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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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分类及内容
一、著作权
1、著作权分类
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一次用尽
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区别人格权于姓名权
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
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
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
著作权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
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现场表演权),以及用各种手段公
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机械表演权)
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
的权利
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
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
的权利
财产权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
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
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
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
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
权利
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
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
权利
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
成新作品的权利
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2.著作人身权的特征
(1)著作人身权是以精神利益为内容的权利。
(2)著作人身权作为人身权的一种是不可以转让和继承的。
(3)作为人身权,著作人身权是不受著作权法的限制的,包括期限上的限制、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都不适用于著作人身权。惟一例外的是发表权,发表权与著作财产权一样受50年期限的限制。
二、邻接权
表明表演者身份权
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权
表演者权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权
许可他人录音录像权
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权
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权
图书出版的专有出版权
出版者权版式设计专有使用权
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即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网络传播并获取报酬权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者权
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复制权
发行权
使用权出租权
翻译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
发表权
署名权
使用许可权
获得报酬权
转让权