合法性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进行审查,对侦查取证过程中的关键环节进行监督,包括侦查措施的依法采取、行使侦查权力的程序合法性等。

通过审查,检察机关发现并纠正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保证侦查活动的合法进行。

2.2 制止非法证据的采用侦查活动中的非法证据采用是一个常见问题,它违反了刑事诉讼法律的规定,损害了被侦查对象的合法权益。

检察机关具有监督制止非法证据采用的职责,一旦发现非法证据,应及时制止,并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予以纠正。

3. 保证侦查活动的公正性保证侦查活动的公正性是检察机关侦查监督的另一个重要功能。

公正的侦查活动是指依法、公正、客观地开展侦查工作,不偏袒任何当事人,不违反职业操守和纪律。

实现这一功能,主要表达在以下几个方面:3.1 对侦查机关的行为进行监督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的行为进行监督,包括对侦查机关是否按照法律程序和程序规定进行侦查、是否公正客观地办案等方面。

通过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侦查机关的违法行为和失职行为,确保侦查活动的公正进行。

3.2 监督对被侦查对象的权利保障侦查活动中,被侦查对象的合法权益必须得到保障。

作为监督机关,检察机关有责任监督侦查机关对被侦查对象的权利进行保障。

一旦发现侦查机关对被侦查对象的权利进行侵犯,检察机关应及时制止并追究相关责任。

4. 保证侦查活动的有效性保证侦查活动的有效性是检察机关侦查监督的最终目的。

检察机关论文:对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强化侦查活动监督的思考

检察机关论文:对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强化侦查活动监督的思考

检察机关论文:对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强化侦查活动监督的思考摘要侦查权作为国家权力,既是国家安全的保障,又是公民自由的可能侵害者。

它一旦被滥用就会侵害公民权利,所以有必要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督和制约。

侦查监督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也是我国对侦查权进行控制的主要方式。

从司法实践来看,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对防止侦查权的滥用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但同时我们也必须清醒地看到,由于观念的滞后、制度不健全等原因,制约了检察机关侦查监督职能的发挥。

本文结合实际工作,就批捕阶段侦查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与不足进行分析,并提出加以完善的建议。

关键词检察机关侦查监督侦查活动监督一、侦查活动监督的概念和内容(一)侦查活动监督的概念侦查活动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所进行的刑事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法律监督。

刑事诉讼法第7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捕工作中,如果发现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况,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公安机关应当将纠正的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刑事诉讼法第137条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5条也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这些规定表明,侦查活动监督,是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工作实行法律监督的一个重要方面。

侦查活动监督与侦查监督不是同一概念,但是,二者又具有十分密切的联系。

所谓侦查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的整个刑事侦查工作实行监督,它既包括对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上是否正确实行监督,也包括对公安机关在进行刑事侦查活动中有无违法行为实行监督。

可见,侦查监督与侦查活动监督这两个概念,是一种种属关系,侦查活动监督包括在侦查监督之内,是侦查监督的主要内容之一。

(二)侦查活动监督的内容人民检察院开展侦查活动监督,具体地讲,就是指对公安机关从立案侦查开始至侦查终结为止所进行的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被害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书证、鉴定、通缉等专门调查活动,以及对犯罪嫌疑人所采取的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是否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要求和时限等,实行法律监督。

漫谈检察侦查机关监管制度(5篇)

漫谈检察侦查机关监管制度(5篇)

漫谈检察侦查机关监管制度一、侦查活动监督工作的重要性(一)侦查活动监督工作是合法、准确、有效打击犯罪的需要侦查活动中出现的违法行为看似轻微,但造成的后果往往十分严重。

近年来,由于公安机关侦查活动中存在违法行为而导致的错案屡见不鲜,严重损害了____运行的权威性。

法学界普遍观点认为:“司法错案的发生往往不是适用实体法不正确,而是出现在程序法的执行不严格和程序法本身不完善上。

”[1]对侦查活动的规范、监督工作日益重要、迫切。

侦查活动监督工作是对侦查活动合法化的整体监督,它作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之一,能够及时纠正侦查活动中出现的违法行为,完善侦查工作,保证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从而保障合法、准确的打击犯罪。

(二)侦查活动监督工作是保护____合法权益的需要由于刑事侦查活动具有强制性、____性特点,侦查人员在侦查活动中易忽视对公民、特别是涉案____合法权益的保护。

司法实务中,常见一些刑事案件的涉案____遭受隐蔽性侵害,如不及时告知犯罪嫌疑____利义务及涉案鉴定结论、超过法定传唤时限等。

我国是法治国家,宪法中明确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尊重和保障____、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所以公民,即使是涉案的____,仍然享有其由法律赋予、应当享有的各项合法权益。

对侦查活动依法进行监督,利用纠正公安机关违法行为等监督权力,在保障惩罚犯罪的同时,维护公民、特别是____的合法权益,充分体了现国家对于____的重视和保障。

二、当前侦查活动监督工作面临的现实难题(一)侦查活动监督工作适用的法律规定不完备,缺乏可操作性司法实践中越来越重视对侦查活动合法性的排查和监督,这就对侦查活动监督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但从现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侦查活动监督工作受制于不具体、不全面、不完善的法律规定的禁锢,无法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①没有充分树立侦查活动监督工作的重要法律地位。

浅谈如何在监所检察工作中开展侦查监督

浅谈如何在监所检察工作中开展侦查监督
• 监所检察工作起源于新中国成立之初,经过几十年的发展,逐渐形成了较为完善的体系。近年来,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深 入推进,监所检察工作也在不断适应新的形势和任务,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工作水平。
监所检察工作的现状与挑战
• 当前,监所检察工作面临着一些挑战。一方面,监管场所的 规模不断扩大,监管任务日益繁重,给监所检察工作带来了 更大的压力和挑战。另一方面,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意识 的提高,公众对监所检察工作的要求也越来越高,需要我们 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04
在监所检察工作中开展侦查监督的策略 与方法
加强法律监督,确保侦查活动的合法性
加强对侦查活动的法律监督,确 保其合法性是监所检察工作的核
心。
通过对侦查行为的合法性进行监 督,防止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权
利等问题的发生。
要建立完善的法律监督机制,对 侦查活动进行全面、客观、公正
的监督。
加强与公安机关的沟通协调,建立合作机制
案例二
总结词
某市监所检察部门通过接受犯罪嫌疑人 的投诉,发现一起刑讯逼供案件的存在 ,并及时展开调查,成功监督案件的侦 查活动。
VS
详细描述
某市监所检察部门接到一名犯罪嫌疑人关 于刑讯逼供的投诉后,立即展开调查。在 审查相关证据和材料后,发现公安机关在 侦查过程中存在刑讯逼供行为。检察部门 立即向公安机关提出纠正意见,并要求其 停止对犯罪嫌疑人的逼供行为。经过跟踪 监督,确保犯罪嫌疑人得到了公正的对待 。
同时,要加强对侦查人员的业务培训和 能力提升,提高他们的侦查能力和办案
水平。
05
在监所检察工作中开展侦查监督的案例 分析
案例一
总结词
某市监所检察部门通过审查公安机关的案卷材料,发现一起非法拘禁案件存在重大问题,最终成功监督案件的侦 查活动。

浅析基层检察院履行侦查监督职能与化解社会矛盾

浅析基层检察院履行侦查监督职能与化解社会矛盾

浅析基层检察院履行侦查监督职能与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化解社会矛盾,是我国当前社会发展的重点和难点问题,也是当前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任务和检验检察机关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成效的重要标准。

基层院作为面对矛盾纠纷的第一线,提高化解矛盾的能力就是增强了促进和谐的本领,将矛盾化解在基层就是为构建和谐社会竖起了基点。

在基层实践中,选择正确路径,把化解矛盾贯穿执法办案的始终,成为了新时期开创检察工作新局面的基本要求。

而侦查监督作为基层检察院的重要职能部门,除了监督立案、侦查等法律环节之外,积极地去化解社会矛盾,减少社会对立也是一项重点工作,建立适合检察工作特色的社会矛盾化解机制,推进社会矛盾化解,是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侦查监督部门责无旁贷。

一、建立以个案为平台的社会矛盾化解机制检察机关作为宪法确立的专门法律监督机关,与其他法律监督最大的区别在于它的监督不是源于其管理权限,可以对被监督者的不当行为直接纠正,而是源于特定的法律手段,且并不导致行为的直接改变,只是引起一个特定的审议性法律程序由被监督者或其上级机关根据监督机关提供的情况和提出的建议对被监督事项作出处理。

相对条块管理而言,检察监督可称之为点状管理,它以案件办理为切入点,直接处置违法犯罪行为,间接引导管理活动,整个侦查活动、诉讼监督活动都是通过具体个案的办理来完成对犯罪的揭露、对公正司法的维护、对执法活动的规范的。

即使是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强调的侦防一体,也是根据查办案件所发现的问题,提出正确、合理的意见去影响相关单位的管理,是以个案为切入点的一种延伸。

检察工作的基本方式是个案推进,社会矛盾化解作为办案工作的有机构成,当然也离不开个案平台。

从侦查监督工作的实践出发,以个案为平台的社会矛盾化解机制可从不捕不诉案件重当事人双方矛盾融化方面构建:不捕不诉一般适用于主观恶性不大的过失犯罪,情节较轻的从犯、偶犯、胁从犯,弱势群体的未成年人、老年人、妇女犯罪,危害不大的轻微犯罪等。

工作心得:如何强化侦查监督

工作心得:如何强化侦查监督

工作心得:如何强化侦查监督?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中,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的监督显得尤为重要。

一方面,这是实现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合理反映;另一方面,检察权对侦查权的司法限制是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题中之义。

新型的良性互动检警关系应当以有效实现侦查程序的依法进行为目的,逐步构建以庭审需求为导向、侦查围绕检察机关指控犯罪的“大控诉”格局,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审前主导和过滤作用,通过监督的方式促使侦查机关规范办案。

侦查监督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主要包括审查逮捕、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等内容。

随着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逐步深入,强化侦查监督是必然趋势,侦查监督应着力解决现实难题。

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需要强化侦查监督在很长一段时间,我国刑事审前程序缺乏有效的法律监督,尤其是对违法侦查现象的控制明显不足,以致侦查违法现象丛生、非法证据难以排除。

实践中,司法机关之间“互相制约”被异化为“平行”制约或单方面制约,造成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的监督作用发挥不够充分,缺乏足够的刚性,不足以对侦查活动形成有效制衡。

正是基于这一考虑,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是刑事司法有关部门的重要任务。

扼要地讲,以审判为中心,其实质是在刑事诉讼的全过程实行以庭审活动为中心,这是在我国宪法规定的“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前提下,各个诉讼阶段都要按照法院的庭审和裁决对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要求和标准进行,确保案件质量,防止错案发生。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并不影响刑事司法各部门“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相反,这一诉讼格局获得了新的发展契机。

“以审判为中心”是对“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的一种与时俱进的创新和发展,彼此之间并不矛盾。

而且,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中,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的监督显得尤为重要。

一方面,这是实现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合理反映;另一方面,检察权对侦查权的司法限制是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题中之义。

新时代侦查监督工作的改革和完善(最新)

新时代侦查监督工作的改革和完善(最新)

新时代侦查监督工作的改革和完善(最新)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必须依法履行职能,发挥积极作用。

随着新时代的到来,社会各方面都发生了重大变化,检察机关也应紧跟时代脚步,及时转变理念,更新监督方法和手段。

只有逐步实现法治化、现代化,才能保证做好侦查监督工作,进一步实现司法公正,从而更好地贯彻四个全面战略思想的实施。

一、当前侦查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一)监督效果不理想从立法上看,侦查监督部门可以通过批准逮捕、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等途径对侦查活动进行监督,对侦查权的监督也似乎是全方位的。

但从实际效果上看,对侦查活动的监督却是手段疲软、效果不佳。

以批准逮捕为例,实践中长期存在着逮捕率高位运行的问题。

根据有关学者的统计,我国近年来的逮捕率虽然有所下降,但总体上仍然高达80%左右。

过高的逮捕率与少捕慎捕的司法理念相违背,还导致羁押场所不堪重负。

从立案监督上看,虽然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是监督关系,但由于双方的信息和地位不对称,以致这种监督关系有名无实。

检察机关即使对公安机关发出书面监督意见,公安机关如果不予纠正或者名义上接受监督意见,实际上却消极应付导致案件无法侦破又最终撤案时,检察机关也没有有效的措施予以制裁。

在侦查活动监督中,检察机关大多表现为事后监督,具有滞后性和被动型。

尽管我国最高检颁布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规定了检察院根据需要可以派员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和其他侦查活动,但是参加的决定权仍然掌握在公安机关手中,检察院无法及时介入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就会增加公安机关违法侦查行为发生的可能性。

同时,具体的制度设计过于原则化。

宪法与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专门法律监督机关, 明确了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的监督权, 但是缺乏具体的实施细则。

虽然《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对于检察院如何实行侦查监督作出了一些规定, 但是它只是检察机关内部的规范性文件。

在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可以独立决定立案、侦查、撤案以及采取刑事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追捕等强制措施, 法律没有规定检察机关的知情权。

浅议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权

浅议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权

浅议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权【摘要】侦查监督,就是在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审查侦查机关移送的案件时,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监督,对于发现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而通知侦查机关纠正的诉讼活动。

侦查监督权是检察机关检察权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刑事诉讼中,是司法机关互相监督的重要体现,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地位的重要体现。

【关键词】侦查监督;管辖权在现行的法律体系下,我国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是一种事后监督。

在侦查机关对案件进行侦查时,检察机关是不能对其进行监督的,只有在侦查机关将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或提起公诉时,人民检察院才有权对案件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二、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是一种书面监督。

检察机关行使侦查监督职能时采用的方法是审查侦查机关的案卷材料,通过对案卷材料的审查,监督有无违法的侦查活动。

三、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是一种被动监督。

只有侦查机关将案件移送到检察机关,检察机关才能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进行监督。

侦查机关不移送案件,检察机关的监督就无从开始。

四、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是一种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的一项法律职责。

在我国,人人都有权利监督法律的实施,各级人大、新闻媒介都可以对法律的实施进行监督。

但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权是由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是有法律上的程序保障的,它是检察机关的一项职权,也是检察机关的一项法定职责,放弃监督就是一种失职行为。

五、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业务与其他业务是同时进行的,具有互不干扰的特点。

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82条,检察机关的审查逮捕部门和审查起诉部门在审查逮捕案件和审查起诉案件中应审查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就是说审查逮捕部门和审查起诉部门在审查逮捕案件和审查起诉案件的同时行使侦查监督权,两种业务同时进行,互不干扰。

由于检察机关侦查监督权具有的这几个特点,所以人民检察院在行使这一权力时,都是在办理审查批准逮捕和审查起诉工作的同时,通过书面审查,来监督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有无违法行为。

工作心得:关于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工作的问题

工作心得:关于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工作的问题

工作研究:关于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工作的问题侦查是刑事诉讼活动的基础和前提,它处于刑事诉讼程序的起始环节,关系到整个刑事诉讼的进程和结果。

我国特有刑事诉讼构架和侦查模式决定侦查机关拥有相对独立的侦查权,特别是在刑事侦查过程中的信息公开不对等和强制限制人身自由等情况较为明显,从而使打击刑事犯罪和保障人权之间的矛盾在侦查过程中尤为凸显,侦查监督作为一项重要的刑事诉讼保障机制便显得尤为重要。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法律明确规定了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监督权。

结合目前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工作实际状况,以及在检察实务工作中发现的一些问题,检察机关应转变传统的事后监督工作思路,建立以“检察引导侦查”为主的动态监督工作模式,充分发挥检察机关信息化优势,与侦查机关合作建立案件信息数据库,实现侦查信息实时共享,便于检察机关随时对案件进行动态监督、实时引导侦查。

检察机关还应充分利用党政机关、媒体和群众多方面对侦查活动的监督优势,与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工作密切配合,形成优势互补的侦查监督工作机制,最大限度地发挥检察机关在侦查监督方面的作用。

一、侦查监督的概念及法律定位(一)侦查监督的概念侦查监督的概念,一般有狭义和广义两种解释。

狭义的侦查监督仅指对侦查活动监督,即检察机关依法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合法性进行的法律监督。

而广义的侦查监督是指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的案件审查以及刑事立案和侦查活动的合法性实行的法律监督。

文中所谈“侦查监督”取其广义,即侦查监督包括刑事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以及对侦查过程中侦查机关移送的案件审查三项主要内容。

(二)侦查监督的法律定位我国《宪法》第12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刑事诉讼法》第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是从国家根本法和基本法的高度,赋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机关的地位,拥有对各种法律行为的法律监督权,侦查监督权就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

检察侦查监督工作心得体会

检察侦查监督工作心得体会

检察侦查监督工作心得体会作为一名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检察侦查监督工作是我们重要的职责之一。

通过长时间的实践工作,我深刻体会到了检察侦查监督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在这里,我想分享一下我个人的心得体会。

首先,作为一名检察侦查监督工作人员,我感受到的第一点就是责任。

我们身上承担着巨大的责任。

检察机关是国家依法行使检察权的机构,我们必须在依法行使检察权的基础上,积极发挥检察侦查监督作用,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因此,我们必须有高度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时刻保持警觉,坚定不移地履行好自己的职责。

其次,中心思想就是依法履职。

依法履职是检察侦查监督工作的中心思想。

在检察侦查监督工作中,我们必须严格依法办事,严把办案质量关。

只有以法律为依据,才能保证案件办理的公正、公平、透明。

因此,在工作中,我们必须牢记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以证据为基础,科学公正地开展办案工作。

第三,突出重点在于全面监督。

全面监督是检察侦查监督工作必须注重的重点。

在工作中,我们要突出监督重点,对侦查活动中可能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监督和调查,及时发现、纠正和防止侦查违法行为。

同时,要积极推动侦查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促进侦查活动高效、公正、透明、合法地开展。

第四,思辨是检察侦查监督工作的必备技能。

作为一名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我们需要具备一定的思辨能力,能够分析案件与证据的关系,发现案件存在的问题,尤其是要能够识别潜在的违法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此外,我们还需要处理好与侦查机关的关系,既要准确掌握案件进展情况,又不能干扰侦查机关的正常工作。

第五,遣词造句准确、简练。

语言是检察侦查监督工作的重要工具。

我们应当遣词造句准确、简练、通俗易懂,让群众听得懂、看得懂、信得过。

在书写案件材料时,要注意叙述全面、条理清晰,确保材料的准确性和可读性。

第六,结构严谨、条理清晰。

材料结构严谨、条理清晰也是检察侦查监督工作的必备技能之一。

在书写材料时,我们应遵循清晰简洁、重点突出的原则,排列条理分明,使读者在短时间内正确把握材料的要点。

检察院侦查监督经验

检察院侦查监督经验

检察院侦查监督经验检察院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拥有侦查监督的重要职责。

侦查监督的目的是确保刑事侦查工作的合法性、公正性、效果性,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的法治秩序。

下面将介绍检察院在侦查监督方面的经验,希望对今后的工作具有指导意义。

首先,检察院在侦查监督中注重加强组织体系建设。

建立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相关法律规定,明确工作职责和权限,有利于提高侦查监督效能。

同时,适时调整机构设置,加强职能交叉、信息共享等机制,增强综合素质和专业能力,提高侦查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其次,检察院倡导积极参与侦查活动。

侦查监督不能仅仅停留在表面,而要深入案件核心,参与侦查活动。

通过与侦查人员合作、协调,及时提供法律法规指导、审查案件证据材料,协助解决侦查活动中的法律问题。

这样可以实现侦查监督与侦查工作的有效衔接,确保监督措施能够及时、准确地落地。

第三,检察院加强内部培训,提高侦查监督人员的专业素养。

侦查监督人员需要具备扎实的法律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定期组织相关培训,提高监督人员的法律素养和职业道德水平,加强对刑事诉讼法律法规的学习研究,提升侦查监督的专业能力。

第四,检察院注重信息化建设,提高侦查监督的科技化水平。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信息化已经成为提高侦查监督效能的重要途径。

检察院应该积极推动法治信息化建设,借助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提高数据分析和案件评估能力,优化侦查监督工作流程,推动侦查监督工作的现代化、智能化。

最后,检察院要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协作,形成合力。

侦查监督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多个部门的协同配合才能做好。

检察院应该积极与公安机关、法院、司法行政等部门加强沟通合作,形成一体化的侦查监督工作机制,共同推动侦查工作的改进和提升。

综上所述,检察院在侦查监督方面的经验主要包括加强组织体系建设、积极参与侦查活动、提高侦查监督人员素质、推进信息化建设和加强部门协作。

这些经验对于提高侦查监督的质量和效果具有重要意义,希望今后能够在实践中得到更好的应用。

对当前我国侦查监督的反思与设想

对当前我国侦查监督的反思与设想

对当前我国侦查监督的反思与设想我国侦查监督制度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打击犯罪的重要手段之一。

然而,当前的侦查监督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需要进行反思与设想以进一步完善。

本文将对当前我国侦查监督的情况进行分析,并提出一些设想以期改进。

一、问题分析1. 受限的监督范围:当前我国侦查监督主要针对刑事犯罪案件,其他领域的侦查工作监督范围相对狭窄。

这导致一些非刑事犯罪案件,如行政执法、涉及行政机关的职务犯罪等,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

2. 缺乏独立的侦查监督机构:侦查监督目前主要由公安机关内部进行,监督与被监督关系不够独立。

这种内部监督存在利益互相制约的矛盾,容易导致监督不力或者漏洞。

3. 监督手段不完善:侦查监督手段主要包括直接监督和间接监督两种形式,但两者都存在一定的缺陷。

直接监督的方式过于依赖外部,容易受到环境和资源的限制;而间接监督的方式缺乏实质性的监督效果,难以对侦查活动进行全面监督。

二、设想与建议1. 扩大监督范围:应当扩大侦查监督的范围,不仅限于刑事犯罪案件,还应覆盖行政执法、职务犯罪等其他领域。

这样可以有效防止一些滥用职权、不正当行为的发生,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2. 建立独立的侦查监督机构:应当设立独立的侦查监督机构,由多个部门共同参与,以实现监督与被监督的相对平衡。

这样可以减少各方面的利益冲突,增加监督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3. 完善监督手段:应当综合运用直接监督和间接监督两种方式,弥补各种缺陷。

可以通过加强监督人员的力量与素质建设,增加外部参与,提高监督的全面性和深度。

4. 强化监督力度:侦查监督应当加强对侦查行为的全程监督,包括侦查手段合法性、证据采集程序是否规范、侦查过程是否违法等方面。

对于违法行为,应当严肃处理,确保监督机制的有效性。

5. 推进信息化建设:通过推进信息化建设,依靠科技手段提高侦查监督的效率和准确性。

可以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加强线索的快速传递,实现侦查监督的时效性。

三、结语侦查监督是保障公民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环节,当前我国侦查监督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和加强。

浅谈检察机关应如何更好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能

浅谈检察机关应如何更好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能

化 侦 查 、 判监 督 审 检 察 机 关 的 法 律 监 督 包 括 法 纪 监
的合 法 权 益 ,保 证 刑 事 案件 得 到 正 确 处 理 ,准 确 打击 犯 罪 , 防 止冤 假错 案 的 发
生。
提 出 意见 和 建 议 .使 法 院 即 意 识 到 工 作 中存 在 的 问题 ,又 能 够 防 止 类 似 事 情 的 发生 , 进公正执法。 促
行为 . 正确 行 使 刑 事 侦 查 活 动 监督 权 。 刑 事 侦 查 活 动 监 督 ,是 指 人 民检 察 院依 法 对 刑 事 诉 讼 侦 查 机 关 的活 动 是 否 合 法 所
时 。 自觉 地 接 受 人 民 群众 的监 督 要
权 力 只 有 置 于 人 民 群 众 的 监 督 之 下 。 能确保公正 , 才 而人 民 群 众 只 有 了解 权 力 运 行 情 况 才 能 实 施 有 效 的 监督 。 1 察 机 关 要 加 强 与 人 民群 众 的 联 . 检
二 、检 察 机 关 在行 使 法 律 监 督 的 同
督 、 查 监 督 、 判 监 督 、 行 监 督 等 方 侦 审 执
面 , 里 只谈 侦 查 监 督 和 审 判 监督 。 这
2 .强 化 法 检 机 关 的相 互 配 合 制 约 , 正 确 行 使 刑 事 审 判 监督 权 。 先 , 法 规 首 宪
律 的正 确 实 施 而 赋 予 检 察 机 关 的一 种特
定 的权 力 。又 是 一 项 重 要 的社 会 主 义 法
制 活动 . 是社会主义法 制系统 中保障和促 进
立 法 、 法 、 法 之 间相 互 协 调 发展 的 重 执 守 要 环 节 。下 面就 检 察 机 关 应 如 何 更 好 地 履 行 法 律 监 督 职 能 谈谈 自己 的看 法 :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浅析新形势下检察机关如何更好的履行侦查监督职能摘要:2012年的3月24日,第十一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规定新刑法于今天的1月1日起开始实施,新刑法的修订给检察机关的工作提出了新要求,检察机关几乎涉及到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

党的十八大报告中对新时期的司法行政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在全面推进法治建设的过程中,检察机关的重要性越来越明显,责任越来越大,这既是机遇,又是挑战,检察机关要认清形势,强化措施,更好的履行侦查监督职能。

本文就新形势下检察机关如何更好的履行侦查监督职能展开论述,其中对文盲案的询问处理进行重点介绍。

关键词:检察机关;侦查监督;文盲一、前言2012年的3月2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刑法修订案,修订后的刑诉法在证据制度、庭审要求以及未成年人保护方面都进行了修订,融入了新思想与新规定,这给检察机关的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对检察机关人员的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检察机关一定要认清新形势下的新特点与新任务,强化措施,多策并举,更好的履行侦查监督职能,推进检察工作的发展。

二、新刑法为检察机关带来的新挑战修订后的新刑诉法在证据制度、庭审要求以及未成年人保护方面进行了更为详尽的规定,这就为检察机关的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加大了案件处理的难度。

新刑法中对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的规定使得案件审查的难度加大、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将更加困难、对和解刑事案件的判定比较困难、简易程序出庭使得工作量加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增多,为对接增加了难度等等,为确保修改后的刑法能够切实落实到实处,检察机关应该积极探索应对措施。

同时,对侦查活动中出现的不当行为一定要坚决纠正,提升侦查监督部门能力和水平。

三、检察机关更好的履行侦查监督职能的几点措施第一,采取措施,有效打击各类犯罪。

检察机关要根据社会治安形势对那些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与严重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刑事犯罪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保持高压态势,尤其是对那些严重暴力犯罪、黑恶势力犯罪、涉案金额巨大的犯罪和多发性侵财型犯罪,一定要依法适时介入、进行有效的监督侦查,对其进行及时严格的打击与制止,坚持快捕快诉,增强打击力度。

第二,探索新的公诉模式。

针对出庭公诉案件大幅度增加的现状,检察机关应该加强与法院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建立集初步形成、分别审查、专职公诉人出庭和集中起诉与集中开庭的“四位一体”公诉模式。

对于那些符合集中起诉条件的程序比较简易的案件,由公诉部门进行汇总,定期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选择一个时间集中开庭,然后检察机关再安排专门的公诉人进行支持,减少不必要的浪费,提高公诉案件的处理效率。

第三,落实好捕后羁押的必要性审查。

首先要严把逮捕关,依法谨慎逮捕,对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等不符合逮捕条件的坚决不予逮捕,控制逮捕的总量。

其次增强监督的主动性,严格遵循“必要羁押”的理念,对于那些确实没有羁押必要的,要及时纠正,及时释放。

再次建立与公安机关的长效沟通机制,提高工作的效率。

最后细化审查标准。

对侦监、公诉各自的逮捕机制进行规范,探索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启动的程序,像对那些累积犯罪的、涉黑涉恶的、认罪态度差的人减少对其逮捕必要性的实质审查。

第四,积极构建证据合法性监督体系。

一要树立牢固的对非法证据排除和审查的执法理念,并将其落实到案件的整个过程。

二要落实讯问过程中的录音录像制度,对与犯罪案件有密切关系的证人、证供也要进行同步录音录像。

同时,将录音录像制度逐步扩展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全过程。

三要建立公检法案件信息共享平台。

通过公检法案件信息共享平台可以加强对全过程合法性的侦查。

四要制定对职务犯罪侦查证据的要求,特别是其合法性要素的要求。

第五,推出未成年人案件办理的实施意见。

首先要建立家庭、学校、企业、律师、妇联与工会等单位的组织协作机制,联合起来加强对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保护。

其次加快探索建立关于未成年人逮捕必要性的审查机制,对符合条件的捕后未成年人及时对相关强制措施进行变更。

再次尽可能的扩大对附条件不起诉的操作规定的适用范围,努力探寻最大化的立法效果。

最后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封存管理等制度的执行力度,维护未成年犯罪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其自尊心。

同时,侦查监督工作人员要积极拓展各种渠道,开展青少年违法犯罪预防工作。

可以通过发放“青少年维权联系卡”、设立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心理疏导中心、召开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研讨会、设立德育教育基地、开展送法进学校等多种形式的活动,增强青少年的法制意识,从源头上减少和预防未成年犯罪案件。

第六,探索职务犯罪侦查的新制度。

首先在进行犯罪侦查的时候一定要重点做好初查工作,检查把初查工作做的有效、扎实,尽可能的减少办案过程中对口供的依赖性。

其次积极推行重要证人的口述、笔录的录音录像制度,强化言辞证据的合理、合法性审查。

再次一定要加强与律师的交流,增进彼此间的了解与支持,促进律师的职业自律性以及检测机关侦查活动的规范性和合法性。

第七,正确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推行刑事和解制度。

检查工作人员要树立“办案是业绩,化解矛盾也是业绩”的理念,坚持做好“四到位”原则,即说理到位、释法到位、教育到位、帮助到位,努力帮群众化解矛盾,切实为人民服务。

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轻微刑事案件要以调节为主,依法运用刑事和解、努力促进社会关系的修复。

尤其是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与交通肇事案件更要加大调节力度,开展刑事和解工作,积极开展说理工作,努力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使案件在和谐、合理的气氛下达成和解协议。

此外要通过组织开展岗位大练兵活动、主题教育活动与组织检察机关领导干部素能培训班等提高侦查监督工作人员的素质,提高干警侦查监督业务工作能力,夯实党风廉政建设基础,加强侦查监督队伍的能力建设,推进公正廉洁执法,提高全体侦查监督人员的防腐拒变的意识与能力,进而提高执行力,确保侦查监督队伍本身不出现任何违纪违法现象的发生。

三、检察机关如何更好的处理询问文盲者案件据统计,经过多年的努力,我国的扫盲工作取得了可喜的成绩,成人文盲率由10年前的22.23%下降到8.72%,尽管如此,我国的文盲的比例依然较高,文盲绝对数仍高达8507万,文盲属于社会上的弱势群体,他们不识字,在刑事案件中阅读笔录、文书、辨认等都有一定的困难,因此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审理此类案件的时候更要注意对他们合法权益的维护。

在刑事司法诉讼活动中,证人与被告人的供词在证据中占据较大的比重,对诉讼过程的顺利进行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

一份有效的证词需要具备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需要经得起历史的考验。

但是在现阶段实施过程中,对言词证据的获取,尤其是对文盲证词的获取方面存在严重的缺陷,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证据的真实性与有效性。

这也从一个侧面折射出我国当前刑事讯问在文盲者中存在的问题,因此司法工作者要加强重视,积极探索解决这一问题的措施。

1、在讯问文盲者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当前刑事讯问文盲者过程是这样的:在侦查过程中,有一项必然的要求就是受讯者在接受讯问后需要在每一页的笔录上签名按手印,由于文盲不识字,所以侦查人员的一般做法就是讲笔录念给他们听,当他们说无异议之后,侦查人员就会在笔录末写上:问:以上笔录已经念给你听,与你说的有没有不一致的地方(或:与你说的有没有异议)?答:一致(或:没有)。

然后就问问他们的名字帮他们填上,再让他们在上面按个手印。

就这样,一份事关当事人定罪量刑、生死攸关的笔录便产生了。

当我们了解了审讯的过程,拿到一份这样的审讯记录的时候,试问我们不会产生怀疑么?仔细想想,其中肯定有很多不对劲的地方。

一个办公室,只有两名侦查人员在对一名不识字的人进行审讯,也没有其他鉴证人在场,获取笔录的真实情况存在以下多种可能性:第一,侦查人员引进了如实的记录,文盲在听了侦查人员的真实阅读后,按照审讯者的意思签名、按手印;第二,侦查人员过失或者故意的不去全面记录,以点带面、以偏概全,然后文盲在听了侦查人员编造出来的所谓真实的阅读后,按照审讯者的意思签名、按手印;第三,侦查人员过失或者故意的进行不如实记录,以假乱真、混淆是非,然后文盲在听了侦查人员编造出来的所谓真实的阅读后,按照审讯者的意思签名、按手印。

当然,一般情况下我们是相信侦查人员的职业素养和道德素质的,相信他们会忠于职守、尽职尽责,客观真实的进行记录。

但是这样的审讯过程存在着漏洞却不言而喻,不乏一些人为了一己私利,篡改事实。

这样就难以保证笔录的客观真实性,同时也难以杜绝在做笔录过程中的暗箱操作,不认识字的他们毫不知情,以为自己提供了客观真实的资料,如此,笔录的真实性便会大打折扣,与之相联系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难以保障,有损法律的权威性与公平性。

2、对规范讯问文盲者过程的几点建议当前的司法过程中,在讯问文盲者过程中存在问题具有一定的普遍性。

需要司法工作者、立法者与法律理论研究者共同面对,联合起来规范审讯过程,还当事人一个真实的记录。

第一,侦查人员在讯问文盲者的时候,应当有具有一定文化水平的可信赖的人在场,尤其是要签字、按手印的时候,必须有文盲本人可信赖的第三人在场,并将侦查人员的记录再原原本本的给文盲本人再读一遍,然后以见证人的名义,在被审讯人的名字下面签字并按下手印。

第二,在没有文盲可信赖的人在场的情况下,要为文盲提供法律援助,帮助他们寻找律师,出于职业的素养与要求,律师一般代表着正义,在律师的见证下进行签字、按手印。

第三,落实讯问过程中的录音录像制度,对与文盲的笔录尤其要注意录音录像制度的应用。

五、小结新刑法的修订给检察机关的工作提出了新要求,检察机关几乎涉及到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党的十八大报告中对新时期的司法行政工作更是提出的新要求,更加强调人民的主体地位,更加强调法治建设与社会公平,“法治”贯穿于十八大报告的全文,法治精神体现在报告的方方面面。

检察机关的工作就是做群众的工作,就是要廉洁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本文主要围绕新形势下检察机关如何才能更好的履行其监督检察职能方面展开论述,其中对于文盲案的处理进行了详细的介绍,文盲是社会上的弱势群体,处理好他们的问题更能彰显出我国法律的公平性、公正性与合理性,因此检察机关在进行侦查监督的时候,更应该注意对他们合法权益的维护。

参考文献:[1]刘剑云;新形势下检察机关如何解放思想切实推进侦查监督工作的创新发展[J];法制与社会;2009-33[2]吴武辉;强化检察机关侦查监督职能刍议[J];法制与社会;2010-25[3] 李成杰;在侦查监督工作中贯彻执行新刑事诉讼法的若干思考[J];热带农业工程;2012-08[4]赵亚平;加强检察机关侦查监督职能的若干思考[J];学习月刊;2008-02[5] 刘娟娟;新刑诉法视角下的公诉部门侦查监督中的问题及建议[J];法制与社会;2012-06[6]王志国;刑事诉讼监督的机遇与挑战——第三届刑事诉讼监督论坛综述优先出版[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2-09[7]吴艳玮;论我国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制度[J];河北大学硕士论文;2010出师表两汉:诸葛亮先帝创业未半而中道崩殂,今天下三分,益州疲弊,此诚危急存亡之秋也。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