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并会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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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会计报表
目录
5.1合并会计报表的种类及程序 (495)
5.2合并政策及范围 (496)
5.3合并报表前的预备工作 (502)
5.4合并报表所需资料的呈报 (503)
5.5合并报表的编制 (506)
5.5.1合并资产负债表的抵销处理项目 (506)
5.5.1.1长期股权投资项目与子公司所有者权益项目的抵销
(506)
5.5.1.2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内部债权债务
项目的抵销 (509)
5.5.1.3内部购进存货价值中包含的未实现内部销售利润的抵销 (512)
5.5.1.4内部购进固定资产价值中包含的未实现内部销售利润的抵销 (513)
5.5.1.5内部购进无形资产价值中包含的未实现内部销售利润的抵销 (514)
5.5.1.6盈余公积项目的抵销 (515)
5.5.2合并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的抵销处理项目 (516)
5.5.2.1内部销售收入和内部销售成本的抵销 (516)
5.5.2.2内部应收款项计提的坏账预备的抵销 (517)
5.5.2.3内部购入固定资产多计提折旧与内部购入无形资产的多摊销额的抵销 (517)
5.5.2.4内部利息收入和内部利息支出的抵销 (518)
5.5.2.5内部投资收益项目与子公司利润分配有关项目的抵销 (519)
5.5.3连续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对往常年度事项的抵销.. 520 5.5.3.1内部应收款项计提的坏账预备的抵销 (521)
5.5.3.2内部销售及存货中未实现内部销售利润的抵销524 5.5.3.3内部固定资产交易的抵销 (525)
5.5.3.4内部无形资产交易的抵销 (531)
5.5.3.5内部提取盈余公积的抵销 (531)
5.5.4合并现金流量表的编制 (532)
5.1合并会计报表的种类及程序
公司编制的合并会计报表至少包括以下种类:
1.合并资产负债表;
2.合并利润及利润分配表;
3.合并现金流量表。
公司首先应确定合并报表的合并范围,即哪些子公司应纳入合并报表的编制范围;然后依照需要及时取得编制合并报表的预备资料,包括各子公司的个不报表及附注、内部交易资料等;之后依照合并报表的编制方法编写抵销分录、进行内部交易的抵销;最后依照抵销后的合并资料编制出合并报表并报送相关部门。
5.2合并政策及范围
1.合并政策
公司如拥有一个或一个以上子公司时,应当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公司应当将其所操纵的境内外所有子公司纳入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具体包括公司拥有其过半数以上(不包括半数)权益性资本的被投资公司和公司拥有权益性资本不超过其半数以上的、但能够对事实上施操纵的被投资公司;在子公司符合一定限定条件时,公司能够不将其纳入合并报表编制范围;在确定合并范围时,公司也能够合理地运用重要性原则。公司合并范围的确定原则和编制方法应当保持一贯性。
2.合并范围的确定
公司应遵循合并报表的差不多政策,并具体依照下列规定合理确定合并范围:
1)公司拥有其过半数以上(不包括半数)权益性资本的被投资公司应包括在合并范围,具体包括:
(1)直接拥有其过半数以上权益性资本的被投资公司;
(2)通过子公司而拥有其过半数以上权益性资本的被投资
公司;
(3)直接和间接拥有(通过子公司拥有)共计拥有其过半
数以上权益资本的被投资公司。
2)公司对於被投资公司尽管不持有其过半数以上的权益性资本,但与被投资公司之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将该公司作为子公司,纳入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
(1)通过与该被投资公司的其他投资者之间的协议,持有
该被投资公司半数以上表决权;
(2)依照章程或协议,有权操纵被投资公司的财务和经营
政策;
(3)有权任免被投资公司董事会等类似权力机构的多数成
员;
(4)在被投资公司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会议上有半数以
上投票权。
3)在公司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下列子公司可不包括在合并范围之内:
(1)已预备关停并转的子公司;
(2)按照破产程序,已宣告被清理整顿的子公司;
(3)已宣告破产的子公司;
(4)预备近期售出而短期持有其半数以上的权益性资本的
子公司;
(5)非持续经营的所有者权益为负数的子公司;
(6)受所在国外汇管制及其他管制,资金调度受到限制的
境外子公司。
4)公司在确定合并范围时,能够合理运用重要性原则,具体包括:
(1)当子公司资产总额、销售收入以及当期净利润额按照
下列资产标准、销售收入标准和利润标准计算公式计算得出的比率均在10%以下(不含10%)时,依照重要性原则,该子公司能够不纳入合并范围;
当不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数量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时,假如按所有不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的资产总额、销售收入和当期净利润中母公司所拥有的数额加总计算出来的比率超过10%时,应确定其中的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即公司应将其中一家/数家子公司选择纳入合并范围,使不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的资产总额、销售收入和当期净利润中母公司所拥有的数额加总数按文中计算公式计算得出的比率在10%以下(不含10%);在确定上述范围时,公司应当遵循相一贯性原则的要求,并在各合并期间连续使用;
(2)资产标准、销售收入标准以及利润标准计算公式如
下:
资产标准=(该子公司资产总额的合计额)/(母公司资产总额与其所有的子公司资产总额的合计额)
销售收入标准=(该子公司销售收入的合计额)/(母公司销售收入与其所有的子公司销售收入的合计
额)
利润标准=(该子公司当期净利润中母公司所拥有的数额)/(母公司当期净利润额)
在计算时,分母的母公司数据应该包括母公司、所有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和所有不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相应数据,且不抵消内部重复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